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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图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8:21:50  浏览:83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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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图管理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地图管理规定


(2003年7月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7月1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编制、印刷、出版、制作、销售、展示、登载地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图是指各种公开的、内部的、保密的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包括纸质地图,电子地图,地球仪,立体模型地图,示意地图,影视和互联网上登载的地图,以地图为载体或者背景刊登广告的地图,文教用具、音像制品、工艺品、纪念品、标牌、玩具等产品上附有的地图图形及其他形式的地图。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管理工作。

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出版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做好地图管理工作。

第五条 编制普通地图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

编制专题地图,进行实地调绘、修测、补测、标名等需要直接进行测绘活动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

第六条 编制地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除历史性地图外,国界线和行政区域界线必须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最新批准发布的标准样图或者标准画法图绘制;

(二)具有现势性,现势性截止时间为出版日期前5个月,地图集(册)的现势性截止时间为出版日期前10个月;

(三)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有关数据和专业内容,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其相互关系,地图名称与地图所表现的内容相符;

(四)除历史性地图外,地名的标注按照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最新公布的标准执行;

(五)普通地图、行政区划图、教学地图、内部地图上不得刊登广告和其他与地图无关的内容;在其他地图上刊登广告,地图所占版面不少于整个版面的3/4;

(六)公开出版、销售、展示和登载的地图,不得表示国家秘密和未公开的事项;

(七)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规定和技术规范。

地图编制单位不得向地图上标注名称的单位收取标名费。

第七条 地图编制完成后,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方可印刷、出版、制作、销售、展示、登载:

(一)绘有国界线、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省、市、县行政区划图,跨两个以上省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送省外出版和由省外单位编制的我省地方性地图,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送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出版的我省地方性地图或者从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引进的我省地方性地图,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中、小学教学地图,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市行政区域内前四项规定范围以外的地方性地图,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六)省、市、县行政区域范围的示意地图,分别由省、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按照规定需要报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地图,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

第八条 办理地图审批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地图审批申请书;

(二)编制地图所使用的底图资料说明(涉及他人著作权的,须提供著作权人同意使用协议书);

(三)试制样图一式两份;

(四)进口、出口地图提交有关部门核发的进出口许可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影视、互联网使用地图及电子地图同时报送软盘、光盘。

第九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地图送审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地图集(册)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第十条 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地图,送审单位应当按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并在销售、展示、登载前将样本(样品)一式两份报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出版公开版地图必须按照技术规范载明地图审图号、出版号(条码)、地图出版日期、编制单位名称、出版单位名称;非公开出版的地图注明内部地图字样;保密地图标明密级。

不得在不同规格样式的地图上使用同一地图审图号。

地图审图号的有效期为2年;地图审图号有效期满后,再版地图应当载明新核发的地图审图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地图批准文件和地图审图号。

第十二条 保密地图必须在保密工作部门批准的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复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保密地图。

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出版、展示、销售、登载。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地图编制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全部地图,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印刷、出版、制作地图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展示、登载地图,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有关地图出版单位的出版资格。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展示、登载地图,没收全部地图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有关地图出版单位的出版资格:

(一)错绘或者漏绘国家、省、市、县行政区域及行政区域界线的;

(二)地图产品质量低劣或者不符合地图内容表示规定或者技术规范的;

(三)地图的现势性不符合规定时限的。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展示、登载,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地图产品未载明地图审图号、出版号(条码),未载明编制单位和出版单位的名称,非公开地图未注明保密地图、内部地图字样的;

(二)经批准的地图,在销售、展示、登载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三)在两个以上不同规格样式的地图上使用同一地图审图号的;

(四)使用超过有效期地图审图号的;

(五)在普通地图、行政区划图、教学地图、内部地图上刊登广告或者刊登与地图无关的其他内容或者在专题地图上刊登广告不符合有关版面规定的;

(六)转让、出租、出售、伪造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地图审图号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展示地图,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公开发行、销售、展示保密地图、内部地图的;

