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1:关于货物贸易零关税的实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9:18:08  浏览:85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1:关于货物贸易零关税的实施

商务部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附件1

关于货物贸易零关税的实施


一、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货物贸易中零关税的实施制定本附件。

二、澳门继续对原产内地的所有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

三、内地自2004年1月1日起分阶段对原产澳门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原产澳门的进口货物”指符合《安排》附件2规定的货物。澳门经济局按照澳门有关法规的有关规定签发《安排》下的原产地证书。进口享受《安排》中零关税的货物时,进口人应按照《安排》附件3的规定向内地海关提交澳门经济局签发的原产地证书。

四、自2004年1月1日起,内地将对本附件表1列明的原产澳门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表1是本附件的组成部分。内地税则税目调整时,表1的税则号相应进行转换。澳门的生产企业提出要求享受零关税货物的申请时,应依照当年的内地税则号提出。

五、不迟于2006年1月1日,内地将对本附件表1以外的原产澳门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申请和核查
1. 自2004年1月1日起,澳门的生产企业可按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向澳门经济局提出要求享受零关税货物的申请。
2. 申请企业应向澳门经济局提供货物名称和生产能力或预计生产情况的资料和数据。
3. 澳门经济局应对申请企业提供的资料和数据进行核查和认定,按照现有生产货物和拟生产货物分别汇总。
(二)确认和磋商
1. 每年6月1日前,澳门经济局应将其分别汇总的货物名称、生产能力或预计生产情况的资料和数据提交商务部。
2. 商务部在收到澳门经济局提交的上述材料后,应会同内地有关部门与澳门经济局在当年8月1日前共同核定和确认货物清单。
3. 货物清单确认后,海关总署应与澳门经济局就有关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进行磋商。双方应于当年10月1日前完成原产地标准的磋商。
(三)公布和实施
1. 对澳门现有生产的货物,根据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内地将货物清单及相应的原产地标准分别补充列入本附件表1和附件2表1。自完成磋商后第二年1月1日起,内地根据澳门经济局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准予有关货物按照《安排》零关税进口。
2. 对拟生产的货物,根据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内地应将有关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补充列入附件2表1。申请企业正式投产后,经澳门经济局核查,由澳门经济局通知商务部,经双方共同确认,内地将有关货物清单补充列入本附件表1。自双方确认后第二年1月1日起,内地根据澳门经济局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准予有关货物按照《安排》零关税进口。
3. 双方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公布磋商确认的货物清单及原产地标准。
(四)澳门经济局每年6月1日后向商务部提交资料要求享受《安排》零关税的货物,降税安排顺延一年。

六、当因执行本附件对任何一方的贸易和相关产业造成重大影响时,应一方要求,双方应对本附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磋商。

七、本附件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附件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附件于二○○三年十月十七日在澳门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司长



