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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等会议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2:15:48  浏览:86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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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等会议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等会议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



哈政发〔2008〕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新修订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管理细则》、《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管理细则》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计划外会议审批流程》业经2008年8月7日第3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市政府法定职责,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决策质量,实现市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常务会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会议紧紧围绕落实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实现哈尔滨全面振兴的奋斗目标和主要任务,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三条 常务会议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加强行政监督,增强行政效能,以规范、协调、务实、高效的运行机制,努力提高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会议职责

  第四条 常务会议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上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市委的重要报告、请示以及提请市委常委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讨论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报告、法规草案及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发布的重要决定、规章、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改革开放重大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项目建设、重大资金使用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
  (六)讨论决定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七)讨论决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八)常务会议主持人认为应由常务会议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议相关制度

  第五条 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列席人员为市政府副秘书长以及议题涉及的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和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根据会议内容,必要时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以及哈警备区的领导参加会议,邀请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宣传部门负责人等列席会议。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室、新闻办、市监察局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办公厅相关人员固定列席会议。市政府办公厅为会议承办部门。

  第六条 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每月安排2次。

  第七条 常务会议必须有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市政府领导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因故不能出席常务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

  第八条 常务会议讨论有关重大议题时,分管副市长应当到会;分管副市长因故无法参加会议,议题又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可提出书面意见。

  第九条 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列席人员也可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发表意见。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会议议题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第十条 常务会议审议议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会议主持人可决定不予通过或暂不作出决定:

  (一)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沟通和协调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常务会议记录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议题的讨论情况和最终决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载明。会议承办部门在此基础上起草会议纪要,经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核,由秘书长审签后,报市长或受其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签发。

  会议承办部门应妥善保存常务会议的文字、音像材料和会议记录,以备查询并定期向市档案局移交。

  第十二条 常务会议纪要是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市)政府贯彻执行会议决定的内部文件,不作为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

  第十三条 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公开的要及时报道。新闻稿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起草,报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市长审定。

  第四章 会议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须由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等主办单位呈报市政府,经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审核,提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同意。

  市属国有企业需提报常务会议议题的,应通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市政府提请。市直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或其下设机构需提报常务会议议题的,应通过其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请。

  第十五条 常务会议议题在呈报市政府审定前,应按照相关规定,由主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征求意见、咨询论证等以下工作:

  (一)根据议题涉及范围,征求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其中,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者新增支出项目的,应当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涉及机构与人员编制事项的,应当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之间或各部门和区县(市)政府之间意见分歧较大的,应由分管副市长或其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在议题上会前进行充分协调,达成基本一致意见后方可上会。

  (二)涉及城市规划、交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市民切身利益的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市政府户网站和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四)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应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符合国际惯例要求,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等。

  (五)需要向上级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请示、报告的议题,须待上级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有明确意见后方可上会。

  第十六条 常务会议议题在提交会议审议前,议题提报部门应按要求报送提请会议审议的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主要包括:汇报材料、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市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草案、决定等。
  (二)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主要包括:提请决议事项的必要性和该事项的形成经过;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和合理性、可行性;拟出台的措施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情况;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情况等。
  (三)议题有关的附件。主要包括:法律审查意见和专家论证报告;公开征求企业和市民意见情况的说明;征求有关部门、区县(市)政府意见情况的说明;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第十七条 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查,主办单位报送的议题文本等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报秘书长同意后,列为会议审议材料。对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报送单位补正或者退回。提交会议的文件及相关资料须提前一周报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前发给参会人员。

  第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制发常务会议通知,并于会前一天发至出席、列席会议人员所在单位。

  第十九条 常务会议列席人员原则上不得发表与本单位此前经协调最终意见不一致的意见,确有必要的应当于会前说明理由。

  第五章 决策的执行与督办

  第二十条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单位必须在常务会议确定的时限内落实决定事项,确因特殊情况需延时办理的应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办检查,跟踪问效,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市政府报告,确保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2月26日发布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哈政发〔2007〕3号)同时废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管理细则

