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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网上评卷工作考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8:56:14  浏览:82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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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网上评卷工作考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网上评卷工作考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考试厅[200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教育厅(教委):

  按照我部《2005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为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网上评卷工作,现将《2005年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网上评卷工作考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2005年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网上评卷工作考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网上评卷工作,根据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教育部《2005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结合网上评卷工作的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硕士研究生入学全国统考科目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以及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的网上评卷工作。

第二章 答题卡的设计、印刷、运送和保管

  第三条 网上评卷工作所需答题卡的设计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如果需要有关公司参与设计,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必须与参与工作的公司及具体人员签定保密协议。

  第四条 答题卡的印制必须采取安全保密措施,印制过程符合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如果需要在答题卡上印刷试题内容,必须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派专人负责,必须在国家保密部门审定批准的试卷定点印刷厂印制。参与印制的工作人员必须签定保密协议,并实行全封闭入闱管理。

  第六条 答题卡的运送、保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三章 评卷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 评卷工作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有关高等学校给予支持配合。

  第八条 评卷工作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在指定的高等学校或指定的其它场所集中进行。

  第九条 评卷场地应有专人保卫,评卷员和评卷工作人员出入须凭《评卷工作证》,不得随意变更,也不得将《评卷工作证》转借他人。

  评卷员使用的密码只限本人掌握,不得告知其他评卷员。

  第十条 应成立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评卷高校和学科负责人参加的评卷领导小组。

  各学科(课程)成立评卷小组,负责人由本学科(课程)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评卷程序和复评数量、标准等由评卷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一条 评卷员由评卷领导小组聘任。评卷员应是从事本学科(课程)教学工作、业务水平较高、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教师。评阅作文、论述等主观性试题的教师,必须具有本学科中、高级以上职称。

  第十二条 评卷前应对全体评卷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保密纪律的教育和评卷规定、评卷程序的培训。如果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直接在社会上聘用评卷员,应与所聘任的评卷员签定评卷协议。

  第十三条 评卷前各学科(课程)评卷小组负责人应组织本学科(课程)评卷员认真研究试题、答案和评分参考,并进行试评。在试评基础上制定评分细则,评分细则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评卷员必须严格执行评分细则,不得擅自更改。凡在评卷过程中对评分细则有异议,属于全国统一命题的科目的,须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报教育部考试中心(自考办)同意后方可改动;属于省自主命题的科目的,须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同意后方可改动。

  第十五条 学科评卷小组负责人应熟悉评卷系统。评卷过程中,学科评卷小组负责人应随时掌握评卷进度和评卷员的评卷质量。对于不能准确把握评分细则的评卷员,经提醒后仍不能纠正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与为网上评卷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有关公司及所聘任的评卷工作人员签定评卷工作协议。

第四章 数据的安全和管理

  第十七条 考生的答卷(答题卡)按国家秘密级材料管理,考试成绩在通知考生本人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评卷期间产生的各种数据、文档只供评卷工作使用,任何人不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的同意,不得向外界提供。

  第十八条 考生答卷(答题卡)保管场地设施参照省级考试机构答卷保管室标准建设。评卷期间,要有四人以上昼夜值班,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第十九条 考生答卷(答题卡)扫描工作应有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的人员参加。扫描后的考生答卷(答题卡)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破损。扫描考生答卷后产生的数据应及时进行备份。扫描后的考生答卷(答题卡)保存期限为半年。

  第二十条 扫描人员中应有专人负责与评卷系统操作人员交接扫描考生答卷(答题卡)后产生的数据。

  交接时对提供的数据所涉及的科目、考生数量、切割后的图片数量等应有明确记录,交接双方必须履行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扫描产生的数据须有校验机制。校验形式、数量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确定。

  第二十二条 如果在评卷过程中发现扫描的图片存在问题,评卷系统操作人员和答卷(答题卡)扫描人员应及时查找原因并解决。需要重新提供图片等数据时,答卷(答题卡)扫描人员必须提供存在错误的图片的数量、涉及的科目、考生数量等具体信息,系统操作人员必须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对于已经评阅过的考生答卷,应取消原来的成绩,将更新后的考生答卷提供评卷人员重新评阅。

  第二十三条 评卷过程中,系统操作人员必须每半天进行一次数据备份并妥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数据库服务器应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派专人负责管理。登录系统服务器的密码必须分人、分段掌管。修改数据必须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做修改记录。

第五章 网上评卷的环境和设备及技术维护

  第二十五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选择安静、清洁的场所作为网上评卷的场地。

  第二十六条 所选的评卷场地必须具备能满足网上评卷需要的网络设施,并保证评卷期间网络畅通。评卷场地的网络连接原则上采用局域网的形式,并与外网实行物理隔断。如需要在互联网上传送数据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数据绝对安全。

