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计委近日下发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宿舍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08:24:21  浏览:90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计委近日下发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宿舍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近日下发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宿舍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电力公司:

  最近,我委会同国家电力公司对全国部分地区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集体宿舍用电价格执行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各地执行情况存在很大差异,有的按居民生活电价执行,有的按非居民照明电价执行。为规范电价管理,经商国家电力公司,现就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集体宿舍用电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全国各地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集体宿舍用电凡已按居民生活电价执行的,继续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凡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或其它分类电价的,自2001年10月15日抄见电量起,一律改按居民生活电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南省重点铁路区段护路联防承包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重点铁路区段护路联防承包管理办法
豫政办〔1994〕11号


第一条 为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维护铁路治安秩序,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现场会议纪要〉的通知》(综治安〔199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爱护铁路是每个公民的义务。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遵照本办法的规定,对铁道线路进行护路联防承包。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铁路、人武部、民政等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各负其责,协同联防,坚持专门护路队伍与群众联防、
地方与铁路部门联防、军队与地方联防相结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切实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
第三条 省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省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管理工作,省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郑州铁路局并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地要有一名领导分管这项工作,各有关县(市)要成立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域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管理工作


第四条 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铁路护路联防承包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铁路护路联防承包工作,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开展调查研究,传递工作信息,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四)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对铁路护路联防承包工作进行考核、总结;
(五)组织开展维护铁路治安、爱路、护路等宣传教育活动。
第五条 铁路护路联防实行有偿承包责任制。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按铁道线路分片划段,由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称承包方)承包铁路线、隧道、桥梁及铁路设施、设备的巡查和守护(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镇要层层签订承包责任书)。
第六条 承包方与省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委托办公室)签订承包责任书。责任书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履行。 承包责任书每满一年签订一次。
第七条 承包方必须按照承包的铁道线路每公里二人的规定,挑选配足护路人员,组成护路联防组织。护路人员必须从基干民兵中选聘,每年选聘一次,并签订合同。在护路联防工作中发现不合格护路人员,要及时解聘。
第八条 护路联防组织及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止破坏铁路设施、设备和哄抢、盗窃运输物资的行为;
(二)制止围车叫卖或强迫旅客购买物品的行为;
(三)制止拦截、击打列车的行为;
(四)维护铁路路基完整,参加铁路防洪抢险;
(五)发生意外事件和险情应及时报告,并尽可能排除。
第九条 护路联防人员执勤时,必须佩戴全省统一制发的执勤标志,着装整齐,文明执勤,礼貌上岗,遵纪守法,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铁路沿线乡、镇、村,应当把铁路护路联防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制定乡(村)规民约,在村民和中小学生中开展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村民维护铁路安全。
第十一条 铁路护路联防队伍是群众性的民兵护路组织,其训练、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武部门具体负责。要严格建立健全上岗执勤、交接班等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护路联防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开展业务知识、军事技能培训,使护路联防逐步规范化。
第十二条 铁路护路联防经费,由省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委托郑州铁路局从铁路货物运输(食盐、救灾物资、扶贫物资、军运物资除外)中收取。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报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铁路护路联防经费,由省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管理,并按承包责任书的规定,足额划拨给承包方,由承包方包干使用。
第十四条 铁路护路联防经费,主要用于护路联防人员的劳务补贴、人身保险、劳保用品及地铁联防的奖励。铁路护路联防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护路联防组织在完成护路执勤任务、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组织开展种植业、养殖业等以劳养武活动,改善护路联防人员的生活和执勤条件。从事种植业所需的土地,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省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应为护路联防人员办理人身保险。在执勤中致伤、致残或死亡的,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赔付保险费。
第十七条 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或在抢险救灾中致伤、致残或死亡的护路联防人员,按民兵因公负伤致残的同等待遇办理;事迹突出、壮烈牺牲的,按《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铁路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敢于同破坏铁路设施、设备和哄抢、盗窃铁路运输物资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防止铁路事故发生,排除铁路障碍物成绩突出的;
(三)在防洪抢险中成绩突出的;
(四)捡拾或追缴被盗的铁路运输物资,及时送交铁路部门的。
第十九条 护路联防人员弄虚作假、擅离职守,造成铁路设施、设备、物资丢失、被盗或损坏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内外勾结、监守自盗,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重点铁路区段有关市、县名单

京广线:新郑县 许昌市 长葛市 许昌县 临颍县
郾城县 漯河市 西平县 遂平县 驻马店市
确山县 信阳县 信阳市
陇海线:商丘市 商丘县 宁陵县 民权县 兰考县
开封市 开封县
陇海线灵宝至太要间:灵宝县
焦枝线:洛阳市 伊川县 汝阳县 汝州市 宝丰县
鲁山县 南召县 方城县 南阳市 南阳县
镇平县 邓州市





1994年3月4日

关于印发泰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已经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希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泰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和《泰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或授权组织(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依据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公开其政务信息,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在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以一定载体形式记录的信息。
第五条 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开义务人提出;公开权利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中国泰州”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单位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六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公开权利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并创造条件,方便公开权利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务信息。
第七条 公开权利人有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领导成员廉洁自律情况、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内部审计结果以及内部人事管理情况等内部政府信息;
(二)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四)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开义务人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和依据以及救济途径;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至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公开权利人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更改、补充申请。
公开时间自公开义务人作出公开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九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第十条 公开权利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公开义务人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开义务人答复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该公开义务人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二条 公开义务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公开权利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义务人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公开义务人的上级机关或者市政务公开办公室投诉。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法律规定”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五条 个人或组织要求查阅已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可向市文件利用中心申请查询,市文件利用中心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公用(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泰州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