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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49:54  浏览:88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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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发布



第一条 为有效制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徐州市市区。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主干道两侧、公共广场周围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的监督检查。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的监督检查。

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应当认真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对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维护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的整洁,并有权制止、检举损害其整洁的行为。

第五条 零星招贴物应当依法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内。

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张贴除零星招贴物外的其他宣传品或涂写宣传标语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实施并到期清除。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第六条 对本辖区内出现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污迹的,城市管理部门或机构应当追查违法行为人,并依法处理;一时难以发现行为人的,应当组织清除。

第七条 产权人、使用人或物业管理企业对其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对在上述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有权要求行为人及时清除,赔偿损失,一时难以发现行为人的,应当先行代为清除。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并依照《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以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违反医疗卫生、工商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或由城市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卫生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人不清除其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污迹的,由负责查处的城市管理部门组织代为清除,并责令行为人支付代为清除的费用。

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的产权人或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街道办事处等已组织清除或者代为清除的,可以要求行为人支付代为清除的费用。

第十条 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不及时清除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污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逾期未纠正的,依照《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每逾一日处以五十元以上-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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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挂靠单位:

  现将《人口计生委2008年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本部门2008年工作计划,认真安排好全年工作,突出重点,集中精力,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

               二 ○ ○ 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人口计生委2008年工作要点

  2008年,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精神,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中心任务,动员全社会力量,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和分布等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贡献。

  一、把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央《决定》紧密结合起来,稳定低生育水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道路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决定》精神,把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党政主要领导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七大和中央《决定》精神上来。进一步提高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认识;增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道路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探索构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体制机制;推动各级党委政府把人口发展放在与经济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做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与经济工作同安排、同落实。(办公厅、机关党委牵头)

  (二)加大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力度。继续推进各地党委中心组和党政领导干部人口理论学习制度。改革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内容和方法,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媒体,加大社会化宣传教育力度,使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入情入理,得到全社会更广泛的理解、认同和支持。(宣传教育司、机关党委负责)

  (三)继续开展对中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的专项督查活动。推动尚未制定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实施意见的省(区、市)尽快出台实施意见。建立和完善部门协调机制,推动出台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经济社会政策。建立和完善稳定增长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办公厅、财务司负责)

  (四)适应建立大部门机制的要求,认真研究和努力争取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职能拓展。(人事司牵头)

  二、深化人口发展战略研究,促进人口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五)加强人口发展功能区规划、人口政策体系及其他配套政策体系的研究。继续开展和深化"生态屏障、功能区划与人口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等重大课题研究。加强对省级研究工作的指导。出台《全国人口发展功能区规划指导意见》。开展人口发展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专题培训和省级人口发展功能区规划编制试点工作。充分发挥人口专家咨询作用,完善相应机构。(发展规划司牵头)

  (六)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和"十二五"规划调研。就"十一五"规划实施和"十二五"规划编制重点专题和重点工作进行集中评估和调研。(发展规划司牵头)

  (七)改革和完善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工作,出台加强和改革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意见。加快建设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结果分析和质量评估。(发展规划司负责)

  三、全面加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大力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八)贯彻落实全国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以及人口计生委等14部门《关于全面加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国人口发〔2007〕104号)精神。将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积极协调出台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经济社会政策,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优先优惠的生产、生活、生育等公共服务。积极稳妥地推进独生子女保险和计划生育手术保险试点。(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财务司牵头)

  (九)积极推进新农村新家庭计划。倡导和促进健康文明的行为和生活方式,保障农民享有基本的生殖健康服务,培育"富裕文明、身心健康、优生优育、权益保障、民主和谐"的新家庭。开展多种形式的新家庭创建活动,实施新农村新家庭人口健康促进项目,拓展老少边穷地区项目试点工作。总结推广人口和计划生育网络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经验,促进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管理和服务平台的形成。(宣传教育司、办公厅牵头)

  (十)改善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条件,形成长期稳定、更好满足农民需要的计划生育服务模式。继续抓好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国债项目建设,改善设施条件,提高装备水平,增强标准化、规范化服务能力。启动第三期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项目。(财务司、科学技术司负责)

