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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 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23:37:16  浏览:87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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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 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补充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 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补充通知


建办电[2003]1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各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加强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和环卫行业的管理,提高防疫能力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力度,督促城市供水企业及二次供水的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在引水、制水和配水的各个环节加强管理,落实防疫措施。要做好水厂生产区域防疫工作,特别是开放式生产设施的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对所有二次供水设施采取消毒、加强监控等防疫措施,确保供水水质安全;要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确保处理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保证污水再生利用设施中消毒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已受到“非典”扩散污染的社区、场所的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要暂时停止向市政、绿化等公共场所供水。要加强对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严格禁止医疗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置场所和运输工具、及公厕等的消毒措施,及时对垃圾、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要做好对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和环卫从业人员的防护和身体状况的监测工作,发现疫情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

  二、做好重点部位的卫生防疫工作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人员流量较大的场所进行集中排查,采取经常消毒、通风换气、加强监控等措施;要检查、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对办公室、售楼处、接待处等场所采取相应预防措施,切实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二)物业管理企业要在按照合同提供服务的基础上,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重点部位的清洁、消毒、通风换气等工作。要对从事保洁、消毒等工作的职工发放口罩、防护手套及必要的预防药品和物品。要使用质量合格的消毒药剂,定期对化粪池、公共卫生间、污水井、垃圾道口、垃圾站、垃圾桶、绿化、道路、游泳池等进行全面消毒,定期对大堂、电梯、楼梯扶手、共用门等公众频繁接触的地方和部位进行全面消毒擦拭。要尽可能不使用中央空调;确需使用的,要对中央空调的过滤网定期清洗、对出风口定期消毒擦拭。要及时清理垃圾和堆放在共用部位的杂物,清除地面污水,坚决消灭卫生死角。对活动室、健身房、图书室等公共场所及员工宿舍要做好消毒、通风换气等工作。要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宣传栏等,宣传“非典”防治知识,提醒业主和使用人注意保持个人和环境卫生。物业管理企业为防治“非典”而实施合同规定服务以外的必要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应与业主协商解决。

  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做好防治和疫情监测工作。一旦发生“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应当立即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三)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非典”预防工作。加强建筑施工工地职工和农民工的饮食、饮水、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管理,特别是食堂、宿舍、浴室、厕所等公共环境卫生的清洁管理,注意做好通风和消毒工作。建筑施工工地应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控制建筑施工工地人员的流动。

  (四)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非典”防治工作。要对其服务场所的环境、触摸式电脑显示屏、门把手、桌椅等每天定时进行消毒;要尽可能不使用中央空调,经常开窗通风,保持服务场所空气流通。

  (五)对在建筑工地等务工农民,要实施就地预防原则。各用工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一旦发现疫情和患者,必须及时就地观察、就地收治,不得推回原籍和推向社会,更不得大范围疏送民工。对个别因故返乡的民工,要事先进行健康检查,并及时通知原籍地有关部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特别注意掌握本地区在“非典”高发区从事建筑施工农民工的流动情况,动员他们安心务工,对已返乡的农民工,原籍地政府要跟踪了解健康情况。

  三、要尽量减少建设系统的会议、培训班和展销等活动,防止疫惰蔓延

  当前各地要严格控制各种会议、培训班和展销等活动。要尽量通过电话、网络等通讯设施进行联系和交流,研究处理问题,减少会议,特别是跨省区的会议。对于近期已列入计划的各类会议、培训班,特别是房地产交易和展销,建筑建材产品、建筑装饰等展览展销等活动,要根据当地疫情及发展趋势,取消或延期举行。

  四、加强群众信访特别是群体性信访的控制和“非典”预防工作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强有力的必要措施,有效控制和减少群众信访特别是群体性信访。加强对近期拆迁项目等敏感性工作的管理,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防范和及时解决、化解矛盾和纠纷,坚决防止因拆迁等原因上访引发交叉感染和疫情的扩散、蔓延,特别是要坚决防止和劝阻被拆迁人等群体性进京上访。

