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盘锦市兴隆台区村委会干部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气象局
关于印发《盘锦市兴隆台区村委会干部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兴政办发〔2005〕7号
兴海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
《盘锦市兴隆台区村委会干部补贴管理办法(试行)》业经2005年3月25日五届二十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盘锦市兴隆台区村委会干部补贴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进一步调动村干部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本着“奖励先进、激励后进”的原则,对村干部补贴实行以下管理办法。
一、补贴分类
共分为三类、三档(九级)。即村委会按工作业绩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村干部补贴按岗位分为主任、副主任、委员岗位补贴。
二、补贴标准
村干部补贴由基本补贴和奖励补贴两部分组成。
1.基本补贴是村干部享受的基本工作报酬。按岗位确定补贴标准:村委会主任7000元/年,副主任6000元/年,委员5000元/年。
2.奖励补贴是对工作业绩突出的村干部的工作奖励。按业绩确定奖励标准:一类村委会主任13000元/年,副主任9000元/年,委员7000元/年;二类村委会主任5000元/年,副主任4000元/年,委员3000元/年;三类村委会无奖励补贴。
3.基本补贴标准相对固定,奖励补贴标准根据我区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情况每年确定。
三、补贴方式
按年度补贴。
四、补贴类别的确定
村委会类别依据考核得分确定。其中一、三类不超过20%,其余为二类。村委会工作业绩考核按年度进行,实行百分制。
五、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一)考核内容
1.两委建设。两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积极主动领导和推进村民自治工作,坚持做好党(总)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村委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自治章程,实行村务公开,落实民主管理制度。
2.经济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三十年土地承包等各项农村政策,积极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为民办实事。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和地位优势,积极组织引导农民致富增收,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全区农村人均纯收入水平。积极探索农村经济改革,加快劳动力转移,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
3.社会事业。认真做好农村卫生、计生、教育等各项工作,推进农村各项社会事业稳步发展。
4.社会稳定。积极主动、及时化解矛盾和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信访案件认真调查处理,做到不推不拖,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认真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事案件发案率、治安案件发案率、查处率、查结率、民间纠纷调解及成功率控制在上级要求的范围内。防控、教育转化“法轮功”等邪教分子工作有成效。
(二)评分标准(见附件)
六、考核
1. 考核工作组由兴海街道牵头,区农发局、民政局、卫生局、计生局、信访办、综合治理办等部门配合。
2. 凡达到考核指标要求的项目即可得满分;未能达到指标要求的,考核组视该项工作具体进展情况,酌情扣分,直至零分;
3.考核要在每年的1月15日前完成。
4.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盘锦市兴隆台区村委会干部考核评分标准
一、两委建设情况(20分)
1.两委会成员有较好的素质,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年内没有启动罢免村委会成员的程序。(4分)
2.村党支部作用发挥得好。(4分)
3.认真开展“五好家庭”、“十星级文明户”活动,村民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不断提高,生活方式健康文明,民风淳朴。(4分)
4.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2分)
5.村民理财小组有效行使职责,每年对村里财务至少审计1次。(2分)
6.村务公开的村民满意率达到80%以上。(4分)
二、经济指标(25分)
1.30年土地承包政策全面落实。(10分)
2.每年清扩斗、毛、支渠一次达标,秋翻率达80%以上。(4分)
3. 村容村貌整洁,无违章滥建;村庄绿化、管理达标。(3分)
4.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全区农村的平均水平。(4分)
5.每年新增劳动力转移人数、劳动力培训人数完成指标要求。(4分)
三、社会事业(20分)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数85%以上。(2分)
2.村卫生所达到甲级卫生所标准。(1分)
3. 计划免疫接种率100%。儿童、孕产妇两个系统管理率达到85%以上。(2分)
4. 无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2分)
5.计生责任状考核全面达标。(8分)
6.农村小学周边环境、教学秩序良好。(2分)
7.农村学生辍学率控制在3%以内。(3分)
四、社会稳定(35分)
1.发生越级去省进京集体访的,信访工作一票否决。(8分)
2.按要求及时接访,接访率100%;越级集体访信息上报率100%。(4分)
3.全年新增信访总量不超过4件,首访案件结案率和稳定率达到90%以上。(4分)
4.上级信访部门交办要结果案件按期结案率100%,来区到市有理重复访不超过10%。(4分)
5.及时发现村内的各类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达95%以上,无法解决的重大矛盾纠纷在24小时内上报到街道。(2分)