  四、全面推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优质服务,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十一)全面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市、区)创建活动。加强分类指导,开展不同区域的优质服务经验交流。加强系统重点实验室建设,组织推动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制定完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管理办法等技术服务政策文件。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信息化建设。深入抓好"三千人才工程"。继续组织实施"全国计划生育科技大练兵活动"。(科学技术司负责)

  (十二)全面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加强对各级服务机构技术人员出生缺陷预防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推进"计划生育与优生优育关键技术的研究"等重点项目。推进实施优生免费筛查政策。强化工作指导,加大资金投入,重点抓好出生缺陷高发地区的出生缺陷干预工作。开展婴幼儿早期行为的启蒙教育和独生子女社会行为的培养教育。(科学技术司负责)

  (十三)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加强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全面推动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改革创新,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适宜、有效的避孕节育药具和方法。

  五、深化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十四)加强对婚育新风进万家示范市(地、州)的指导和推广工作。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等新型婚育观念,丰富新时期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内涵。继续做好城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标语口号的规范创新工作。支持推动基层人口文化大院等群众性人口文化阵地建设。(宣传教育司负责)

  (十五)大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总结推广试点地区经验,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男女平等和计划生育女儿户的经济社会政策,促进全社会形成浓厚的关爱女孩、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舆论氛围。(宣传教育司负责)

  (十六)严肃查处"两非"案件,在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地区开展专项治理。严格B超准入制度,完善B超检查和孕产登记、检测管理等制度。建立相关部门统计信息通报制度,推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区域协作机制建设。(政策法规司、科学技术司负责)

  六、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十七)加快修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全国基本统一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范。加快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双向目标责任制,推动流入地、流出地落实各自职责,促进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格局的形成。加强对重点区域的联系和指导,积极探索不同类型的区域协作模式。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政策法规司牵头)

   (十八)切实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合法权益。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服务、关怀关爱活动。引导和推动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成立计划生育协会,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健康发展。(政策法规司牵头)

  (十九)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建立和完善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要求相适应的流动人口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体制改革。总结、推广各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改革经验。(政策法规司、财务司负责)

  七、实施和推行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二十)巩固完善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制定"少生快富"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不断完善"三项制度"的有效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财务司、政策法规司负责)

  (二十一)争取更多给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扶助的项目和资金。协调有关部门改革完善并支持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注重做好惠民政策与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衔接工作。(财务司、政策法规司、办公厅负责)

  (二十二)继续做好新疆南疆地区特殊奖励政策组织实施工作和青海藏区等少数民族地区人口发展和政策研究工作。(政策法规司、财务司负责)

  八、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推进部门工作法治化

  (二十三)全面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落实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建设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经验交流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的基本框架、主要内容和评估标准,加快建立以宣传教育为先导,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对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自治组织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研究,改革基层管理和服务体制,进一步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高群众自我管理能力,提高群众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继续推进便民维权活动试点。(办公厅、政策法规司牵头)

  (二十四)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情况调研,研究论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完善有关问题。继续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把"两非"纳入刑法的有关工作和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行政立法工作。指导地方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工作。认真搞好"五五"普法,贯彻落实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加强人口计生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政策法规司负责)

  九、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

  (二十五)指导各地在农村综合改革中,稳定和健全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队伍,完善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引导各地优化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积极协调改善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待遇。(人事司牵头)

  (二十六)继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相关配套法规,抓紧出台、修改、完善干部人事工作相关制度。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加强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工作。加大后备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培养力度,继续组织好轮岗交流、挂职锻炼、选派干部参加学习等工作。(人事司负责)

  (二十七)推进队伍职业化建设。制定人口计生系统工作人员职业素质、技能、行为标准规范。明确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内涵和具体要求,指导各地按照生殖健康咨询师职业化标准,开展职业教育、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加强生殖健康咨询师新职业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出版发行《生殖健康咨询师培训教材》。积极申报家庭计划管理师新职业。(人事司负责)

  (二十八)落实"十一五"教育培训工作规划。组织举办省部级分管领导专题研究班。开展对换届后新任各级党政领导,特别是分管领导和人口计生委负责人的培训工作。全面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大规模培训任务,继续实施西部地区及东北三省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实习工作。借助全国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培训网络,进一步加强对县乡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培训。(人事司负责)