  为了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的质量和效率,实现会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细则。

  一、主要内容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上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市委的重要报告、请示以及提请市委常委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讨论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报告、法规草案及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发布的重要决定、规章、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改革开放重大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项目建设、重大资金使用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
  (六)讨论决定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七)讨论决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八)常务会议主持人认为应由常务会议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常务会议人员

  (一)出席人员

  常务会议出席人员为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
  召开常务会议时,出席人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须由本人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同时告知会议承办部门。由会议承办部门将会务统计情况报会议主持人、秘书长。
  出席人员在会前要仔细阅读会议材料,认真准备讨论意见,并提前5分钟到会;会上要积极参加讨论,提出意见或建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在会上批阅文件或处理其他公务,没有特殊情况不要中途离会;会后要积极维护和认真落实会议决议事项,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二)列席人员

  常务会议可吸收副秘书长、议题涉及的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和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室、新闻办、市监察局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办公厅相关人员固定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后方可列席会议,一般不得缺席,确需由副职代替的,应提前一天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向会议承办部门说明情况。列席人员要遵守会议制度,提前10分钟到会,在列席席位就座;不得带随员,确有需要的仅可带1名熟悉情况的人员;不得携带影响会场秩序的通讯工具等禁带物品;开会时不要随意走动,不得办理与会议无关事项,未经允许不得中途退场;会后不得泄漏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要认真贯彻落实会议决议事项。

  (三)汇报人员

  汇报人员由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汇报要精炼,一般不超过15分钟。

  三、常务会议时间安排

  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每月安排2次。

  四、承办部门

  市政府办公厅(市长会议秘书室)为会议的承办部门。

  五、常务会议流程

  (一)议题提前收集。会议承办部门每季度向市长、副市长工作处印发议题征询单,经市长、副市长审定后,由会议承办部门汇总;同时,随时收集市长、副市长在有关文件上的批示或会议上提出的需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汇总后形成《季度议题计划》,提交常务会议审定。

  (二)议题初步安排。会议承办部门根据《季度议题计划》,每月向市长、副市长工作处印发议题催办通知单,由其工作处及时提示分管领导进行会前协调,会议承办部门视议题协调情况提出议题初步安排意见,报秘书长审定。

  (三)议题综合协调。议题提报部门对拟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中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首先要自行沟通,对难以达成共识的要及时报请分管副市长或由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协调,意见基本一致后提交常务会议审议。

  (四)议题确定。对拟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会议承办部门根据议题初步安排意见和议题协调情况,报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市长确定。

  (五)材料审核。凡确定提交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议题提报部门要提前准备会议材料。材料要言简意赅,说明主要情况、问题和原因,提出解决意见和措施,需要常务会议审定的事项等,一般在2500字以内(特殊情况除外)。汇报材料由副市长或协助副市长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核,提前1周报会议承办部门,由会议承办部门提前发给参会人员。

  (六)确定列席单位。列席单位的确定由副市长工作处与议题提报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报会议承办部门。

  (七)会议通知。会议承办部门负责起草会议通知,报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后印发。

  六、会务工作

  会议承办部门负责会场安排、会议签到等会务工作,并维护会场秩序。

  七、会议记录、纪要

  会议承办部门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对参加会议人员的发言要记录在案,对会议主持人所做总结的记录要详细、准确。
  会议承办部门要在会议结束后2天内形成会议纪要,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报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后印发。

  八、督办落实

  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列入市政府督办,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督促检查落实。

  九、新闻报道

  常务会议新闻稿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起草,报秘书长审定,重要内容报市长审定,一般于当日或次日播发。

  本细则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管理细则

  市政府专题会议是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由市长或副市长确定召开并主持的重要会议。为提高市政府专题会议的质量和效率,实现会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细则。

