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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3:36:43  浏览:87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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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77号


 《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已经2005年7月13日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 珉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较大的市制定的规章,省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市州及其以下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第三条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是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对本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适当实施监督。

各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规范性文件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省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

各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

各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由主办机关向其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

第五条 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规章、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5份,备案报告和说明各1份。

备案报告应当注明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方式和时间;说明应当列明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理由和依据。

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第六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所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上一级或本级政府法制部门。

第七条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对本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下级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上一年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情况进行检查,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组织检查。

政府法制部门实施检查时,被检查机关应当按要求提供发文登记簿及规章、规范性文件文本,说明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理由和依据。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章、规范性文件违法、不当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一)认为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违法、不当的,向制定机关的上级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审查申请;(二)认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法、不当的,向制定机关的本级或者上级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收到申请的政府法制部门无管辖权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申请,或者在3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审查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提供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发文字号。

第十条 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自受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之日起6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对本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下级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是否超越权限;(二)是否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三)规定是否适当;(四)是否违背法定程序;(五)是否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确认和公布的若干规定》(吉政令第147号)规定的方式公布。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规章、规范性文件时,认为需要有关政府或者工作部门协助审查、提出意见的,有关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认为需要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说明情况的,有关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规章、规范性文件发现问题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规章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的规定,规定不适当,或者违背法定程序的,由省政府法制部门责令制定机关限期自行纠正,重新公布;逾期不纠正或者拒不纠正的,省政府法制部门可以决定暂停执行该规章,同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决定。(二)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的规定,规定不适当,或者违背法定程序的,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责令制定机关限期自行纠正,重新公布;逾期不纠正或者拒不纠正的,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决定撤销,并予以公布。(三)规章、规范性文件未按规定方式公布的,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确认无效。(四)规章、规范性文件内容与上位法规定基本重复,没有制定必要的,政府法制部门可以建议制定机关自行废止。(五)规章、规范性文件在制定技术上存在问题的,政府法制部门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由制定机关自行处理。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制定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可以确认其没有执行效力。

第十五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接到政府法制部门的处理决定30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报送作出处理决定的政府法制部门。

第十六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认为政府法制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违法、不当的,可以向其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申请复核。

上级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处理,并通知申请机关。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规章每5年清理一次,规范性文件每3年清理一次。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应当予以公布,并报送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报告上一年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工作情况,并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的政府法制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建议本级政府或者有关机关追究制定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一)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的;(二)政府法制部门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情况实施检查时,不提供相关资料,隐瞒真实情况,拒绝配合的;(三)对政府法制部门作出的审查处理决定拒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的。

第二十条 政府法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有失职行为的,由各级政府或者有关机关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上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对下级政府所属相应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情况实施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13日省政府公布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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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收附加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收附加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654号

