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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进口智利苹果、猕猴桃检疫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4:43:35  浏览:80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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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进口智利苹果、猕猴桃检疫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进口智利苹果、猕猴桃检疫问题的通知

           (农检疫发〔1994〕11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植物检疫所:

  鉴于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Wiedemann)对水果生产的毁灭性危害

及智利部分地区有该虫发生的情况,而我国又无该虫发生,过去禁止进口智利的水果。

  近年来,随着中智两国贸易的发展,智利多次向中国提出出口水果的要求。我检疫部门在收集有关资料的基础上,进行了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并实地考察后认为,智利第六、七、八、九区不属地中海实蝇发生区,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后,同意这四区生产的苹果和猕猴桃有条件地出口到中国,但其它地区的水果仍不能向我国出口。目前中智双方检疫部门已就有关的检疫问题达成协议,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前,允许进口的仅限智利第六、七、八、九区生产的苹果和猕猴桃,其它地区和其它水果仍不能进口。

  二、进口前,进口单位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从指定口岸入境。

  三、输华的水果必须符合我国的检疫规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和智利共和国农牧局关于植物检疫合作补充备忘录”(附件1)及其实施细

则(附件2)的要求,进口单位应在贸易合同中订明有关检疫要求。

  四、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要严格检疫和监督;凭总所同意进口的检疫审批单接受报检。如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动植物检疫总所。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和智利共和国农牧局关于植物检疫合

作补充备忘录

     2.中国、智利植物检疫合作补充备忘录的实施细则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和智利

         共和国农牧局关于植物检疫合作补充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检疫总所(下称CAPQ)和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农牧局(下称SAG)就智利新鲜水果出口到中国的植物检疫要求,经过商谈,达成协议如

下:

  一、考虑到一九九零年五月二十九日在智利圣地亚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植物检疫合作备忘录》和一九九二年十一月智利总统访华时发表的《中国智利联合公报》第十五条的内容,智利希望向中国出口某些种类新鲜水果,双方同意对智利新鲜水果出口中国的植物检疫合作,作为补充备忘录。

  二、本补充备忘录所指新鲜水果的种类,为苹果和猕猴桃。

  三、上述新鲜水果将产自从未发生地中海实蝇和其他实蝇的地区,即第六区、第七区、第八区和第九区。

  上述新鲜水果并不得带有苹果蠹蛾等检疫性有害生物。

  四、本补充备忘录所指的新鲜水果将在原产地发运前或运输过程中进行冷藏检疫处理,苹果在0℃以下处理十二天,猕猴桃在同样温度下处理十四天。处理依下列

条件进行:

  (一)原产地冷处理 处理用冷库需事先经中、智两国农业部CAPQ和SAG批准,

两国农业部派检疫官员负责监督冷处理过程。冷库装备有果内和空气传感器,并与一个自动测温器连接。

  (二)运输过程冷处理 船舱冷库须经两国农业部CAPQ和SAG事先批准和测量,

装满货后即行封闭。

  五、本补充备忘录所指新鲜水果将由两国农业部检疫官员负责植物卫生检疫,这一工作在原产地冷处理后和装船进行运输冷处理前进行。

  六、智利农业部将出具国际认可的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新鲜水果在产地已进行冷处理,或将在运输过程中接受冷处理,必要的补充声明及新鲜水果产地,检疫证书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CAPQ派出检疫官员核查。

  七、本补充备忘录所指新鲜水果在其包装箱上,将带有经两国农业部CAPQ和SAG同意的检疫标志。

  八、本补充备忘录实施细则,将通过两国农业部CAPQ和SAG商议签订。

  九、为了对本备忘录的实施以及对其他水果种类和出口地区进行分析评估,双方同意于一九九五年五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举行会晤,日后将根据两国各自的需要商定。

  本补充备忘录于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在圣地亚哥签订。

 

      姚文国副所长      雷奥波尔多·桑切斯·格鲁内特局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智利共和国农业部

      动植物检疫总所            农牧局

 

 

  附件2:  中国、智利植物检疫合作补充备忘录的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下称CAPQ)和智利共和国农牧局(下称SAG)

就智利水果出口到中国的植物检疫要求,于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在智利圣地亚哥签订了关于植物检疫合作补充备忘录。根据上述补充备忘录第八条的规定,CAPQ和SAG经过商议,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输往中国的苹果、猕猴桃鲜果必须产自指定果园(名称……),并经指定包装厂(名称…)包装。包装厂必须有SAG认可的并符合出口生产资格的证书。