  一、会议内容

  (一)研究讨论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研究讨论市政府重大项目推进落实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三)研究讨论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确需会前协调的事项;
  (四)研究讨论市政府的专项工作安排。

  二、会议人员

  市长主持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参加人员为常务副市长、议题涉及的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因外出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须事先向市长请假,并委托临时主持工作或分管负责人参加会议,同时告知会议承办部门。参加会议时一般不得带随员,确有需要的仅可带1名熟悉情况的人员。

  副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参加人员为涉题副秘书长、部门有关负责人。
  受市长或副市长委托,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可主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
  参会部门由会议承办部门提出,报会议主持人审定。
  会议人员一般不超过15人。

  三、会议承办部门及时间安排

  (一)承办部门

  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一处和综合一处负责承办。一处负责会议议题的沟通与安排,综合一处负责会议通知、签到、记录、起草会议纪要和推进落实情况的跟踪反馈等相关工作,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报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备案,确定文号,由综合一处负责印发相关部门。新闻稿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起草,报秘书长审定,重要内容报市长审定,一般于当日或次日播发。

  副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由其工作处承办,负责会议议题的沟通、安排、会议通知、签到、记录及起草会议纪要等相关工作。会议纪要由副市长签发,报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备案,确定文号,由其工作处负责印发相关部门。

  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相关会务和会议纪要的起草等工作由委托人工作处负责。

  (二)会议时间

  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会议流程

  (一)议题安排

  1.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议题由市长确定或由副市长提出,由市政府办公厅一处提前做好议题安排,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议题上会前,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市长委托应对议题先行协调、研究,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其中,市长主持召开的市政府大项目专题推进会议,议题由市发改委提出,由市政府办公厅一处提前向涉题部门印发《市政府大项目专题推进会议通知单》,分别发至分管副市长、市发改委、项目责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分管副市长工作处,同时上报市长。通知各相关单位做好会议准备工作,由分管副市长就该项目的相关问题事先进行协调。项目责任单位就项目推进的工作情况向分管副市长汇报,并准备项目说明材料;项目建设单位就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可行性建议准备汇报材料。市发改委将项目背景材料和所有会议材料及参会人员名单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厅一处。

  2.副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议题由副市长确定或有关部门提出,经副市长同意后,由其工作处负责组织承办。需邀请其他副市长参加协调的专题会议,由议题内容涉及的分管副市长工作处负责会议安排、会议通知、签到、记录及起草会议纪要等相关工作。会议纪要由相关副市长会签,由分管副市长工作处印发。
  会议议题一般每次安排1—2题,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讨论。

  (二)会议召开前,由会议承办部门按照议题安排计划,与汇报单位沟通,提出议题安排时间顺序、参加领导、汇报单位及列席部门名单,起草会议通知。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经秘书长审核批准后,报市长审定。副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由其工作处负责相关工作。

  (三)汇报材料要求言简意赅,其内容为提请市政府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解决的意见和措施。需多方案遴选时,要尽可能采用多媒体形式进行汇报。汇报材料要提前报会议承办部门,由会议承办部门严格审核,报请市长或副市长审定,并提前印发参会人员。

  (四)会议通知由会议承办部门提前1天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

  (五)会议承办部门负责会场安排、会议记录等会务工作,并维持会场秩序,禁止与会议无关的人员随意进入会场。

  本细则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计划外会议审批流程

  一、凡计划外拟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承办部门于会前1周填写《会议审批单》,由部门主要领导签发后,附会议请示报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二、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收文后,转市政府办公厅市长会议秘书室具体办理。

  三、市政府办公厅市长会议秘书室根据会议的性质、内容、重要程度提出拟办意见,经履行相关程序后,报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市长审批。

  四、经市长审批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市长会议秘书室核发《会议审批单》,并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会议通知,同时通知会议承办部门做好会务准备工作,按时召开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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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理论在悬赏广告中的适用

