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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8:41:41  浏览:89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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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二、将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的“没收销售收入”的内容,修改为“没收违法所得”。
三、将第三十五条中“处以该批产品总值15%--20%的罚款”的内容,修改为“处以违法所得15%--20%的罚款”。
四、删除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责令暂停生产和销售该产品,经检查产品质量合格后,方可生产和销售”的内容,删除第二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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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10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修改为:“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采矿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部门统一印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地质矿产部门负责颁发和管理。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集体矿山企业最长为五年,个体采矿最长为三年;集体矿山企业、个体进行地下采矿最长为十年。按照规
划设计和矿产储量需要延期继续采矿的,应报原审批的人民政府批准,换发采矿许可证。”
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
三、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后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九、第一、二、三、五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由省、市、县人民政府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
四、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的“国营矿山企业”、“国营矿山”、“国营矿区”一律修改为:“国有矿山企业”、“国有矿山”、国有矿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0月30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循环经济统计与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循环经济统计与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年5月25日)
深府办〔2007〕83号

  《深圳市循环经济统计与核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循环经济统计与核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循环经济统计与核算的方法与标准,收集整理与核算循环经济基础数据,提供宏观管理和决策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决定》(深发〔2006〕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循环经济统计与核算的范围
  循环经济统计与核算范围为《循环经济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涉及的发展循环经济软、硬基础环境建设和经济发展、社会生活、政府建设、资源效益、环境效益、生态安全等方面指标。
  第三条 循环经济统计与核算的方法
  (一)建立全面调查与非全面调查相结合的统计调查制度。根据《循环经济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国家有关部委相关统计报表制度,制定深圳市循环经济统计调查制度。法律法规对制定统计调查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建立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各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负责循环经济统计调查任务的组织实施,定期向市统计局提供本部门循环经济统计资料。
  (三)建立循环经济统计信息系统。构建全市循环经济统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全市各部门循环经济统计信息互通共享。
  第四条 循环经济统计与核算的职责分工
  各相关职能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部门统计职责。市统计局负责总体协调、能源综合统计以及相关统计调查制度的制订,统计数据的汇总和发布工作;市环保局负责环境污染、环境质量等统计;市发展改革局牵头负责节能等统计;市贸工局负责资源综合利用、对外贸易等统计;市水务局负责水资源循环、水环境等统计;市城管局负责绿化等统计;市国土房产局负责建设用地等统计;市建设局负责建筑物能源消耗、燃气供应量等的统计。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区政府按照市政府具体工作方案的分工履行循环经济统计与核算的职责。
  第五条 循环经济统计与核算资料的评估
  由市统计局、发展改革局、贸工局、国土房产局、建设局、规划局、水务局、环保局、城管局等职能部门联合组成评估小组,对进行循环经济统计与核算的统计调查相关数据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第六条 循环经济统计与核算的经费安排
  循环经济统计与核算的调查经费由市区财政分别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第七条 循环经济统计与核算的资料公布
  循环经济统计与核算的资料由市统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的有关规定统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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