  第二条 在指定果园和包装厂范围内,及其外围1平方公里范围内,设置地中海

实蝇监测点,每平方公里设置一个诱捕器。

  第三条 向中国出口水果的指定果园须在SAG的指导下进行有害生物的综合防治

。在上述监测点,如发现地中海实蝇,应立即停止有关果园的鲜果输往中国,并及时通知CAPQ。

  第四条 输华鲜果在原产地加工、包装、贮藏和装船中,须在SAG检疫检验条件

下进行。完成加工、包装程序的水果,须单独贮藏,在贮藏期或运输过程中,须进行检疫性冷处理(冷处理要求见补充备忘录第四条)。

  第五条 输华水果出口时,SAG须严格检疫,保证不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符合

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如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整批鲜果必须换货。

  第六条 输华鲜果每个包装箱上具有可识别水果产地的批号和包装厂的标记(附后)。出口包装箱上检疫标志须经中智CAPQ和SAG认可(附后)。

  第七条 中国动植物检疫部门在智利水果到达入境口岸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有权查验有关证书和包装箱检疫标志,实施检疫。

  如发现地中海实蝇,则采取退货或销毁,并立即通知SAG停止进口智利水果;

  如发现苹果蠹蛾等中国进境检疫性有害生物,则采取熏蒸等检疫处理措施,并立即通知SAG查清原因,同时停止进口该批水果指定果园生产的水果;

  如发现其他危险性有害生物,须采取检疫处理措施,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停止进口。

  第八条 智利输华鲜果,指定入境口岸为广州、上海、大连、天津、北京。

  本实施细则自签字之日起有效期二年,如在期满前2个月内双方均未提出修改或

终止要求,则其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

  本实施细则于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智利共和国农业部

       动植物检疫总所         农牧局

 

  (注:双方代表在本实施细则的英文文本上签了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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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科技部2006年工作要点及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科技部2006年工作要点及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国科办厅字〔2006〕30号



机关各厅、司、局,直属机关党委,各直属事业单位:

2006年是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第一年,也是“十一五”的开局年。为进一步贯彻全国科学技术大会和全国科技工作厅局长会议精神,落实有关工作部署,《科技部2006年工作要点及重点任务分解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部务会讨论通过,现将印发给你们。机关各厅、司、局,直属机关党委,各直属事业单位要根据2006年第18次部务会要求,按照《方案》,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尽快制定有关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突出重点,有可操作性,要加强过程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和完成时间,在重大问题上应实行问责制,责任到人,节点控制。办公厅负责对《方案》实施过程的督促和检查,并将各单位的《方案》执行情况形成报告,年底向党组报告,同时把《方案》执行情况作为各单位年终考核的依据。



附件:科技部2006年工作要点及重点任务分解方案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科技部2006年工作要点及重点任务分解方案



2006年是“十一五”科技工作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的关键之年。年初召开的全国科技大会,对我国科技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掀开了历史的新篇章。我部工作要站在新的起点上,抓住机遇,趁势而上,迈出新步伐,开创新局面。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落实《规划纲要》的各项重大部署,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继续全面推进人才、专利和技术标准三大战略,全面部署“十一五”科技工作,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优化科技发展环境,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而奋斗。

今年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一条主线:以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和《规划纲要》为主线。突出三个重点:抓重大任务——《规划纲要》的启动和实施;抓深化改革——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和科技宏观管理改革;抓环境营造——配套政策的落实。推进四个建设: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从投入、平台建设、基地建设等方面全面推进;创新体系建设——以建设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为突破口,从配套政策、制度建设、资源配置等方面全面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坚持以人为本,积极营造发展环境,推进人才、项目和基地相结合;创新文化建设——以完善科技评价体系、激励机制和加强科学普及工作为内容,培育全社会创新文化。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启动“十一五”规划工作

1.抓好“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发布工作。以落实《规划纲要》为主要任务,研究提出“十一五”科技发展的思路、目标、重点任务与保障措施等,制定国家“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以及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纲要和管理办法。(计划司牵头,高新司、基础司、农村司、社发司、条财司、合作司及有关中心参与)

2.调整和完善科技计划结构。形成由重大专项和基本科技计划组成的科技计划体系;加大对基础科学、前沿技术和社会公益类研究的支持力度,并给予相对稳定的支持;将科技条件平台建设作为国家主体科技计划,把国家实验室作为科技条件平台建设的重要内容。调整工业和农业与社会发展领域的经费比例,由7:3调整为5:5,重点向农业、人口与健康、公共安全、城镇化与城市发展等公益类领域倾斜。(计划司牵头,高新司、基础司、农村司、社发司、条财司、合作司及有关单位参与)