夏立彬


悬赏广告在日常生活较常见,各级法院受理悬赏广告类型的案件也日益增多,悬赏广告法律性质在理论界引起各种争议,悬赏广告的法律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意见。这是由于我国立法上的缺陷,没有悬赏广告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而引起的。在新《合同法》未有施行前可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合同之债的规定来处理。新《合同法》施行后,《合同法》中的“要约、承诺”等制度可为悬赏广告在司法实践中提供了依据。
关于悬赏广告性质的认定,主要存在两观点,即契约说和单方法律行为说。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不是独立的法律行为,而是一种契约(合同),因为广告人对不特定的人所提出的条件为一种要约。此要约因一定的行为的完成而成悬赏合同,我国多数学者持这种观点。为此,我国有关专家曾借鉴国外立法例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议草案)》第二章第一节的第13条规定了悬赏广告的内涵、数人完成指定行为时报酬请求权、悬赏广告撤销等内容。日本及英美法系各国多数学者认定悬赏广告是一种契约。例如,日本民法典第529条的规定“以广告声明对实施一定行为人给予一定报酬者,对完成该行为者,负给付报酬的义务”。单方法律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一种单独法律行为,广告人对完成行为的人单方面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而不需要完成和为的人作出承诺。其有利之处是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人(指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在完成广告所指定的行为以后成为对广告享有报酬请求权的人,并且可以减轻行为人(或相对人)的举证负担。它还指出采用契约说存在以下几方面的漏洞:第一是对事先不知道广告内容者完成特定行为后是否享有报酬请求权的问题;第二是广告人可以在相对人交付悬赏行为成果之前撤回或撤销其要约、变更要约的内容,这显然对相对人(行为人)不利;第三,相对人是否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则。这种观点为德国及台湾的多数法学家所主张,我国的法学专家王利明、马强等人也持此观点。例如,德国民法典第657条规定“通过公开的通告,对完成某行为,特别是对产生结果悬赏的人,有向完成行为的人给付报酬的义务,即使行为人完成行为时,未考虑到此悬赏广告者,亦同。”
笔者认为,悬赏广告不是单方法律行为,而是一种契约。下面结合合同法相关理论,阐述如下意见以驳单方法律行为说对契约说所指出的漏洞:
1、悬赏广告对其本身性质来讲是一种特殊的要约。(1)《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在悬赏广告中广告人发出悬赏之广告实际上是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出的一种特殊要约。这种要约发出以后,如果某人一旦完成了悬赏广告中的指定行为,则是对广告的有效承诺,双方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2)当然,悬赏广告要约发出后,广告人享有撤销权。例如,德国在民法典第658条规定“悬赏广告可以在完成行为前撤回。撤回仅在以与悬赏广告同样的方式进行通告或者以特殊通知通告时,始为有效”。《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悬赏广告其本身具有特殊性即合同标的是行为(即悬赏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该行为是承诺和履行合一的行为。撤销权行使可以借鉴日本民法典第530条规定“(一)于前条情形,广告人于无法完成其指定行为者期间,可以用与前广告同样方法,撤销其广告。但是,于其广告中表示了不撤销意旨者,不在此限。(二)不能依前款所定方法撤销时,可以以其他方法撤销。但是,其撤销只对知情者有效。(三)广告人规定实施其指定行为的期间时,推定为抛弃其撤销权。”所以这种撤销权的行使,须在行为人完成悬赏行为之前为之,悬赏行为完成以后表示撤销的,悬赏广告仍然有效。(3)对悬赏广告行使撤销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求,即应当采取悬赏广告的同一方式进行或采取绝大多数人能够知道的方式进行。在有效的撤销行为之后完成的悬赏行为,则不发生悬赏广告的效力。例如,德国民法典第658条规定。。
2、悬赏广告是权利义务的统一体。一般来说,悬赏广告权利主体是行为人(即完成悬赏广告中指定行为的人),义务主体是广告人。双方当事人相互对应,形式相对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契约关系。广告人是悬赏广告中特定的一方主体。至于行为人的资格不宜作特别要求,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有一定辨识能力的人,都就成为合格主体。《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在悬赏广告中,广告人给付悬赏报酬予行为人,是合理的,纯获利益的。根据《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完成了悬赏行为,就有权获利报酬,没有必要审查行为人的主体资格。《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悬赏广告中,行为人事先不知道悬赏广告的情况下,但在其完成特定行为而交付悬赏行为成果时,广告人应有告知义务,而相对人有接受或放弃悬赏报酬的权利。如广告人不告知悬赏广告内容,则违背了《合同法》第60条规定,属于一种欺诈行为。根据公平诚信原则,行为人有权要求广告人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3、悬赏广告是承诺和履行合一的行为。《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这是崇尚拾金不昧精神在民法上体现。悬赏广告中,行为人去履行悬赏广告中指定的悬赏行为时,是对悬赏合同的承诺;同样,行为人对悬赏合同作出承诺时,己去完成行为人在悬赏广告中指定的悬赏行为。在悬赏广告中,行为人返还行为成果的义务在先,而要求广告人支付报酬的权利在后。此时行为人不能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来履行抗辩权,否则,与《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的规定相悖。

