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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45:05  浏览:85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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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

法发〔2010〕31号




法院文化是人民法院在长期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的总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要求,持续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全面提升干警思想境界、职业操守、人文素养,努力营造崇尚学习、积极进取、特色鲜明的文化氛围,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一心为民、公正廉洁的法院队伍,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努力实现人民法院工作新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实践证明,先进文化具有独特功能和巨大魅力,能在潜移默化中发挥教育、熏陶、引导、规范、凝聚、激励等作用。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近年来,人民法院在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物质文化等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为推动人民法院科学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要看到,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目前仍然存在重视程度不够、发展不平衡、重点不突出、与审判执行工作联系不紧密、未能形成长效机制等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中央要求,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存在问题,充分运用先进文化力量强化价值观念、打牢思想基础、激发队伍活力、宣传法院工作、树立法院形象。

(二)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按照司法工作特点和文化建设规律,深入挖掘、不断充实法院工作的文化内涵,大力加强人民法院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物质文化建设,为人民法院科学发展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文化保障。

(三)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干警的主体地位,用科学理论引导人、先进文化熏陶人、高尚精神鼓舞人,促进干警全面发展;坚持全员参与,强化干警的主人翁意识,动员和组织广大干警积极发挥才智为法院文化建设做贡献;坚持联系实际,遵循贴近审判、贴近法官、贴近基层的要求,把文化建设落实到法院工作各个方面,务求取得实效;坚持继承创新,注重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其他行业先进文化,吸收国外法治文化的有益成果,坚决抵制腐朽文化的消极影响,以创新的思路和方法,不断探索法院文化建设的新内容和新载体。

二、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

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是人民法院精神文化的本质内涵,是人民法院文化的精髓和灵魂。要把加强对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研究、教育和实践,作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首要任务,突出抓紧抓好,确保融入思想、体现行为。

(一)加强理论研究。要以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将司法核心价值观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司法价值体系的研究范畴。要采取召开研讨会等多种形式,深入探求和阐释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内涵、重要意义和实践要求,为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提供理论支持。

(二)开展教育培训。要在全体干警中广泛开展司法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干警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金钱观和地位观。要把司法核心价值观纳入干警培训内容体系,保证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要重点搞好对主要领导干部、新任领导干部和一线干警的培训。

(三)开展特色实践活动。要将培育司法核心价值观与审判执行、法院改革及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适时组织开展主题实践活动,引导广大干警做到学与用、知与行相统一。要利用演讲竞赛、征文活动、书画摄影展、歌咏比赛、文艺汇演等广大干警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弘扬司法核心价值观,切实增强感染力,确保深入人心。

(四)确立法院精神。要紧紧围绕司法核心价值观,结合本院优良传统、当地文化特色、法院工作和队伍实际,总结、提炼法院精神,积极宣传和展示法院精神文化风貌。

(五)开展法官宣誓活动。要根据司法核心价值观,建立并推广实施法官宣誓制度。法官应当以公开宣告誓词的方式,郑重承诺对党和国家的忠诚、对人民的热爱、对法律的尊崇和对职责的坚守。

(六)加强对外宣传。要充分利用现代大众媒体和传播手段,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司法核心价值观,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力。要积极对外宣传人民法院践行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各种举措和重要成果,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三、加强司法职业修养,树立良好职业形象

良好的司法职业修养和职业形象,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是人民法院行为文化建设的主要目标。要以司法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建设为重点,大力加强行为文化建设,培养和树立司法公正、清正廉洁、一心为民、规范文明的职业形象。

(一)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要充分发挥司法职业道德建设对培育司法良知、塑造法官行为的重要作用,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强化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对法律的忠诚和对公平正义的信仰与追求。要努力营造崇尚和遵守职业道德的文化氛围,积极探索建立司法职业道德评价体系,采取诫勉谈话、警示教育、道德评议等多种形式,增强司法职业道德的约束力。

(二)严格规范司法行为。要高度重视司法行为的制度化建设,以明确的制度规范约束和指引干警言行,严格规范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形成靠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的长效机制,努力塑造规范、文明的司法行为文化。要教育和引导干警遵守司法礼仪,规范司法言行,讲究司法文明,改进司法作风,树立司法形象。要组织开展检查活动,加强对干警司法行为的监督和考核。