3.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围绕国家目标、市场需求、产品需求确定国家科技计划的目标导向,构建统一的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服务系统和专家评审机制,实现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网上申报和从项目申报、立项到评审、验收全过程的监管。(计划司牵头,高新司、基础司、农村司、社发司、条财司、合作司及有关中心参与)

4.加强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知识产权创造、应用和扩散的机制。(政体司牵头,计划司等相关司局参与)

(二)启动实施重大专项和一批重大项目

5.提出启动实施重大专项的工作方案,积极推动成立重大专项实施的组织机构。建立有效的重大专项实施机制,加强宏观调控、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地方在重大专项实施中的积极性。做好有关重大专项启动实施综合论证工作,按照“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分期分批启动实施若干重大专项。(计划司总体负责和协调,高新司、农村司、社发司及有关单位参与)

6.围绕落实纲要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基础研究等任务,在充分征求行业部门、地方、企业等方面需求和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实施863、973、攻关等国家科技计划重大项目。(计划司总体负责协调,条财司、基础司、高新司、农社司具体负责有关工作)

(三)推进《规划纲要》配套政策的全面落实

7.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国务院实施《规划纲要》配套政策的实施细则,包括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科普、加强统筹协调等方面的政策。(政体司负责,条财司、计划司、合作司、高新司、基础司、农村司、社发司等参与)

8.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税收政策、创业风险投资政策、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政策等的出台,编制必须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产品和装备目录。(政体司、计划司负责,高新司、条财司、火炬中心参与)

9.与国资委紧密配合,推动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和转制院所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政体司负责,条财司参与)

10.加强对各政策落实和执行情况的评估、监督,跟踪了解配套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及时进行动态调整。(政体司负责)

11.自今年始,科技部将组织撰写和发布年度中国科技发展报告及科技政策报告,其中包括对各地方的科技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公开发布。(政体司、计划司等分别牵头,办公厅、研究中心、信息所等单位参与)

(四)实施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加快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12.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制定创新型企业试点办法,选择一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试点。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开展“创新型企业”评估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联合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开展“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命名活动。(政体司牵头,高新司、计划司、火炬中心、社发司、生物中心等单位参与)

13.引导和支持若干重点领域形成产学研战略联盟。以共性技术和重要标准为纽带,以大中型骨干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为核心,在若干重点领域形成各种形式的产学研战略联盟。(高新司牵头,计划司、政体司、基础司、农村司、社发司、火炬中心等单位参与)

14.落实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引导和支持的政策。优先支持企业承担或企业牵头、产学研联合承担有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引导企业参与战略产业的原始创新和重点领域的集成创新。(政体司、高新司牵头,计划司、合作司、基础司、农村司、社发司、火炬中心等单位参与)

15.加强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和产业化基地建设。扩大在转制科研院所和其他具备条件的企业中建设工程类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试点规模。与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重点支持企业自主研发活动,支持和推动企业形成自主技术标准体系。(高新司、计划司牵头,政体司、基础司、农村司、社发司、火炬中心等单位参与)

16.加强面向技术创新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针对中小企业的创新需求,建立和完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科技资源共享机制,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等向中小企业开放。(高新司牵头,政体司、计划司、基础司、农村司、社发司、火炬中心等单位参与)

(五)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7.加强农业高新技术研究,重点开展农业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和精深加工技术研究开发,力争突破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前沿科技成果,大幅度提升我国农业科技的储备能力,用高新技术引领现代农业的发展。(农村司负责,农村中心参与)

18.加强农业与农村产业发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与集成创新,组织实施粮食丰产、动植物育种、农产品加工、农林生物质、动植物疫病防控等一批关系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大科技工程,为全面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提供科技支撑。(农村司负责,农村中心、生物中心、21世纪中心等单位参与)

19.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农村服务体系建设,增加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积极推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在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农业专家大院、科技110等工作的基础上,创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和农村科技服务机制,培育一批农村科技服务中介组织,加强星火科技培训,建设一批农村科技服务示范体系,积极推进全国星火110科技信息平台建设,开展科技信息进村入户示范。(农村司负责,农村中心等单位参与)

20.积极推进农村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以星火富民和科技富民强县工作为重点,培育区域特色优势产业,培育一批科技创新型龙头企业和农村资源型企业,培育产业龙头和名牌产品,继续推进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农村产业化基地、科技兴市(县)工作、星火密集区和产业带建设,促进农村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农村司负责,农村中心等单位参与)

21.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落实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部署,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科技工作,组织实施现代农业、农村产业、现代服务、人才培育、数字农村、农村社区、科技示范等专项行动,推进科技扶贫开发工作。(农村司负责,农村中心等单位参与)

