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天津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1:47:57  浏览:80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天津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管理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四条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危险废物和无害化处理危险废物的原则。
本市鼓励、支持综合利用资源,对危险废物进行充分回收与合理利用。建立危险废物交换机构和交换网络。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分别由本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污染源申报登记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当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去向变化时,必须及时向原申报登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申报登记手续。产生危险废物的新建项目应在
投入试生产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申报登记。
第七条 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环境保护影响评价制度和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对于所产生的危险废物无法处置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全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进行统一规划和环境监督管理。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应当纳入我市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或个人将危险废物送入集中设施、场所进行处置的,应当缴纳处置费用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第九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含跨省、市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三)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材料;
(四)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能力的评价报告表。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单位,应具备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场地、设备和污染防治能力,并持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内容发生变化,应于3个月内向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领取申请表。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在期满前停业或期满后不再从事该经营活动的,应向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该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二条 将危险废物从产生地运至利用、贮存和处置地点,产生、运输和接受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
第十三条 接受危险废物的单位在验收危险废物时,若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的内容不符,有权拒绝接收废物,并及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产生、运输和接受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对自留存档的联单保存3年。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某些联单提出延长保存年限的,产生、运输和接受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境外向本市进口、走私危险废物。
第十六条 将危险废物移入我市利用和处置的,必须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后,持许可证明向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移入。
将危险废物移出我市利用和处置的,必须经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后,持许可证明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移出。
第十七条 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置,不按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由所在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处置能力和资格的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
承担。
第十八条 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专业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持合格证书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样品。检查部门和人员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条 在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污染事件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应于24小时内向所在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
处理。
第二十一条 禁止向危险废物处置场所以外的区域倾倒、堆放、填埋或者排放危险废物。
禁止利用渗坑、裂隙、溶洞或稀释等方法处理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一般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及其他废物混合排放。
第二十二条 采取焚烧方式处理危险废物时,焚烧炉的设计及其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规范和标准,防止对大气造成污染。
