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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非法经济组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1:11:06  浏览:98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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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非法经济组织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非法经济组织的通知



1988-12-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非法经济组织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8)第2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年以来,各地发现一些经批准和准登记注册,而以“公司”、“集团”等名义非法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他们往往打着党政机关 、社会团体或领导同志“支持”的幌子,座谈伪造国内外“投”几千万至几百亿美元或人民币的担保书、承诺书、支票、汇票、资金证明和批件、介绍信等,以投资、引进外资,入股、预会款或提供场地、设备,进行招摇撞骗、投机倒把等违法犯罪活动。由于一些单位、部门警易性不高和“致富”心切,也有个别领导干部和离休干部出面说情,致使他们的活动得逞。如最近发现,非法经济组织“中国侨联开发集团筹委会”持伪造的“对外经济贸易部文件”,经珠海市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其分支机构“中国侨联珠海侨资实业集团”登记注册,领取了《营业执照》。随后,又以“中国侨联珠海侨资实业集团”为合营中方(合营中方为香港高成贸易公司),经海南省经济监督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准合资企业“中国侨联海南国际投资集团”记注册,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业》。还发现一些非法经济组织持造或伪造的我局《核准登让通知书》、中央领导同志的“题词”、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批件等,在各地招摇撞骗,企图登记注册爬上“合法”的外衣。黑龙江省、北京市、南京市、敦化市、湖南省上衡山县、沈阳市和平区等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抵制了他的活动。目前,这类非法经济组织活动频繁,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为了治理经济环境,整经济秩序,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对非法经济组织严加查处,坚决取缔。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清理整顿公司和各项业务工作,调查非法经济组织的动情况。发现线索的,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深入调查。

二、由于这类非法经济组织大多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一有风吹草动就可能携款潜逃,如采取一般的取缔措施难以收到实效,反而会给追索欠款和抓获犯罪分子增加困难。因此,在工作方法上应先集证据材料,对其中有诈骗、招摇撞骗、投机倒把、伪造有价证券或伪造造公文、证件、印章等违法犯行为的,要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同时冻结其银行帐户,防止其携款潜逃或转赃款。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司、企业的登记申请,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施行细则》和有关规定严格审,不符合怎么样件的一律不予登记注册。申请登记所提交的主要文件、证件(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资金信用证明、证明或者资金担保;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证明;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隶属企业的执照或者副本;许可证、批准证收等)必须是原件,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存档时除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对上述文件、证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凡申请登记的企业名中带有“中国”、中华”字样的,一律报国家工商行政管一局核准。

四、请海南省和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立即将“中国侨联开发集团”伪造公文、营业的犯罪活动通报公安机关,建议追究作安人员的责任;中央电视台销“中国侨联珠海侨资实业集团”和“中国侨联海南国际投资集团”的营业执照,收公章、执照和全部副本,通知银行冻结其所有户;并对为其登记注册的全部经过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将检查结果和上述企业的登记档案于今年12月20日前报送我局。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市、经济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抓紧部署,并于1989年1月10日产把查处非法经济组织的情况报送我局(并附各地准登记带“中国”、“中华”字样的企业名单)。如发现非法经注济组织或其分支机构已经骗取了营业执照的,请立即将情况和企业登记案一并报送我局。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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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樊市市区除四害实施办法》的决定

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


襄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31号



  现公布《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樊市市区除四害实施办法〉的决定》,自2013年8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别必雄



2013年8月20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襄樊市市区除四害实施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襄樊市市区除四害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标题修改为:“襄阳市市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实施办法。”
  二、将办法中“四害”一词修改为“病媒生物”;将“除四害”一词修改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下列生物:
  (一)蚊;
  (二)蝇;
  (三)蟑螂;
  (四)鼠;
  (五)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四、将第十条修改为:“卫生、文化、质监、工商、食药监、建设、城管、房管、农业、水利、林业、教育、交通和民航、铁路等部门及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和组织市区医疗卫生机构、文化娱乐经营场所、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业、公共排水排污设施、垃圾处理场(站)和公共厕所、公共绿地、住宅小区、农田、沟渠、林场、学校和托幼机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



  五、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食品、餐饮、卫生等相关许可事项时,应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提供应有的预防控制病媒生物设施以及生产经营场所病媒生物密度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等相关资料,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应条件。”
  六、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杀鼠剂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非法物品,并依法处以销售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决定2013年8月20日之日起施行。
《襄樊市市区除四害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款顺序和文字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印发《惠州市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资金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惠州市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资金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府〔2007〕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惠州市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资金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惠州市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资金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规范土地补偿支出的审核程序,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是指市、县(区)政府依法征收、征用、收购、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储备或用于出让,对被征收、征用、收购、收回土地使用权人及其利益关系人给予合法的补偿,并对土地进行清理等所发生和支付的相关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区)政府对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的管理。
第四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据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编制年度土地储备和出让计划、资金预决算书与宗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安置方案;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决算和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资金的审核、支付及管理;同级审计部门负责对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过程及其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并建立审计抽查工作制度。
第五条 年度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纳入市、县(区)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每年第三季度,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年度土地征收、征用和盘整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每年度终了,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上年度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书和年度土地出让收支决算书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市、县(区)政府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六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国家、省、市、县(区)的有关规定以及年度预算拟定宗地征收、征用或盘整补偿安置方案,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补偿安置方案应全面准确反映土地征收、征用或盘整的各项成本,方案内容应包括宗地情况说明书,补偿安置支出预算(计划),各项补偿标准,以及相关的评审报告和合法、有效的证件与票据。
第七条 宗地补偿安置工作完成后,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实际支出编制宗地补偿安置决算书,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决算书应包括补偿安置支出决算表、决算报告及相关的资料。
第八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征收、征用或盘整土地的相关管理规定,负责对被征收、征用或被盘整方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确认土地面积、土地性质、土地来源、地上附着物的类型、权属和数量,并提出审查意见。在审查中需要评估的事项,由市、县(区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第九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核实的结果,在与被补偿方充分协商后,拟定补偿安置方案。
补偿安置方案应按相关的规定标准制定:
(一)补偿支出按国家、省、市、县(区)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测算;
(二)开发支出按相关政策确定的标准计算的实际发生额测算;
(三)税费支出按国家和省有关征收标准测算;
(四)利息支出按国家规定利率测算;
(五)对没有具体标准的,应给予说明。
第十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书面审核。审核内容应包括:
(一)补偿项目是否真实;
(二)补偿依据是否合法、合理、完整;
(三)补偿金额是否依照规定的标准测算;
(四)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五)对补偿安置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报送审核的补偿安置方案审核完毕,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联合报本级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严格按照本级政府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不得支付无预算、超预算的土地补偿项目。
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省对补偿安置标准发生调整变化或其他因素的影响,造成实际补偿安置支出与原补偿安置方案出入较大时,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书面提出调整意见和说明,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对土地征收、征用和盘整补偿项目(含土地使用权、工程投入、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补偿项目)中的评审事项,应建立委托评审制度及评审结果确认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补偿资金的管理及支付程序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以及《惠州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惠府〔2005〕14号)、《惠州市征地预存款管理办法》(惠府令第35号)执行。
第十六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对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方案的审核、实施和资金的安排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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