6.村民无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刑事案件发案数不超过上一年。(3分)
7.无外来人员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2分)
8.对“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防控和教育转化工作有效,“法轮功”人员去省、进京为零,无人在市区范围内滋事。(4分)
9.发生重大火灾、安全生产事故或村委成员刑事犯罪的,一票否决。(4分)
(此件发至各村委会)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青年创业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青年创业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府发〔2012〕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广元市青年创业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12年7月4日
广元市青年创业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青年创业就业工作,构建支持青年创业就业的工作体系和服务平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广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元市城区设立青年创业产业园,给青年人才提供办公、研发、经营、居住等创业场地,以及培训、科技、政务、融资、法律、市场推广等创业服务。
第三条 青年创业产业园的服务和管理,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服务配套、自主创业、市场运作、企业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广元市青年创业产业园领导小组负责青年创业政策的制定、重大事项的决策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青创办)设在团市委,负责日常工作。
青创办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产业园的日常管理,制定产业园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
(二)负责青年创业产业园区企业入驻的审批。
(三)负责开展创业意识引导、政策法规解读、创业常识讲授、管理经验介绍、业务流程指导等各项培训。
(四)负责协调相关单位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五)负责创业企业(合作组织)的统计、信息收集和资料归档工作。
(六)负责帮助创业企业(合作组织)在网站、电视等媒体的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二章 入园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青年创业者到青年创业产业园创业,可以申请办公写字楼和配套住房。
第六条 申请办公写字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18—40周岁且在广元市城区范围创业的青年,高校毕业生优先。
(二)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和创新性、市场前景看好、无知识产权纠纷,网络、咨询、广告、创意、文化等产业优先。
(三)创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两人以上的项目团队,法定代表人或至少一方股东须为符合入驻资格的青年创业者。
第七条 申请配套住房条件:
在企业取得入园资格后,如需要配套住房,可向青创办提出申请,根据创业项目和工作团队规模以及留存住房数量,青创办给予配套住房租用指标。
配套住房仅限于创业团队内年龄在18—40周岁的成员使用。
第八条 在广元市城区范围已取得工商注册登记或执业证书的创业青年申请写字楼和配套住房需向青创办提交下列资料:
(一)入园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执业证书。
(三)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证明。
第九条 未取得工商登记的创业青年向青创办提交下列资料:
(一)入园申请表。
(二)身份证及毕业证复印件。
(三)创业计划书(含可行性报告、团队组成、财务分析等)。
(四)需具备资格证或专利等法定条件的,提交资格证书和专利证书。
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向各高校创业指导委员会(或团委)提交创业计划书和导师出具的项目推荐材料,由高校创业指导委员会向青创办出具推荐函。
第十条 批准程序:
(一)受理:青创办受理申请,并在2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资料进行初步审查。
(二)专家评审:青创办将通过初审的项目递交导师团进行技术和经营论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评审结论。
(三)审批意见:青创办将通过论证和评审后的项目就是否同意入园以及创业者提出的相关扶持政策(融资、补贴等)协调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四)公示:青创办将在团市委网站对通过初审的入园项目进行公示7天,无投诉则视为评审通过。如有投诉等情况发生,青创办将组织相关专家力量予以重新核定和评审,并最终给予结论。
(五)签署协议:评审通过的入园项目,青创办批准后,由青创办与入园项目签署《入园协议》,并办理入住手续。
《入园协议》签署后满3个月,入园项目未办理完工商税务登记手续或其他注册手续的,《入园协议》自动解除。
第三章 服务内容和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产业园具备以创业为主的办公、研发等基础设施,环境优美、生活设施齐备的创业公寓,图书室、健身房、会议室等配套设施,以及完善的物业管理。
第十二条 青创办对通过批准入园且可行性强和发展前景好的项目团队,优先提供办公用房及住房安排。
实行办公场地租金优惠,每个创业团队可享受30㎡内第一年100%、第二年50% 的办公研发场地租金优惠,第三年开始全额收取。
实行创业公寓租金优惠。对提出住房需求的企业提供一套住房(80㎡)第一年100%、第二年50% 的租金补贴,第三年开始全额收取。
第十三条 青创办协调整合相关行业部门针对创业青年的扶持政策为园区创业青年提供服务,具体流程为:创业青年提出申请—青创办初审报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接受申请并回复—优惠政策实施—青创办汇总备案。
青创办将对园区内创业项目进行每年的绩效评优,对发展良好的企业项目给予奖励。