采取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时,填埋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规范和标准,必须采取防止污染大气、水体和土壤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必须按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统一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危险废物运输识别标志的申领和放置,按照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收集、运输、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特性进行分类包装。
危险废物产生者应当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形态,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包装容器的外面必须有表示废物形态、性质的明显标志,并向运输者和接受者提供安全保护要求的文字说明。
第二十五条 运输危险废物时,委托、运输和装卸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的管理规定执行。
运输过程中应有防泄漏、防散落、防破损的措施。
禁止使用载客的交通工具装运危险废物或者客货混装。
第二十六条 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有防渗漏、防雨淋、防流失措施,并必须设置识别危险废物的明显标志。
第二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或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并经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监测,达到无害化标准,未达标准的严禁转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危险废物处置场所必须严格管理和维护,保证正常运行,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对停止使用或决定关闭的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和场所,必须经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并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停止使用或关闭。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损坏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场所和设施。
对堆放、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必须采取植被覆盖等封闭措施,不能进行其他用途的开发利用。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对经营性活动并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排除危害,并可以根据危害程度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危险废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及其他非危险废物内的;
(二)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
(三)转移危险废物,不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
(四)使用载客的交通工具装运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混载的;
(五)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或者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
(六)将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未经消除污染处理转作他用的;
(七)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或者场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八)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场所、设施的。
第三十三条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范围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由发证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危险废物防治设施,未建成或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审核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可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以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之一,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处以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50万元。
对项目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遭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七条 对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排入水体中的废水和排入大气中的废气污染防治以及放射性废物污染防治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1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国家公共安全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国家公共安全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国科发计〔2012〕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指导“十二五”公共安全科技发展,科技部制订了《国家公共安全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附件:国家公共安全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




科学技术部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国家公共安全科技发展
“十二五”专项规划










科学技术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
目 录

一、形势与需求 1
二、指导思想、发展目标 4
(一)指导思想 4
(二)发展原则 4
(三)发展目标 5
三、重点方向 7
(一)公共安全应急管理支撑技术与决策支持系统研发 7
(二)公共安全脆弱性分析与保障技术 8
(三)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救援技术与装备研发 9