  五、建立健全预防工作责任制和处置机制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非典”防范和处置工作的组织机构,建立并完善领导负责制,落实岗位工作责任制,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积极协调,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做好建设系统“非典”防治工作。

建设部办公厅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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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城市卫生管理规定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令


《潍坊市城市卫生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王大海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一日

潍坊市城市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建设国家级卫生城市,实现“强区兴市”的战略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卫生管理,主要是指对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卫生防疫及其他卫生的管理。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城市卫生管理工作,要将城市卫生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推行城市卫生管理制度的改革,提高城市整体卫生水平。
第五条 各级政府及宣传单位应加大城市卫生意识的宣传德育,不断提高公民的城市卫生意识。单位和个人应尊重城市管理和环卫人员的劳动,自觉遵守城市卫生管理制度,积极参加义务卫生劳动,共同维护城市整洁面貌。
第六条 城市卫生管理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依靠群众,加强管理,化害为利,造福人民”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市、区、街办、居委会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专业人员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市政府设立城市卫生管理委员会,由建委、卫生、爱卫、工商、规划、房管、交通、环保、公安、法院、法制、四区(奎文、潍城、寒亭、坊子)政府等部门组成,统一领导城市卫生管理工作。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城市卫生管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城市卫生管理、规划、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政府对城市卫生管理的要求;
(二)制定城市卫生管理的规划、计划、规范性文件;
(三)协调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关系,指导城市卫生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对城市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全面考核;
(五)开展城市卫生知识宣传和理论研究,提高社会城市卫生意识;
(六)办理政府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八条 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单位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分工,各司其职,共同搞好城市卫生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城市卫生考核奖惩制度,对在城市卫生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管理监察工作。市城市管理大队和各区市容管理单位按市区市容管理分工(见附表),具体负责市容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对影响市容的残墙断壁、危险房屋、构筑物等,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及时进行维修、改造或拆除。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市容标准。市区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外部装修、开门开窗,其装修设计和施工案应征得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二条 城市户外固定广告、门头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设置,必须内容健康、设计美观、用字规范,并定期予以维修、刷新或者更换。大型户外广告必须经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电杆、公交车站(点、棚、牌)和树木上乱发、乱贴、乱画、乱写、乱刻、乱挂广告、宣传品等。单位和个人因特殊需要张挂、张贴广告、宣传品等,必须经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位置和方式张挂、张贴,并限期清除。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要坚持城市建筑与城市绿化,公共绿化与庭院绿化,平面绿化与立体绿化,全面绿化与重点绿化相结合,建立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化系统和分层结构的主体绿化格局。
第十五条 城区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提倡市区单位和居民充分利用院内、院外、房前屋后空闲地,植树、栽花、种草、提高绿化覆盖率。
第十六条 市区主次干道和主要街巷应全面实行硬化和道板铺装。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给排水、电力电缆、通讯电缆、煤气等管道要地下化,做到设计精密,布局合理。
第十七条 严禁在街道及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乱拉乱接电线、挖掘道路、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必须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方可施工。需占用人行道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交纳占道费。
第十八条 市区道路两侧禁止擅自摆摊设点、店外经营。需摆摊设点、店外经营的,由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工商部门批准定点,办理审批手续,由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并按规定的位置、时间、方式进行经营,分别向市、区市容主管部门交纳占道费。市管道路由市市容主管部门收取占道费;区管道路由区市容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并收取占道费。
第十九条 市区主次干道两侧的各类建筑施工工地,必须设置围档。需占用市管道路人行道堆放作业的,必须到市市容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其它道路由区市容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工程施工中损坏的人行道,由建设单位负责及时修复和平整。
第二十条 奎文、潍城两区的摊点群、夜市、早市、按照城市居民生活需求和服务功能区域划分,主要在居民住宅小区、单位空场地和城区街巷设置。其规划定点须经市规划、城市市容、工商部门同意。经营者应严格按规定时间、区域进行经营,收费单位和管理部门,要本着谁收费谁管理的原则,全面负责市场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区内运行的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不准车轮带泥行驶。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畜力车必须载粪兜。