(三)切实维护司法公正。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立案、刑事审判、民商事审判、行政审判、审判监督、执行等重要岗位的办案规范和标准,严格规范广大干警的职权行使和职务言行,确保实现公平正义,树立司法公正形象。要教育和引导干警在执法办案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增强司法廉洁意识。要按照“从严治院”的要求,积极培育司法廉洁文化,严格执行“五个严禁”等纪律规定,切实做到警示教育到位和监督管理到位,不断提高广大干警拒腐防变的能力,增强反腐倡廉意识,努力形成廉荣贪耻的思想道德基础和文化氛围。

(五)落实司法为民措施。要持续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增强广大干警对人民法院人民性的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和实践认同。要坚持深入群众调查走访、开展巡回审判、送法到基层,推行首问负责、服务承诺、文明接待等制度,把司法为民的要求落到实处。

(六)抓好典型示范。要按照中央要求,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积极培育和大力表彰法院系统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学习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氛围。要广泛开展向宋鱼水、陈燕萍等重大典型以及身边先进典型学习的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全面提升法院队伍的职业修养和职业形象。

四、努力营造崇尚学习、积极进取、特色鲜明的文化氛围

营造崇尚学习、积极进取、特色鲜明的文化氛围,是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建设学习型法院的重要保障。要把加强学习型法院建设和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互为促进,相得益彰,为提高广大干警的司法能力提供有力保障。

(一)大力加强学习型法院建设。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学习型社会和学习型政党的精神和要求,大力加强学习型法院建设。要在法院大兴学习之风,引导广大干警牢固树立全员学习、终身学习的理念。要教育干警改进学风,着眼于做好本职工作和提高司法能力,真正做到学以致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学习制度,努力形成加强学习的长效机制。

(二)广泛开展“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活动。要引导广大干警把读书作为提高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养成良好的读书习惯,丰富知识储备,优化知识结构,提升文化品位。紧密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开展读书活动,成立读书兴趣小组、组织读书会等,促进读书活动的深入开展。

(三)切实加强图书馆(阅览室)建设。要把图书馆(阅览室)建设作为建设学习型法院、提高队伍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要专门设立“法官书架”,根据法院工作实际需要,科学配备、及时更新法律业务和其他各类图书,为广大干警工作和学习提供良好条件。

(四)抓好法院刊物和网络建设。要积极创办具有特色的法院刊物,为广大干警总结交流思想体会、工作方法和办案心得提供重要平台。要在法院内网上开设法院文化建设专栏,为广大干警加强学习、参与文化建设提供有效载体。有条件的法院,要加强与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合作,设立宣传人民法院工作的专栏、专题节目等,积极向社会传播和展示法院文化。

(五)加强院史(荣誉)室建设。要利用专门场所,设立院史(荣誉)室,集中展示法院发展历史、工作业绩、所获奖励和荣誉以及先进典型的优秀事迹。要组织干警特别是新进人员到院史(荣誉)室参观学习,接受思想教育,激发集体荣誉感和归属感。要确立“法院开放日”,邀请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参观访问院史(荣誉)室,加深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六)加强审判和办公场所的文化形象塑造。要按照“规模适当、庄重实用、布局规范、功能齐全”的要求,规划和建造审判庭和办公场所,努力塑造体现人民法院文化的物质环境。要重点加强立案、信访等文明窗口建设,认真落实各项司法便民、利民措施,努力营造尊重和方便人民群众的良好氛围。要按照“科技强院”的要求,合理配置办公设施,不断提高办公科技含量,逐步改善办公条件,积极推广电子化办公,为广大干警创造便捷、宽松、和谐的工作环境。

(七)加强法院公用区域的文化氛围烘托。要利用办公楼大厅、走廊、接待室等公用区域,精心打造“文化长廊”、“文化墙”,悬挂、张贴法律名言、廉政警句以及反映法院工作理念的文字标识和广大干警创作的反映时代精神、法官风貌的各类作品。有条件的人民法院要设立电子滚动屏(触摸屏),及时显示和宣传人民法院文化理念和文化实践活动。

(八)加强文体场所及设施建设。要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筹措资金,建立和完善文体活动场所,配置相关器材和设施,为广大干警缓解工作压力、养成良好生活情趣、保持身心健康提供良好条件。要组织成立各类文体协会、文艺团体和兴趣小组,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健身运动和文艺活动,不断丰富广大干警文化生活。