(四)公共安全标准体系建设 9
四、重点任务 10
(一)生产安全领域 10
(二)食品安全领域 13
(三)社会安全领域 14
五、保障措施 17
(一)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公共安全科技投入 17
(二)建立科技创新机制,整合公共安全科技资源 17
(三)建立科技激励机制,推进公共安全产业发展 17
(四)加强学科建设和知识普及,提高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 18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提升公共安全科技创新能力 18


公共安全是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基石,是预防与应对各类重大事件、事故和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社会危害和经济损失的基础保障,是政府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是科学预防与应对突发事件、强化公共安全综合保障能力的重要支撑之一,也是加强民生科技的重要任务。
本专项规划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和《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编制,是指导“十二五”期间公共安全领域科技工作和制定相关科技政策的重要依据,重点包括生产安全、食品安全和社会安全等领域,防灾减灾领域另有专项规划。
一、形势与需求
1、公共安全科技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我国一直重视公共安全科技工作并给予了持续支持,特别在“十一五”期间,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加大对公共安全领域的支持力度,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得到了快速发展。一是初步建立了公共安全科技体系。以构建科学预测、有效防控与高效应急的公共安全科技体系为目标,在国家科技计划支持下,重点围绕国家公共安全应急平台、重大生产事故预警与救援、食品安全与出入境检验检疫、突发事件防范与快速处置、生物安全保障和重大自然灾害监测与防御等优先主题突破了一批关键技术,取得了一系列科技成果。二是积极推进部门联动,行业科技水平取得大幅提升。科技部会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卫生部、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组织实施了科技强警示范城市建设、道路交通安全科技行动,大力加强了食品安全、矿山安全、危化品安全和防灾减灾等方面的技术研发,通过科技的带动和引领,促进了相关行业技术水平的提升。三是公共安全科技成果集成示范和推广应用对解决社会关注的民生问题提供有效支撑。在应对甲型H1N1流感、三聚氰胺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事件中,科技界行动迅速,科技支撑作用得到有效体现。研制的国家应急平台在汶川地震、玉树地震等突发事件应对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四是增强了公共安全科技人才队伍和科研基础条件建设。凝聚了一批优秀的科研人员,建立了一批专门的科研团队,推进建设了一批从事公共安全科研工作的科研机构,依托大型企业和转制院所重点建设了建筑安全、电网安全、煤矿安全、化学品安全控制等实验室,“安全科学与工程”被列为国家一级学科。公共安全科技对提升公共安全保障能力的支撑作用日益显现。
2、公共安全科技发展任重道远
尽管我国公共安全科技近年来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是比较公共安全的严峻形势,仍存在科技能力不足的现实问题,需要不断创新和发展,努力提升科技支撑能力。主要表现为:一是公共安全科学研究还不够深入。各分支领域仍存在条块分割现象,基础研究还比较薄弱,重特大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形成机理和预测预报研究有待深入;技术研究的系统性和深入性不够,单项技术、集成技术、应急装备、技术平台、标准体系等都需要不断的创新和发展,以满足科技支撑防范和处置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现实需要;食品安全检测检验、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技术调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城市公共安全基础设施等重要技术标准需要不断完善。二是支撑条件平台构建和学科建设还不完善。尚未建立起公共安全领域内分布较为合理的专业实验室、大型工程试验基地、检测与评价中心,不能有效支撑公共安全技术及装备的自主研发;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能力培养还有待进一步积累和加强。三是公共安全科技经费投入仍然不足。“十一五”期间科技经费有较大增加,但由于历史基础薄弱,比较公共安全的严峻形势依然明显不足,中央、地方、企业及全社会的多元化科技投入机制尚未形成,政府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安全与应急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和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四是社会对公共安全科技的作用理解还有待深入。仍习惯沿用传统的思路、手段解决复杂的公共安全问题,公共安全的科普教育开展不够广泛系统,当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发生时,民众和社会抵御能力还很薄弱。需要进一步加强技术成果的应用示范和社会普及,增强科技意识,让科学的思想、方法和手段贯穿日常生活、生产实践、突发事件处置等各个方面。
二、指导思想、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整合公共安全科技资源,不断完善科技条件支撑平台建设,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技术,加强应急装备研发,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发展相关产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发展原则
1、完善体系,夯实基础。进一步完善公共安全科技体系,整合和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系统开展公共安全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研究,促进公共安全技术标准的建立和完善。
2、突出重点,强化能力。突出关键科技问题,强化公共安全应急装备研发,加强科技条件支撑平台建设,促进公共安全科技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立。
3、理顺关系,完善机制。探索建立政府投入为主导、社会投入多元化的公共安全科技投入机制,鼓励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推动建立公共安全科技信息共享与合作网络,促进公共安全科技成果产业化机制的形成和完善。
4、重视应用,务求实效。进一步加强先进适用技术的集成和成果转化,促进先进适用技术形成生产力,推动一批具有带动作用的关键性和共性技术成果的转化与应用,推动建立公共安全相关产业联盟,促进公共安全产业的形成、完善和发展。