第二十二条 公安部门要加强市内道路交通秩序和集贸市场、公共场所车辆停放管理。集贸市场两端要设置护拦或红线。严禁挤占道路,摆摊设点。车辆存放地点由公安部门、城市市容部门共同划定,划线停放,分类管理,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市内主要人流集中地段和幼儿园、学校学生上学、放学必经街巷等应规定机动车辆禁行时间和区域。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城市市区的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点、各种废弃物容器、粪便、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洒水(冲洗)车供水器、进城车辆清洗等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建设。推行城市垃圾存放袋装化、运输集装箱化、吊装机械化、粪便排放管道化、废弃物处理无害化。
第二十四条 环境卫生设施应按照潍坊市《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设置。各种环卫设施设置已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十五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竣工验收。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及工程建设不符合标准、质量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住宅小区的公共卫生设施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进行配套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开发建设工程预算。环境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 市区内公共厕所按下列分工进行建设、改造和管理。
(一)市管道路两侧的公共厕所由市城市环卫部门组织建设和保洁管理。区管道路的公共厕所,由区环卫部门建设管理。
(二)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旅游点、影剧院、车站、商店、饭店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的管理单位,按照城市专业规划要求,自行建设公共厕所,并负责保洁和管理。
(三)住宅小区的公共厕所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小区管理单位负责保洁和管理。
(四)建筑施工单位应在建筑工地搭建临时厕所,并负责搞好保洁和管理。
(五)在市区空地举办临时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设置临时厕所,并负责搞好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的产权单位可委托或承包给环境卫生专业队伍或个人进行保洁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区新建公共厕所和单位厕所应按三类以上水冲式标准建设。公共厕所应设专人管理保洁,实行有偿使用。单位的临街厕所要根据城市规划,改建为内外两用式,为社会服务。第二十九条 未经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损毁、迁移、封闭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作他用。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须提出拆迁方案,经环卫部门批准后实施,并负责重建或补偿。
第三十条 城市环境卫生实行全日保洁责任制,其具体分工是:
(一)市管街道的车行道、人行道(包括绿化带、花坛、门前花坛、墙基绿化丛),由市城市环卫部门负责统一清扫保洁。其人行道的清扫,由临街房地产权单位按其门前环境卫生责任区面积,向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交纳清扫费用。单位庭院卫生由单位自行清扫。
(二)市管街道以外的街巷、居民住宅区、城乡结合部、建成区村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奎文区、潍城区、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物技术开发园区环卫部门统一组织清扫保洁。
(三)城市住宅小区交付前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清扫保洁,交付后由小区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四)城市出入口的道路由道路管理单位组织清扫保洁。
(五)集贸市场由工商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六)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站、影剧院、博物馆、纪念馆、体育馆(场)、停车场、公园及摊点群、早市、夜市等公共场所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第三十一条 环卫人员实施保洁时,应佩带统一标志,对有损环境卫生的不良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市区主要街道、公共场所,环卫部门应当根据季节及时洒水冲刷冬季下雪后沿街单位及公共场所的责任单位应立即组织清除积雪。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焚烧树枝、枯叶、杂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四条 城市粪便由市环境卫生专业队伍统一组织清运,并按规定收取粪便清运费。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环卫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垃圾要日产日清。
(一)城市居民生活垃圾,由居委会组织保洁员运到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收集点,然后由环境卫生部门组织清运。
(二)各单位产生的生活、生产、建筑垃圾,由环卫部门进行统一清运、归集、处理,并按规定按量收取代运费。
(三)单位自行承运的,须报经环卫部门批准,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清运到指定的垃圾处理场,并交纳垃圾处理费。
第三十六条 对城区居民户、务工经商人员、流动人员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奎文、潍城两区的居民户由区环卫生部门负责收取;经商人员属市场内管理的,由工商部门负责收取;务工人员按其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环卫部门收取;流动人员由其住宿的宾馆代收,按宾馆的隶属关系分别交市、区环卫部门。所收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城市垃圾的清扫、收集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城市生活垃圾清扫、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的专业服务公司,实行社会化服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市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所产生的有毒有害垃圾必须自行处理,达到卫生标准后方可清运到指定的垃圾处理场。
第三十九条 市容、环卫、环保、工商、物资、商业等有关部门,要协同搞好垃圾等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和净菜进城等工作,减少生活垃圾量。
第四十条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犬等家畜家禽。因科研、教学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犬的,按有关规定办理;饲养其它家畜家禽的,须经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其他卫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责任制,负责搞好公共场所的卫生保洁。各类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卫生项目(包括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用具和卫生设施)应符合国家卫生部门颁布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商场等重要窗口单位,环境卫生要保持洁净。候车(机)室、影剧院、商场内要禁止吸烟或设吸烟室,并标有明显的禁烟标志。
第四十三条 市内大型集贸市场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摊拉进店、划行归市、壹点定位经营。货台、货架、卫生设备和广告栏、价格行情栏要标准规范。
第四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集贸市场内及周围环境卫生保洁、绿化美化管理。每处集贸市场应配有专职保洁人员。定位、定责、定时清理场地和厕所。垃圾日产日清、实行全日保洁。