(九)注重人文关怀和精神疏导。要建立和落实领导干部联系干警、日常交流谈心等制度,畅通与干警的沟通渠道。要在“从严治院”的同时,坚持“从优待警”,尽可能满足干警合理需求,帮助干警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要科学合理地设定工作指标和考核标准,落实国家关于干部休假的规定,定期组织干警体检,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缓解干警身体和心理压力,培养积极乐观、理性平和、健康向上的心态。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聘请专职心理师为一线法官做心理调适,从多方面为干警鼓劲减压。

五、切实加强对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实际开展法院文化建设,研究制定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具体规划和措施。要成立法院文化建设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及时研究解决文化建设的工作安排、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等问题。要将文化建设纳入法院管理体系,作为评价法院整体工作的重要指标,保证文化建设目标的实现。要重视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对各个工作环节的规范管理,确保文化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二)明确责任,形成合力。各级人民法院政治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做好文化建设的规划、指导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其他各部门和党群组织要积极落实法院文化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调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形成职责清晰、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三)加强示范和指导。要总结推广各地法院文化建设的新鲜经验,树立榜样。最高人民法院适时推出“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在本辖区内加强法院文化示范建设,以点带面,整体推进人民法院文化建设工作全面发展。

(四)加强经费保障。要切实加大对文化建设的投入,拨出专门经费用于开展文化活动、建设文体场所等,确保投入比例随经济增长逐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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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局


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1998年1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第一条 为了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承包、成套设备或者其他商品的购买、企业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土地使用权出让、经营场所出租等领域进行招标投标中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本规定所称招标,是指招标者为购买商品或者让他人完成一定的工作,通过发布招标通知或者投标邀请书等形式,公布特定的标准和条件,公开或者书面邀请投标者投标,从中选择中标者的行为。实施招标行为的人为招标者,包括项目主办人和代理招标活动的中介机构。
本规定所称投标,是指投标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出自己的报价及相应条件的行为。实施投标行为的人为投标者。
本规定所称串通招标投标,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投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下列串通投标行为:
(一)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三)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四条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相互勾结,实施下列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
(二)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
(三)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者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
(四)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五)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串通招标投标的,其中标无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是共同违法行为,对参与串通招标投标的各个违法行为人,应当根据情节,分别按照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幅度予以行政处罚。
第七条 投标者或者招标者在串通招标投标时,同时有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对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应当一并处罚。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香港与内地反贪机关的比较分析

孟 波
( 兰州大学 甘肃 730020 )


