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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表彰先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先进军休工作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2:10:16  浏览:97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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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表彰先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先进军休工作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民政部 总政


民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表彰先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先进军休工作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民政部、总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各军区、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部:
做好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工作,是关系到国家经济和国防建设的大事,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政治任务。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军地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各级民政部门及整个军休系统工休人员的共同努力,这项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涌现出一大批先
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开展,决定于1996年表彰一批先进军队离退休干部、先进军队工作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这次表彰工作,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老干部工作的一系列指示为指针,通过广泛开展“学先进、争先进、做先进”活动,激励广大工作人员在新形势下团结进取、勤奋工作、积极探索做好军休安置管理工作的新途径,争创一流服务管理工作;激励军队离退休干部发扬革命
传统、保持革命晚节,继续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推动干休所规范化建设的发展,把服务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从而为加强国防建设、稳定社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评选范围、方法
评选范围: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各级安置管理部门、干休所、服务站,及其所属干部、职工(含招聘干部、合同工)。
评选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根据评选条件和分配的名额(见附表一)组织评选。评选出的先进军队离退休干部、先进军休工作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部共同审查后,报民政部和总政治部审批。


三、评选条件
(一)先进军队离退休干部条件
1、模范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在“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方面为人表率,并积极关心和支持干休所的各项工作。
3、认真学习,谦虚谨慎,遵纪守法,保持和发扬我党和我军的优良传统,自觉保持革命晚节。
4、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在两个文明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中做出突出成绩。
(二)先进军休工作单位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坚持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为军队建设服务、为老干部服务的宗旨,较好完成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的各项任务。
2、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注重研究和解决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军休安置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善于总结经验,勇于探索创新,在行业和地区起到示范作用。
3、认真做好安置管理的宣传、争取、协调工作,克服困难,努力为军队离退休干部在学习、生活、发挥作用等方面创造良好条件,认真落实民政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得到广大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好评。
4、领导班子团结有力,注重自身建设,勤政廉政,风气正。
(三)先进工作者条件
1、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牢固树立为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为军队建设服务、为稳定社会服务的思想。
2、热爱本职工作,积极为安置管理工作献计献策,热情帮助离退休干部解决实际问题,在安置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
3、勇于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安置管理工作的新办法、新路子,并取得突出成绩。
4、严于律己,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模范带头作用好。
四、评选工作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加强对这次评选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情况,制订实施方案,保质保量地抓好落实。在评选工作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工休人员意见,认真整理先进事迹材料,以实绩为依据,切实做到实事求是。
事迹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部严格审查后,连同审批表(一式三份),于1996年3月底前报民政部安置司(所需表格由各地翻印)。
附件:一、《先进个人及单位名额分配表》(略)
二、《先进军队离退休干部审批表》(略)
三、《先进军休工作单位审批表》(略)
四、《先进工作者审批表》(略)



199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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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从严治政实施工作目标督查考核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从严治政实施工作目标督查考核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实施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全面完成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含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组成部门、市政府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及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第三条 设立北京市督查考核办公室(临时机构,以下简称市督考办),在市长、常务副市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市督考办的职责是: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工作方针和部署,按照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工作职能,组织提出本年度督查考核工作计划;负责安排年终考核及听取群众意见、民意测验
情况的汇总分析,并将本年度督查考核结果报请市政府会议审议;负责督促督查考核工作奖惩措施的落实。

第二章 督查考核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 督查考核的内容:
(一)本年度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本年度市政府工作部门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
(三)市政府公布的本年度为群众所办实事的完成情况。
(四)市政府文件、市政府会议部署和下达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六)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七)廉政勤政、行政纪律和工作作风等其他需要督查考核的事项。
第五条 督查考核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次。
(一)对按规定时限高质量、高效率完成工作任务,受到群众的好评,或在全国同行业中达到一流水平,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表扬或国家有关部门表彰的工作部门,可确定为优。
(二)对按规定时限较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群众比较满意的工作部门,可确定为良。
(三)对按规定时限基本完成任务,群众意见较多的工作部门,可确定为中。
(四)对无故未按规定时限完成任务,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工作质量差,引起群众强烈不满的工作部门,可确定为差。
第六条 年度督查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的工作部门比例在当年参加督查考核部门总数的13%左右。

