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2:37:17  浏览:92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

财政部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建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促进各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我们制定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该控制规范以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为主,同时兼顾与会计相关的控制。现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有关单位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03年10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内部控制,防范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差错与舞弊,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

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

系统的工程项目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工程项目内部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工程项目内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工程项目业务不相容岗位一般包括:

(一)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

(二)概预算编制与审核;

(三)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

(四)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

第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业务。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会计核算业务,办理工程项目会计业务的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及工程项目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七条 单位应当对工程项目相关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及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相关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工程项目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工程项目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九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业务。

第十条 单位应当制定工程项目业务流程,明确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价款支付、竣工决算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工程项目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 项目决策控制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决策环节的控制制度,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决策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项目决策科学、合理。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组织工程、技术、财会等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完整性、客观性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的集体决策制度,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工程项目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决策及实施的责任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四章 概预算控制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概预算环节的控制制度,对概预算的编制、审核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概预算编制科学、合理。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组织工程、技术、财会等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对编制的概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编制依据、项目内容、工程量的计算、定额套用等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第五章 价款支付控制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进度价款支付环节的控制制度,对价款支付的条件、方式以及会计核算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确保价款支付及时、正确。

第十八条 单位办理工程项目价款支付业务,应当符合《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有关规定。

单位办理工程项目采购业务,应当符合《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单位会计人员应对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有关部门提交的价款支付申请及凭证、审批人的批准意见等进行审查和复核。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价款支付手续。

单位会计人员在办理价款支付业务过程中发现拟支付的价款与会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不符,或与工程实际完工情况不符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 单位因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发生变动的应提供完整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单位会计人员应对工程变更价款支付业务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资金筹集与运用、物资采购与使用、财产清理与变动等业务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工程项目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及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情况。

第六章 竣工决算控制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竣工决算环节的控制制度,对竣工清理、竣工决算、竣工审计、竣工验收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竣工决算真实、完整、及时。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建立竣工清理制度,明确竣工清理的范围、内容和方法,如实填写并妥善保管竣工清理清单。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编制竣工决算。

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对竣工决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决算依据是否完备,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竣工清理是否完成,决算编制是否正确。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及时组织竣工决算审计。

未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单位应当对竣工验收进行审核,重点审查验收人员、验收范围、验收依据、验收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当及时编制财产清单,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加强对资产的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对工程项目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项目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工程项目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重要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工程项目决策责任制的建立及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责任制度是否健全,奖惩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四)概预算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概预算编制的依据是否真实,是否按规定对概预算进行审核。

(五)各类款项支付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工程款、材料设备款及其他费用的支付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制度和合同的要求。

(六)竣工决算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实施决算审计。

第三十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项目内部控制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辽宁省自行车治安管理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自行车治安管理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辽宁省自行车治安管理办法》修正案
将第十六条第(四)项修改为:伪造或涂改车证、号牌、钢号的,自行车所有人擅自翻新自行车或购买无车证、无钢号和钢号与车证不符的自行车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997年12月26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04年10月25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章振国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和实施意见,提高依法执政能力,规范本市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行为,建立法制政府,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事项决策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项如下:
  (一)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确定或调整;
  (二)本市年度或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确定或调整;
  (三)本市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确定或调整,以及重大项目资金的安排;
  (四)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业、农业、商贸、旅游、科教文卫、城建等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
  (五)土地、矿山、水等有限资源的大规模开发和利用;
  (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滇池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的各类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
  (七)涉及全市性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
  (八)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类专业规划的确定或调整;
  (九)本市大规模的城市改造规划或重要街区、路段的改造规划以及城市公共管理职能的确定或调整;
  (十)环境功能区划和自然保护区域的确定,对影响环境和危及人身安全的特定物品或动物采取的禁止或限制性措施;
  (十一)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采取的全市性长期限制措施;
  (十二)涉及全市性需长期限制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
  (十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十四)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定价和调价;
  (十五)本市范围内需设立行政许可事项;
  (十六)重大社会保障、福利措施的制定;
  (十七)其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事项的确认程序如下:
  (一)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事项提出部门拟定供决策的方案和说明,上报市政府办公厅或市政府法制办;
  (二)市政府办公厅或市政府法制办对事项提出部门的方案和说明进行初审,审查是否列入重大事项,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其中,涉及法律事务的,须经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审查把关;
  (三)市政府对上报的重大事项以市政府市长办公会、市政府常务会或市政府全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 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和形式如下:
  (一)事项提出部门对所提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或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后,视事项大小和重要程度,采用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听证会、新闻媒体公开等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二)根据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意见,事项提出部门对方案进行完善并予以说明。说明材料中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实施该方案的必要性、合法性或合理性、可行性;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对方案的主要意见和意见的处理情况;方案实施后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
  (三)按照办文程序,由市政府办公厅或市政府法制办对事项提出部门的方案和说明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审查部门也可以采用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听证会、新闻媒体公开等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形式,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四)市政府视事项重要程度分别采用市政府市长办公会、市政府常务会、市政府全会形式决策。其中,涉及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编,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还需先经市规委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再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 特别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和形式如下:
  (一)对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重大事项中属特别重大的事项,由市政府采取通报情况会、协商会等形式听取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意见。也可以依法提出议案,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市政府采用市政府常务会或市政府全会形式讨论决定,形成报告,上报市委。
  (三)经市委审定后,由市政府发布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对本规定第三条第十二、十三、十四项规定中所涉及的事项,至少应以听证会的形式征求意见。


  第八条 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由事项提出部门或审查部门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规模和参会人数,根据事项涉及范围由会议召集部门确定。


  第九条 听证会由事项提出部门或审查部门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规模和参会代表,由会议召集部门根据事项涉及范围自行确定,但参会代表不得少于20人,上限不超过50人,参会代表中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应当分别占一定比例。


  第十条 听证会的组织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15日向社会发布听证会公告,公告听证会的听证内容、参会人数、听证会参会人员的报名条件、报名的时间、地点,并在听证会举行前7日将听证会的相关资料和会议通知送达经确定的听证会参加人。


  第十一条 采用新闻媒体公开方式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的,由事项提出部门或审查部门报经市政府领导审核同意后,商市政府新闻办确定登载的媒体,免费登载。公开征求意见的方案,应当告知联系方式、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等。征集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十二条 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策,应当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对重大事项决策的程序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