第四十五条 食品的生产、经营,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食品经营者必须持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保持卫生,出售食品应当无毒、无害,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后必须清洗、清毒,保持清洁。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夹服务。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工作衣、帽穿戴整洁,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须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传染病防治,控制甲、乙类传染病,交叉感染引起的疫情暴发和死亡事故;负责好城区除四害工作,力求达到无鼠、无蚊、无蝇、无蟑螂。
第四十九条 建立健全市区两级健康教育网络,加强城市居民健康教育,提倡全民戒烟运动。医疗单位要设立教育专栏,中小学要搞好学生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
第五十条 环保部门应加强建设项目污染、控制区域噪声污染及城市交通干线噪声防治管理。对污染严重的项目要限期整治。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上风向、人口稠密区、水源地、风景旅游区、名胜古迹地等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严禁在城区从事石棉制品、土硫磺、电镀、制革、造纸制浆、土炼焦、源染、小炼油、有色金属冶炼、土磷肥、染料加工、农药、汞制品、砷制品、铅制品、放射性制品、噪声振动严重扰民的建设项目。
第五章 城市卫生监督考核
第五十一条 城市卫生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城市卫生监督考核制度,明确考核目标和考核措施。
第五十二条 市、区、街办、居委会要健全卫生管理检查评比制度、制定严格的卫生考核标准,定期和不定期地对辖区内城市卫生进行检查评比。使卫生管理工作有制度、有人员、有检查、有落实。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表彰、物质奖励、记功、授予城市卫生文明单位或文明市民荣誉称号等奖励。具体考核奖励办法由市城市卫生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没收抵押物品或罚款等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由市容监察人员或佩载卫生监督员标志的卫生保洁人员,处以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在城区街道建筑物、电线杆、公共汽车站点等设施及树木上乱贴、乱画、乱写、乱刻或者张挂、张贴、散发宣传品等的,由市容部门分别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没收张贴物品。
(三)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摆放或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由市容部门处以20元以下的罚款。
(四)临街工地不设置围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在城区街道两侧未经批准乱摆摊点、店外经营或未按固定地点经营、超出批准范围经营的,由市容部门处以20元以下罚款。
(六)未经城市市容部门批准擅自设置各类标志、宣传牌、户外广告、栏、橱窗等影响市容的,按其设施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陨?00元以下罚款或强行拆除。
(七)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乱搭乱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由城市市容部门,规划部门按其占地面积每日每平(立)方米处以5至10元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造或拆除。
(八)凡不符合城市市容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市容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或拆除的,经市政府批准,由城市市容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九)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市容部门处以20元以上罚款。
(十)不按规定的时候、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由环卫监察人员或佩带卫生监督员标志的卫生保洁员对个人处以每人每次5至20元罚款,单位每次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不按规定地点倾倒垃圾,处以每立方米50元以下罚款;污物不足1立方米的,处以50以下罚款。
(十一)未经批准擅自收运、处理粪便、垃圾的,由环卫部门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二)在露天场地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的,由环卫部门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按其污染面积由环卫部门每平方米处以1至5元罚款;运输垃圾的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至10元罚款。
(十四)未经批准擅自拆除、迁移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由环卫部门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十五)盗窃、故意损坏、非法收购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井盖等环境卫生、公用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警告、罚款的处罚;
(一)擅自砍伐损坏树木的,处以损失金额三至五倍的罚款。
(二)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按每平方米3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处以损失金额三至五倍的罚款。
(三)攀折花木、践踏花坛草皮或破坏花卉布置的,处以5至20元罚款。
(四)在树木上搭棚做架,钉钉挂牌,安装电灯、电线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加倍罚款。
(五)刻扒树皮,滥采树种,在树木及绿地设施上拴绳挂物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
(六)对古树名木造成损害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死亡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凡属下列范围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给予限期改正、罚款、拆除。
(一)违反城市规划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二)未按建筑红线规定执行,占压城市规划道路、绿化带及消防通道的;
(三)侵占铁路、过境分路、河道河岸、自然排水沟道、防洪堤坝、自然湾塘及其维护地带的;
(四)骑压中类地下管道、防空干道、电力通讯设施、测量、水文标志及其维护地带的;
(五)未经批准,超期使用的临时设施;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的食品经营者,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集贸市场管理规定的,由工商管理部门按照《山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由公安部门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十条 侮辱、殴打城市卫生管理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监察人员在履行城市卫生管理监督、检查时,应持有市政府颁发的《潍坊市行政执法证》,并佩带统一的标志。在实施处罚时,必须有两名以上人员,并出示有关证件。
第六十二条 依据本规定实施罚款,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 城市卫生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发布前,市政府制定的有关城市卫生、市容环卫、绿化、规划、卫生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实施细则由市城市卫生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坊子、寒亭两区政府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附表一、表二(略)