入园企业承担的科技攻关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我市各类科技计划,优先安排科技经费,优先向其提供科技项目转化资金、中小企业风险担保、小额担保贷款等。
提供“创业导师”服务。创业园聘请相关单位领导、专家教授、成功企业家组建创业导师团,采取单个指导、会诊指导、授课指导、咨询指导等形式给予创业青年提供创业实践指导。对导师团成员给予适当补贴,对优秀导师每年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市级相关部门的扶持政策:
(一)团市委:针对信用记录良好、按期还本付息的创业青年成立“诚实守信青年”奖项,协调邮政储蓄银行广元分行以小额贷款产品为载体,向符合条件的创业青年提供信贷支持,最高10万元的贷款。
(二)市妇联:妇女小额担保贷款个人首次最高可贷8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从事微利项目发生的贷款,由中央财政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给予贴息。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部队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以及在本市就地转移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提高到个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上限不超过200万元。创业大学生的档案由市人才交流中心免费托管2年。
(四)市工商局: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广元市大学生创业专项资金分为两个等级:5万元、10万元。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潜在经济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择优选择资助项目和资助对象,资助在广元的国家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创新创业。
(六)市地税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七)市国税局: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高新技术企业可按 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八)市国资委广信农业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优惠。对大学生、务工返乡青年自主创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简化程序,降低担保费率(在正常保费基础上下浮30-50%),免收担保保证金。
(九)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广元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注入等方式。项目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中型企业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50万元以内,小微企业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30万元以内。
(十)市公安局:放宽大学生落户政策,为入园创业大学生开设苑区集体户口。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引进人才,对其引进的人才在办理暂住证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
第四章 产业园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园区内企业员工及住户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园区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入园项目负责人与产业园签订《场地租赁协议》、《物业委托合同》和《消防安全责任书》,缴纳一定风险保证金,遵守园区各项管理制度,自觉配合园区管理,并按约定或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企业应积极参加青创办及园区组织的培训、考察、会议、文娱等公共活动。
(二)企业应按时按要求报送企业经营状况及相关统计数据。
(三)企业如需要更改经营种类及经营范围的需向青创办提交申请,经审批批准后方可更改。
(四)自觉维护公共区域及企业内部卫生、安全等,讲文明树新风,共同创造和维护良好的创业氛围。
第十七条 对多占少用,即实际投资额、销售收入、员工人数等未达到《入园协议》所承诺目标的企业,创业园区对多余的闲置浪费办公场地及公寓予以收回或对企业使用场地进行调整,并重新签订入驻协议。
第十八条 在青年创业产业园区创业的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合同期满后,企业可提出续签申请,青创办根据园区留存场地空间给予优先考虑。
第五章 园区清退及退出制度
第十九条 创业2年以上仍未达到协议约定经济指标,将列入园区项目预清理目录。由创业者提出续期书面申请,视行业特征和企业实际情况,经批准可延长创业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在延长期限内达标的企业退出预清理目录,不达标的予以清退。
入园连续6个月零销售收入的企业将予以清退。
对占而不用,即签订《入园协议》3个月后企业没有入驻园区或无工作人员在所租赁场地办公的企业,将无条件清退。
未经青创办批准,擅自变改经营内容且不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的,无条件予以清退。
私自将企业经营场地和配套住房转租的,无条件予以清退。
严重或屡次违反《入园协议》、《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场地租赁协议》及《物业委托合同》等有关管理规定的,青创办将向企业发出《整改通知书》,企业限期内不予纠正或整改不达标的,无条件予以清退。
第二十条 创业企业合同期满,又未能续签《入园协议》的,自行退出创业园。
第二十一条 对列入无条件清退目录的企业,产业园公司向企业发出《退出通知书》,企业在收到《退出通知书》15日内,到创业苑结清应缴费用,办理有关退出手续,方可撤出自有办公、经营设备和公寓内物品。
对在上述期限内拒不配合清退工作又不撤出的企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