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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企财险扩展地震风险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3:53:53  浏览:99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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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企财险扩展地震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财险扩展地震风险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01]61号

  各保监办、各保监办筹备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口分公司,美国联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2000年末,我会对福建、广东两省企财险扩展地震风险的项目进行了抽样调查,发现被抽查的项目不同程度地存在保单中未单独使用地震险条款,未明确列示地震险费率,未安排商业分保等问题。为切实做好企财险附加地震险的风险防范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保监会《关于企业财产保险业务不得扩展承保地震风险的通知》(保监发[2000]8号)的规定,未经保监会批准,不得擅自承保地震风险。

  二、对于获保监会批准扩展地震风险的项目,各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批文中的有关规定,使用单独的地震险条款,单独列示地震险费率,并合理安排分保。

  三、各公司接到本通知后应对本公司企财险扩展地震险的项目进行自查自纠,并在2001年3月15日前将自查自纠结果上报我会,我会将适时进行抽查。

  对于未按规定承保地震险的公司,我会将视情节,给予取消其一定时期内的企财险扩展地震险的经营权的处罚。

  

  

                        二OO一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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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批准跨省电网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批准跨省电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75年10月17日,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水电部拟订的《跨省电网管理办法》,现批准实施。省内的电网,也可参照这个办法的精神,加强集中统一管理。
水电部和有关省、市、自治区要加强对跨省电网的领导,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抓紧所在地区的电力建设,支持电网的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严格实行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各地区、各部门都要从全局出发,团结治网,维护电网的正常运行,保证重点单位的用电。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水电部负责研究处理。

跨省电网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电力工业的通知》,现规定跨省电网管理办法如下:
一、跨省电网实行以水电部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设电业管理局(网局),作为水电部的派出机构,统一管理处于网内的各省、市、区的电力工业。
省、市、区设电力局(省局)负责管理本省、市、区的电力生产和基本建设工作。省局受网局及所在省、市、区的双重领导。各项业务工作,以网局领导为主。网局所在的省、市、区不另设省局,由网局代行其职能。
地、市设供电局或电业局,由省局和有关地、市双重领导。以省局领导为主。
供电量较大的县设供电局或供电所,受上一级供电局和有关县的双重领导。主要由电网供电者,一般以上一级供电局领导为主。
不论地、市或县,凡在同一供电区内设两个供电部门的,应该合并为一个,统一管理工农业用电,并切实加强农电管理工作。
各级电业机构的名称,应按以上规定统一起来。
原由网局直接管理的发、供电和基本建设单位,仍由网局直接管理。
二、网局对全网实行统一调度和统一安排检修。骨干电站和枢纽变电所,由电网直接调度。其余按网局的规定,由省局、供电局分级调度。调度人员必须努力提高政治觉悟和技术业务水平,按党的方针政策办事,搞好电网调度工作。各级调度的命令,必须严格执行。不经上一级电业部门的同意,不得变动。
三、计划、财务、劳动、物资管理,由网局综合归口,统一调配。燃料由网局向国家统一申请和分配,并可跨省调度。电网布局,网局应进行统一规划。对发、供电量,以及各项经济指标,网局应在分级考核的基础上,实行全网统一核算。局部利益必须服从整体利益。
四、电业单位的干部由电业部门分级管理。网局和省局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和调动,由水电部负责和有关省、市、区协商后办理。各发电厂、供电局、电力建设公司、中试所、修造厂等单位的领导干部,由网局、省局负责和有关地方党委协商、请示后办理。网局和省局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进行统一调配。
五、严格执行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电力分配要从全局出发,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各地都要搞好综合平衡。网局要根据电网的发电能力和燃料供应条件,定期与各省、市、区研究,规定分省、市、区的电力供应指标,经水电部报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下达。各省、市、区应按分配的指标,将电力分配到各地、各企业。对国家指定的重点企业,省、市、区要规定分配指标,戴帽下达,以保证生产任务的完成。各地、各企业都要严格按分配的指标用电。
用电单位和发、供电单位,都要发动群众,制订和认真考核耗电定额和节电指标,努力降低产品单耗和厂用电、线损等指标。
电业部门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把发电、供电和用电三者同时抓起来。网局、省局、供电局要对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进行监督。对未经批准而超用者,应按“谁超限谁”的原则,予以扣还。长期超用而说服无效时,为了保证电网的正常运行,电业部门经过事先通知,有权暂停供电。
新增用电单位,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过电业部门批准。
六、确保供电安全,提高供电质量。要做到按五十周波运行,并采取措施,改进电压水平。同时,要制订事故限电顺序,在紧急情况下执行。低周波减载装置和水电机组低周波自动起装置,必须投入使用。广大电业职工要继续发扬高度政治责任感,自觉遵守规章制度,精心维护设备,确保安全发供电。
跨省电网实行统一管理后,各级电业部门要更好地依靠地方党委的领导,团结治网,做好工作。
以上各条规定的精神,适用于各省内电网。这些电网,应在省(区)党委一元化领导下,由省(区)电力局统一管理。不能层层下放。已经下放了的,应该收归省管。


