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则》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8〕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长沙市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以网上挂牌方式出让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网上挂牌出让),是指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市、县(市)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系统(以下简称网挂系统)发布挂牌出让公告,并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网挂系统上发布,通过互联网利用网挂系统接受竞买人的竞买申请、报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网上报价结果或者网上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四条 网上挂牌出让由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县(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承办。
网挂系统和硬件设备的管理维护由市、县(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并由信息中心保证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通过网挂系统参加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第六条 网挂系统由信息发布、竞买申请、网上报价、网上限时竞价、结果公示等部分组成。
第七条 知晓申请人、竞买人信息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协议负有保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与申请人、竞买人和系统有关的信息。
第二章 挂牌信息发布
第八条 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应在市、县(市)国土资源网站、网挂系统和国土资源有形市场的电子显示屏同时发布,同时还应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和报刊等媒体公开发布。
出让宗地交易条件及相关信息应当在网挂系统上同步发布。
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可以是单宗地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地的联合公告。
第九条 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应当至少在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十条 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
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网上挂牌截止时间少于20日的,网上挂牌时间相应顺延。
第十一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在网上浏览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信息,亦可现场踏勘网上挂牌出让宗地。
第三章 竞买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取得有效的数字证书参与申请和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数字证书的服务机构应具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资质证书。
网挂系统采用的数字证书,其服务机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确定。
遗失密码、数字证书的,应当及时到原办理机构挂失并重新申领。
第十三条 在宗地竞买申请之前,申请人应当详细阅读网上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出让须知、出让宗地相关信息及交易条件。
申请人对网上挂牌出让相关文件有疑问的,可向交易中心咨询。
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挂牌文件及宗地现状无异议。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竞买宗地的,应按网挂系统要求填写真实有效的申请人身份等相关信息并向网挂系统提交申请书;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对宗地进行联合竞买的,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联合竞买各方的相关信息和各方的出资比例。申请人竞买多宗土地,应当分别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根据网挂系统生成的随机保证金账号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应当以申请人的身份交纳;每笔竞买保证金只对应一块竞买宗地,需竞买多个宗地的,须分别交纳竞买保证金。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了竞买保证金至指定账户的获得竞买资格。申请人没有按时交纳竞买保证金,或未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的,均不得参与网上报价。
第四章 网上报价
第十六条 竞买人通过网挂系统进行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报价应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规定的增价幅度;在报价期内,可多次报价。符合条件的报价,网挂系统予以接受,并即时公布。
第十七条 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回。
第十八条 在挂牌期限截止前,竞买人应当进行至少一次有效报价,方有资格参加该宗地的网上限时竞价。
第十九条 依规设定的网上挂牌出让宗地出让底价,应于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内,在监察人员的监督下输入网挂系统。
第二十条 挂牌期限届满,经网挂系统询问,有竞买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网挂系统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通过网上限时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期限届满,经网挂系统询问,无竞买人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网挂系统显示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第五章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网上限时竞价,是指在规定的挂牌期限届满,经网挂系统询问,有竞买人愿意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以高于当前最高报价一个增价幅度的价格为竞价的起始价组织网上限时竞价,并按出价最高者得并最高报价不低于底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二条 挂牌期限截止后,竞买人应当在4分钟内作出是否参加网上限时竞价的决定并提交网挂系统,超过4分钟未提交的,则不能参加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三条 网上限时竞价程序:网挂系统以4分钟倒计时为竞价时限,如在4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网挂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再顺延4分钟。
每次4分钟倒计时的最后1分钟内,网挂系统出现该宗地网上限时竞价即将截止的三次提示。4分钟倒计时截止,网挂系统将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并显示最高报价、底价及出让结果。
第二十四条 网上限时竞价中无人报价的,以挂牌期限内网上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低于宗地网上挂牌出让底价者除外。
第六章 其他规则
第二十五条 竞得人应当在网上挂牌出让结束后1日内从网挂系统上在线打印《成交确认书》,并在竞得人栏签名、盖章。
竞得人为联合竞买人的,网挂系统将根据竞买申请时填写的资料和网上挂牌出让情况自动生成列明联合竞买人各方名称及出资比例的《成交确认书》。
竞得人应在《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期限内,持《成交确认书》和有关资料原件(含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授权文件、竞买保证金交纳证明、联合竞买文件等)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对无误后,签订书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应当将出让结果通过市、县(市)国土资源网站、网挂系统和国土资源有形市场的电子显示屏等指定场所向社会公布,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60日。
第二十七条 竞得人应按规定交纳交易服务费,该笔费用交易中心可从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其他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应当在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发布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出让公告,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一)司法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要求中止或者终止出让活动的;
(二)涉及宗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宗地价格的重要变动需要重新报批的;
(三)网挂系统因不可抗力、网络入侵等非可控因素,导致网挂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依法应当中止或终止挂牌活动的其他情形。
