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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3:10:47  浏览:80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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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5年7月21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银发〔2005〕18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根据2005年7月21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公告》,现就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对人民币的交易价仍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间价上下0.3%的幅度内浮动,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的交易价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该货币交易中间价上下1.5%的幅度内浮动。

  二、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挂牌的美元对人民币现汇买卖价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间价上下0.2%,现钞买卖价不得超过现汇买卖中间价上下1%。

  三、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挂牌的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现汇买卖中间价,由外汇指定银行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间价为基础参照外汇市场行情自行套算和调整。除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情况外,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现汇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现汇买卖中间价的0.8%([现汇卖出价-现汇买入价]/现汇买卖中间价×100%≤0.8%),现钞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现汇买卖中间价的4%([现钞卖出价-现钞买入价]/现汇买卖中间价×100%≤4%)。特殊情况需扩大买卖价差幅度的,外汇指定银行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批准。

  四、外汇指定银行可授权分支行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挂牌汇价。对于单笔大额交易,外汇指定银行可在上述规定的浮动范围内与客户议定,大额金额的标准由银行自定。外汇指定银行对信用卡、旅行支票等支付凭证购汇可在以上规定的幅度内给客户更优惠的汇率。

  五、外汇指定银行可在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新疆、西藏、云南、广西等省、自治区的边贸地区加挂人民币兑毗邻国家货币的汇价,其买卖价差自行确定。

  六、外汇指定银行应根据本通知规定调整本行挂牌汇价实施办法,自执行之日起1个月内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备案。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时抄送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或外汇管理部;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以及其它金融机构报送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或外汇管理部。

  七、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人民币汇率实施监管。各级外汇管理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强对辖区内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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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高等学校仪器设备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建立高等学校仪器设备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暂行规定

1986年4月18日,国家教委


建立高等学校仪器设备计算机管理汉字化系统,是实现仪器设备科学管理的重要步骤。北京大学受原教育部生产供应局委托,组织有关院校参加讨论,广泛征求意见,经过三年的工作,最近又与国家教委生产供应局和计算中心协商,为使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便于尽快组织有条件的大学建立部委和地区高等学校仪器设备汉字化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能将必须的信息顺利地传送到国家教委计算中心,现提出暂行规定如下:
一、国家教委计算中心将相应建立国家教委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各高等学校按隶属关系分别向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指定的某所大学)传送的仪器设备信息,统一规定用符合IBMPO--XT格式化标准的5英寸软磁盘(双面双密度)并用IBM公司原装驱动器录入;或使用符合IBM标准格式的半英寸磁带(1600BPI)。经过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汇总的信息,以磁带方式报送国家教委计算中心。
二、关于文件传递:
1.文件类型规定为定长记录顺序文件(不能为DBASE型)。
2.记录中字符项左对齐,数字项右对齐。
3.磁带文件应为无标号、定长、块长为记录长的整数倍;磁带首部应有符合IBM规定格式的文件描述头。
4.对传递的每一软盘或磁带,应附有关于盘带上文件的文字说明,包括文件名、记录长、块长、文件长度,以便核对。
三、汉字信息的内部编码采用国家标准《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GB--2312),并使最高位(b7)=1。
四、各校第一次传送的数据应包括各校的全部仪器设备,以后每年只传送仪器设备中增、删、改的有关卡片的全部信息。
五、各校传送文件的名称为WJX99999,其中X代表0或1,99999代表原教育部1985年统一编制的《学校名称代码》规定的五位学校代码号。X=0时,为一般仪器设备数据文件;X=1时,为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数据文件。各校传送数据的格式统一规定为:
1.仪器设备名称:
占20个字节,用汉字表示,在学校范围内使用。此项信息不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传送。
2.仪器设备编号:
占8个字节,对校内某仪器设备是唯一的。
3.分类号:
占8个字节,按原教育部生产供应局1984年7月颁发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为四级分类,采用8个数字4节编码法。
4.型号:
占30个字节,按国务院各部、委、总局、总公司规定的现行产品定货目录写法为标准。超过30个字节的,型号截取左30个字节,多余舍去。进口仪器设备可参照上述目录或按国际惯例写法填写。
5.规格:
占30个字节,按国务院各部、委、总局、总公司制定的现行产品定货目录标明的主要内容和顺序填写。超过30个字节的,规格截取左30个字节,多余舍去。无法参照上述目录的进口仪器设备,按照国际惯例填写。
6.出厂日期:
占4个字节。前两个字节表示年,后两个字节表示月。对于出厂日期不清的可分成三类填写,1966:为1966年以前的;1980:为1980年以前的;1981:为1981年以后的。月份不清的用00表示。
7.国别:
占3个字节,按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2659--81填写。
8.单价:
占10个字节,包括附件在内以人民币分值为单位计算。
9.经费科目:
占1个字节,用数字表示购置某仪器设备的不同经费来源。0:未知;1:教育事业费;2:科研专款或基金;3:基建设备费;4:自筹经费;5:世界银行贷款;6:捐赠。
10.购置日期:
占4个字节,前两个字节表示年,后两个字节表示月。
11.现状:
占1个字节,用数字表示不同状态。0:未知;1:在用;2:多余;3:待修;4:待报废;5:丢失;6:报废;7:调出。
12.注销日期:
占4个字节,前两个字节表示年,后两个字节表示月。
13.使用单位:
占20个字节,为实验室名称或系、所、厂、处、馆、科及其他行政单位名称。
14.附件情况:
①附件总件数用2个字节表示;
②附件总金额用10个字节,表示以人民币分值为计算单位的全部附件原值总金额。
15.厂家:
占20个字节,国内厂家用汉字表示,其他国家的厂家用英文名或英文译名填写,超过20个字节时,从左边截取,其余舍去。
16.年使用时间:
占4个字节,以小时为单位计算,按学年填写。
17.维修费用:
占8个字节,以人民币分值为计算单位。
六、为适应计算机检索的需要,各校传送给国家教委计算中心的数据应为两个文件,并按不同的格式传送每台仪器设备:
1.一般仪器设备:单价200元(含200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数据传送,按表一格式的内容和顺序,数据文件的名称为WJ099999(99999为学校代码)。
2.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单价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数据传送,按表二格式的内容和顺序,数据文件为WJ199999(99999为学校代码)。
七、对计算机管理系统功能的基本要求是:
1.建立、修改、删除仪器设备卡片(固定资产卡片)上的信息;
2.查询、显示、打印卡片上的信息;
3.显示打印分类账、分户账、分类分户账;
4.显示打印按分类、型号、规格、国别、现状、单价、年代、日期、经费科目、使用单位、厂家、年使用时间、维修费用、附件情况、注销日期等各项信息的统计表;
5.绘制、显示、打印按精密贵重仪器及国家科委统管23种仪器设备的统计报表;
6.显示、打印、汇总分类、分户年度增减变化统计表;
7.绘制、显示、打印按照任意几项相关信息组成的统计表。
八、对各学校及各主管部委和各地区建立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计算机管理系统采用的计算机机型、系统中包括信息内容范围的其他方面(如精度、制造号、管理方式、功能开发利用项数等)要求,不做统一规定。
附表:一、一般仪器设备数据传送格式
二、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数据传送格式

