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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24:49  浏览:84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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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红政办发〔2006〕67号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委、办、局,有关企业:
现将《红河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红河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意外伤害保险试点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红政发〔2005〕22号)、《云南省安监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通知》(云安监管〔2003〕1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针对全州高危行业安全投入低、事故隐患多、安全基础薄弱,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赔偿数额较大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思路
通过政府引导和保险机构的宣传运作,企业上缴一定的保险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对企业工伤事故实行承保。企业作为投保人,当其员工受到工伤等意外伤害时,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由商业保险公司来履行主要的赔偿责任。通过实行浮动费率,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试点原则
(一)统一管理原则。由州安监局及各县市安监局具体协调试点商业保险公司,试行并推动全州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二)统一实施原则。为了集中资源,形成合力,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选择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寿险红河公司)为红河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意外伤害保险试点的商业保险公司,进行为期2年的高危行业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扩大保险公司和参保企业范围。
(三)规范操作的原则。为了避免理赔纠纷,切实减少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突出试点工作的实效,必须规范操作。
1.采用实名制。投保时,生产经营单位需向保险公司提供该时点的用工名册,若有人员变动,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变动登记手续。
2.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人数参保率大于年平均从业人数的80%。
3.商业保险公司要依据法律法规,结合红河州的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合理可行的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通过设计保险条款,明确除外责任、严格赔偿条件等,有效防止企业投保后可能出现的忽略安全防范等消极现象,防范业主责任转移后的道德风险以及少数不法业主可能发生的恶意伤害行为。
三、 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适用范围
红河州辖区范围内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意外伤害保险对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均可投保,为其在生产经营现场和指定生活区域从事管理和作业的员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高危行业的从业人员,凡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至60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属投保单位管理的从业人员,均属意外伤害保险承保范围。
四、保险责任、保费、保额和保障内容
(一)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与从事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相关的工作,在生产经营场所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此原因导致中国人民银行《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身故及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需经定点医院进行必要的治疗,保险公司对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支出的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实际医疗费用100元以上部分,按80%的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赔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医疗保险机构等渠道给付取得赔偿,保险公司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扣减已获得各种赔偿后的差额,且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保费、保额和保障内容
全州高危行业意外伤害保险试点过程中的保费、保额和保障的具体内容由太保寿险红河公司根据国家有关保险业的法律法规,本着有利于推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和保险企业发展的双赢原则,提出具体方案,由州安监局等部门审定后执行。
五、试点工作安排
(一)第一阶段:成立红河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红河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启动大会,进行启动宣传和动员,以个旧市为启动县市,按步骤分片区推进。
(二)第二阶段:在先启动个旧市试点工作基础上,依次向建水、蒙自、开远、弥勒等县市推进,并逐步向全州扩展。
(三)第三阶段:个旧市首批试点企业保险期满时。
州、县市安监部门要密切关注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个旧市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期满一个月前,对高危行业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进行总结、评估,以全面推动全州高危行业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试点商业保险公司必须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进一步增强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推动意外伤害保险与安全生产的结合,充分运用意外伤害保险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
州、县安监部门要组织本部门人员和乡镇安监站人员,积极支持配合保险公司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督促属地企业积极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力求整体推进。
太保寿险红河公司要以诚信为本,做好服务,履行保险赔付责任,促进投保单位的安全生产。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各地、各部门要以实施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为契机,根据辖区内高危行业的特点,以事故多发,从业人员工伤保险不到位的企业为重点,抓住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确定先期试点目标,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安全生产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安监局等部门要把发展安全生产意外伤害保险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中,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引导、鼓励高危行业和公众聚集场所自觉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探索安全生产与意外伤害保险的合作内容,并通过试点工作不断总结合作经验;加强与试点保险公司的沟通与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高危行业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中的问题;及时把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与考核情况向试点保险公司反馈,帮助试点保险公司运用费率杠杆调节手段促进生产经营主体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工作。
(三)积极探索,提高质量
太保寿险红河公司要结合红河州的安全生产实际,认真开展市场调查与分析,探索开发适销对路的安全生产意外伤害保险险种,不断建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体系。不断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积极参与抢险救灾,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地履行保险赔偿责任。不断创新服务内容,通过开展培训、咨询、宣传等活动,协助企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在责令投保人整改的同时将有关情况抄送给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加强沟通,协调推进
红河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行业,在试点期间,州、县市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推进安全生产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
七、罚则
在实施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意外伤害保险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人员,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八、试点保险公司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或细则,并报州安监局审核同意。
九、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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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抗震救灾外汇捐赠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抗震救灾外汇捐赠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经函[2008]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