[摘要] 本文对香港和内地的反贪机关在成立背景、组织机构、职责职权和政策立法上存在着众多的不同之处的比较,提出了我国人民检察机关中的反贪污贿赂局在今后的反腐倡廉工作中所要解决的六个方面的问题:即反贪机关地位、权力、工作任务、取证方法、救济机制和组织建设。从而,为两地的反贪机关在反腐倡廉工作上的相互借鉴,取长补短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
[关键词] 香港廉政公署 反贪污贿赂局 贪污腐败 反腐倡廉
贪污腐败犯罪是古往今来各个社会所共同关注的焦点。它的存在和蔓延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大敌。我国进入市场经济之后,贪污腐败现象愈演愈烈;贪污腐败者的财产也如同天文数字;贪污腐败者的级别也越来越高等等,这些现象严重的损害了党和国家在人民心目中的威信;扰乱了正常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的秩序;阻碍了中国的对外开放、对内改革的步伐。它的存在和膨胀已经引起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本文试通过对香港反贪机关—香港廉政公署的建设、运作和职权的分析来指导我国主要的反贪机关—反贪污贿赂局的改革和发展。进而,使香港和内地两个反贪机关各自发扬长处,弥补不足,相互借鉴,相互合作,促进各自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分别为香港和内地的经济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一、 香 港 廉 政 公 署
香港廉政公署的全称是“香港特派廉政专员公署”(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 , ICAC),它于1973年2月17日由当时的港督麦理浩爵士在立法局会议上宣布组建。随着1974年2月15日《香港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的颁布而赋予权力得以成立。香港廉政公署的使命是:廉政公署致力维护本港的公平正义、安定繁荣、务必与全体市民齐心协力,坚定不移,以执法、教育、预防三管齐下,肃贪倡廉。为完成这一使命,廉政公署下属了廉政专员办公室和三个专门的职能责任部门,即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同时,香港政府还颁布了三个条例以授予廉政公署在肃贪倡廉上的权力,它们是《香港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 Ordinance,共18条)、《防止贪污贿赂条例》(Prevention Of Bribery Ordinance,共35条)、《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Corrupt And Illegal Practices Ordinance ,共29条)。①通过这些机构的建设与法规的颁布为香港贪污腐败分子逐步编制起一扇疏而不漏的天网,也为促进香港经济的稳定和繁荣起到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根据1999年美国传统基金会和《华尔街日报》的自由经济指数显示,香港连续6年被评为全球最自由的地方;在全球140经济体系中,香港被评为最具有竞争力的经济体系;在亚洲最廉洁的城市中,香港位列第三。②与此同时,香港政府为了保证廉政公署自身的清政廉洁和高效的工作,它委任了社会各界贤达组成四个委员会对廉政公署的工作进行监督,委员会的主席由非官方人士担任。这些委员会是: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和社区关系市民咨询委员会。③
总之,香港反贪机关通过对自身组织的建设和完善,以及对其监督机构的设置从多个层面保证了香港廉政公署的高效有力、清政廉明的工作作风和肃贪倡廉的工作宗旨。它的设立、发展和完善是整个香港经济正常有序进行的奠基石!
二、反 贪 污 贿 赂 局
在我国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④最早承担反腐倡廉工作角色的是各级检察机关内部的经济检察部门。后来,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需要成立了集举报、侦查、预防功能于一身的权威反贪机构—反贪污贿赂局即反贪局。1989年8月18日全国第一个反贪局在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成立。1995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贪污贿赂检察厅更名为反贪污贿赂总局以指导全国范围内的各级反贪局的工作。从此,内地的反贪工作进入了更加专门化、正规化的轨道,它的成立标志着内地反贪污贿赂斗争达到一个新的起点!
各级反贪局的职责是:受理举报中心移送的经济案件;调查贪污、贿赂重大经济犯罪;分析贪污、贿赂重大经济犯罪的情况、特点、规律及趋势;研究贪污、贿赂重大经济犯罪的调查措施、手段和对策;制订调查工作和预防工作的有关规定。⑤各级反贪局对内受到各级检察院院长、检察委员会的监督和制约,对外受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并依法向其报告工作。⑥各级反贪局的工作人员隶属于国家公务员序列,受到政府机关对于公务员的规范要求的限制。同时,在我国还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国务院监察部负责反贪工作。前者主要是对各级党组织中的党员干部和一般党员的违纪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其处分属于党纪处分。后者主要是对国家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的违法乱纪行为(在检察机关立案的标准之下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其处分属于行政处分。
总之,在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国家的行政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内部的专职反贪部门的三重治理下,我国的腐败问题正得到遏制。政治、经济、生活在党的十六大的光辉指引下和全国人民第十次代表大会的正确的指导下正沿着计定的目标健康的前进。但同时,我们应当看到反腐倡廉工作是一项任重道远的长期性、艰苦性、复杂性的工作,对此我们要报以充分的决心和信心,以百折不挠的精神和毅力把反腐败工作进行到底!