2003-06-11国家税务总局


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促进农村税费改革,加强农业税收附加收入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精神,需对《农业税收会计制度》(国税发〔1998〕216号)中有关农业税收附加收入的核算办法及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会计科目
在《农业税收会计制度》中,资金来源类增设“农业税附加收入”、“农业特产税附加收入”、“牧业税附加收入”3个一级科目,编号分别为107、108、109;在“农业税附加收入”科目下设本年收入、尾欠收入、其他收入3个二级科目;在“农业特产税附加收入”、“牧业税附加收入”科目下, 分别设本年收入、尾欠收入2个二级科目;在“应退税款”科目下增设“应退农业税附加”、“应退农业特产税附加”、“应退牧业税附加”3个二级科目。资金占用类科目增设一级科目“划解附加”,编号为307;在原“待解税款”科目下增设“待解农业税附加”、“待解农业特产税附加”、“待解牧业税附加” 3个二级科目;在原“待退税款” 科目下增设“待退农业税附加”、“待退农业特产税附加”、“待退牧业税附加”3个二级科目。
二、新增科目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
(一)来源类
1.编码107,“农业税附加收入”
本科目核算征收的农业税附加收入。收到时,记“贷方”,退还和年终结账与“划解附加”科目冲兑,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征收的农业税附加。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
本科目各级通用。下设本年收入、尾欠收入、其他收入3个二级科目。在二级科目下设置“粮食”、“代金”两个明细科目。本科目要明细核算到村。
2.编码108,“农业特产税附加收入”
本科目核算征收的农业特产税附加收入。收到时,记“贷方”,退还和年终结账与“划解附加”科目冲兑,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征收的农业特产税附加。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
本科目各级通用。下设本年收入、尾欠收入2个二级科目,分别核算当年征收的农业特产税附加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农业特产附加。本科目在二级科目下按农业特产税征收的具体品目设置明细科目。
3.编码109,“牧业税附加收入”
本科目核算征收的牧业税附加收入。收到时,记“贷方”,退还和年终结账与“划解附加”科目冲兑,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征收的牧业税附加。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
本科目各级通用。下设本年收入和尾欠收入2个二级科目,分别核算当年征收的牧业税附加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牧业税附加。本科目在二级科目下按牧业税的征收的具体品目设置明细科目。
(二)占用类
编码307,“划解附加”
本科目核算上解上级征收机关或划解同级地方财政税费附加专户的农业税收地方附加。上解、划解时,记“借方”,退还和年终结账与附加收入类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经上解、划解的地方附加。年终结账后应无余额。
本科目各级通用。下设划解农业税附加、划解农业特产税附加、划解牧业税附加3个二级科目。本科目要明细核算到村。
(三)其他补充
1.增设的其他二级科目的核算方法,与一级科目相同,核算内容为附加。
2.“农业税收入”、“农业特产税收入”、“牧业税收入”科目的核算内容均不包括附加。
3.没有实行税费改革的地区以及税费改革后,继续将附加入基金预算科目的,可沿用“入库农牧业税附加”科目核算。
三、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完税证修改样式见(附件),内容按格式要求修改,尺寸大小及使用方法,与原办法相同。
四、征收农业税收附加操作程序要求
各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在发放纳税通知书时,要明确农业税收正税、附加及征收总额。在完税证上要填写清楚正税、附加、征收总额。征收应用明细账分别核算到村。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根据征收的季节性特点实行夏秋两季核算,全年结算;要确保农业税收正税与附加在征收环节按比例同步征收、减免、入库、划解,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平调、挪用附加,不得将附加作为正税入库。收到农业税灾歉减免款,减正税同时要减附加。
五、科目应用举例(以乡镇征收农业税为例,假设附加不入基金预算科目,用“划解附加”核算)
(一) 乡镇已设待解账户
1.收到各村农业税附加时,会计分录为:
借:待解税款—农业税附加
贷:农业税附加收入—本年收入 —尾欠收入—其他收入
2.将暂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待解账户上的附加划出时,会计分录为:
借:划解附加—农业税附加
贷:待解税款—农业税附加
(二) 乡镇未设待解账户
收到各村附加,直接划解,会计分录为:
借:农业税附加收入
贷:划解附加—农业税附加
(三) 农业税减免从县级下拨到乡镇
1. 乡镇收到县级拨来的减免退税款时记:
借:农业税附加收入
贷:划解附加—农业税附加
借:待退税款—农业税附加
贷:应退税款—农业税附加
2.退税完毕(假设全部退完)
借:应退税款—农业税附加
贷:待退税款—农业税附加
3.年终结账冲兑时记:
借:农业税附加收入
贷:划解附加—农业税附加
(农业特产税、牧业税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完税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特产税完税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牧业税完税证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完税证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省简称〉农税字



纳税人代码


地址



纳税人名称


税款所属时期



项目
缴 纳 粮 食
缴纳金额

品名
数量(公斤)
结算单价










正税粮食部分



正税代金部分



按%比例随同正税征收农业税附加



逾期 天,每日按滞纳税款加收 ‰的滞纳金



金额合计(大写)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征收机关
 
(章)

委托代征代扣单位
 
(章)


备注:





经办人(章)



经办人(章)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特产税完税证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省简称>农税字