(六)推进高新区以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的“二次创业”以及科技金融工作

22.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加强对国家高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特色产业基地的创新业绩考核,择优进行支持。整合资源,形成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等为核心的区域网络化创新支持体系。(火炬中心负责,政体司、高新司、社发司、生物中心等参与)

23.按照落实纲要的要求,部署“十一五”火炬计划工作,探索科技风险投资与孵化器结合的新模式,推动火炬创新试验城市(区)工作,推进高新区内创新网络建设;开展创新环境与产业化指标体系研究,发布高新区产业化政策效果评估报告。(火炬中心负责,计划司、高新司、政体司等参与)

24.建立科技金融工作体系,研究提出政府投入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投入的办法和措施;全面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瓦贷款平台建设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深交所、中国进出口银行等的科技金融合作机制,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的“绿色通道”;做好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流通试点工作。(条财司、火炬中心负责,政体司、高新司、社发司等参与)

25.加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建设。编制《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实施“软件欧美出口工程”。(火炬中心负责,计划司、高新司、合作司等参与)

(七)全面加强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

26.支持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完善对“非共识”项目的支持机制,提高资助强度;对高水平的研究基地和队伍给予相对稳定的支持。(基础司负责,计划司、条财司及有关中心参与)

27.加强实验基地建设,先期启动和组建一批基础学科、部分前沿和社会公益领域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中心等高水平国家研究基地;加强大型科学工程等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在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前沿学科等领域推进若干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科学研究的技术装备水平。(基础司负责,计划司、条财司、高新司、农村司、社发司及有关中心参与)

28.加强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建设基于科技条件资源信息化的数字科技平台,构建网络科研环境;完善开放共享、绩效考评等机制和政策,尽快形成完整的科学数据和资料共享标准规范体系。(计划司负责,条财司、政体司、基础司、高新司、农村司、社发司及有关中心参与)

29.继续推进重点科研机构学术带头人、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其他高级科研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基础司负责,计划司、条财司、合作司及有关中心参与)

30.组织实施若干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基础司负责,计划司、条财司及有关中心参与)

31.在若干前沿战略高技术领域进行超前部署。对能源、资源、重大疾病等领域的重大技术问题,建立科技迅速反应机制。(基础司,计划司、高新司、社发司等负责,条财司、基础司、农村司、合作司及有关中心参与)

(八)继续深化开发类院所企业化转制和公益类院所分类改革

32.继续推进公益类院所改革。年内基本完成公益类院所分类改革阶段性工作评估验收;形成公益类院所改革中人员编制问题的政策意见。会同财政部研究制订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绩效评价办法,将评价结果与事业费支持强度挂钩。协调财政部提高公益类院所的人均事业费投入标准。(政体司负责,条财司参与)

33.深化企业化转制院所改革。探索对机构运行、能力建设、项目管理等多种形式的资金支持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转制院所,支持其联合行业大企业开展建立战略技术联盟以及产学研合作的试点;继续推进在行业骨干院所组建工程类国家重点实验室工作。(政体司、条财司牵头,各有关司局及研究中心参与)

(九)调整国际科技合作战略重点,有效利用全球科技资源

34.积极开展以我为主,为我所需的国际合作。根据《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重大专项和前沿技术,开展国际科技合作需求调查及国际科技资源调查和世界科技发展动向有关调研。(合作司负责,计划司、高新司、基础司、农村司、社发司、高技术中心、生物中心、交流中心、研究中心等参与)

35.依托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建立一批高水平的合作研究中心或研发基地,与有关省市合作建设国际化的信息、生物医药产业化基地,吸引和凝聚全球资源、技术、人才,为我国自主创新构建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合作司负责,计划司、高新司、基础司、农村司、社发司等参与)

36.积极拓展对外科技援助的渠道和形式,推动与发展中国家的科技合作,继续做好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为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支撑和服务。(合作司负责,计划司、高新司、社发司、火炬中心、高技术中心、交流中心、21世纪中心等参与)

37.积极参与国际大科学、大工程计划和活动。确定一批重点合作项目,启动由中国发起的“国际传统医药研究与开发计划”、“新能源国际合作计划”。(合作司负责,计划司、条财司、高新司、农村司、社发司、信息所、交流中心、高新技术中心、生物中心等参与)

38.围绕落实重大专项和重大项目,加强海外尖子人才引进力度。(合作司负责,政体司、交流中心等参与)

(十)大力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良好环境

39.大张旗鼓地宣传科技大会和《规划纲要》精神。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宣传科技体制改革的成就,宣传自主创新的典型经验和人物,形成激励自主创新的浓厚舆论氛围,营造有利于创新的社会文化环境。(办公厅负责)

