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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卫生保障行动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2:02:39  浏览:97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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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卫生保障行动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卫生保障行动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卫发电(2OO4)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五·一”黄金周即将来临,为了确保节日期间消费者的饮食安全,更好地贯彻实施《食品卫生法》,落实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我部决定以旅游景点餐饮卫生和食品商场(超市)散装食品为重点开展食品卫生保障专项检查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旅游景点餐饮卫生专项检查的重点为:卫生许可证合法情况;卫生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从业人员知识培训和实施效果情况;食品原料及其来源情况;有毒有害物和食品添加剂存放情况;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卫生情况;饮用水卫生情况。食品商场(超市)散装食品卫生管理专项检查的重点为:散装食品索证情况;经营场所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生产日期、生产单位和地址、保质期限等情况;销售的散装食品建立专人负责制度落实情况;防尘材料遮盖和隔离情况;对超过保质期限散装食品的处理情况等。

二、落实责任。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主要领导要认真做好专项检查的组织工作,要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制,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确保专项检查活动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各地要将本次专项检查活动作为体现卫生执法监督工作力度的一次重要行动,要主动与新闻单位联系,争取支持,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

四、加强部门间配合与协作。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及时向政府汇报食品卫生情况,邀请人大、政府、政协的领导参与食品卫生监督执法活动,帮助解决影响消费者健康权益的食品卫生问题。要重视和发挥各相关部门对食品卫生监管方面的积极性,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联合食品生产、流通主管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参与食品卫生专项检查活动。

五、认真受理投诉和举报。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重视消费者举报和投诉,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重点查处大案要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中的具体事项请与我部监督司联系。

联系人:胡学珍、张玲萍

电 话:68792406,68792403,电子邮箱:litr@moh.gov.cn

传 真:68792408



卫生部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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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报表及填报说明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报表及填报说明的通知

2002年4月27日 财金函〔200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有关金融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02〕32号)的规定,我部统一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关报表及填报说明(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或投资实体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须按财金〔2002〕32号文的要求如实提供原始资料,并按以下规定填写有关报表:
  1.办理占有登记须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基本信息表》(申报表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申报表2)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出资人情况表》(申报表3)。
  2.办理变动登记须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基本信息表》(申报表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申报表5)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出资人情况表》(申报表6)。若仅为企业名称、住所或法人代表变更,只须填报申报表4。
  3.办理年检登记须填报:《 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检查表》(申报表7)。
  4.办理注销登记须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表》(申报表8)、《注销企业国有资本及享有权益处置表》(申报表9)。
  企业在申办以上产权登记时,若有资产担保或司法冻结事项发生,还须填报《企业资产担保事项备案表》(申报表10)或《企业资产司法冻结备案表》(申报表11)。
  以上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基本信息表(申报表1)及其填报说明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申报表2)及其填报说明
     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出资人情况表(申报表3)及其填报说明
     四、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基本信息表(申报表4)及其填报说明    
     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申报表5)及其填报说明
     六、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出资人情况表(申报表6)及其填报说明
     七、__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检查表(申报表7)及其填报说明
     八、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表(申报表8)及其填报说明
     九、注销企业国有资本及享有权益处置表(申报表9)及其填报说明
     十、企业资产担保事项备案表(申报表10)及其填报说明
     十一、企业资产司法冻结备案表(申报表11)及其填报说明  
     (文件较大,建议下载到本地进行浏览)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重大建设项目督查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政发〔2005〕42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重大建设项目督查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重大建设项目督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五日

嘉兴市重大建设项目督查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市“项目推进年”活动,进一步推进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进度,提高工程质量,根据《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01〕136号)、《嘉兴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嘉政发〔1996〕51号)、《嘉兴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嘉政发〔2003〕42号)和《嘉兴市项目推进年活动考核办法》(嘉政发〔2004〕7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建设项目,是指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省、市重大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市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统称重大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发改委负责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市重点办承担重大建设项目督查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市经贸、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水利、环保、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重大建设项目相关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督查工作应予以支持和配合,保障其顺利进行。
第六条 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计划执行情况;
(二)重大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包括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开工手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招投标及竣工验收等)的执行情况;
(三)重大建设项目实施中的有关资金调度、物资采购、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及征地拆迁等落实情况;
(四)省重点办和上级有关部门及市领导关于重大建设项目的批示和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 督查的主要方法:
(一)召开协调会。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要求参加相关的重大建设项目协调会,并积极落实协调会会议精神。协调会应形成纪要,及时报送市政府领导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协调会确定的有关事项落实情况应及时反馈、通报。
(二)发送督查通知单。市发改委可根据重大建设项目建设情况下达《重大建设项目督查通知单》,各有关单位应按通知单要求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市重点办。
(三)编发通报。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定期通报制度,对重大建设项目建设情况、协调会确定事项落实情况和督查通知单办理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四)开展专项检查。根据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必要时可邀请市人大、市政协派员参加)和新闻媒体进行专项检查。检查中,如发现有对督查通知单和协调会确定事项久拖不办、逾期未报和失实谎报,以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视情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并予以媒体曝光;对工程建设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八条 督查的职责划分:
(一)重大建设项目单位应建立业主(法人)责任制,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建设规模、标准、工期和概算施工建设。对建设中出现的自身无法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二)重大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有关困难和问题。需市重点办统一协调的问题要及时报市重点办;
(三)市重点办负责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督查、协调、落实工作。要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和反映项目建设的进度和存在的具体问题;及时召开协调会,解决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有关问题和困难。对难以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政府领导。
第九条 督查的一般程序:
(一)制定重大建设项目督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发督查通知单;
(三)进行现场督查;
(四)发整改通知书;
(五)提出处理意见;
(六)跟踪复查;
(七)立卷归档。
第十条 督查的工作要求:
(一)重大建设项目督查工作必须立足解决实际问题,不做表面文章,要督在实处,督出成效,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重大建设项目督查工作要分别列入县(市、区)和市级部门(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和市项目推进年活动考核内容。对督查事项办理不力的县(市、区)和市级部门(单位),在年度考核时要予以扣分。
(二)加强队伍和制度建设。从事重大建设项目督查工作的人员要恪守职责、加强学习、廉洁自律、努力进取。积极探索做好重大建设项目督查工作的新路子、新方法,努力使督查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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