作者地址: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3757766666-904  邮编:325500


关于下达《海关总署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下达《海关总署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0年3月28日,海关总署

一九八九年三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其中指出:要“发挥差别税率对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按照产业发展序列要求,“海关要适当调整关税税率”。一年来,我们根据上述国务院《决定》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安排,在调整税率,制订差别税率方面已经作了一些工作。现根据近年来工作的经验,并根据海关工作整体在贯彻产业政策中所能发挥的作用,制订了《海关总署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的实施办法》,随文下达,请研究贯彻。贯彻中的经验和情况,请于今年六月底前专题报告总署。

附件:海关总署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的实施办法
认真贯彻国家当前产业政策,全面执行《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促进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是搞好宏观调控,深入进行治理整顿的重要措施,是进一步搞好改革开放,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海关是国家对进出境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负责监管进出境货物、物品、人员和运输工具,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进出口统计等项业务。在治理整顿期间,海关要通过完成上述各项业务,并充分运用经济、行政、法律、信息等手段,进一步整顿进出口秩序,为调整和改善产业结构服务。根据海关工作的特点,现制订贯彻产业政策的实施办法如下:
一、认真执行关税政策,按照产业政策规定的限劣扶优序列,跟踪进出口货物产、供、销变化情况和进出口动向,适时调整关税税率。
现行《海关进出口税则》,是按照国务院一九八四年批准制订税率的六项原则制订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成立以来,根据六项原则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产业政策的精神,又多次调整进出口税率。当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确定的限劣扶优序列,结合执行国务院确定的六项原则,调整税率的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所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要适当调高进口税率;对非必需用品或产业政策中控制进口的商品,制定较高税率,并要随时注意其进口情况,发现进口失控时要及时调高税率;对国内正在致力发展的工业,要发挥关税的保护作用,适当调高进口税率,使民族工业得以顺利发展。
2.对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所必需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质量不能满足要求的设备、零部件、原材料,适当调低税率,发挥关税的促进作用。调低税率时,还要与当前我国恢复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席位进行减税谈判的步骤相衔接。
3.对那些同国外产品已有一定竞争能力的产品可适当调低进口税率,以促进企业在竞争中进一步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并开拓国际市场。
4.对出口的大宗商品和国内紧缺的原材料,要根据国内外市场价格动态,适时调整出口税率,以利于实行有计划的出口,防止在国内抬价抢购,在国外盲目削价竞销。
二、认真贯彻关税优惠政策,进一步清理和完善减免税法规,使关税优惠政策的实施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
1.支持国家基础产业的发展。要对农业生产实行倾斜政策,对为农业所必须进口的国内不能完全满足需要的农药、化肥、农膜原料及为农业发展所必须进口的机器设备,实行临时调低进口关税的优惠措施,以降低这些支农物资的价格,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业生产。对能源、交通等实行的关税优惠措施,要继续执行,并根据情况的发展,进行适当调整。
2.积极支持进口替代产品的发展。根据行业部门提出的一些以产顶进的产品目录,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进一步完善海关立法规定,对进口国内已能生产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列出清单,明确这些产品进口时不再享受减免税优惠。
