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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假期、公休日学校体育场地向学生开放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4:41:14  浏览:80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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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假期、公休日学校体育场地向学生开放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假期、公休日学校体育场地向学生开放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为了充分利用学校体育场地,给广大学生创造更多体育锻炼的机会和条件,经研究决定,自1999年暑假始,各级各类学校在寒、暑假和公休日期间,体育场地、设施均向学生开放。
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学生开放,涉及到一系列管理和安全问题,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各学校要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教育学生认真遵守,避免出现意外事故。在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和实施办法时,应注意以下五个方面:
一、要保证学校有计划的各项活动的正常进行(如课余运动训练、竞赛活动等)。
二、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管理,并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以确保学校的正常秩序与安全。
三、要特别强调学生的安全问题,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患于未然。
四、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学生开放不得以赢利为目的。涉及收费问题应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五、要加强宣传教育,使社会各界,特别是家长、学生都理解、支持这项工作。
假期和公休日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学生开放,是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必要措施,望各地各校重视此项工作,在施行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管理办法,给学生提供更多更好的锻炼机会和锻炼条件。



199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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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厦门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82年4月5日福建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令和《福建省厦门经济特区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特区企业在开业前应向特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注册证书或营业执照;未经登记,没有领取注册证书或营业执照者,不准开业。
第三条 特区企业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
(一)特区管委会批准文件;
(二)企业各方签定的协议、合同和企业章程的中外文副本;
(三)客商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有关证件。
第四条 特区企业申请登记时,应填写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登记的主要项目:①企业名称,②地址,③生产经营范围,④生产经营方式,⑤注册资本及合资、合作各方的份额,⑥董事长、副董事长,⑦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厂长、副厂长,⑧职工总人数,外籍职工人数,⑨批准文件的
机关、文号和日期。
第五条 外国企业、华侨企业和港澳企业在特区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向特区管委会申请,从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内,持批准文件和企业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有关证件,以及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授权书,向特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领取登记证。未经批准、登记的,不得开展常驻业务活动。
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在一年以上的,每年办理一次登记手续。
第六条 特区企业和常驻代表机构从领取注册证书(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之日起,即告成立,其正当的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保护。
第七条 特区企业和常驻代表机构应持注册证书(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向中国银行或经我国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开户,并向特区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
第八条 特区企业迁移、转产、增减或转让注册资本、延长合同期限、变动登记项目时,常驻代表机构要求变更机构名称、负责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时,均应经特区管委会批准,并向特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发营业执照或登记证。
第九条 特区企业和常驻代表机构在办理登记和变更登记,以及换发登记证时,均应缴纳登记费或变更登记费,其金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标准,给予优惠。
第十条 特区企业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满,或提前终止业务活动,均应经特区管委会批准,并持债务、税务和其他有关事务清理完毕之证明,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缴销注册证书(营业执照)或登记证。
第十一条 特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特区企业和常驻代表机构的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视其情节分别处以警告、罚款、责令停业,直至吊销注册证书(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的处分。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82年4月5日起施行。



1982年4月5日

公安部第十一局关于刑满留场就业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摘录)

公安部第十一局


公安部第十一局关于刑满留场就业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摘录)
公安部第十一局

江苏省公安厅劳改局:
……经与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研究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对刑满留场就业人员,转为国家固定职工的,应享受国家职工的各项待遇。工龄从刑满留场就业时算起。原有地、富、反、坏帽子或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未到期的,从摘帽或剥夺政治权利期满之日计算工龄。
二、对过去解教留场的就业人员,转为国家固定职工的,工龄应从解教留场时算起,对其中原是国家职工在劳教时未开除公职的,应与劳教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但劳教期间不计算工龄。



1981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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