第三章 督查考核的方法与步骤
第七条 督查考核工作采取日常督查、年终考核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督查考核工作步骤:
(一)确定督查考核内容。市政府工作部门依据市政府本年度工作总目标,制定本部门工作目标,经市政府主管领导同志审定后,于每年2月底前送市督考办汇总;其它有关督查考核内容按文件印发日期、会议召开时间或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之日起确定。
(二)日常督查。市督考办各成员单位负责对督查考核内容实施跟踪督查,并及时做出详细记录。每年7月中旬组织检查。检查结果与日常督查考核记录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年终考核。每年12月,市政府工作部门对本部门承办的各项督查考核内容的完成情况进行自查,于各单位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之前,将完成情况送市督考办。市督考办各成员单位组织全面检查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听取群众意见,进行民意测验。
(四)确定督查考核等次。市督考办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汇总各项测评结果,并征求市长意见,报市政府会议确定督查考核等次。
(五)督查考核工作总结。市督考办通报督查考核结果,实施奖惩措施。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九条 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根据督查考核结果,对政绩突出、群众满意的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给予批评。
(一)对督查考核结果为优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和奖金;增加年度国家公务员考核中优秀比例5%和记二等功、三等功、嘉奖的指标。
(二)对督查考核结果为良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给予奖金。
(三)对督查考核结果为中的市政府工作部门,要认真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按要求报市督考办;同时,减少年度国家公务员考核中的优秀比例5%、嘉奖比例6%、记三等功比例2%;一般不得给予记二等功以上奖励。
(四)对督查考核结果为差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通报批评;减少年度国家公务员考核中优秀比例7%,一般不得给予记三等功以上奖励。
第十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考核结果,将作为对本部门领导干部奖惩和调整职务、级别及工资的依据之一。
(一)督查考核结果为优的市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同志,年度国家公务员考核可建议确定为优秀等次,或给予记功以上奖励;
(二)督查考核结果为良的市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同志,年度国家公务员考核按规定程序进行;
(三)督查考核结果为中的市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同志,年度国家公务员考核原则上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和给予嘉奖以上奖励;
(四)对连续两年督查考核结果为差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将对其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调整、免职的建议意见报市有关干部管理部门参考。
第十一条 督查考核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并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5月19日

西宁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西宁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已经市 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小青
二○○一年九月六日


西宁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盘活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对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以下统称收购)所取得的国有土地进行前期整理或开发,并依据西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配置土地资源。

  第四条 土地储备工作应坚持服务于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西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储备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市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

  计划、建设、规划、政府、房产等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镇、办事处应积极配合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储备工作。

  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本辖区内土地及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登记,并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及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状况的实际,制定土地储备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建设需要,可依法将规划控制范围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城市建设收购储备用地。

  第二章 土地的收购储备

  第八条 收购储备土地的来源: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需要调整的土地;

  (二)土地使用权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人连续2年未按出让合同使用,应当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交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五)土地使用权不明的土地;

  (六)依法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七)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期限已满,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批准的土地;

  (八)荒芜、闲置的土地;

  (九)非法占用、非法转让和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十)因迁移、撤销等原因停止使有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十一)无能力自行开发改造原划拨的国有存量土地;

  (十二)其他应当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三)、(四)、(五)、(六)、(八)、(九)、(十)项规定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直接储备。

  除前款规定外需要收购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

  第十条 土地收购储备的程序:

  (一)对按本办法规定需要收购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

  (二)市土地储备机构和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使用权人所提供土地及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权属核查后,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经审核批准的权属核查结果,依法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应当进行相应的土地置换差价的测算;

  (四)市土地储备机构制定的土地收购储备方案,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特殊用地的收购方案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收购储备方案经批准后,5日内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六)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共同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七)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机构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

  第十一条 土地进行收购储备时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二)授权委托书;

  (三)营业执照;

  (四)土地使用权证;

  (五)房屋所有权证;

  (六)宗地图;

  (七)主管部门意见;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订立、撤销、变更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土地收购储备的补偿原则、方式、标准:

  (一)对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收购的城市存量划拨土地作为政府储备用地的,坚持平衡、协调、互动、客观的原则。按先征(购)后补、批后实施的方法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

  (二)该宗地建设项目实施后,由建设项目单位出资予以土地补偿;实行土地置的,按照土地置换差价结算的方式进行补偿;

  (三)土地补偿按以下标准执行: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按《西宁市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暂行规定》予以补偿;

  2、除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外,其他划拨土地按照评估地价的70%予以补偿;

  3、按照合同约定的土地招标拍卖所得比例予以补偿;

  4、对收购储备土地上建筑物的补偿,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于20%以上的,市人民政府可优先收购。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的建设项目所需用地,必须从政府储备的土地中供应,储备土地供应以出让方式为主。房地产开发、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用地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进行出让。

  第十六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对储备的土地应组织整理或进行前期开发,实现土地价值最大化。

  第十七条 土地储备期间,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对储备的土地设定他项权利,避免土地资产闲置。

  第四章 资金运作与管理

  第十八条 储备土地资金运作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实行专户储存、独立核算、专项用于土地储备。

  第十九条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财政一次性安排的储备资金;

  (二)划入的国有土地资产;

  (三)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资金;

  (四)当年土地收益金的20%;

  (五)用地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让后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土地无偿收回。

  第二十二条 土地收购方案批准后,原土地使有权人拒不签订《国有土地使有权收购合同》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签订,逾期不签订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依法收回土地。

  第二十三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违反合同规定,不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或在交付土地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筑物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对原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改正也不履行合同的,市土地储备机构有权解除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双倍返还定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土地。对擅自处理地上建筑物,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土地出让金按有关规定上缴本级财政。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市辖县土地收购储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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