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一级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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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一级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
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一级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临政发[1999]54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区中土地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实现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临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由政府统一征用、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第三条 已农转非的村居集体及个人使用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对未登记造册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权属变更登记并实施管理。
第四条 根据城市建设规划,旧城改造拆迁出的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置,除按照法律规定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余部分按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
第五条 政府依法征用土地,自发布政府公告之日起,先按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0%付给村居委,其余补偿费3个月内付清。
第六条 对未农转非的村居集体土地,凡政府进行统一征地的,政府统征后可按10%的比例留给被征地村居自用,抵顶安置补助费,用于发展经济,安置劳力。
第七条 征用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规定的产值标准执行。
第八条 凡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先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再由政府进行招标、拍卖、出让。
第九条 政府统一开发后的熟地,除法律规定可以保留划拨方式供地外,一律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供地。
第十条 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资格后,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与村(居)委签订用地协议。凡私自签定用地协议的,其协议无效。
已经使用造成违法占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建设需要,政府征用集体土地时,有关乡(镇、办事处)、村(居)要按政府公告无条件服从,不得在国家规定的补偿范围外提出附加条件。
妨碍和阻挠征地工作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对非法转让、出租、抵押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罚款;对非法批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的土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依法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依法元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六日
印发《惠州市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05〕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惠州市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九月六日
惠州市残疾人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为贯彻实施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4号),帮助贫困残疾人解决康复问题,加快我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实现,根据《广东省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粤残联〔2004〕3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康复救助的范围
康复救助对象的范围为具有惠州市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属于低保对象的残疾人;
(二)有困难的学龄前残疾儿童;
(三)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
二、康复救助的内容
(一)白内障复明手术;
(二)低视力配置助视器;
(三)精神病康复治疗;
(四)聋儿配置助听器及进行语言训练;
(五)麻风畸残配置防护用品和辅助器具;
(六)肢体残疾人装配普及型小腿假肢和矫形器;
(七)脑瘫儿童康复训练;
(八)智残儿童康复训练;
(九)其它。
三、康复救助的费用标准
(一)白内障复明手术,一次性500-1000元;
(二)低视力配置助视器,一次性100-250元;
(三)精神病康复治疗,服药6个月每月50元;住院治疗3个月每月600元;
(四)聋儿配置助听器,一次性800元;语言训练3个月每月500元;
(五)麻风畸残配置防护用品和辅助器具,一次性100-500元;
(六)肢残残疾人装配普及型小腿假肢,一次性500-1000元;装配矫形器,一次性100-500元;
(七)脑瘫儿童康复训练,3个月每月500-800元;
(八)智残儿童康复训练,3个月每月500元;
(九)对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救助标准视具体情况确定。
四、经费来源
(一)残疾人康复经费;
(二)社会筹集。
五、工作要求及审批程序
(一)设立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专项经费。每年按市财政康复经费总预算的30%以上,单列作为康复救助经费,专项用于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救助经费采取年度积累形式,当年结余的经费积累到下年度使用。
(二)康复救助经费的使用,按照县(区)、市的顺序安排。先使用县、区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经费,县、区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经费无力支付时,再申请使用市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经费。
(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使用市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经费的,应当填写《惠州市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申请表》,经镇、县(区)残联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残联审批。
六、各县、区按不低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标准制定本地的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对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政发法字[2002]8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对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对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五月八日
哈尔滨市对经济发展做出
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科学技术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技人员对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奖”(以下简称“经济突出贡献奖”)。经济突出贡献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凡为本市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均按本办法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经济突出贡献奖评选坚持尊重知识、鼓励创新、注重经济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申报经济突出贡献奖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或者为企业攻克重大技术难关等的单个项目,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并在本市正式投产应用满三年,年均新增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以上。
第七条 经济突出贡献奖由受益单位按下列规定申报:
(一)中直、省属、市属单位直接向市科技主管部门申报。
(二)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区内单位向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申报,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报市科技主管部门。
(三)其他单位向所在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申报,初审合格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科技主管部门。
第八条 对申报的项目由经济评审组和技术评审组进行评审,提出综合评审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济评审组和技术评审组由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及专家组成。
第九条 对获得经济突出贡献奖的科技人员,按年均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6%奖励;对技术难度大或者经济效益突出的项目,可以适当增加奖金比例,但不得高于10%。
奖金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按财政分成比例支付。
奖励证书由市人民政府颁发。
第十条 对获奖的项目,由个人承担的,奖金发给本人;由多人承担的,主要承担人所得奖金数额不得低于奖金总额的50%,其余部分,由主要承担人按参加人员贡献大小分配。
第十一条 经济突出贡献奖的评审,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对在评审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现象,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对农业科技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励,按照《哈尔滨市对农业科技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励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3年2月25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对工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科技人员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