售房人是否应支付中介费之外的劳务费?
作者:刘军

事实经过
甲原系上海A房产经纪公司浦东花木店(以下简称“A公司花木店”)店长,2003年5月份辞职。乙有一套房屋准备出售,乙与甲原来有些熟悉,经甲介绍,乙于2003年10月将其房屋在A公司花木店挂牌出售。挂牌后,A公司花木店工作人员及甲多次带客户看房,最后丙看中了房屋。2004年2月,乙丙双方在A公司花木店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73万元,首付款30万由甲代乙向丙收取,乙为此还专门写了一份授权委托书,内容为“乙就某某房屋出售事宜全权委托甲处理”。余下43万元房款由丙向银行申请贷款,由A公司监管,在房地产证过户后由A公司代丙交给乙,双方同时委托A公司办理产证过户手续,为此,乙丙双方各自与A公司签订一份居间协议,约定中介费用为房款的1%,各自支付7300元。嗣后,丙按照合同及乙的委托书将30万元首付款交给甲。2004年5月,在A公司的协助下,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A公司代丙将余下43万元房款交给乙。但甲未将30万元首付款全部交给乙,扣留3万元房款,其理由是3万元是其劳务费,并称乙曾向其表示,该房屋只要卖70万元即可。乙向甲追讨房款不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支付3万元房款。
律师说法
本案带有一定的普遍性,法律关系也有些复杂,现一一评述如下:
1、乙系居间合同关系,A公司已经履行合同义务
乙与A公司签订有居间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A公司主要义务是介绍购买方,监管40万房款、办理产证过户手续,A公司已经履行了居间合同义务。
2、A公司对甲扣留乙的房款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甲原系A公司花木店店长,这就很容易让人理解为甲的行为就是A公司行为。但由于乙的委托收款的委托书是委托甲,而非委托A公司,且乙与A公司的居间合同约定的A公司的义务不包括监管首付款,故甲扣留3万元房款不能认定为A公司行为,A公司无需承担甲扣留3万元房款的法律责任。
3、乙是否应付给甲3万元“劳务费”?
甲乙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即乙是委托人,甲是乙的受托人或者说是代理人。委托事项即代为收款,仅代为收款这一项劳务,甲认为3万元房款系劳务费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此外,买房人包括丙均系从A公司花木店得知该房源,甲只是陪同花木店工作人员一道看房,并非单独为乙寻找买家提供劳务。至于甲提出,乙曾表示房屋售价只要达到70万元即可,故3万元属于甲,则由于乙不予认可,又缺乏书面证据,该主张不予支持。所以,甲认为3万元房款系劳务费的主张没有法律根据,甲应将3万元房款返还予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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