―――――――――― ――――――――――


表1
内地对原产澳门的进口货物实施零关税的产品清单

序号
内地2001年税则号列
货 品 名 称
内地2003年最惠国税率
内地2004年《安排》税率
1
17049000
其它不含可可的糖食
11
0
2
19012000
供焙烘面包糕点用的调制品及面团
25
0
3
19019000
其它麦精制的其它税号未列名食品
13
0
4
19021100
未包馅或未制作的含蛋生面食
18.3
0
5
19021900
其它未包馅或未制作的生面食
18.3
0
6
19023010
米粉干
20
0
7
19023030
即食或快熟面条
18.3
0
8
19023090
其它面食
18.3
0
9
19053000
甜饼干;华夫饼干及圣餐饼
17
0
10
19054000
面包干、吐司及类似的烤面包
21
0
11
19059000
其它面包、糕点、饼干及其焙烘糕饼
21
0
12
20089990
未列名制作或保藏的水果、坚果
18
0
13
21011100
咖啡浓缩精汁
23.6
0
14
21050000
冰淇淋及其它冰制食品不论是否含可可
24.2
0
15
21061000
浓缩蛋白质及人造蛋白物质
17
0
16
21069010
制造碳酸饮料的浓缩物
40
0
17
21069020
制造饮料用的复合酒精制品
28
0
18
21069090
其它编号未列名的食品
25
0
19
22060000
其它发酵饮料
55.9
0
20
22071000
浓度≥80%的未改性乙醇
40
0
21
25232900
其它硅酸盐水泥
8
0
22
29336910
三聚氰氯
6
0
23
29336990
其它结构上含非稠合三嗪环化合物
6.5
0
24
29413011
四环素
4
0
25
29413012
四环素盐
4
0
26
29413020
四环素衍生物及其盐
4
0
27
29415000
红霉素及其衍生物,及它们的盐
4
0
28
30039010
含磺胺的混合药品
7.8
0
29
30039090
含其它未列名成分混合药品
5
0
30
30041011
氨苄青霉素制剂
6
0
31
30041012
羟氨苄青霉素制剂
6
0
32
30041013
青霉素V制剂
6
0
33
30041019
其它青霉素
6
0
34
30041090
其它已配剂量含有青霉素或链霉素药品
6
0
35
30042090
已配剂量含有其它抗菌素的药品
6
0
36
30049054
清凉油
3
0
37
30049059
其它中式成药
3
0
38
30049090
已配定剂量的药品
4
0
39
32091000
溶于水介质的聚丙烯酸油漆清漆等
10
0
40
32100000
其它油漆及清漆;皮革用水性颜料
10
0
41
32151900
其它印刷油墨
8.2
0
42
33019010
提取的油树脂
21
0
43
33019020
柑桔属果实的精油脱萜的萜烯副产品
21
0
44
33019090
含浓缩精油的脂肪、固定油、蜡等
21
0
45
33029000
其它工业用混合香料及香料混合物
21.7
0
46
33030000
香水及花露水
18.3
0
47
33041000
唇用化妆品
18.3
0
48
33042000
眼用化妆品
18.3
0
49
33043000
指(趾)甲化妆品
21.7
0
50
33049900
其它美容化妆品
22.3
0
51
35069110
以聚酰胺为基本成分的粘合剂
10.4
0
52
35069120
以环氧树脂为基本成分的粘合剂
10.4
0
53
35069190
以橡胶或塑料为基本成分的粘合剂
12
0
54
35069900
其它未列名的调制胶、粘合剂
15
0
55
38159000
其它未列名的反应引发剂、促进剂
6.5
0
56
39079900
初级形状的其它聚酯
8.4
0
57
39095000
初级形状的聚氨基甲酸酯
11.8
0
58
39159000
其它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11.8
0
59
39231000
塑料制盒、箱及类似品
12
0
60
39232100
乙烯聚合物制袋及包
12
0
61
39232900
其它塑料制的袋及包
12
0
62
39239000
供运输或包装货物用其它塑料制品
12
0
63
39269010
塑料制机器及仪器用零件
10
0
64
39269090
其它塑料制品
12
0
65
42010000
各种材料制成的鞍具及挽具
20
0
66
48119000
其它经涂布、浸渍、覆盖的纸及纸板
7.5
0
67
48191000
瓦楞纸或纸板制的箱、盒、匣
11.7
0
68
48192000
非瓦楞纸或纸板制可折叠箱、盒、匣
11.7
0
69
48211000
纸或纸板印制的各种标签
10
0
70
48239090
其它纸及纸制品
8.3
0
71
52051100
非零售粗梳粗支纯棉单纱
5
0
72
52094200
色织的重质全棉粗斜纹布(劳动布)
10
0
73
54011010
非供零售用合成纤维长丝缝纫线
8.2
0
74
54024910
非零售用聚丙烯未捻单纱
8.2
0
75
54024920
非零售用氨纶未捻单纱
8.2
0
76
54024990
非零售未捻的其它合成纤维长丝单纱
8.2
0
77
54026910
非零售用聚丙烯多股纱线
8.2
0
78
54026920
非零售用氨纶多股纱线
8.2
0
79
54026990
非零售其它合成纤维长丝多股纱线
8.2
0
80
54074200
染色的纯尼龙布
18.7
0
81
54076100
其它纯聚酯非变形长丝布
18.7
0
82
55081000
合成纤维短纤纺制的缝纫线
11
0
83
55093200
非零售纯聚丙烯腈短纤多股纱线
11
0
84
55129900
其它纯合成纤维布
18.7
0
85
55132100
与棉混纺染色的轻质聚酯平纹布
18.7
0
86
58042100
化学纤维机制花边
17.3
0
87
58062000
含弹性纱线≥5%的狭幅织物
16.7
0
88
58071000
机织非绣制纺织材料标签、徽章等
16.7
0
89
60019200
化学纤维制针织或钩编起绒织物
16
0
90