三、香港与内地反贪机关的比较
通过对香港廉政公署和内地反贪局的组织机构建设和职责职权的界定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两者在许多方面有着不同之处,从而决定了两者在处理反贪污贿赂工作上的方式和效果有所不同。其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的六点上:
(一)两者的地位不同。廉政公署是一个与所有的政府机关相脱离的独立的反贪机构。其首长廉政专员依法直接向政府最高首长负责,也仅仅向他负责。其职员不隶属于香港公务员序列,他们大部分是以和约方式聘用或借调于香港警方。这样廉政公署及其人员从地位上具有较大的独立性,以便其更好的发挥检查、监督职能。相比而言,我国内地的反贪局及其工作人员对内、对外都受到一定条件的制约,造成其在工作之中受到的干扰和压力也十分的巨大,不利于独立的反贪工作的开展。
(二)两者的权力不同。香港廉政公署除了拥有反贪工作所需的基本权力之外,甚至还拥有一些特权。如无须手令(Without Warrant)而逮捕;有权搜查可疑的楼宇、扣押犯罪的相关财物;有权调查任何的金融机构等等,⑦这些权力的合理运用都有效的提高了香港廉政公署打击腐败的力度,提升了香港政府的威信;保证了香港经济的稳定和繁荣。相比而言,我国的反贪局一般只拥有调查权,很多其他在反贪工作中所必须的权力被受到限制,如反贪局侦查案件的拘留和逮捕就需要提交公安机关来执行,这样一旦两个司法机关配合不够密切就很容易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进而,不利于打击腐败,有损于政府的形象,加大了反贪机关工作的难度。
(三)两者的工作任务不同。香港廉政公署“三管齐下”从执法、防贪、教育三个方面入手,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它十分强调在反腐败工作中教育的作用。通过其下属的社会关系科(一科、二科)与当地的媒体、社区教育机构合作深入社区开展肃贪倡廉工作,向他们灌输反腐的意识,解释反贪污法例的条文,教导他们如何应付工作中的贪污问题,如何向廉政公署举报和投诉,推广诚实、守信、公平的商业价值观。相比而言,我国的反贪机关受到人力、物力、财力的限制,在这方面进行的工作较少,这也是我们今后反贪工作所要努力的方向之一。
(四)两者的取证方法不同。香港廉政公署对证人的保护力度较强,这有利于反贪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对腐败势力的打击。例如,《防止贿赂条例》第30条规定,如果回答任何问题会招致或可能招致举报人、协助人的姓名或地址被披露,任何人无须回答任何问题。任何民事、刑事诉讼中,如果作为证据的材料中载有举报人、协助人姓名可能使其暴露身份的内容,法庭必须将一切有关的内容遮掩或涂去。相比而言,我国的反贪立法之中不仅没有这些措施却明文要求举报人、协助人和证人必须使用真实的姓名、地址等,从而不利于广大人民同腐败分子作斗争,不利于反贪工作深入持久的进行下去。
(五)两者的司法救济不同。香港廉政公署外部设有由社会贤达组成的四个委员会,内部设有L组对其工作人员的各种行为加以监督。在加之香港极为发达的通信媒体的舆论监督,廉政公署的一举一动都是在“太阳”之下的。如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廉政公署的侵犯,他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自身的司法救济工作。从而真正实现“有权利之处必有救济”的司法公平理念。相比而言,我国的反贪局的自律情况就差强人意了。尤其使作为中立的监督机构的不存在,“向老子告儿子的状,那个老子又能不护短呢?”。还有我们的媒体大部分使报喜不报忧,造成执法机关本身的很多问题都难以解决更不用说当事人的司法救济问题了!
(六)两者的组织建设不同。香港政府认为,从长远的利益和间接利益来考虑的话,一个清廉高效的肃贪机构带给社会的益处远远大于它所需的花费。所以,香港政府从人力、物力、财力上大力扶植廉政公署的建设,保证其正常的运作。相比而言,我们的部分领导却认为,反腐败工作的开展不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不利于招商引资工作的进行,不是我们今期工作的重点。从而,对反腐败工作加以干涉和阻挠,其地区化、短期化、功利化思想昭然可见。
综上所述,通过对香港和内地反贪机关的六点不同的比较,实质上也是提出了对我国各级人大立法机关、政府领导机关和司法检察机关在今后工作中的努力方向和基本要求。本文的基本结论是:鉴于香港和内地的反贪机关在成立背景、组织机构、职责职权和政策立法上存在着众多的不同,这要求我们应当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取其长,避其短,为各自反贪机关的自身的完善和发展提供行之有效的运作方式和实践经验。进而,为保证香港地区的长期繁荣和昌盛,为保证祖国大陆的改革开放的健康顺利进行,最终为实现整个中华民族的崛起和腾飞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来!

[参考文献]
①《香港的法律制度》(Legal System In Hong Kong) [M] 香港政府律政署 1996年版
②⑤ 刘玫 《香港与内地刑事诉讼制度比较研究》 [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年72、105页
③《国际反贪污理论与实践》 [J]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厅编 第31~33页
④陈光中 《刑事诉讼法》 [M]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 第58页
⑥樊崇义 《刑事诉讼法学》 [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 第72页
⑦史深良 《香港政制纵横谈》[M] 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 1998年版 第235页

[作者简介] 孟波 山东德州人 (1978~ ) 现为兰州大学研究生院法律系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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