关于印发《东莞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府办〔2008〕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东莞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细则



为了保证东莞市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东莞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粤府办〔2005〕20号),结合东莞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现状

(一)水利工程概况。

东莞市地处东江下游,境内河流纵横交错,属珠江三角洲河网地带,总面积2465平方公里,96%属东江流域,主要河流有东江及其支流石马河、寒溪水和东引运河。50多年来,兴建了一大批水利工程,初步形成了具有防洪、排涝、灌溉、供水、挡潮、排污等功能的工程体系,在抗御水旱灾害,保障经济社会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水土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水利工程类型包括水库、堤围、涵闸、电排站等。

1.水库。

全市共有水库116座。其中,中型水库7座,小(一)型水库45座,小(二)型水库64座,总库容为3.84亿立方米,兴利库容2.31亿立方米。主要功能包括防洪除涝、城市供水、农田灌溉、水产养殖、城市景观等。

2.堤围。

全市共有堤围108条。其中,江堤78条,海堤30条,堤围总长度达990.845公里。总集水面积1825.72平方公里,保护面积111.4914万亩,保护人口300.3391万人。较为重要的堤围有:东江堤(包括13条防洪堤围)、寒溪堤围、潼湖堤围以及长安联围、虎门围、沙田联围、鱼立 沙联围、四乡联围等海堤。

3.电排站。

全市共有机电排灌站183座,总装机容量6.5万千瓦,排涝面积达25.67万亩。其中市属电排站11座,装机160台,容量9910千瓦,主要有南畬塱电排站、大圳埔电排站等。