(二)在公开销售、展示、登载的地图上标示国家秘密的;

(三)擅自复制保密地图的;

(四)委托其他国家和地区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的组织或者个人编制、出版保密地图或者内部地图的。

第十八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款和罚款收缴应当按照《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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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举办助教进修班的暂行规定

教育部


高等学校举办助教进修班的暂行规定

1984年3月3日,教育部


为了适应我国高等学校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需要,对高等学校青年教师必须提出更高的素质要求并加强对他们的培养提高。目前高等学校助教的绝大部分是从大学本科毕业生中选留的,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也还需要选留一些优秀的大学本科毕业生承担助教工作。为了使他们能够较好地胜任本职工作,具备从事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基本条件,并尽快地使其中的一部分成长为教学、科研工作的骨干,特对高等学校举办助教进修班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助教进修班的培养目标,是使参加进修班的助教具备本专业较为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初步掌握高等学校教学的原则和规律,为他们在教学实践中进一步提高业务能力和以后担任讲师工作打下较好的基础。
助教进修班一般开设硕士研究生的主要课程6门左右,共约600学时左右。课程考试全部合格者,发给助教进修班结业证书以及各门课程考试成绩证明,可作为今后申请学位的基础。
二、助教进修班的接受对象,应是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同等学历,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的高等学校助教。他们应具备两年以上教学工作实践,政治思想和工作表现良好,身体健康。符合这些条件者由所在学校推荐,并参加办班学校组织的入学考试,择优录取。考试科目一般不超过三门,主要考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部分专业加试外语,成绩作为参考。
三、助教进修班的学习期限,一般为一年,必要时也可以定为一年半。教学形式以授课为主,也要采取多种方法提高学员的自学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学习期间要给予一定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基本训练。为保证学员有较多的自学时间,课堂讲授时数不宜过多,周学时不超过16学时为宜。
四、助教进修班由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委托具备下述条件的院校举办。举办助教进修班的学科、专业,一般应是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办班学校,须将所办助教进修班的招生和教学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批准。
为保证教学质量,助教进修班授课人员必须由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的讲师以上的教师担任。
五、举办助教进修班的学校,必须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进修班应成立临时党团组织,设立班主任,加强对学员思想政治和业务的管理工作。助教进修班应纳入高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教育事业计划。学校要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条件,以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同时,不断摸索和总结办班经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六、助教进修班学员在进修期间,享受进修教师同等待遇。学习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规范上市公司董事的选任和履职行为,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上市公司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上市公司董事的选任与履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本所上市公司董事。

第三条 董事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本所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履行向本所提交的《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 董事对上市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上市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推卸应对公司承担的管理责任。

第五条 上市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为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第二章 董事的选任和考评

第六条 上市公司确定公司董事会的人员构成及其具体人选时,应全面考虑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和其他规范运作等方面的需要,保证公司董事会能有效实现对公司的管理,稳定有序地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第七条 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规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提名程序,但不得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提案权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近三年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近三年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未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第九条 董事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时,应就候选人的任职资质、专业经验和职业操守等事项向股东大会提交专项说明。

第十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审议其选任事项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上接受股东质询,按照本指引第十六条的要求全面披露本人及其近亲属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利益往来或者利益冲突,承诺善尽职守,并应在任职后向本所提交《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第十一条 董事应至少每一年度接受一次上市公司监事会对其履职情况的考评,董事的述职报告和考评结果应妥善归档。

第十二条 董事因任期届满离职的,应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交离职报告,说明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移交所承担的工作。

董事非因任期届满离职的,除应遵循前款要求外,还应在离职报告中专项说明离职原因,并将离职报告报上市公司监事会备案。离职原因可能涉及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或者不规范运作的,应具体说明相关事项,并及时向本所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离职后应基于诚信原则完成涉及上市公司的未尽事宜,保守上市公司秘密,履行与公司约定的不竞争义务。



