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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批、指派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0:37:43  浏览:80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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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批、指派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批、指派办法》的通知

(杭司[2004]35号)


各区、县(市)司法局,市直律师事务所:
  现将《杭州市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批、指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法律援助中心联系。

杭州市司法局
二○○四年四月一日

  附件:  杭州市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批、指派办法

杭州市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批、指派办法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为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特制定本办法 :
  一、法律援助案件案源
  1、当事人申请;
  2、人大、政府指定;
  3、法院指定;
  4、其他。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
  1、属法律援助服务事项,具体有:
  (1)刑事案件;
  (2)离婚、继承;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
  (4)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5)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支付劳动报酬的;
  (6)请求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7)请求医疗事故赔偿的;
  (8)请求交通事故赔偿的;
  (9)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责任事故除外);
  (10)盲、聋、哑或未成年人、老年人请求侵权赔偿;
  (1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12)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13)办理(2)、(3)(4)项的公证事项;
  (14)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法律事项。
  2、确因经济困难。具体有:
  (1)持有杭州市民政局核发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低保、困难);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其他。
  三、法律援助的方式
  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2、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3、民事和行政诉讼代理;
  4、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5、办理公证事项;
  6、其他形式。
  四、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
  法律援助案件统一由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受理。
  五、应当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证明、材料
  1、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法律援助申请书;
  (3)经济困难证明;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2、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应提交:
  (1)刑事指定辩护文书;
  (2)刑事起诉书(副本);
  (3)人民法院就公诉人出庭公诉而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而指定辩护的,指定辩护的同时应提交被告 人经济困难证明;人民法院因被告人盲、聋、哑、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指定辩护的,指定辩护的同时应提交被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的证明材料;
  (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人大、政府指定的,应提交:
  (1)人大、政府指定文书;
  (2)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法律援助的审查和批准
  1、法律援助中心自收到法院刑事案件指定辩护通知书之日起两日内由专人负责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基本条件的,可直接指派,有异议的报主任审批。
  2、对于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认为不具备法律援助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申请人坚持要求法律援助或经初审具备法律援助条件的,由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制作审批手续,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报中心主任审批,并根据主任审批的结果,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或“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3、经初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不明确时,应通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不能补充的,不予受理。
  七、受援人优先获得法律援助的条件
  1、申请人为盲、聋、哑、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
  2、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的;
  八、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
  1、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由中心专人负责。
  2、对经批准同意援助的案件,中心应在两日内确定承办案件的法律服务机构和案件质量监督人员,并尽快将案件移送案件承  办人员。
  3、指派案件时,应填发“指定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通知书”或者“法律援助通知书”,并分别附上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民事诉状(行政诉状)、办案所需的各种函件。
  九、回避
  法律援助案件初审员或批准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请求回避。
  1、法律援助案件申请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主任的回避由分管领导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
  十、申请复核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十一、有资格承办援助案件的人员范围:
  1、持有法律援助律师执照的专、兼职律师;
  2、持有公职律师执照的律师;
  3、各律师事务所有律师执业证并通过当年年检注册的正式律师;
  4、持有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并通过当年年检注册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刑事案件除外)。
  十二、受援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受援人接到“同意法律援助通知书”后,应与援助中心签订援助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受援人可以了解提供援助活  动的进展情况;受援人如有事实证明援助人未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
  2、受援人应遵守法律规定,同援助人进行必要的合作,如实提供援助事项的情况;受援人因援助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得较大利益时,应当向法律援助中心支付成本费。
  3、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援助的,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撤消其受援资格,并责令其支付已获得服务的全部费用。
  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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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电大 职大 党校的法学专业教师能否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批复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电大 职大 党校的法学专业教师能否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河北省司法厅:
你厅(1998)4号《关于在电大、职大、党校从事法学教学工作的人员能否申请兼职律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单独设立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党委所属党校在编的法学专业教师,取得律师资格后,可按司法部《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兼职律师工作。
此复。



1998年5月13日

德宏州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6号






  现公布《德宏州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德宏州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
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农业土地开发的重大决策,确保我州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收取,根据德宏州实际,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定为:潞西、瑞丽两市出让土地按每平方米7.5元提取,梁河、盈江、陇川三县出让土地按每平方米4.5元提取,作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缴、管理、使用原则。鉴于德宏农业基础薄弱,地质灾害防治任务重,本着集中全州财力办实事,见实效的原则,州、县市财政部门根据日常办理的出让合同的土地面积,按上述标准,将属于州、县市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不低于70%),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统一纳入州级“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出让金”专户,集中用于全州的农业土地开发和地质灾害防治;将应该缴入省级国库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不高于30%),按就地入库的方式缴入省国库。
  三、所收的州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缴入州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户管理,根据州国土资源局提出的农业土地开发和地质灾害防治经费计划,由州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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