4.河道水闸。

全市共有河道水闸280座。其中,中型水闸32座,小(一)型水闸153座,小(二)型水闸95座。

(二)水利工程管理。

东莞市对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管理体制,水管单位分为市属单位和镇(街)属单位。市级主要负责中型以上水库、重要小(一)型水库、重要堤围、电排站、引水河道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镇(街)主要负责辖区内小型水库、堤围、电排站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

1.管理机构。

全市共有水利事业单位51个,包括20个市属水利事业单位和31个镇(街)属的水利管理所。其中,20个市属单位中,有9个水库管理单位、2个堤围管理单位、2个河道管理单位、2个电排工程管理单位和1个电排总站,及4个其它企事业单位(目前,市水政监察支队已依照公务员管理,质量监督站已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水利勘测设计院、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已改制为企业)。

2.管理人员。

东莞市属水利事业单位现有人员编制525人,实际人数为726人,其中在编在岗职工368人,离退休人员221人,临时聘用人员137人(见表1)。

市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单位:人

编号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单位级别
编制人数
在编在岗

人员
离退休人员
临时工
备注

1
同沙水库管理处
事业
正科
50
35
18
1
中型水库

2
横岗水库管理处
事业
正科
20
12
8
15
中型水库

3
松木山水库管理处
事业
正科
35
25
8
0
中型水库

4
茅輋水库管理所
事业
副科
9
7
4
2
中型水库

5
契爷石水库管理所
事业
副科
12
7
9
2
中型水库

6
黄牛埔水库管理所
事业
副科
15
8
4
3
中型水库

7
虾公岩水库管理所
事业
副科
9
3
7
2
中型水库

8
五点梅水库管理所
事业
副科
5
2
1
2
小型水库

9
水濂山水库管理所
事业
副科
9
9
6
1
小型水库

10
东莞大堤管理处
事业
副处
43
35
5
18


11
挂影洲围管理所
事业
副科
50
49
30
8


12
东引工程管理处
事业
正科
92
67
45
30


13
石马河流域管理处
事业
正科
46
38
13
15


14
南畬塱电排站
事业
副科
15
14
7
2


15
大圳埔电排站
事业
副科
8
9
3
2


16
电排管理总站
事业
正科
65
17
48
10


17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站
事业
副科
7
6
1
18


18
水政监察支队
事业
正科
9
7
0
3


19
水利质量监督站
事业
正科
6
6
0
0


20
水利构件预制场
事业
副科
20
13
4
0



合 计


525
368
221
137



3.管理经费。

东莞市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市财政拨款和水管单位多种经营收入两部分。2004年,市属水利事业单位总收入为5435.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2667.8万元,多种经营收入2767.6万元;总支出5587.02万元,其中人员工资2553.22万元,行政办公费用1218.09万元,工程除险加固费用1815.71万元,收支差额-151.62万元。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东莞市长期形成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已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在工程管理效率和安全等方面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制约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良性发展,影响了工程整体效益的充分发挥,制约了社会的经济发展。主要问题是: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不顺、职能不清、责权利关系不明。具体表现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承担公益性任务,但同时也要将相当人力投入非水利工作的其他盈利性工作上来补充经费来源,影响了水管单位的管理和运行。

——管理人员结构不合理,管理水平难以提高。具体表现为水利工程管理多属于公益性任务,单位的自我发展能力不足,缺乏发展的活力和动力,陈旧的水利设施、传统的管理方式、较低的收入水平且多数属偏僻的地理位置,难以吸引高素质管理人员,造成水管单位管理人员知识结构、年龄结构不合理,整体素质偏低,不合理的人员结构沉淀,又反过来影响了水利工程管理水平的提高,制约了水管单位的改革与发展。

——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使水利工程现状难以满足新的功能需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利工程原有功能发生改变,防洪、排污要求提高,城市、工业和环境用水增加,水利工程功能的增加必然对水利设施标准和工程管理水平提出更高要求。因此,为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必须加大水利投入,确保工程日常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以保证工程正常运行。

