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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35:44  浏览:94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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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5]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调整油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见附表。
请遵照执行。
附件: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表
税目

税额
课税单位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塔里木河南勘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30元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


28元










原油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中国石化中原油气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24元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




22元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日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油田分公司


18元




其他石油开采企业
16元


各企业的稠油、高凝油
14元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
15元
千立方米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14元
千立方米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


13元


千立方米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
12元
千立方米

天然气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中国石化中原油气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






9元












千立方米







其他天然气开采企业
7元
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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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的意见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的意见

财行〔2011〕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软件资产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精神,扎实推进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建立和完善软件资产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和加强软件资产管理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公共管理信息化水平的显著提升,各级政府机关拥有的软件资产规模迅速扩大,种类和数量快速增加,软件资产已经成为政府机关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随着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软件使用逐步规范,对软件资产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规范和加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对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提高政府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水平,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完善软件资产管理制度,不断规范和加强软件资产管理,促进软件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软件资产管理重点环节
  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经费保障,将政府机关需要采购的正版软件经费纳入预算。与此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软件资产管理。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要求加强软件的资产管理,制定软件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环节的具体管理办法。
  (一)配置环节。政府机关更新、购置软件要从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坚持勤俭节约,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要在全面掌握本部门软件资产情况、工作人员人数、配备各类计算机数以及需要更换和采购的软件数的基础上,区分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以及国内企业软件和国外企业软件,细化软件配置需求,科学合理地确定软件配置计划,并将正版软件采购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
  (二)使用环节。各级政府机关要加强软件使用的培训和管理,严格执行软件使用操作规程。进一步增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确正版软件使用管理责任,加强软件资产日常管理和维护,充分发挥软件资产的使用效益,形成自觉使用正版软件、杜绝盗版侵权的长效机制。要积极探索建立政府机关内部资产管理部门主导、技术管理等部门配合的软件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资产管理部门在统一管理软件资产,建立健全软件资产账卡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技术管理等部门具体管理部分软件资产,建立明确的软件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
  (三)处置环节。软件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坚持优先整合利用。对于确实无法整合利用的,经专业技术鉴定后,应当严格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进行处置,并及时调整资产账卡。以授权形式购置的软件资产到期后,应当及时办理处置手续,停止使用。为专项工作开发或配发的软件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失去使用价值且确实无法整合利用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置。
  三、建立健全软件资产分类核算管理工作机制
  政府机关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各种方式形成的软件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应当纳入部门资产管理体系,确保软件资产的安全完整。对达到固定资产价值和使用年限标准的软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等有关规定,纳入部门资产进行核算管理。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软件资产的特点,区分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软件资产管理工作。
  (一)采购的商业软件。应当建立健全软件验收入库、保管和领用制度,建立软件资产账卡,规范软件资产财务入账等基础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重点加强对软件授权证书或许可协议等核心资料的管理工作,确保软件资产安全,切实维护采购软件的知识产权。
  (二)自行开发或升级的软件。要切实加强对自行开发、升级软件的财务核算、资产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合理确定开发或升级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加强软件资产价值核算,及时组织验收,建立或调整软件资产账卡。要加强对自行开发软件源代码、开发档案、验收文件等技术资料的归档管理,以及自主知识产权保密工作,妥善保管相关软件载体,确保软件资产安全保密。
  (三)统一配发使用的软件。政府机关取得上级或同级部门基于特定工作需要统一配发,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软件,应当视同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建立软件资产卡片,加强对软件载体如光盘使用过程中的管理维护,确保相关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四、切实加强正版软件采购工作
  要严格执行软件正版化的有关规定,全面采购和使用正版软件。要进一步规范软件产品政府采购行为,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采取切实措施,加强采购过程中知识产权的审核管理,防止侵权仿冒商品进入政府采购渠道。对需要购置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软件资产,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软件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公开招标程序。采购正版软件应当对软件互相兼容、授权方式、信息安全、升级等售后服务提出具体要求,维护软件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同时,要注意加强软硬件采购的衔接,确保采购的计算机办公设备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
  五、规范和加强软件资产管理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各级政府机关要把加强软件资产管理作为完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推进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关键环节抓紧落实。要紧密结合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对本单位软件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清查,及时将仍在使用并在有效期内的软件资产全部纳入部门资产管理体系,不断完善软件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管理,建立正版软件资产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落实各方责任,建立联动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使用正版软件的要求,明确采购软件的经费渠道,确保软件采购经费的落实。同时,积极配合新闻出版(版权)、工业和信息化、审计等部门做好软件正版化和软件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各级政府机关也应当尽快建立单位内部软件资产管理联动机制,加强资产部门、财务部门、技术部门的分工合作,确保软件资产管理工作有效运行。
  (三)强化督促指导,加强考核评估。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抓紧研究制定本级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推进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的规范化。要积极探索将软件资产管理纳入政府机关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体系,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
  (四)加强审计监督,防止损失浪费。要充分发挥审计、财政监督等外部监管力量,切实将软件资产的财务核算、配置使用,以及软件正版化等情况纳入部门审计范围,确保软件资产管理规范工作有序推进。各级政府机关也要通过内部审计、财务检查等多种形式,自觉规范和加强单位内部软件资产管理和软件正版化工作,自觉保护软件知识产权,提高软件资产使用效益,防止损失浪费。
                             财政部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印发《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2]5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支持工业转型升级,我们在整合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等专项的基础上,设立了工业转型升级资金。为规范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8月3日



附件:

  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转型升级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转变工业发展方式、促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资金。

  第三条 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 使用安排原则

  第四条 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的使用和安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协调,集中财力,重点突破。通过协商机制,加强对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的统筹管理,集中资金支持薄弱环节,并将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的使用与其他相关资金相衔接,形成合力。

  (二)市场基础性作用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通过体制机制创新,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共同推进工业转型升级。

  (三)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针对工业转型升级目前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并根据每个环节的特点,创新财政资金的支持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科学、公开、公正”,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工业转型升级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为工业行业、领域或区域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试验验证和质量认证服务、信息服务,以及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支持企业信息化综合集成创新、产品信息化和服务型制造、面向产业服务和行业管理的信息化服务等项目。

  (三)提升工业产品质量及加强自主品牌培育。支持质量保障和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关键共性质量问题攻关、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能力建设、工业企业自主品牌培育等。

  (四)工业领域自主创新。支持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以及计算机、通信、网络、数字视听、测试仪器和专用设备、电子基础产品等电子信息产业核心领域技术与产品研究开发、产业化和加大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五)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能力培养。支持工业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能力培育、产业知识产权风险评估与预警、工业行业知识产权综合数据服务平台建设等。

  (六)中药材扶持。支持规范化、规模化、产业化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中药材生产技术服务平台、生产信息服务平台、供应保障平台建设等。

  (七)行业标准体系建设。支持工业和通信业行业标准制修订和复审、国际标准研制、行业标准管理。

  (八)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各类社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发展构建具有平台式公共服务功能的服务体系。

  (九)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财政部确定的工业转型升级的其他领域。

  第四章 资金管理及项目申报审核程序

  第六条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直接承担的工业转型升级任务,所需资金编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门预算,按照部门预算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由地方承担的工业转型升级项目,所需资金在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中安排。按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财政部每年下半年发布工业转型升级资金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第九条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安排建议,报财政部批复。

  第十二条 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情况,结合年度预算安排,在与其他相关专项资金“对表”后,批复年度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收到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后,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规范资金使用。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对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将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全额收回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的项目单位,财政部将扣回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地方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同时该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工业转型升级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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