40.推进科技评价、奖励制度和科技人才管理制度改革。以激励自主创新为导向,推动科技评价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完善奖励制度及其评审体系,改善科技成果管理机制;加强科技计划管理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符合科学技术自身发展规律的学术评价体系和环境。(计划司、奖励办负责,政体司、人事司、评估中心等参与)

41.加强科技法制建设。研究制定促进科技资源共享、规范和扶持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等法规规章,加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制度建设,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有关委员会做好《科技进步法》修订的调研和部门协调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政体司负责,相关司局参与)

42.研究制定《“十一五”科普工作规划》和《2006-2010年全国青少年科技活动指导纲要》,研究部署新时期科普工作。(政体司、交流中心负责)

(十一)加强地方、行业和部门科技工作,实现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有机结合

43.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围绕国家区域发展的战略部署,建立和完善区域科技发展的思路与工作部署;加强典型区域的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与规划工作。(计划司负责,办公厅、政体司、研究中心等参与)

44.结合区域(地方)引导项目和行业引导项目的实施,面向重点产业领域的重大需求,由地方部门和行业牵头,集中力量攻克重大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计划司负责,农村司、社发司、高新司等参与)

45.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对部门、行业和地方科技工作的指导。加大部门、行业和地方参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力度。在国家科技计划中,设立部门(行业)和区域(地方)引导项目。对由部门(行业)和地方加大科技投入、实施重大项目等进行宏观协调,优化全社会科技资源配置。(计划司负责,条财司、政体司、高新司、农村司、社发司、基础司、合作司等参与)

(十二)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科技宏观管理

46.加强调查研究和宏观战略研究,加强科技宣传工作。组建中国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院,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宏观战略研究队伍,提出并组织开展前瞻性、战略性和全局性重大问题研究。围绕年度重大活动、重点工作、重要议题加强主动宣传。(办公厅、人事司、研究中心牵头,计划司、政体司、条财司、高新司等单位参与)

47.全面推进机构和职能转变。政府宏观管理职能重点转变到组织战略研究、规划制定、政策法规、评估评价、监督执行等方面,努力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人事司、机关党委、计划司联合牵头,办公厅、条财司、高新司、农村司、社发司、基础司、合作司、政体司等参与)

48.加强党风廉政和政风建设。学习、贯彻党章,巩固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整改成果。落实《科技部2006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抓紧《中共科技部党组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及其《任务分工方案》的落实工作。广泛开展“创建文明机关,促进政风建设,坚持为民宗旨,争做党的好干部、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机关党委、人事司、办公厅、政体司、计划司、条财司、机关服务中心、驻部监察局等负责,其它司局、事业单位参与)

49.改进和完善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模式,强化科技经费监管,提高资金的安全使用和高效利用。(条财司牵头,计划司、有关司局和中心参与)

50.加强机关后勤和老干部局的服务能力建设,推进部属事业单位专业化、社会化建设。(办公厅、人事司、计划司、政体司、条财司、老干部局等牵头,服务中心、信息中心参与)






广州市戒毒收容管教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戒毒收容管教的暂行规定
广州市政府


(一九九○年十月十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

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广东省对卖淫嫖娼等七种违法人员实行收容教育的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吸食毒品人员进行药物治疗、思想教育和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法促进吸毒者认识吸食毒品的危害性,戒除毒瘾,改邪归正。
第三条 戒毒所接收戒毒的,必须是经区以上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的吸食、注射海洛英、鸦片、吗啡或其他毒品成瘾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接收戒毒。
(一)年龄不足十四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和传染病患者;
(四)怀孕或哺乳未满一年的;
(五)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
(六)户籍和粮食关系不在本市的。
第四条 管教期限,视戒毒人员的吸食程度而定,一般为三个月(从进所之日算起),表现或戒毒效果不好的,可延长一至二个月。
第五条 戒毒所隶属广州市民政局领导,负责日常的行政管理,并协助公安、卫生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和药物治疗等工作。
第六条 戒毒所的工作人员要严守法纪、忠于职守、为政清廉;实行文明管教,严禁打骂、体罚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 戒毒人员必须服从管理,遵守戒毒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对闹事、殴打工作人员扰乱戒毒所工作秩序的,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戒毒人员必须接受治疗,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主动交待自己和揭发他人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 戒毒人员必须按规定缴交被收容管教期间的伙食、医疗和管理等费用。
第十条 戒毒人员在戒毒期间,其亲属可在规定探望的时间到所探望,并配合做好戒毒人员思想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戒毒人员的亲属到所探望时,必须遵守管教所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得夹带毒品及不利于戒毒、管教的物品给戒毒人员,违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民政局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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