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无烟盘式蚊香等二项环境产品技术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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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无烟盘式蚊香等二项环境产品技术要求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2]45号
关于发布无烟盘式蚊香等二项环境产品技术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促进开发和使用有益于环境保护的产品,规范有关产品的认证工作,现批准《无烟盘式蚊香》等二项技术要求为环境产品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编号和名称如下:
1、HBC 11-2002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无烟盘式蚊香
2、HBC 12-2002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水性涂料
以上技术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二年三月十五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游泳场馆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游泳场馆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游泳场馆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游泳场馆管理暂行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游泳场馆管理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第七条修改为:“游泳场、馆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县体育运动委员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开办游泳场、馆的,责令停办,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建立安全责任制或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因不建立安全责任制或安全责任制不落实,造成游泳人员溺水死亡的,处以该游泳场、馆5000元罚款。发生溺水死亡事故后,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应对该场、馆主要负责人加重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可以并处以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游泳场馆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游泳场馆管理暂行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或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裁定申请再审或抗诉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或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裁定申请再审或抗诉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6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4〕11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根据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用抵押物偿还债权人本金及利息的判决书或调解书行使优先权时,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不能以任何方式改变已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的内容,也不需要用裁定书加以认可。如果债权人据以行使优先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应由作出判决或调解的人民法院或其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如果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变更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内容,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但当事人不能对此裁定申请再审,亦不涉及人民检察院抗诉的问题,对于人民检察院坚持抗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