上述问题如不尽快从根本上解决,近年来投资新建的大量水利设施也难以充分发挥效益。因此,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二、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改革的目标。

通过划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类别,明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性质,调整和规范水管单位管理、维护和经营的关系,畅通经费来源渠道,推行管养分离,力争在1到2年时间内,初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东莞市情、水情,充满生机活力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证水管单位正常运转,工程安全运行和工程效益的充分发挥,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具体目标包括: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严格定岗定员,建立一支精简、效能、高素质的水利工程管理队伍;

——规范财政补贴方式,正确处理公益性任务和经营性任务之间的关系,建立水管单位良性运行机制;

——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提高水利工程养护水平和养护质量;

——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建立能够合理补偿供水成本,充分体现用水户承受能力和相关各方权利与义务,对水资源供求关系能有效调节的水价格体系。

(二)改革的原则。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粤府办〔2005〕20号)等政策法规规定,坚持以下改革原则:

1.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既要确保水利工程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充分发挥,又要针对我市水利工程的特点,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成本,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2.正确处理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与运营管理的关系,适应东莞市经济发展的需要,既要重视水利工程的建设,又要重视工程的运营管理,在加大对工程改造投入的同时,加大对工程运营管理的投入,使水利工程管理向科学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3.正确处理责、权、利的关系。既要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水管单位的权利和责任,又要在水管单位内部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4.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既要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又要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把握好改革的时机与步骤,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5.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既要努力实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又要确保新的管理体制有利于我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6.充分考虑我市的自然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改革方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改革的对象和范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和《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粤府办〔2005〕20号)要求,在东莞市属的20个水利事业单位中,有17个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纳入这次改革的范畴。考虑到市水政监察支队已依照公务员体制管理、水利质量监督站已按收支两条线管理,五点梅水库已由原中型水库一分为二,成为两小(一)型水库(五点梅水库和芦花坑水库),故应撤销副科级事业单位级别,分别归长安、虎门两镇管理。在下一阶段的镇(街)属水管单位体制改革中,由长安、虎门两镇分别对该2宗水库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故此3个单位不再纳入此次改革对象中;因此,只把17个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纳入这次改革的范畴。镇(街)属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包括原属各镇街管理的小(一)型及小(二)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体制改革)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市水利局负责检查验收。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17个)包括:同沙水库管理处、横岗水库管理处、松木山水库管理处、茅輋水库管理所、契爷石水库管理所、黄牛埔水库管理所、虾公岩水库管理所、水濂山水库管理所;东莞大堤管理处、挂影洲围管理所;东引工程管理处、石马河流域管理处;南畬塱电排站、大圳埔电排站、电排总站、水利质量检测站、水利预制构件场。

四、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分级管理,明确权责。

1.整合资源,理顺关系。

东莞市对水利工程实行市、镇两级管理。中型及特别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即市水利局)管理。为此,原属黄江镇管理的黄牛埔水库和塘厦镇管理的虾公岩水库,以及由东城街道办事处代管的同沙水库,这3宗均为中型水库,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规定,收归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即市水利局)管理。

2.划分权属,明确权责。

东莞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各管理主体的职责如下:

——东莞市水利局是东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直接管理的水管单位负有资金使用和资产运营监督责任。

——各镇(街)水管所负责检查监督所属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所属水利管理单位负有资金使用和资产运营监督责任。

——市水利局、镇(街)水利管理所要按照政事分开、政企脱钩的原则,转变职能,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质量。

——直接从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水管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水管单位,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职责范围内行使其权力和责任。各市属水管单位管理职责见表2。

表2 市属水管单位管理职责

序号
单位名称
管理职责
主管部门及其职责

1
同沙水库管理处
负责水库的安全运行与调度管理,以及简单的日常维护工作,保障水库水资源的合理利用;负责水库资产运营管理;实施水库管理,保证管理的水土资源不被非法占用,配合市水政监察支队依法查处侵占水库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和破坏水库工程等水事违法行为。




