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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意见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31:06  浏览:98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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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意见书

1996年2月13日 证监发审字[1996]1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报送的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发行的材料收悉。根据广州市人民

政府《关于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发行公众股(A)股问题的批复) [ 穗府函

(1995)123号]、《关于追加A股规模问题的批复》[穗府函(1995)175号]、广州市人

民政府《关于同意将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复审的批复)[穗府函(1995)150号]、《关于复审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的再请示》[穗府报(1995)104号]、 广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

员会《关于同意设立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000万股(

含1686.3万原内部职工股),每股面值一元。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向已选定

的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该公司已托管但尚未获得发行额度的813.7万内部职工股,按现有规定,

自新股发行之日起期满三年后,方可上市流通。

  三、该公司由国家持有的股份和法人持有的股份在国家有关规定和具体的管理

办法公布实施前,暂不上市交易.

  四、在股票公开发行前,应将具体的股票发行方案报送我会,经审核批准后组

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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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有关问题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有关问题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近年来,我国演出市场规模稳步增长,演出产品日益丰富多样,在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新的演出业态、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也对演出市场管理和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演出市场管理,促进演出市场的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音乐节等节庆类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申报与运作
  (一)音乐节等节庆类营业性演出活动(以下简称“节庆演出”),是指冠以“节、周、月、季”等字样,演出场次3场以上、持续时间1天以上的主题性演出活动。
  节庆演出应当由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的演出经营主体举办,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得主办或者承办节庆演出,不得直接参与投资节庆演出;节庆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举办节庆演出应当将整体方案报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以“节、周、月、季”等名义进行宣传。
  (二)节庆演出过程中通过网络直播、转播等方式与观众互动的,应当由具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负责提供网络服务;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于演出活动举办3个工作日前,将演出现场播放的视频资料和网络互动方案报送演出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三)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文化行政部门核准的演出人员和演出内容组织演出;指定专人负责现场巡查,落实安全应急措施;积极配合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现场监管。
  (四)演出举办单位要创新思路,丰富节庆演出内容与形式,完善演出活动市场运作方式。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促进节庆演出与当地文化、旅游资源的深度融合,加强区域内节庆演出的统筹协调,引导节庆演出特色化、品牌化发展。
  二、严格演出票务经营单位的市场准入与监管
  (一)演出票务经营是演出营销的重要环节,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票务代理、预订、销售业务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规定,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于2012年3月30日前到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票务代理、预订、销售业务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演出票务经营单位应当核验演出活动的批准文件,不得擅自预订、销售未经审批的演出活动门票;应当与演出举办单位签订票务销售合同,公开不同票价的座位区域及可售数量;不得对演出活动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演出票务经营单位预订、销售未经审批的演出活动门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照《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明确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义务与责任
  (一)为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所的,应当核验演出活动的批准文件,并建立现场演出日志。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现场巡查,对演出活动中有《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的,主动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未及时报告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依照职权予以处罚。
  (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研究制定服务演出市场发展的政策与措施
  (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各类演出区域联盟、演出企业联合体、演出院线等行业合作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合作机制在资源共享、风险共担、降低演出成本、防范恶性竞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形成高效的演出市场运作机制与合理的演出市场定价机制,扩大演出文化消费。统筹协调演出交易会、博览会等会展活动的布局和时段,研究制定具体措施,以培育满足区域市场需求为核心,强化地方性会展活动的交易功能,以示范引导交流为核心,提升全国性会展活动的影响力。大力推进演出与网络、旅游等领域的深度融合,拓宽演出市场新空间。
  (二)加强演出行业协会建设,指导行业协会推进演出市场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建设,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健全以演出经纪人为主体的演出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和培训机制。
  (三)文化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提升服务水平和效率,规范和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要通过举办演出法规培训、经营管理培训、演出市场案例研讨等活动,培养适应演出市场发展需求的复合型人才。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应当参加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提高法制意识和经营管理能力。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1996年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
一、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直接关系到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成败,要进一步全面推进。
二、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不作财政预算资金,不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三、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一)职工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抵押贷款;(二)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建设专项贷款;(三)单位购买、建造职工住房专项贷款。在满足支付需要和安排以上贷款后,可用于购买国家债券。
四、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或住房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房改领导小组或房委会)由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单位的代表组成,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使用的有关制度和政策;审批住房公积金的年度归集、使用计划和发展规划;审议确定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依法管理住房公积金的独立事业单位。管理中心受当地房改领导小组或房委会的直接领导,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独立核算。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执行房改领导小组或房委会决定的有关事项。管理费用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房改领导小组或房委会审核,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从沉淀在银行的资金所获利息中支出。
六、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受托银行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城市原则上委托一家银行办理。管理中心经当地人民政府授权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凡委托银行归集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手续费率一般按当年住房公积金归集额的0.5%确定。贷款手续费率按不高于贷款利息收入的5%确定。
七、受托银行负责:(一)为管理中心开立住房公积金存款户、委托贷款户和结算户;(二)协助管理中心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三)承办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受委托银行根据房改领导小组或房委会审定的使用计划按期拨付资金,对不符合使用方向的,受托银行有权不予办理。
八、住房公积金实行低存低贷原则。
当年归集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本息暂按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专户内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上年结转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的基础上加规定利差:单位住房贷款利率(按季结息),3年以内加1.8个百分点,3年以上至5年加2.16个百分点,附加还本宽限期的,每年宽限期另加0.18个百分点;无贷款抵押的,另加0.99个百分点。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利率(按月或按季结息),5年以内加1.8个百分点,5年以上至10年加2.34个百分点,10年以上至15年加2.88个百分点,15年以上至20年加3.42个百分点。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利率,随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调整。
九、住房公积金的净收益由管理中心集中管理和使用,并建立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的动用必须经房改领导小组或房委会严格审核、批准。
十、管理中心须建立、健全内部的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和个人查询系统,逐步实现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电算化、科学化。
十一、管理中心按季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房改领导小组或房委会报送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改领导小组或房委会汇总后按季报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十二、未经房改领导小组或房委会批准,管理中心不得擅自动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不得用住房公积金及其收益为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
十三、对宣告破产的企业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和所欠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国家有关规定优先予以偿还。
十四、各市(县)财政部门行使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职能。房改领导小组或房委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和预算、决算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管理中心要定期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管理中心进行审计。
十五、管理中心要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对帐制度,并定期公布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十六、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住房公积金,凡截留或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限期归还,并按截留或挪用公款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惩处。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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