不分页显示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探索建立和培育高素质、职业化的企业经营者队伍,合理确定经营者收入水平,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实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要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精神,使经营者的工资收入同付出的劳动及其生
产经营业绩相联系。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的决定机制、激励机制和企业内部分配的自我约束机制。
第三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是以年度为单位,依据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经营业绩,确定并支付经营者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奖励的一种分配方式。
第四条 实施年薪制的基本原则。
1. 经营者的年薪水平要与企业的规模和经营成果挂钩;
2. 经营者年薪考核计发办法、支付方式要与企业职工的收入分配方式相分离;
3. 经营者的效益年薪、奖励要做到先考核后兑现;
4. 经营者年薪水平的确定,既要有利于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又要与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5. 加强监督约束机制,规范收入分配,取消隐性收入。
第五条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 企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经营者素质较高;
2. 企业的生产经营比较正常、稳定,有一定的盈利水平。亏损企业原则上不实行年薪制;
3. 企业内部的基础管理工作较好,劳动工资、人事、考核、财务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4. 企业内部具有一定的自我监督、约束机制;
5. 企业主管部门或出资者已下达明确的保值增值指标。
第六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实施范围为: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厂长);国有独资企业中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经营班子成员可按经营者年薪的60%-90%的系数分别计发(具体比例由企业提出,报年薪制考核部门审核)。

第二章 年薪的构成及核定办法
第七条 经营者年薪由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奖励三部分构成。
第八条 经营者基本年薪是指以本企业(集团公司指核心企业)当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依据经营者经营管理的企业规模分类确定的经营者年度基本收入。其标准为:
大型及以上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3倍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中型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2.5倍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小型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2倍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工业企业按国家对工业企业的划型标准划定企业类型;非工业企业,国家有关部门已有划型标准的,按划型标准划分企业类型,没有划型标准的,由年薪制考核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参照工业企业的划型标准,结合行业特点予以确定。
第九条 经营者效益年薪是指依据经营者实际生产经营管理业绩,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为考核指标,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按一定办法计核的经营者年度效益收入。
1. 当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时,其效益年薪按如下公式计算:
效益年薪=4倍的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保值增值率的实际完成数-1)÷(核定的保值增值率基数-1)
2. 当国有资产减值时,其效益年薪为零,同时由经营者予以赔补。赔补额为:每减值1%,按经营者基本年薪的25%予以赔补(赔补额=国有资产减值率×100×基本年薪×25%),赔补款从经营者的风险抵押金和基本年薪中抵扣,直至扣完为止。
第十条 经营者效益年薪与基本年薪合计所得最高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7倍。如企业经营业绩较好、超额完成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基数指标时,经营者效益年薪与基本年薪合计超过7倍的,其超过部分经年薪制考核部门核准,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出资者给予奖励,奖励标
准按以上公式计算,最高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国家所有者权益=国家资本+专用拨款及各项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专用拨款及各项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国家资本÷实收资本〕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只考核企业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年度考核时必须剔除不是由于企业经营效益而使净资产增加或减少的部分,即因国家对企业各种投资增加的资本金;因国家专项拨款、各项建设基金增加的资本公积金;国家对企业实行先征收后返还办法和政府优惠政策等
增加的资本金或资本公积金;按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增加或减少的资本公积金;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增加或减少的所有者权益;接受捐赠增加的资本公积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其他增加或减少所有者权益,等等。
第十一条 在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为考核指标对经营者进行考核的同时,还必须辅之以净资产收益率、应收帐款平均余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率、固定资产折旧提足率等作为辅助考核指标(计算口径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辅助考核指标作为经营者效益年薪收入的制约指标,如经营
者未完成辅助考核指标的,则按每项5%的比例相应扣减经营者的年薪收入。其他辅助考核指标的具体设置由年薪制考核部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第十二条 经营者需缴纳一定的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由企业专户储存,并按银行1年期利率计息。风险抵押金的标准为:大型企业经营者5万~10万元,中型企业经营者5万元,小型企业经营者3万元。经营班子其他成员按年薪的计发比例缴纳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以现金或
有价证券、房产等缴纳、抵押(其中现金部分不低于50%),风险抵押金在经营责任期满或经营者工作变动时经审计终结后返还。