纳税人代码



纳税人名称

税款所属时期


地址



品目

征收环节项目

项目

计量


单位








计税


单价


计税


收入


税率%


计征



税额


减免



税额


扣农



业税


缴纳金额




























正税



















按 %比例随同正税征收农业特产税附加



逾期 天,每日按滞纳税款加收 ‰的滞纳金



金额合计(大写) 拾 万 仟佰 拾 元 角 分


征收机关
(章)

委托代征代扣单位
(章)



备注:




经办人(章)
经办人(章)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牧业税完税证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省简称>农税字



纳税人代码



纳税人名称

税款所属时期


地址



品目(畜种)项目


项目
计税单价
牲畜数
计征税额
减免税额
应纳税额

缴纳金额




























正税


















按 %比例随同正税征收牧业税附加



逾期 天,每日按滞纳税款加收 ‰的滞纳金



金额合计(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征收机关
(章)

委托代征代扣单位
(章)


备注:





经办人(章)
经办人(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1998-1999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1998-1999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7年9月24日生效日期1997年9月24日有效期截止到1999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深入发展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根据1981年11月1日在北京签署的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第六条款规定,决定签署以下1998-1999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一、文化

  1、鉴于文化在民族发展中的重要性,为了加强和密切双边文化关系,在本计划执行期内,双方互派政府文化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

 表演艺术
  双方有兴趣深入开展音乐、戏剧和舞蹈领域的交流,并支持开展旨在增进两国表演艺术方面相互了解的活动。
  2、委内瑞拉吉他演奏家阿利里奥·迪亚斯于1998年下半年到中国举办古典吉他演奏会。
  3、委内瑞拉西蒙·玻利瓦尔交响乐团(80人)于1999年上半年到中国访问演出。
  4、中方派-40人的艺术团于1999年到委内瑞拉访问演出。
  5、双方鼓励两国具有国际水平的独奏演奏家和指挥家到对方国家的乐团参加演出。
  6、双方支持中国中央音乐学院派遣器乐教师到设立在委内瑞拉各个城市的青年乐团全国系统的音乐中心授课。
  7、中方支持委内瑞拉为建立青少年乐团系统设立的国家基金会。该基金会系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体大会(1995)关于在联合国组织成员国设立此类系统的决定而建立。
  8、双方鼓励两国艺术院校、团体交流信息、互派教师进行演出、举办短期训练班。
  9、双方支持中国北京舞蹈学院与委内瑞拉的舞蹈团和舞蹈学校互换信息资料,进行对等交流。
  10、委方建议CONTRADANZA舞蹈团艺术指导、女舞蹈家爱西丽娅·洛佩斯到中国为中方舞蹈教师和演员举办现代舞讲习班,为期15天。
  中方将对委方建议予以研究。
  11、双方支持中国中央戏剧学院和委内瑞拉戏剧教育学院交换信息资料、进行教师交流。委方教师来华学习中国戏剧的教学方案、表演技巧和形体语言,并举办有关委内瑞拉戏剧经验报告会和培训班。中方教师到委进行戏剧研究并举办有关表演、演员教学和形体语言的培训班和报告会。为期均为一个月。

