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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鹤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2:57:34  浏览:98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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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鹤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鹤壁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鹤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已经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鹤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鹤壁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鹤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二、第五条修改为:“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三、第六条修改为:“设立鹤壁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四、第八条修改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适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学著作、技术发明、科技开发、重大工程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软科学研究等类别。”


五、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授予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技著作类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应当是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或组织。”


六、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授予技术开发、重大工程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软科学研究类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应当是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


七、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一)县区科学技术局;(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三)符合有关规定资格条件的单位。”


删去第二款:“前款所列推荐单位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结论和奖励种类、等级的建议确定。”


八、第十七条修改为:“市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市科学技术局应将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项目和完成人,以及被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获奖项目和完成人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九、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二款修改为:“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删去第三款:“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十、第十九条修改为:“市科学技术局对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金数额为10万元;”


第三款修改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十二、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十三、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数据,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四、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市科学技术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鹤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鹤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2年4月22日鹤壁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 根据2009年6月29日《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鹤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鹤壁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鹤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鹤壁市科学技术合作奖。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励为我市作出突出成就和卓越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在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重大工程建设、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软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就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


  市科学技术合作奖奖励对我市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市外科技人员或科研机构。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四条 为了维护科学技术奖励的严肃性,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设立鹤壁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在我市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研究领域取得显著成就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年授予的人数一般不超过2名,条件达不到时可以空缺。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适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学著作、技术发明、科技开发、重大工程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软科学等类别。


  第九条 授予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科技著作类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应当是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或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是指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或者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得到市以上自然科学界公认的。


  第十条 授予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应当是运用科学技术知识作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或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是指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的;或者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或者经实施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十一条 授予技术开发、重大工程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软科学研究类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应当是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


  前款所称作出突出贡献的,是指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或者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或者在实施新材料技术、生物工程技术、电子信息技术、新能源、节能与环保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中,有较大创新和建树,推动了我市行业(领域)的发展,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或者在管理科学、软科学、系统科学和系统分析技术等方面作出有价值的研究,并被实践证明对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发展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为鹤壁市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市外组织或个人:


(一)同我市科技人员或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


  (二)向我市公民或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训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我市与外地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市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区科学技术局;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符合有关规定资格条件的单位。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推荐制度。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市科学技术局应将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项目和完成人,以及被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获奖项目和完成人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局对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报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建立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基金,当年节余的奖励经费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金数额为10万元;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 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数据,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六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遵守国家科技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不再设立其他科学技术奖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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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督导规定(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教育督导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教育督导规定》已经1999年7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保障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促进教育目标、任务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本规定对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对属于教育督导机构评估的事项,其他部门不得重复评估。对违反本规定的评估活动,被督导单位有权拒绝。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统筹全省教育督导工作,制定全省教育督导工作制度和评估方案,指导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督导工作;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对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教育、扫盲教育和素质教育进行检查与评估;
(四)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中等师范学校、省示范(重点)中学、省示范(重点)职业学校、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五)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市、州、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教育、扫盲教育和素质教育进行检查与指导;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中等和中等以下职业学校、成人学校,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幼儿园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四)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职责和任务配备相应的教育督导人员。教育督导人员包括督学、督导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六条 教育督导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科教兴国战略,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
(三)有较高的教育、教学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其中督学应当具有10年以上教育教学或者教育管理工作经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教育督导人员应当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七条 教育督导人员在教育督导机构的组织下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教育督导人员在教育督导活动中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第八条 教育督导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教育督导机构确定教育督导内容,制定教育督导方案,通知被督导单位。重大督导内容的确定,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二)被督导单位进行自查,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自查情况。
(三)教育督导机构派出教育督导人员到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
(四)教育督导机构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情况,提出督导建议,必要时采取适当方式公布督导结果。
(五)被督导单位根据督导建议改进工作,有关部门根据督导结果和督导建议,对被督导单位实施奖励或者惩处。
对于重要督导情况,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九条 教育督导机构进行教育督导,应当以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以及督导方案、标准为依据,尊重客观事实,对被督导单位作出公正评价。
第十条 教育督导机构进行检查、评估时,应当吸收被督导单位的主办或者主管单位参加。
第十一条 被督导单位应当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对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对重要问题的改进情况应当根据教育督导机构的要求予以报告,必要时教育督导机构可以进行复查。
第十二条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督导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督导结论的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查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办或者主管单位和学校应当把督导结论作为考核被督导单位领导班子、评选先进、安排有关经费和招生计划、调整学校设置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责令改正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弄虚作假的;
(二)阻挠他人向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导人员反映情况,或者对反映情况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对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的正确意见和建议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督导工作的。
第十五条 教育督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教育督导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教育督导人员资格,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二)徇私舞弊影响公正督导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廉政规定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督导工作的。
第十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在教育督导中发现被督导单位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有权责令改正;被督导单位严重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或者他人侵犯被督导单位合法权益的,教育督导机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告知教育督导机构。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8月11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行政辖区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奖罚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行政辖区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奖罚办法》的通知

