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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中小企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1:23:44  浏览:99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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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中小企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中小企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04年10月2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直属机构:
《太原市中小企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太原市中小企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04〕21号),太原市乡镇企业服务中心(太原市民营经济发展局)更名为太原市中小企业局,为正县(处)级建制,是市政府指导、协调、服务全市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直属事业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原市乡镇企业服务中心(市民营经济发展局)的全部职能划入市中小企业局。
(二)原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指导、服务职能划入市中小企业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扶持全市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组织或参与起草有关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研究拟定全市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和推进中小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全市农副产品加工业发展;指导全市中小企业发展园区建设。
(三)监测、分析、预测全市中小企业运行态势,编制并组织实施中小企业近期发展调控目标和措施,指导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指导全市各类中小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指导中小企业融资上市工作;促进建立和发展中小企业产权及相关要素市场,指导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建立和完善创业辅导体系,改善创业环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再就业工作。
(五)对全市各种经济成分的中小企业实行宏观指导、协调服务,规范企业行为;研究提出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指导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开发等工作;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支撑体系,指导中小企业创新基地建设,推动中小企业信息化工作;参与指导、管理民营科技企业,向有关部门推荐、申报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
(六)研究提出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有关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政府扶持中小企业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建议,负责市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省级财政扶持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乡镇企业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参与省级基本建设资金、技改资金、能源基金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有关中小企业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并向有关部门推荐、申报相关资金项目。
(七)指导全市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教育培训及人才、智力引进工作;指导全市中小企业外事、外经、外贸工作;组织中小企业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中小企业外资引进、利用工作。
(八)指导全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创业辅导体系,改善创业环境,促进和扩大就业;指导、规范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各类中介组织的工作,扶持各类公益性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协调落实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份额的有关工作。
(九)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中小企业环保节能、环境监测、安全生产、劳动用工、职业卫生、质量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
(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中小企业党建、工会等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本系统各类协会、学会和社团工作。
(十一)承担太原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中小企业局设置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处理机关日常工作;承办机关文秘、信息、宣传、督查、档案、机要、信访、提案、保密及机关后勤行政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全市有关发展中小企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监督检查有关发展中小企业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研究提出有关扶持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的综合性政策建议;指导各类中小企业改革,引导中小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建立和发展中小企业产权及相关要素市场,指导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上市工作;指导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督促中小企业依法经营,维护其合法权益;指导本系统各类协会、学会和社团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
研究提出中小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目标;研究提出中小企业扶持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负责省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和省级财政有关专项扶持资金、省级基本建设资金、技改资金和能源基金等其它有关中小企业扶持资金的项目管理和初审、申报;指导中小企业的外事、外经、外贸工作;组织中小企业开展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参与组织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承担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组日常工作。
(四)产业指导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研究提出中小企业产业发展方向、重点和有关政策,指导中小企业产业结构和布局结构调整;指导全市农副产品加工业发展;指导地区间、企业间的协作联合,组织开展招商引资、产品展销等活动;指导全市中小企业发展园区建设;负责中小企业类型划分和认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中小企业环保节能、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等工作;负责管理市副食品基地建设基金。
(五)经济监测处
监测、分析、预测全市中小企业运行态势和发展特点,组织对中小企业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对策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中小企业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小企业统计数据、报表的汇总、分析和经济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工作;研究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创业辅导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创业辅导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再就业工作。
(六)科教质量处
研究提出全市中小企业职工和企业管理人员培训政策和措施,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中小企业人才开发、引进以及职工教育、职称评审、技术进步、产品开发等工作;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支撑体系,指导中小企业创新基地建设,参与中小企业新技术、新产品鉴定有关工作和重大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组织开展国际、国内技术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小企业产学研联合工作;参与指导、管理民营科技企业,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申报工作;配合做好中小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七)融资财务处
研究提出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有关重大问题;指导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工作,引导、推动民间资金和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中小企业;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信用征集及评价体系;指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引导规范信用担保行业发展,制定并实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支持计划;协调落实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份额的有关工作。
(八)人事处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中小企业党建、工会等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干部人事工作;负责本系统出国人员政审工作。负责机关和老干部党群工作。
(九)离退休人员管理处
负责原市乡镇企业管理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政治活动、医疗保险、生活福利等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太原市中小企业局机关核定全额事业编制37名(含工勤人员4名、离退休管理人员3名),人员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正副处长15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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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中国纺织总会关于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中国纺织总会