3.支援“老、少、边、穷”地区的经济发展。对于这些地区为脱贫而兴办的项目,要在现有税收优惠规定的基础上加以适当调整,予以扶植,以帮助他们发展生产,增强自力更生的能力。
4.认真清理减免税法规。对即将到期的税收优惠规定,要根据产业政策和国家其他有关政策,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或平等竞争的税收优惠规定,要通过调查研究,全面考虑国家的各项政策,予以适当调整。有些优惠政策已经实行多年,要认真总结经验,加以完善,使其更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
5.严格控制减免税的范围。根据当前产业政策的要求,凡是属于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和产品如易拉罐及易拉罐原料、纸质复合软包装制品、一次性软塑料包装、空调器、电饭锅、电烤箱、微波炉、电磁灶、冷热风机、电取暖器、电热水器以及国家定点以外的汽车、摩托车、程控交换机,其生产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原材料,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予减免税优惠。
三、以小轿车为试点,逐步完善促进机电产品国产化的关税优惠政策。
要按照企业产品国产化率高低,划分若干阶段,分别给予不同的关税优惠,实行国产化率越高,关税税率越低的政策。以促进加快实现国产化。《关于运用税收优惠促进小轿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后,要及时制定实施细则,在定点生产企业内实施。并要通过小轿车的试点,摸索经验,把这一政策逐步推广到程控交换机等其他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机电产品上去。
四、完善海关监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工作,严厉打击重大走私犯罪活动。
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搞好宏观调控,是海关一贯坚持的方针。在当前治理整顿期间,要继续贯彻以促进为主的方针,方便合法进出,大力支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为实施国家产业政策服务。认真执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和审批制度,严格凭有效证件验放,对违反许可证管理的违法案件,要依照海关法和有关处罚规定,严肃处理。进一步完善前期管理、现场监管和后期管理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的管理,严密核销制度,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对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限制和禁止发展的产业方面进出口的物资的监管要切实加强,对特区半税进口的市场物资中的重点敏感性商品,要具体列名,实行额度限制,并加强管理,防止进入内地冲击国内市场。
要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搞好税收征管工作,既可为国家增加财政收入,又是具体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发挥产业政策威力的措施。要不断完善征管制度,合理组织人力配备,不断改进操作技术,搞好各个环节的复核、检查,充分使用计算机,重点管好审价和税则归类两个环节,切实防止偷逃税和错漏税,把该收的税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要严厉打击重大走私犯罪活动。要认真查处走私进口国家产业政策限制进口的商品,特别是走私进口烟、酒等消费品和彩电、录像机等机电产品的犯罪活动。加强对“三来一补”加工渠道走私违法活动的查缉,坚决打击借来料加工之名,行走私偷税之实的违法犯罪活动。
五、加强信息工作
要进一步搞好进出口统计工作,提高统计的正确性和及时性,为搞好宏观监控、治理整顿和贯彻产业政策服务。要加强进出口信息的分析工作,注意进出口环节中出现的新动向和新问题,并及时反馈到有关部门。对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和国内紧缺商品,对新调整进出口税率的商品及其他进出口敏感性商品,要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调整政策或措施的意见。
海关是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机构和监督实施机构,海关系统内各项工作都与此有密切关联,从事海关业务工作的各部门都要加强宏观调控意识,紧密结合治理整顿,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并认真研究各经济部门贯彻产业政策的各项具体规定,结合在海关工作中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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