枣政办发〔2005〕4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责任,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快生态市建设,根据《山东省行政辖区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枣庄市行政辖区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奖惩办法》,并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一日

枣庄市行政辖区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各区(市)人民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切实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行政辖区跨界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界断面,是指各区(市)辖区内主要河流入境的水质监测断面和出境的水质监测断面。出境的水质监测断面为考核断面,入境断面为参考断面,参考断面为非考核断面。
  第三条 水质监测断面的设定,由市环保局负责确;水质目标根据国家、省、市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山东省水环境功能区划》规定的水质目标值,并结合我市实际确定。
根据国家、省的要求和我市实际,选取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两项指标作为考核因子。
  第四条 水质监测断面的例行监测,由市环境监测站组织实施,每月监测2次,分别于当月的1—5日和15—20日进行。
  第五条 市环保局每月通报一次各区(市)跨界断面的水质状况,每季度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一次各区(市)跨界断面水质状况。
  第六条 各区(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水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改善跨界断面水质。
  第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辖区内排放水污染物单位的监督管理,定期公布影响跨界断面水质排污单位的名单和污染物超标情况,及时督促污染严重的排污单位完善治理设施,改进生产工艺和技术,不断减少水污染物排放量。
  第八条 各排污单位应当采用成熟适用的治污工艺和设备,对外排废水进行有效治理,并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转,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第九条 市政府每年组织对各区(市)人民政府跨界断面水质改善情况进行考核,把跨界断面水质变化情况作为考核各区(市)人民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
  第十条 凡年度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在90%以上的,确定为优秀等级;凡年度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在75%以上或出境断面水质较入境断面有明显改善的,确定为良好等级;凡年度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在50%以上,且无连续3个月水质超标的,确定为一般等级;凡年度跨界断面水质达标率在50%以下的,确定为不合格等级。
  第十一条 对于年度考核为优秀等级的,在区(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年度考核时,加50分;良好等级的加30分;对于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级的,在区(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年度考核时,减50分,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凡考核断面长期不能达标或多次出现严重超标现象的,将依据《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对严重影响水环境质量,致使跨界断面水质恶化的排污单位,当地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直至关闭。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附件:考核各区(市)河流断面水质表





考核各区(市)河流断面水质表


区(市)名称
考核断面
标准值
监测单位

COD
氨氮

滕州市
城郭河群乐桥
80
10
市环境监测站

北沙河王晁桥
30
1
市环境监测站

市中区
西王庄大桥
30
1
市环境监测站

薛城区
薛城沙河十字河大桥
20
1
市环境监测站

薛排沟彭口闸
60
8
市环境监测站

台儿庄区
小季河排污沟混合处
100
10
市环境监测站

山亭区
新薛河雪山桥
30
1
市环境监测站

郭河胜利桥
30
1
市环境监测站

峄城区
峄城坛山路大桥
参考断面,不作考核。
市环境监测站

峄城沙河泥沟桥
30
1
市环境监测站

跃进河俱进桥
30
1
市环境监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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