劳动部、中国纺织总会关于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中国纺织总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纺织(轻)工业厅(局、总会、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将纺织行业作为国有企业改革与解困突破口的部署,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年度分流安置任务。根据中央提出三年压锭1000万,分流安置120万下岗职工的目标,纺织总会决定,在两年内基本完成下岗职工分流安置的任务。1998年分流安置下岗职工60余万人,1999年分流安置下岗职工50万人,2000年分流安置下岗职工10万
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纺织部门要将分流安置任务分解落实到企业,具体分流安置指标见附表。
二、各地纺织主管部门要制定详细的下岗分流,实施再就业工程的计划。职工下岗分流要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先易后难,精心安排,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对于下岗的困难职工,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解困工作责任制,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同时,积极落
实各项促进再就业的政策措施。各地成立的压锭小组,在负责压锭核实、监督工作时,要首先检查职工下岗分流安置情况,督促和落实分流安置计划。
三、要充分有效地使用压锭补贴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和为安置下岗职工兴办的第三产业。
四、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分流安置下岗职工。要利用现有的场地、设施、技术,发展三产和多种经营项目;要结合企业结构调整和重组,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要创造条件,对下岗职工在行业、企业间进行余缺调剂,积极组织跨行业、跨地区的劳务输出,分流安置下岗职工。有压锭任
务的企业,在新上项目需要招工时,三年内原则上不得使用农民工,不再分配农转非指标。
五、充分发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作用。各地纺织主管部门要按照劳动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在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的通知》(劳部发〔1997〕252号)精神,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对下岗职工实行托管。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在原劳资部门或
劳动力管理部门的基础上建立,不再单独设立机构。所需经费由政府、社会、企业共同承担。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人员的有关费用,不能从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运作经费中列支。
六、劳动部门要加强对纺织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的指导,与纺织部门密切配合,抓好试点,总结经验。要把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作为促进再就业的重点,优先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转业转岗培训等方面的服务。职业介绍机构设专门服务窗口,有专人负责,与纺织
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尽快实行计算机联网。要加强对纺织行业下岗职工的职业指导,帮助其了解就业形势和政策,转变观念,树立自强自立、竞争就业的意识。要指导用人单位,合理确定招工标准和条件,尽量多地招用纺织行业下岗职工。劳动部门要对纺织行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的再就业
服务。
七、大力开展转业转岗培训。贯彻落实劳动部《“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劳部发〔1998〕36号),把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作为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重要内容。劳动部门、纺织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纺织行业下岗职工的培训需求情况进行调查,普遍开展职业指导
,根据市场需求和其特点,确定培训项目,制定培训计划,着力开展适应性职业技能培训。同时,可以对准备自谋职业,特别是有创办小企业意向的职工,开始创业能力培训。纺织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充分利用现有培训设施和师资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再就业服务中心要指定专人
负责培训工作,要将再就业培训计划与分流安置计划相衔接,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措施和办法。劳动部门要指导就业训练中心和技工学校,积极承担再就业培训任务,优先对纺织行业下岗职工提供培训服务。所需费用,应从职工教育费中支付,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的培训,可从拨付给中
心的有关费用中支出。
八、依法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有压锭任务的困难企业,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下岗职工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
九、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政府救助、企业内部退养的办法,解决部分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有压锭任务的困难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问题。所需经费由政府、社会保险机构和企业各三分之一的办法筹集,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社会保险机构全部承担。
三年内对有压锭任务的纺纱和织布工种中,工龄满20年以上,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技能单一、再就业确实困难的下岗职工,实行提前退休。退休金要适当降低标准,所需养老金由社会保险机构承担。
十、要充分利用国家及财政、税务、银行、工商、土地等有关部门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制定的工商登记、税费减免、资金支持的优惠政策。纺织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争取政策,劳动部门要督促检查相关政策的落实。



1998年2月5日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有关民族乡称谓的通知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有关民族乡称谓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

  民族乡是在我国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的乡级行政区域。由于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域较小、人口较少,不宜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宪法规定通过设立民族乡的办法,使这些少数民族也能行使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补充形式,其称谓具有严格的法定规范性。《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规定,民族乡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以地方名称加民族名称确定。比如:北京市朝阳区常营回族乡、天津市蓟县孙各庄满族乡等。

  准确、规范地使用民族乡的称谓,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但目前在一些地方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网站上不恰当地将民族乡称为“民族自治乡”。

  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请各地民族工作部门尽快积极协调相关主管部门,对本地区范围内各级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网站等进行全面检查,及时纠正对民族乡的不规范提法,引导社会各界准确地使用民族乡称谓。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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