  十、深化人口与发展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树立负责任人口大国的良好形象

  (二十九)加强双边和多边交流与合作,积极发挥中国作为多个国际机构成员国的作用,积极参加人口与发展领域的国际会议,参与相关国际事务讨论和规则制定。做好2009年亚太人口生殖健康权利会议筹备工作。加强对外宣传,组织国外媒体到基层实地考察,宣传和展示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展和成就,增强国际社会对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国际合作司负责)

  (三十)以更加高效务实的姿态推动人口与发展南南合作,大力拓展国际合作项目。办好年度南南国家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国际培训班。争取对部分发展中国家生殖健康援助项目。积极实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六周期项目、中日合作项目、福特基金、中澳中西部妇女生殖健康权益维护项目、与相关国际组织合作的艾滋病预防与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相结合项目等,促进国内人口领域非政府组织继续与国外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项目,及时总结、推广项目的成功经验和模式。(国际合作司牵头)

  十一、广泛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作用

  (三十一)支持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发挥网络、人才等方面的优势,拓展服务领域,增加和扩大服务项目。继续推广实施"生育关怀行动",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家庭保健等服务。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协会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作。(办公厅、人事司负责)

  (三十二)进一步发挥中国人口学会、人口福利基金会、人口文化促进会、生殖健康产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和志愿者的积极作用。(办公厅牵头)

  十二、加强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三十三)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以领导干部为重点,进一步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权力观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切实把廉洁从政教育贯穿于干部培养、选拔、管理和使用的各个方面。加强岗位廉政培训,开展党纪国法教育、廉洁从政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加强学习型、服务型和谐机关建设。(监察局、机关党委、人事司、办公厅负责)

  (三十四)加强领导干部、行政机关作风建设,大力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坚决反对和纠正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等行为,坚决制止奢侈浪费。改进会风文风,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提倡开短会、讲短话、发短文。(办公厅、监察局、机关党委负责)

  (三十五)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民主监督制度。大力推进政务公开;推行实名举报奖励制度;深入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制定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的意见。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规范化管理工作,加大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力度。(监察局、办公厅负责)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餐厨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餐厨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3〕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餐厨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杭州市餐厨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城市环境建设和保护,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垃圾处置和管理水平,强化餐厨垃圾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二、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所有单位(含个体经营户)和居民产生的食物残渣和废料。
  三、餐厨垃圾管理以政府引导、统一管理、集中收运、定点处置、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进行。
  四、杭州市市政市容管理局作为本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局负责本区域内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明确适用的有关环境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农业、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城管行政执法、旅游、贸易、房管、民政等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五、现有的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后30日内到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餐厨垃圾处置手续。
  本办法施行后新成立的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应当在开业前15日内到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餐厨垃圾处置手续。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地址和产生量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六、餐饮业单位应采取相关措施,提倡顾客适量点菜和餐后打包,企事业单位食堂可采取自助分食制就餐,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
  七、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由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委托餐厨垃圾专业处置单位定时定点统一密封收运、集中处置,并按规定的标准向餐厨垃圾专业处置单位支付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费。
  居民产生的餐厨垃圾,由居民直接投放或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收运后投至餐厨垃圾处置场所进行生化处理。居民已支付垃圾清运处理费的,不再另行支付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费。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费用的标准,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准后公布最高收费标准。
  八、生产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设备的单位,其产品应当符合相关环境标准,并在产品投入使用前向杭州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备案。杭州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产品推荐名单。
  九、处置餐厨垃圾的微生物菌种,必须在通过有关专业部门的安全性评价后方可推广使用。
  十、市、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根据全市餐厨垃圾处置规划,合理布局,配置资源,形成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利用的网络。
  十一、引导、鼓励社会单位、企业、自然人积极参与餐厨垃圾处置的投资、经营,通过市场化运作,使餐厨垃圾处置走向产业化、资源化。
  十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十三、本办法由杭州市市政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在本市部分地区和单位进行试点,并根据试点情况逐步在全市推广施行。具体试点地区和单位及时间进度由发文单位另行规定。萧山区、余杭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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