第三章 年薪的考核、审批
第十三条 确定和兑现经营者的年薪收入要按照公开、规范的原则,认真考核并坚持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年薪的考核审批程序。
1. 企业应将审计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及各项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连同按本办法测算经营者的年薪收入情况,于次年第一季度报考核部门。
2. 企业经营者的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奖励,由同级劳动部门会同经委(计经委)、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考核、审批。

第四章 年薪的支付
第十五条 经批准实行年薪制办法的企业,经营者的基本年薪由企业按基本年薪的80%,分月以现金形式预付,年终结算。基本年薪列入企业成本,在企业工资总额中单列。
第十六条 经营者的效益年薪和奖励,经考核审批后按批准额的50%-70%由企业一次性以现金形式支付,余留部分转为经营者的风险抵押金,经营期满经审计终结后一并结算。效益年薪和奖励可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列支。

第五章 年薪的管理
第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在本企业领取年薪外的其他任何工资性收入,如在本企业领取年薪外的工资性收入或利用职权擅自给自己增加工资收入的,一经查实,考核部门应责令其全额返还,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 经营者的基本年薪和效益年薪纳入劳动工资统计报表范围。经营者在取得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奖励后,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发放年薪的企业代扣代缴。
第十九条 在经营者离任审计时,如发现该经营者在任期内的经营业绩与年度审计报告有出入的,考核部门应对其进行调整,超出应得部分的收入,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从当年的年薪收入中扣除。
第二十条 经营者在任期未满时无正当理由辞职的,其效益年薪和奖励转为风险抵押金部分不予兑现,其当年的工资收入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出资者按有关规定酌情确定,并报年薪制考核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应加强事中监督和预警措施。企业主管部门或出资者应随时了解掌握企业的经营状况,当发现企业因经营不善而导致国有资产减值时,应及时向经营者发出警告,并采取相应措施,以防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不实行年薪制的国有企业,其经营者的工资收入水平仍继续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经营者工资收入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试行。各市(地)政府(行署)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工作的统一领导,确保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市(地)政府(行署)可结合本地实际,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省劳动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其他类型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1998年9月7日

关于印发《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海发〔2003〕18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临时海域使用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我局制定了《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力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                     
二○○三年九月六日




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临时海域使用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海域使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使用特定海域不足三个月的排他性用海活动,依照本办法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

  用海域论证管理暂行办法》和《海砂开采动态监测简明规范(试行)》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临时海域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经批准的临时使用的海域,不得抵押、转让和出租。

  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全国临时海域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管理海域内临时海域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省级管理海域外的临时海域使用活动申请的受理和审批。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管理海域内临时海域使用活动申请的受理和审批。

  跨区域的临时海域使用活动的申请,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批。

  第六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临时海域使用活动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同意临时海域使用活动的,核发临时海域使用证;不同意临时海域使用活动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申请临时海域使用的,应当提交海域使用申请书和资信证明。

  对国防安全、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临时海域使用活动还应当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第八条 临时使用海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二)对国防安全、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不构成重大影响;

  (三)对其他合法用海活动不构成重大影响;

  (四)该海域未设定海域使用权。

  第九条 临时海域使用期限届满,不得批准续期。

  第十条 经营性临时海域使用应当缴纳海域使用金,计证方法为:用海面积×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25%。

  第十一条 临时海域使用期限届满,原用海单位和个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活动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第十二条 因国防安全或者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终止其批准的临时海域使用活动;造成损失的,给予适当补偿。

  需要拆除经批准的临时海域使用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原用海单位和个人应当拆除。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海砂等海洋固体矿产资源勘探和开采用海活动依照《海砂开采使(一)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临时海域使用的;

  (二)临时海域使用期限届满后仍继续使用海域的;

  (三)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

  (四)未按规定拆除临时海域使用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

  (五)未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的。

  第十四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故意将不属于临时海域使用项目按照临时海域使用项目审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临时海域使用证由国家海洋局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20日起施行。

 (2003年8月20日 国家海洋局局务会议通过)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