市水利局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水管单位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监督资产运营责任。

2
横岗水库管理处

3
松木山水库管理处

4
茅輋水库管理所

5
契爷石水库管理所

6
黄牛埔水库管理所

7
虾公岩水库管理所

8
水濂山水库管理所

9
东莞大堤管理处(由原东莞大围管理所和福燕洲围管理所撤销并入)
负责河道堤防的安全运行管理以及简单的日常维护工作;负责河道堤防资产管理;实施堤防巡查管理,保证管理的水土资源不被非法占用,配合市水政监察支队依法查处侵占堤围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和破坏堤围工程等水事违法行为。

10
挂影洲围管理所

11
东引工程管理处
负责东引运河及沿途水闸、泵站等工程的安全运行与调度管理以及简单的日常维护工作;负责工程资产运营管理;实施工程巡查管理,保证管理的水土资源不被非法占用,配合市水政监察支队依法查处侵占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和破坏水利工程等水事违法行为。

12
石马河流域管理处 (由原东深防护灌溉工程东莞管理处和旗岭灌区管理所撤销并入)
负责石马河流域河道及沿线水利工程的管理、防洪、调度和简单的日常维修加固,以及流域内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

13
南畬朗电排站
负责电排站及相应渠道的运行管理和简单的日常维护工作,保证涝区的排涝和防洪安全。

14
大圳埔电排站

15
电排总站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对机电排灌系统规划和工程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对机电排灌工程管理、维护、运行安全监督和辖区的排涝抗旱工作进行指导;培训机电排灌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16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站
受市水利局委托,负责全市在建水利工程原材料的检验,水利工程有关的各种试验,以及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

17
水利预制构件场
自主经营


3.完善制度,建立责究。

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管单位和当地政府防汛责任人的责任;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业主责任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

(二)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岗定编。

1.分类定性的依据。

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和《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粤府办〔2005〕20号)的规定,水管单位分为三类:

第一类:承担防洪、排涝、灌溉、排污、水土保持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为纯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

第二类:承担既有防洪、排涝、灌溉、水土保持等公益性任务,又有城市供水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其性质,收入不能够满足其按规定的正常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等应支出需要的,即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

第三类:承担城镇供水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单位。

2.分类定性结果。

东莞市作为广东省经济发达地区,近年来经济增长速度很快,对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水环境安全等各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原以农业灌溉为主的职能已转变为以防洪、排涝、排污为主的公益性职能,水利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根据水管单位分类定性的依据和相关测算,结合东莞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考虑市属水管单位以公益性任务为主,农业灌溉供水不再向农民征收水费,将实施东江与水库联网供水水源工程等实际情况,分类定性结果为:对直接从事水利工程管理的14个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电排总站全部定性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水利质量检测站定性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市水利预制构件场定性为企业单位。

3.严格定岗定编。

对直接从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8个水库管理(处)所、2个堤围管理(处)所、2个电排站和2个河道管理单位,根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进行了定员测算;电排总站按照省机编办、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广东省机电排灌管理体制和机构编制问题的意见》核定编制人数;15个纯公益性市属水利事业单位按标准总定员556人,核定编制人数为362人(见表3),不足部分的人员聘任临时工,各单位配置的临时工人数由市水利局根据每年的实际需要报市编办核定。实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分离(以下简称管养分离)后的维修养护人员,不再核定编制。

表3 市属水管单位定员结果

序号
单位名称
行政级别
定性
原编制人数
标准定员人数
核定配

置人数

1
同沙水库管理处
正科
纯公益性
50
33
20

2
横岗水库管理处
正科
纯公益性
20
27
16

3
松木山水库管理处
正科
纯公益性
35
25
16

4
茅輋水库管理所
副科
纯公益性
9
15
1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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