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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条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4:55:20  浏览:84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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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条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

国务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条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函〔2004〕2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

你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条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家计生委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对发生在1990年3月29日的从宏香事件没有溯及力,繁昌县卫生局不宜受理从宏香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争议处理的申请。根据国家计生委于1990年9月12日发布的《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试行)》与《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所定并发症级别或者处理方式方法有不同意见,可以向省计划生育部门再次申请并发症鉴定,或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附: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条有关问题的函

(2003年12月2日 卫法监函[2003]288号)

国务院法制办:

近日,我部收到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条如何理解执行的请示》(卫办秘[2003]563号),反映芜湖市繁昌县新林乡政府与计生部门组织该乡卫生院在村民从宏香家中为其实施计划生育绝育手术,后发生争议。为此,繁昌县、芜湖市计划生育科技专家委员会先后三次对其进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为节育手术并发症(三等),现从宏香向繁昌县卫生局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争议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服务的机构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但是,其中不属于医疗机构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受理、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和赔偿调解的职能;……”。条款中没有规定县级以下有关机构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争议时的受理管辖部门,特对此请示。

请予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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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繁荣商贸中心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繁荣商贸中心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9年4月20日)

  衡水市商贸中心已于1998年10月建成并交付使用。为了规范和加强商贸中心的管理,给进驻商贸中心的客商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使商贸中心尽快繁荣起来,经市政府研究,特做如下规定:

  一、成立商贸中心管理机构

  1、市政府成立商贸中心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贾彦明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李英鸣、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卢援助同志和市国税局局长郭富霖、市地税局局长赵砚台、市房管局局长董书乾、市工商局局长尚俊廷、市公安局副局长刘广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尽忠尽职长牛仁兰、市卫生局局长万锡福、市文化局局长侯炳寅、市广播电视局局长柴冠景、市物价局局长朱志弘、市防疫站站长孔昭芳、市工商局桃城分局长边金玉同志担任。

  2、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委员会,对商贸中心实行统一管理。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工商局桃城分局局长边金玉同志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工商局桃城分局副局长杨广才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城建局城管大队副大队长张长路同志担任。

  3、管理委员会按照精干、高效、统一的原则组成,暂设一室八所,即:办公室、工商行政管理所、国税所、地税所、公安派出所、卫生防疫所、质量技术监督所、物业管理所、文化音像管理所。

  上述单位除物业管理所外,均为有关部门的常设派出机构。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选派工作人员,其人、财、物权均由原单位负责。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安排办公地点。各派出机构在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依法独立开展工作,独立行使职权。因机构改革或其它原因在商贸中心暂时不艰设立独立的常设机构的部门,也要指定某一具体单位和指派专人负责商贸中心的管理工作相对独立地行使职权。

  4、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做好组织、协调、指导工作统一管理商贸中心的有关事宜,维护商贸中心正常的经营秩序,促进商贸中心的繁荣。各派出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贯彻落实市政府对商贸中心的优惠政策为进驻商贸中心的客商创造一个宽松的经营环境。管理委员会和各派出机构的人员要尽快到位,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5、除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以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随意进商贸中心实施管理。如确需进入的,必须事先征得管理委员会同意,并由管理委员会派员协助工作。涉及收费、罚款的,必须持《收费许可证》、《罚没许可证》和商贸中心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二、继续落实市政府关于繁荣商贸中心的有关优惠政策

  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衡水市人民政府已于1998年4月29日公布了关于繁荣商贸中心的一系列优惠政策,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为了进一步鼓励市内外商户、居民到商贸中心购房、经商、兴业,市政府再次重申:

  1、购房者自1998年11月至2000年10月两年期间,免收物业管理服务费。

  2、购房经商者,自1998年11月至1999年10月期间,免收工商管理费;1999年11月至2000年10月期间减半征收工商管理费。

  3、购房者,购房款每5万元准办河北省地方城市户口一人。

  4、购房户子女上学入托,按本市居民对待。

  5、购房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免收产权产籍登记费、丈量费。

  6、购房经商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自1998年11月至2000年10月期间,免收登记费。

  7、衡水市区居民购房资金不足者,可用新购买的商贸中心房屋作抵押,向城市信用社申请办理购房总价50%以下的贷款。

  此外,卫生防疫、质量技术监督、广播电视、文化、城建、环保等部门的收费,自1998年11月至1999年10月期间,免收管理费;1999年11月至2000年10月,减半征收管理费。卫生防疫部门在颁发许可证、健康证时,只收工本费和体检费,免收其它费用。

  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促进商贸中心的繁荣

  衡水市地处京九铁路和石德铁路交叉口,发展商贸企业,繁荣衡水市场,对于创造就业机会,促进社会稳定,改善和衡水形象,增强衡水市对周边地区的辐射和带动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促进商贸中心的繁荣与发展,不仅是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也是各部门共同责任,需要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物价、财政、监察等部门要继续加大治理“三乱”的力度,清理收费项目,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在商贸中心搞“三乱”。各有关部门都要从大局出发,从我市人民的长远利益出发,积极支持商贸中心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共同为商贸中心的繁荣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吉林市市树市花使用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市树市花使用管理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2000年5月1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使市树、市花更具有我市特色,树立我市的城市形象,提高城市品位,激发全市市民热爱家乡、建设家乡的热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树、市花是具有我市特色,为城市绿化采用的植物材料,是城市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各单位及全体市民应积极种植和自觉爱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四条 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应尽可能多地使用市树、市花。
第五条 市、县(市)、区级政府所在地、宾馆、车站、机场、单位、庭院等场所,都应把市树、市花作为主要植物进行栽植。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不得栽植带有病虫害的市树、市花。
第七条 各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树、市花的养护管理,增强市树、市花的观赏性,发现病虫害等应及时救治。
第八条 园林绿化科研单位应对市树、市花做好研究工作,提高我市市树、市花的质量。
第九条 对损坏市树、市花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城管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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