(三)发展目标
发展目标:围绕生产安全、食品安全与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领域的重大科技需求,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和技术攻关,力争实现突发事件预防控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关键技术的持续创新,形成公共安全核心技术与装备的自主研发与工程技术能力,大幅度提升公共安全科技支撑突发事件的预防、准备和应对的能力,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安全发展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具体目标:
1、进一步提高公共安全领域的基础研究水平,重点揭示突发事件的致灾机理、动力学演化过程、耦合衍生机理与规律,研究重大突发事件对承灾载体的作用机理,提供解决公共安全问题的理论基础和技术手段。
2、着力攻克若干公共安全关键技术,加强研发一批公共安全应急装备。在突发事件风险分析、预测预防、监测预警、应急救援与指挥决策等方面的共性、关键性技术方面取得明显突破,并加强集成创新,研发一批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实用高效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应急装备产品,显著提高公共安全核心技术和重大装备的自主研发与工程转化能力。
3、进一步提升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决策的科技支撑能力。建立和充实公共安全共享数据库系统,促进公共安全信息共享,推进国家应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为国家突发事件应急平台的创新和完善提供科技支撑。
4、推动公共安全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各部门、地方、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社会优势科技资源的作用,开展公共安全技术标准研究,推动科技研发与标准制定的有机结合,跟踪并参与国际标准制订,推动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共安全标准体系。
5、发挥企业主体责任作用,建设一批公共安全科技成果产业化示范基地,促进成果转化和应用。建立2-3个公共安全领域的产业技术联盟,推动公共安全科技示范、科学普及与教育培训基地建设,逐步形成国家公共安全科技示范网络和成果推广体系。
6、新建3-5个公共安全领域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公共安全应急装备研发基地。鼓励开发研制一批综合性、多功能的灾害、事故模拟实验装置,形成系列化、网络化公共安全科学实验系统。
7、加强公共安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以重点大学和科研机构为依托,在国家人才计划中加强公共安全科技人才和研究团队的培养,形成一批高水平的公共安全科研团队和学科带头人。推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大型企业联合培养公共安全工程技术人才。
三、重点方向
面向国家公共安全保障的重大需求,着力解决公共安全领域的共性关键科学技术问题。兼顾基础研究、技术研发、集成示范、成果转化和产业培育;突破若干公共安全综合保障与应急处置关键环节的核心技术,研发一批高水平仪器设备和装备;建设若干个公共安全技术研发与应急装备测试基地,构建多学科交叉的公共安全信息共享平台。
(一)公共安全应急管理支撑技术与决策支持系统研发
1、应急准备体系研究。研究基于重大突发事件情景的应急演练方法;研究综合性应急能力评估方法;研究国家重大基础设施与关键资源保护技术方法。
2、监测-预测-预警的综合研判技术与集成系统研发。研究地域、时空、气象等多种条件对突发事件发展演化的综合影响及预测模型和方法,突发事件演化的不同阶段实施应急救援对事件演化的影响和综合效果预测;研究不同类型突发事件的预警模式和技术,研发集成监测-预测-预警的综合研判系统。
3、综合指挥调度技术及系统研发。研究基于风险识别的资源储备与调度模型,资源优化配置体系设计方法;研究多种救援力量统筹调度和协同作战技术;研发综合指挥调度系统。
4、决策支持技术与系统研发。研究评估、监测、预测、研判综合集成的智能决策技术,案例反演与分析技术;研究复杂灾害条件下的事件链综合防控技术,研发基于物联网与云计算技术的突发事件应急平台系统。
5、极端条件下区域灾情监测技术及装备研发。研究基于中低空飞行器实时灾情监测、识别的传感技术;研究有毒有害物质的移动式非接触探测技术;研发应急动力装备与移动式应急系统及装备等。
(二)公共安全脆弱性分析与保障技术
1、城市公共安全规划技术与标准体系研究。研究适应于城市综合风险评估的技术和方法;研究基于多种因素影响的城市脆弱性综合评估计算基础理论与方法;研发基于3S技术和风险评估技术的城市公共安全规划辅助支持系统;研究安全保障型城市公共安全标准。
2、突发事件次生衍生与耦合作用的机理和规律研究。研究次生衍生灾害发展演化机理和规律,灾害作用类型、强度与时空分布特点和规律,次生衍生灾害与恶劣环境耦合对城市设施和系统的综合影响;研究相关模拟预测原理和方法。
3、复杂灾害要素作用下的承灾载体反应动力学研究。研究承灾载体脆弱性辨识原理与技术,本体破坏模式和功能失效机理以及相应的强化机理和防护应对技术,基于物联网技术的灾害作用下承灾载体反应的监控技术,承灾载体破坏与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相互作用规律及事件链“断链”技术和方法。
4、城市功能破缺恢复与社会稳定性保障技术。研究突发事件导致的物理性破坏和秩序性破坏对城市功能的影响及其耦合作用规律,城市功能部分破缺对社会稳定性的影响机制及防控技术,综合集成的城市灾后恢复手段与策略。
(三)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救援技术与装备研发
1、防护技术与装备研发。研发灾害环境下的防护、通讯、照明、侦检、识别等方面的设备和装备;研究突发事件不同阶段的公众心理和行为特征,个体行为与群体行为的相互影响规律,大规模群体疏导技术。
2、生命探测技术和装备研发。研究针对突发事件生命和特定物体的搜救探测技术,如可穿透烟雾、水雾的远红外、微波、射线探测器,可穿透墙壁、地表的生命探测器,多种灾害环境下使用的自发光、微光可视仪等。
3、应急救援等技术和装备研发。研究大型和轻型便捷高效的破拆、挖掘、高空等救援技术与装备,研发在复杂、狭窄环境里方便快速安装布置的支撑技术与装备;研究有针对性的灭火、洗消、抑爆技术;研发自动配比、混合等防爆洗消药剂和装置。
(四)公共安全标准体系建设
1、公共安全技术标准体系研究。研究构建覆盖事故灾难、食品安全、社会安全领域,涵盖预测预警、监测评估、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各个阶段,涵盖技术、产品、实验、检测等多方面的公共安全技术标准体系。
2、公共安全应急装备、产品技术标准研制。研制应用于预警、处置、恢复和重建等各环节的装备和产品的重要技术标准,引导公共安全产业发展,推动公共安全先进技术和装备的标准化。
3、重要公共安全国际标准研制。在公共安全管理、公共安全应急装备和产品等方面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努力推动以我国优势特色技术为主形成国际标准。
四、重点任务
(一)生产安全领域
1、预期目标