  为支持四川汶川地震灾区的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保证外汇赈灾捐赠资金及时抵达受灾地区,现就此次抗震救灾有关境外捐款的收入和结汇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下:



  一、对于境外企业拟通过其境内关联企业向国内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组织进行捐赠的,外汇局应通过银行和其境内关联企业引导境外企业将捐赠款项汇往国内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组织的抗震救灾捐款外汇账户或人民币账户,直接以境外企业名义进行捐赠。



  二、抗震救灾期间,境外企业向其位于地震灾区的关联企业捐助外汇资金的,可以将捐助款项汇至其境内关联企业的外汇账户;收款银确认收款人经营场所位于地震灾区,可为其办理入账和结汇手续。受捐企业应当保留有关抗震救灾资金支出的证明材料备查。



  三、抗震救灾期间,境外企业向其位于地震灾区之外的境内关联企业捐助外汇资金用于间接支援其位于地震灾区内关联企业的,银行收到捐赠款项后,应当要求收款人提供有关关联关系证明,抗震捐助资金使用计划书(承诺资金用于抗震救灾等)后方可为其办理入账和结汇手续。收款企业应当注意保留有关抗震救灾资金支出的证明材料,以备外汇局核查。



  四、抗震救灾期间,外汇局应通过服务贸易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系统密切跟踪,监测捐赠外汇资金收入和结汇情况,并要求所在地银行及时对抗震救灾外汇捐赠资金进行统计,汇总,报告。

  除四川分局按月报送外,各分局应当按周将本地区结束境外捐赠和结汇情况通过服务贸易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系统汇总上报。



  五、对于假借抗震救灾捐赠名义将外汇资金汇入境内结汇的,外汇局应根据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建建字[2007]200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山西省建设厅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三日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管理,规范监理市场行为,促进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是指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由建设单位将所签订的合同文本报具有该工程项目管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验、存档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实施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承揽工程监理业务后,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应具备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监理的业务范围和内容;
  (二)监理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违约责任;
  (五)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六)对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式;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合同》的签订应当满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工程监理企业留存需要,其数量不得低于3份。《合同》应当执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时必须载明工程监理服务取费的内容。取费低于《规定》最低标准的,合同无效。
  第七条 建设工程监理费实行专户管理。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企业签订《合同》后,应当将确定的监理费用一次性打入指定的银行专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进行监管,并按建设单位确定的工程进度向工程监理企业支付。但最终工程的监理费用应当以工程监理企业所监理工程的造价为基准,进行结算。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企业自签订《合同》10日内,应当填写《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与《合同》以及向指定的银行账户缴费的凭证一起报具有该工程管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九条 监理合同备案时,具有工程管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验下列内容:
  (一)监理企业在资质标准规定的范围内承担业务;
  (二)合同文本填写规范、有效;
  (三)监理取费符合《规定》要求;
  (四)已向指定账户打入监理费;
  (五)项目人员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
  第十条 符合备案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合同的封面上标注明确的标识。备案后的《合同》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登记表》,建设单位、工程监理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各留存一份。
  第十一条 备案后的《合同》内容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5日内重新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银行专户的设立、监理费用的监管和支付办法,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已签订监理合同但未正式开工的工程项目依照本办法协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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