附表一:
一般仪器设备数据传送格式
--------------------------------------------------------------------------
| 项 |仪|分|型 |规 |出|国|单 |经|购|现|注|使 | | |
| 目 |器| | | |厂| | |费|置| |销|用 | | |
| 名 |设| | | |日| | |科|日| |日|单 | | |
| 称 |备|类| | |期| | |目|期| |期|位 | | |
| |编| | | | | | | | | | | | | |
| |号|号|号 |格 | |别|价 | | |状| | | | |
|------|--|--|----|----|--|--|----|--|--|--|--|----|--|--|
|占 用| | | | | | | | | | | | | | |
| |8|8|30|30|4|3|10|1|4|1|4|20| | |
|字 节|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
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数据传送格式
------------------------------------------------------------------------------------------
| 项 |仪|分|型 |规 |出|国|单 |经|购|现|注|使 | 附 |厂 |年|维|
| 目 |器| | | |厂| | |费|置| |销|用 | 件 | |使|修|
| 名 |设| | | |日| | |科|日| |日|单 | 情 | |用|费|
| 称 |备| | | |期| | |目|期| |期|位 | 况 | |时|用|
| |编| | | | | | | | | | | | | |间| |
| |号|类|号 |格 | |别|价 | | |状| | | |家 | | |
|------|--|--|----|----|--|--|----|--|--|--|--|----|--------|----|--|--|
| | | | | | | | | | | | | |总|总 | | | |
| | | | | | | | | | | | | |件|金 | | | |
| | | | | | | | | | | | | |数|额 | | | |
|------|--|--|----|----|--|--|----|--|--|--|--|----|--|----|----|--|--|
|占 用| | | | | | | | | | | | | | | | | |
| |8|8|30|30|4|3|10|1|4|1|4|20|2|10|20|4|8|
|字 节| | | | | | | | | | | | | | | | | |
------------------------------------------------------------------------------------------


关于发布《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等三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1]47号




关于发布《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等三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环境管理,现批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等三项标准为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1、GB 18352.1 - 200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

2、GB 18352.2 - 200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

3、GB17691 - 2001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以上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以上标准发布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1-1999)

2、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 排气污染物的测试(HJ/T26.1-1999)

3、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 曲轴箱气体排放的测试(HJ/T26.2-1999)

4、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 燃油蒸发排放的测试 密闭室法(HJ/T26.3-1999)

5、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 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时效试验(HJ/T26.4-1999)

6、轻型汽车排放污染物测试方法 试验用基准燃油的规格(HJ/T26.5-1999)

7、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6-2000)

8、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HJ54-2000)

9、汽车排放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GB14761-1999)

10、汽车排放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761-2001)

11、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GB17691-1999)

特此通知。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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