 造型艺术
  双方重视本国造型艺术发展的意义和重要作用,支持开展有利于介绍本国造型艺术家及其作品的活动。
  12、委方邀请中国作为“大陆外应邀者”参加1998年4月-6月在加拉加斯和(苏利亚州)马拉开波举行的第三届“美洲陶器”双年展中“日用陶瓷:瓷器的使用”部分,举办介绍中国瓷器起源和传播的教学及资料性展览。
  中方感谢委方的邀请并予以考虑。
  13、1999年下半年在委内瑞拉举办中国当代艺术家作品展。展览内容、条件和方式将由中国展览交流中心与委阿莱汉德罗·奥特罗博物馆另行商定。
  14、委内瑞拉国立艺术画廊组织委艺术家在中国北京和另一城市举办图片、版画或素描作品展。
  15、1999年在北京举办阿利里奥·帕拉西奥斯画师的木版水印画展。
  16、双方鼓励中国展览交流中心与委内瑞拉加拉加斯索菲亚·因贝尔当代艺术物馆(MACCSI)签署合作协议,以便举办下列活动:
  --当代中国艺术家作品展。
  --中国书法家举办中国书法讲习班。
  以上活动均在加拉加斯索菲亚·因贝尔当代艺术博物馆举办。
  --在中国举办加拉加斯索菲亚·因贝尔当代艺术博物馆藏品展。
  --合作协议将规定举办上述展览的方式、要求和经费条件。
  17、加拉加斯埃克托·波莱奥视觉艺术画室于1998年下半年或1999年举办由一位中国专家主讲的中国画技法及中国画保存的高级培训班。
  18、制作一部介绍委内瑞拉视觉艺术的纪录片,影片由委国立艺术画廊编写脚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一摄制组拍摄,拷贝配以不同语言,以便在电视网播放。具体方式和经费条件将由两国有关部门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19、一位中国陶瓷专家在加拉加斯艺术博物馆协助指导研究该博物馆的瓷器藏品,经费条件和日期由两国有关部门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电影、图片
  鉴于两国有关部门在鼓励介绍和传播中委电影制作和摄影创作方面日益增加的兴趣,双方表示愿为有关专业人员的接触及其作品的传播提供便利。
  20、双方互派一不超过5人的电影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具体方式、条件和日期通过有关部门商定。
  21、1998年9月,在委内瑞拉举办中国电影周,在中国举办委内瑞拉电影周。
  22、在中国举办一个委内瑞拉摄影家费德里戈·费尔南德斯、费利斯·莫利那和埃索·阿尔瓦雷斯摄影作品展。工 艺
  双方重视两国人民的工艺创造性,有兴趣深入开展民间艺术合作,支持继续发展这一领域业已存在的交往。
  23、委方有兴趣请中方派遣下述工艺师(各2名)到委内瑞拉举办培训班:
  竹编技师于1998年第二季度到委内瑞拉的安索阿特吉州、拉腊州、莫那加斯州和塔奇拉州举办竹编、竹篮、竹帽和原竹加工技术培训班。
  陶瓷技师于1998年第二季度到委内瑞拉的梅里达州、拉腊州和阿拉瓜州举办陶瓷制作技术和设计培训班。
  中方将研究委方上述项目的可能性。
  上述项目及其经费条件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出版、图书、文学
  双方支持在图书馆之间的交流,文学作品的传播及其作家之间的相互了解。为此,将提供协助。
  24、1998年下半年由委官方出版社蒙特·阿维拉拉美出版社出版西班牙文的下列著作:弗朗索瓦·程的《虚与实--中国画点滴》(第二版),鲁迅的《中国小说简史》和多位作家的《中国诗词选》。
  25、蒙特·阿维拉出版社基金向北京图书馆捐赠下列出版物:文学杂志《智慧的瘸子》摹本一套,拉丁美洲文学百科辞典〔DELAL〕一套(三卷)及其他著作。
  26、中方帮助出版译成中文的委内瑞拉作家作品,特别是出版一部委内瑞拉当代小说选。具体实施计划及财务条件将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27、双方鼓励两国作家互访。
  28、双方鼓励两国出版机构之间进行合作与交流。
  29、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专业人员互访。

               二、教育

  30、中国国家教委和委内瑞拉教育部就有关特殊教育(残疾人教育)方面的政策、成人职业技术培训方式、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互换信息资料。

               三、通则

  31、双方将促进本计划中有关的机构和组织之间直接进行接触,以为执行本计划提供方便。
  32、有关实施方式、财务规定以及其他开展本计划项目所必需的方式及条件,均由双方事先商定。
  33、本计划不排除举办通过外交途径商定的其他文化、艺术和教育活动。
  34、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截止到1999年12月31日。
  本计划于1997年9月24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均用西班牙和中文写成,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
     文化部副部长          全国文化委员会主任
      孟晓驷            奥斯卡·桑布拉诺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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