深入研究安全生产基础理论、事故与灾害发生机理,初步建立安全生产科学理论体系。开展生产安全技术攻关,力争在重大生产事故防治、监测预警、应急救援、高危职业危害预防控制等方面实现技术突破。促进安全生产科技成果产业化,使安全技术装备和安全防护用品产业基本满足国内安全生产需要。加快安全生产科技条件支撑平台建设,初步建成一批国家级生产安全技术研发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检测检验中心和技术支撑实验室,健全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在安全技术标准的种类、数量、技术水平等方面取得重大进步,为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和监管监察工作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2、重点任务
(1)安全生产灾害事故防治重大基础理论。重点围绕典型重大工矿事故的致灾机理、演化过程、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过程,开展灾害成灾机理、多种灾害耦合与转化、控制原理及灾后评估等方面的基础研究,为事故预防和灾情控制提供理论基础;开展安全生产社会学、安全经济学、安全管理学、安全行为学理论的研究,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提供科学指导。
(2)煤矿重大事故预测、预警、防治关键技术及装备研发。研究煤矿瓦斯、冲击地压、水害、矿井火灾、高温等区域性预测技术和动态连续监测技术及装备,煤矿重大事故预警及智能控制技术,建立煤矿重大事故预警技术体系;研究瓦斯突出预测与参数测定、瓦斯抽采技术、矿井火灾早期预测与探测、突水快速探查与快速排水、冲击地压解危等重大煤矿事故灾害防治关键技术及装备。
(3)非煤矿山典型灾害预测控制关键技术与装备研发。研究尾矿库风险预测、监测与防治技术,矿山排土场滑坡及诱发泥石流防治关键技术,采空区风险预测、监测与治理关键技术,硫化矿石吸附氧燃烧特性鉴定及矿井火灾预测预报技术,非煤井工矿安全监测监控信息共享技术,企业灾后恢复风险评价及重大次生灾害防治技术。
(4)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预防控制关键技术及装备研发。研究大型油气储罐区、油气长输管线、化工企业在役高危生产装置等事故监测预警技术,化学工业园区全容量分析指标体系、定量分析评价方法和安全布局优化规划方法,石化装置风险及运行安全周期评估和安全保障技术及装备,基于功能安全和环境安全的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监控关键技术及装备,危化品生产储运监控系统安全等级分析评估及重大危险源风险评估技术等。
(5)高危职业危害防治关键技术研究。以防尘、防毒为重点,研究职业危害防治技术,开发集成高效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现场监测系统、便携灵敏可靠的职业危害监测仪器设备。
(6)重大工程与公共基础设施安全保障关键技术及装备。重点研究特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地铁工程、大型复杂建筑、燃气管网和电网等重大工程与公共基础设施安全规划设计、风险评估方法和技术标准,城市生命线系统抗灾关键技术,城市大型复杂建筑及重点交通枢纽安全运营关键技术,重大工程与公共基础设施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关键技术与装备。
(7)安全避险、应急处置与救援技术及装备研发。针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等事故灾难,开展侦检探测技术、救援模拟仿真与推演技术、矿山井下人员快速撤离避险等研究。研发矿山大型机动救援技术装备、救灾通讯设备、灾区侦测装备、矿井救生装备、单兵轻型集成救援装备、灾区探测救援机器人、危险化学品快速堵漏设备、移动应急指挥救援集成系统等一批先进适用的重大救援技术装备。
(二)食品安全领域
1、预期目标
在食品安全的预测预防基础理论研究上有所突破,形成较完整的食品安全标准研究体系。完善食品安全科技支撑条件平台,在食品安全与中毒控制、国境检验检疫安全等方面建设一批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发系列高通量检测、快速溯源、安全控制技术与重大装备,实现食品安全领域技术和装备的现代化,大幅度提升食品安全的科技支撑能力。
2、重点任务
(1)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研究。开展食品毒理学安全性评估技术、食品污染物暴露评估技术研究,建立和完善我国化学污染物(含生物毒素)、食品添加物、农兽药残留、动物及动物源食品病源微生物耐药性、病原微生物、食品新资源、饲料、饲料添加剂等风险评估技术,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模型,培育风险评估基地。
(2)食品安全监控关键技术与设备研发。针对食品中危害物、非法添加物、食品添加剂,重点研发高通量检测技术与多残留前处理技术及装备,安全性监测与评价技术、溯源技术等。
(3)食品安全应急与中毒控制技术研究。重点开展食物链脆弱性分析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与食物中毒控制体系研究,研究病因调查与快速检测技术、现场处置与干预效果评价技术;研究危害鉴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技术、食物中毒诊断与应急处理技术等。
(4)国境检验检疫安全保障技术与设备研发。开展出入境食品安全、动植物疫病风险分析和预警研究;研究高通量筛查检测与实时监测、危害识别与应急处置技术与装备,建立进出口食品检验技术和快速筛查检测平台,支撑构建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信息系统。
(5)食品安全技术标准研究。依据风险评估,建立和完善我国重要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和基础数据库研究,支持研究制修订一批重点和我国急需的食品安全基础性标准。
(三)社会安全领域
1、预期目标
以社会安全需求为主导,以电子信息技术为基础,带动社会安全领域相关技术获得突破性进展,大幅度提高我国社会安全科技发展的整体水平。开展社会安全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的攻关,力争在社会安全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处置等方面实现技术突破。开发保障社会安全的重大装备器材和系列产品。加快社会安全科技支撑平台建设,建成一批高水平科技研发基地、检测检验中心、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和技术支撑实验室。健全社会安全技术标准体系,初步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社会安全科技支撑体系。
2、重点任务
(1)社会安全基础理论研究。重点研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发生、演化和突变的过程与机理,以及应急决策理论;研究社会稳定性指标体系,探索社会安全风险分析及评估方法;开展公众在危险、紧急环境下的心理学和行为学研究,奠定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防范与处置的理论基础。
(2)社会治安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技术。开展多元化情报信息的获取分析、安全传输、海量存储、智能处理和综合研判关键技术研究;研究基于物联网应用技术的动态社会信息获取技术;研究开发基于GIS和人口信息系统的多尺度动态预测、模拟仿真和风险评估,以及智能生成决策方案的集成技术,构建区域性社会安全态势综合评估与专项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模型,实现社会治安整体态势的监测监控。