  第二十七条 评卷工作开始前,应对扫描设备、服务器以及评卷人员使用的电脑终端进行调试并使之运行正常。同时,必须对服务器、电脑终端等进行病毒检查,必须做到使用的设备和系统程序中没有病毒。

  第二十八条 存储数据的服务器必须有备份,具备条件的省份应该采取异地备份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评卷期间应配备必要的专门技术人员,保障网络、硬件设备和评卷系统的正常运行。同时,制定应急工作预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对于在评卷中违反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根据需要进行全国集中网上评卷的考试或科目(课程),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自考办)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在2005年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网上评卷工作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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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2002年5月14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徐州市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徐州市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严格实施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因失职、渎职行为而发生下列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的,依法追究正职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煤矿和其他矿山开采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二)火灾事故;

(三)铁路交叉道口、铁路和民航发生事故不积极配合抢救的,公路交通运输、水上交通运输、各类工程建筑等发生的事故;

(四)各种类型加工企业由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液化气站(点)、石油站(点)和发供电站及线变电路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六)民用爆炸物品和各种有毒物品及危险品的生产、储存、保管及运输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七)对发生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如地震、山体滑坡、洪涝灾害等不及时妥善处理并迅速组织救助的;

(八)其他安全生产事故。对虽未发生事故,但由于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规定和标准形成重大事故隐患,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比照前款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条 按照工作职责分工,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包括:

(一)管理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是所辖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工作人员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二)审批责任。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认定(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以及技术检测检验、评价等,下同)的职能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安全标准、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凡不符合法定的安全条件的,一律不予批准、认定。责任人内外串通、弄虚作假以及违法或越权审批、认定不符合法定安全标准或条件的生产事项,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三)执法责任。各级执法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法定职权严格执法,协调配合,查处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事件。对生产和经营中严重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及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采取措施,对本辖区、本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采取及时和妥善的处理措施。

第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分析、布置、检查安全生产和防范事故的工作,并作出决定,形成纪要,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严格的安全生产检查,建立隐患普查档案及整改、治理与预防事故方案,限期整改到位。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应急预案,经政府领导签署后,报上级政府备案。各类事故隐患整改方案,要明确整改完成期限。

第七条 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中小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查处工作,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应当采取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等有效措施。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内部自查自纠活动,及时查清并排除本系统、本单位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不能自行排除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做出妥善处理,避免事故的发生或升级。

因安全生产检查不彻底或事故隐患未及时予以排除,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第一责任人给予记过、降级直至行政撤职处分;对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公职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负责安全生产行政审批、认定的职能部门或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对部门或机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直至开除公职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开除处分,与当事人内外串通、弄虚作假的,给予开除公职的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及事故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时限,及时、准确上报,并配合、协助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与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隐瞒不报、拖延、谎报,或以各种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依法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应及时赶赴现场;发生一般伤亡事故,相关部门领导及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防止灾害扩大。对不及时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抢救,造成事故扩大的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以及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政府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查处,对举报的隐患等不查处、不汇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经查实后,根据情节轻重对政府或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程序,必须依法进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并参与政府统一组织对被监察对象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造成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负有行政责任的监察对象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做出行政处分决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人免疫球蛋白等5种制剂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人免疫球蛋白等5种制剂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3]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防治“非典”药品的监督管理,我局于2003年4月29日下发了《关于开展胸腺肽制剂生产企业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30号)。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放弃“五一”节休息时间,较好地完成了本次专项检查任务。

  经检查,大部分胸腺肽制剂生产企业基本能按要求组织生产,未发现严重的违法违规问题。对部分企业存在的问题,有关省局已及时责令企业整改。有的还依法作出停业整顿、罚款、通报批评等严肃处理。

  为保证防治“非典”药品的安全有效,我局决定对临床使用的抗“非典”人免疫球蛋白、干扰素、利巴韦林、阿奇霉素、醋酸泼尼松龙等5种制剂进行一次全面生产质量检查。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人免疫球蛋白制剂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要深入到生产现场,按照药品GMP的要求,对药品生产全过程进行质量追踪,特别是对原料血浆的来源以及原液、半成品和成品的检定记录等关键环节要认真进行检查。

  二、对干扰素(包括各种亚型)、利巴韦林、阿奇霉素、醋酸泼尼松龙等4种药品的无菌类制剂,要严格按照药品GMP的要求,对生产企业进行逐一检查。

  三、对干扰素(包括各种亚型)、利巴韦林、阿奇霉素、醋酸泼尼松龙等4种药品的非无菌类制剂,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尽快通知有关企业对照GMP条款进行认真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及时报告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必要时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对有关企业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本辖区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必要时我局将组织巡查组进行重点抽查。

  各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请于2003年5月26日前将监督检查情况及统计表(见附件)报我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反馈。


  附件:省(区、市)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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