因竞买人计算机系统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等不能正常登录网挂系统申请、报价、竞价的,后果由竞买人承担,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不中止,也不终止。
第二十九条 中止事项消除后,应在恢复挂牌出让5日前发布恢复网上挂牌出让公告,恢复网上挂牌出让。
第七章 网挂系统管理
第三十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网挂系统管理制度,确定系统管理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网挂系统管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管理工作人员负责监控网挂系统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应按照相关的规程进行操作,并及时上报和详细记录;
(二)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密码及数字证书;
(三)非挂牌报价期间,管理员对网挂系统进行维护时,必须进行详细记录;挂牌报价期间,因特殊原因需登录网挂系统的,必须由监察人员监督并详细记录;
(四)管理工作人员禁止删除日志数据;网挂系统每天定时对数据库进行备份;
(五)申请人、竞买人、竞得人在网挂系统中的所有活动系统将自动记录并保存。网上挂牌中止、终止或者结束后,管理员应将宗地信息、申请人、竞买人、竞得人的网挂系统记录的信息下载打印成纸质文档给交易中心存档;
(六)网挂系统管理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竞买人信息和网挂系统有关应保密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在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中,从挂牌报价期开始至网上挂牌出让结束,应由监察人员对网挂系统服务器进行封闭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与网挂系统相关联的有关银行和数字证书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严格的系统管理制度,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并保守有关秘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竞买人在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
联合竞买人经网挂系统确认竞买资格后所实施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联合竞买人各方承担连带责任。
竞买人的数字证书和密码丢失或被他人冒用、盗用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改变竞得结果,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竞得结果无效,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提供虚假信息、文件或者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第三十七条 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竞得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泄露与申请人、竞买人和系统有关信息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规定的时间以网挂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网挂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财政票据年度检验规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票据年度检验规定》的通知
云财票〔2005〕3号
各州、市财政局,省各委、办、厅、局:
为加强对财政票据的监督管理,保障合法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下发《云南省财政票据年度检验规定》,请遵照执行并及时转发到下属单位。
特此通知
附件:《云南省财政票据年度检验规定》
云南省财政厅
二00五年三月三日
云南省财政票据年度检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行为,严肃财经纪律,落实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领取《云南省财政票据领购证》、使用云南省财政票据的行政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团体、中央在滇行政事业单位、代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及罚没收入的银行(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财政票据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指财政部门依据财政票据管理规定按年度对各单位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验。
当年领取《云南省财政票据领购证》、使用云南省财政票掘的单位,自下一年度参加年检。
第四条省级财政和各州、市、县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年检的主管机关。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负责财政票据年检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年检政策及省级单位财政票据年检,指导各州、市财政部门票据年检。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票据监管机构负责本区域财政票据的年检。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财政部门负责在其属地同级单位的年检或其他检查。
第五条省级单位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单位上一年度使用财政票据的情况进行检查。单位应在4月15日前向财政部门报送年检材料。
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由省级主管部门集中负责年检。
各州、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财政票据年检时间。
第六条年检内容包括:
(一)收费单位领购和使用收费票据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按国家和省级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现象。
(二)收费单位有元建立票据管理制度、在票据登记簿,是否配备专人管理。
(三)费单位收费票据的使用情况
1、收费票据的实物库存数、作废数与票据登记簿记录是否相符。
2、收费票据的使用记录是否齐全,收费票据票面金额与所收资金否一致。
3、填开收费票据内容是否完整、规范,收费印章是否齐全,有无涂改、挖补、撕毁等现象。
4、有无收费票据相互混用或串用现象。
5、有无擅自印制收费票据或买卖、转让、转借收费票据的行为。
6、是否按有关规定保存收费票据及存根,有无擅自销毁票据存根行为。
7、有无收费票据丢失现象,如发生丢失时,是否及时声明作废,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交财政部门备案。
8、有元其他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各项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否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上缴国库)情况。
第七条年检采取单位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单位应对上一年度的财政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做好票据分类和顺号整理工作,将自查情况写出书面材料并填写年检表格,由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财政部门进行年检。
(二)各单位使用财政票据累计超过200本以上的单位,可不带票据而只带自查材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到财政部门进行年检。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到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三)各州、市财政票据年检结束后将年检情况报省财政厅。
第八条票据年检需报送以下资料:
(一)年检报告或自查报告;
(二)《云南省财政票据领购证》;
(三)上一年度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
(四)各项年检登记表,一式二份;
(五)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使用项目审批表;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立项依据及批准文件。
第九条年检合格单位,在《云南省财政票据领购证》票据检查记录栏中盖年检戳记;不合格单位亦作相关记录。
第十条各单位应认真组织年检工作,主管领导主抓,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安排。
第十一条各主管部门应将本规定及时传达到下属单位,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办理年检。
第十二条涉及合并及取消收费项目的单位,须办理变更、废止收费项目、票据领购证及收费票据的核销手续。
第十三条对逾期未年检的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暂停发放财政票据并收回未使用的财政票据。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单位,限期整改,及时纠正。限期不改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单位年检表格、年检戳记样式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o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云南省财政票据年检登记表;(略)
2、年检戳记样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