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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延伸中朝边境自费旅游路线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21:30:49  浏览:83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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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延伸中朝边境自费旅游路线的复函

国家旅游局


关于同意延伸中朝边境自费旅游路线的复函
国家旅游局


(1989年6月22日 国家旅游局)


辽宁省旅游局:
为增进中朝友谊,促进辽宁省旅游业的发展,经商外交部、经贸部、公安部,原则同意在丹东至新义州“一日游”活动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三日游”活动。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中朝边境自费旅游的活动,其重点应当是继续办好丹东至新义州当日往返旅游团的业务。组织“一日游”的规模和人数,应根据朝方的接待能力和我方客源情况,由双方边境旅游部门商定。
二、同意将目前开展的丹东至新义州“一日游”的活动延伸至妙香山风景名胜区,变为三日往返的自费旅游,但不再向平安北道以外的地区延伸。试办阶段,组团的规模和人数不宜过多,要控制在每月两批,每批约三十人,全年不得超过七百二十人。
三、参加中朝边境自费旅游团的人员(包括一日游和三日游)仅限于辽宁省内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所有参加者一律自费,不得以任何借口搞公费旅游。
四、同意我方派出团队和人员的组织、审查和批准权下放给你省有关部门。省旅游局要与外办、经贸委、公安边防、海关等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切实做好对出国自费旅游团的组织、审查、批准和管理。
五、关于用我边贸小商品偿付朝方旅费和结算问题仍按(87)旅外字第089号文的精神办理。再次重申:用我边贸公司出口商品偿付朝方旅费的,只能是国家计划外的你省地方自产的轻、纺工业品及其它小商品,而不能用国家调拨物资(如粮食、油料、棉花等重要物资)偿付。
六、关于出入境通行问题。原则上仍按现行办法,由中朝双方边境公安、保卫部门商定。为便于管理,通行证件实行一人一证制度。
七、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国家旅游局、外交、经贸、公安部备案),加强对这一活动的管理。要教育我方人员遵守外事纪律、财经纪律,严守国家机密,遵守朝鲜的法律和有关规定。
参加自费一日游和三日游的人员,不享受临时因公出国人员携带免税物品的待遇。



1989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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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9/02/04
  【实施日期】1988/11/01
  【内容分类】财税
  【发布文号】政府令04号
  【备  注】1988年12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1989年2月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自治区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土地使用税,暂在核定的城市、县城、工矿区(名单附后)开征。
第三条 凡在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除规定减、免税的土地外,均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第五条 确定纳税人使用土地范围的原则:
(1)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以政府或土地管理机关批准文件规定或发放的土地使用证所载面积为准;超过批准土地面积的和无批准文件或未发放土地使用证的,以经核实的现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准。
(2)建筑物产权和庭院用地属于几个单位所有的,以各自使用面积所占比例,分别计算土地面积征收。
(3)出租房屋的单位用于出租房屋的土地,以建筑物实际用地和建筑物周围庭院用地面积为准计算征收。
第六条 依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开征地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幅度规定如下:
(1)乌鲁木齐市:三角五分至一元五角;
(2)克拉玛依、石河子市:二角至一元,
(3)其他城市、县城、工矿区:一角五分至五角。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依照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年税额幅度内确定每个等级的适用税额,报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审核后转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执行。
第八条 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免税土地外,下列土地亦可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
(l)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用地;
(2)简易集贸市场用地;
(3)经批准使用的荒漠土地或经改造使用的山地,从批准使用的年度起免征土地使用税五年;
(4)住房制度改革经营单位给职工个人出售的商品住房和职工一次性购买的公有住房;
(5)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免税土地。
第九条 除《条例》第六条和本细则第八条规定减、免税土地外,因经营发生亏损,暂时无力纳税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减免税的,应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办理。
第十条 《条例》第六条(一)、(二)、(三)款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单位举办的生产经营服务企业,使用免税单位的建筑设施所用土地,应由经营者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免税单位出租的建筑设施用地,应由出租者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向申请征用土地的单位、个人下达批准使用土地文件或发放土地使用证件时,应同时将批准文件、证件的副本无偿抄送使用土地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于每年四月和十月份两次缴纳,每次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于本细则公布后,按照当地税务机关规定期限,持土地管理机关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划线平面图、规划图和土地的权属、位置、使用面积,据实填写纳税登记表,一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登记。 纳税人新使用的土地,应于批准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登记。
纳税人增加或减少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与转让等,应在出让、转让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登记。
免税单位使用的土地和新使用的土地,亦应依照上述规定,办理申报登记、征、免税事宜,经税务机关核实发给征、免税证明。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和违章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与本《施行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的解释授权自治区财政厅办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土地使用税开征地区名单
一、城市:
1、大城市:乌鲁木齐
2、小城市:克拉玛依、石河子
二、县城(市)及工矿区:
昌吉、奎屯、哈密、库尔勒、吐鲁番、阿克苏、喀什、和田、阿图什、伊宁、博乐、塔城、阿勒泰市;米泉、阜康、玛纳斯、乌苏、库车、霍城、乌鲁木齐县;昌吉州辖五家渠、吐鲁番辖大河沿、哈密辖三道岭、富蕴县辖可可托海、克拉玛依市辖独山子区。

自治区政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粮棉油优惠贷款停止实行利差补贴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粮棉油优惠贷款停止实行利差补贴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随着政策性银行的成立和运营,粮棉油优惠贷款业务已从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全部划转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贷款属于政策性优惠贷款,仍实行优惠利率,其利差损失由农业发展银行与财政部统一核算。鉴于此,从1994年12月21日开始,人民银行不再对粮棉油
优惠贷款实行利差补贴。



199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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