(3)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和处置技术。建立情报信息综合研判、事件跟踪、实时分析、动态监测、智能预警的应急专家决策辅助系统;建立综合指挥调度系统和综合通讯系统于一体的应急指挥通信平台;研究全方位无障碍检测探测、精确定位和综合救援技术与装备;研究开发重点人员、爆炸物品、毒品等目标的辨识、探测甄别技术与装备,特定现场的电子封控技术装备等。
(4)重大火灾等社会安全事故的预防与控制技术。以城市火灾为重点,研究火灾动力学过程的模拟与预测技术,火灾风险评估和安全性能化规划与设计技术;研究大型公共场馆、交通枢纽、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等场所火灾的预防、探测预警、灭火、抑爆、排烟和堵漏等关键技术;研究火灾条件下的人群疏导、避难与防护技术,火灾调查、取证与鉴定技术;研究开发全方位无障碍检测探测、精确定位、人员防护和综合救援技术及装备。
(5)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与控制技术。开展交通控制适用技术、交通影响评价方法的研究;研究开发城市交通拥堵疏导模型和辅助决策系统;构建城市交通管理控制与评价技术平台;研制区域公路网交通安全态势监测、评估及应急指挥关键技术及装备,交通安全执法与服务关键技术及装备;研制恶劣、突变条件下驾驶人应急处置能力培训教育与考试关键技术及装备;研制驾驶人违法行为(如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等)监测与干预技术。
(6)现场勘查和检验技术。研究案(事)件现场勘查、检验技术及装备,相关物证鉴定实验室的联网比对技术;研究物证检验与溯源关键技术;研究司法鉴定关键技术和装备;研究开发案(事)件现场三维重建技术;研究人体指纹、DNA、足迹、人像、声纹和气味、枪弹等个体、种属识别技术,支撑建立比较完善的个体、种属信息数据库。研究遏制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技术。
(7)特殊场所安全防范与控制技术。研究监管场所人员精确实时定位技术;研究开发监狱应急指挥管理系统;高风险监管场所与设施的安全保障技术。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公共安全科技投入
建立完善公共安全科技创新的投资机制,努力拓宽科技投入渠道,以国家公共安全领域科技投入为引导,带动和吸引地方和社会资金参与公共安全科技工作,形成全社会的多元化公共安全科技投入机制,使公共安全科技领域的经费投入与保障国家公共安全的实际需求相适应。
(二)建立科技创新机制,整合公共安全科技资源
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市场对科技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国家科研机构的骨干和引领作用、高等院校的生力军作用和科技中介机构的服务作用,加强科学数据和科技资源的整合、集成、共享、保存和更新,提高利用效率,逐步建立“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公共安全科技创新体制。
(三)建立科技激励机制,推进公共安全产业发展
用好国家在财税、金融、知识产权、人才、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等方面一系列激励自主创新的政策措施,推进公共安全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支持鼓励应急装备技术研发和产业发展,促进公共安全产业链的形成和发展。
(四)加强学科建设和知识普及,提高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
合理利用高等教育和科技资源,吸纳高素质人员进入公共安全科技领域,加强公共安全学科建设和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培养。将公共安全科技知识纳入国民教育,鼓励公共安全教材与科普手册的编写与出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科普平台,加强公共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全民公共安全意识、知识水平和避险自救能力。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提升公共安全科技创新能力
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与经验,加强与国外技术交流与合作,及时跟踪了解世界公共安全技术及装备发展,努力实现我国公共安全科技发展与世界先进水平同步发展。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决议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决议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决议
       (1983年10月19日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议案。会议认为,由于封建主义遗毒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影响,加上十年内乱对道德标准和社会风气的严重破坏,当前我省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问题仍然相当严重。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保证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是关系到四化建设和民族未来的大事,也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各级地方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都要组织干部、群众认真学习宪法、刑法、婚姻法有关保护妇女儿童的规定,’学习党和国家有关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政策,批判男尊女卑、歧视妇女的封建主义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树立尊重妇女、爱护儿童的社会主义新道德、新风尚。
  二、对于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遗弃残害女婴、歧视虐待妇女的人,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对于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和惯犯,劫持、强奸、轮奸妇女和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必须依照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从重从快予以惩处。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要保证妇女在升学、就业、提升晋级、劳动报酬诸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充分照顾妇女的特殊需要和特殊利益。
  四、社会各方面都要关心和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妇联、工会、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敢于为妇女儿童伸张正义。
  五、各级地方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都要认真检查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