第三章 董事的忠实义务

第十四条 董事应遵守对上市公司的忠实义务,基于上市公司利益履行职责,不得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第十五条 董事应积极关注上市公司利益,发现上市公司行为或者其他第三方行为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应要求相关方予以说明或者纠正,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必要时应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董事应向上市公司全面披露其近亲属姓名、本人及其近亲属是否与上市公司经营同类业务、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产品等利益往来或者冲突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应遵守上市公司利益优先的原则,对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个别股东或者特定董事提名人的交易或者债权债务往来事项审慎决策,关联董事应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回避表决。

第十八条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及其近亲属谋求属于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

第十九条 董事拟自营、委托他人经营与上市公司同类的业务,应将该等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上市公司发生交易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往来的,应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将该等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董事应保守上市公司秘密,不得泄漏上市公司尚未通过指定媒体对外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董事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本所申报其近亲属情况、本人及其近亲属的证券账户以及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以及债券、权证、股票期权等证券产品情况及其变动情况。

董事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谨慎买卖其任职公司的股票以及债券、权证、股票期权等证券产品,并提示其近亲属谨慎买卖其任职公司的股票以及债券、权证、股票期权等证券产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法利益。



第四章 董事的勤勉义务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积极履行对公司的勤勉义务,从公司最佳利益出发,考虑与其同等地位的人在类似情况下可能做出的判断,对上市公司待决策事项的利益和风险做出审慎决策,不得仅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上市公司事务,对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能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四条 董事应关注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特别关注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和回避事宜。

第二十五条 董事原则上应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做出决策。

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第二十六条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一年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的,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审议,就其是否勤勉尽责做出决议并公告。

董事一年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二分之一以上,且无疾病、境外工作或境外学习等特别理由的,本所公开认定其三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第二十八条 董事审议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时,应主动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提供详备资料、做出详细说明,谨慎考虑相关事项的下列因素:

(一)损益和风险;

(二)作价依据和作价方法;

(三)可行性和合法性;

(四)交易相对方的信用及其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五)该等事项对公司持续发展的潜在影响等事宜。

董事应就待决策的事项发表明确的讨论意见并记录在册后,再行投票表决。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和表决票应妥善保管。

董事认为相关决策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应在董事会会议上提出。董事会坚持做出通过该等事项的决议的,异议董事应及时向本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在将其分管范围内事项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时,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全体董事说明该等事项的具体情况。

第三十条 董事应在董事会休会期间积极关注上市公司事务,进入公司现场,主动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运作情况。对于重大事项或者市场传闻,董事应要求上市公司相关人员及时予以说明或者澄清,必要时应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应积极配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有效。

第三十二条 董事应监督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运作情况,积极推动上市公司各项内部制度建设,纠正上市公司日常运作中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不符的行为,提出改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发现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本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长应遵守董事会会议规则,保证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正常召开,及时将应由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或者阻碍其他董事独立行使其职权。

董事会休会期间,上市公司董事长应积极督促落实董事会已决策的事项,并将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单个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上市公司董事长应在收到该提议的两日内审慎决定是否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将该提议和决定告知全体董事。董事长决定不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报上市公司监事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应遵守本指引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独立董事的特别规定。

独立董事应积极行使职权,特别关注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并购重组、重大投融资活动、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财务管理、高管薪酬、利润分配和信息披露等事项,必要时应根据有关规定主动提议召开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聘请会计事务所审计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每年有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到上市公司现场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管理和其他规范运作情况。



第五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董事存在未根据本指引规定善尽职守情形的,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约见谈话。

第三十七条 董事违反本指引规定,情节严重的,本所将根据上市规则酌情予以下述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其三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第三十八条 董事违法违规情形严重的,本所将报请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三十九条 董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免责:

(一)相关行为人隐瞒相关事实,董事善尽职守未能发现的;

(二)董事已及时对上市公司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提出异议并记录在册的;

(三)董事已及时向本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报告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参照执行本指引。

第四十一条 本指引所指“亲自出席”,包括董事本人现场出席和以通讯方式出席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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