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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0:34:57  浏览:92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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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

国税发[2005]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规定,自2004年5月19日起,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与我国境内机构及个人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取消了营业税免税的行政审批,调整为备案管理。因此,自2004年5月19日起,我国境内机构及个人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者从其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项下技术转让费时,可免予提供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营业税税务证明,但仍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的规定,提交由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税务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五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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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时事教育的意见

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时事教育的意见

教基一厅〔2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中小学教育全过程,发挥时事教育对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作用,提高中小学时事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现就加强中小学时事教育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时事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开展以当前国内外形势、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及社会热点问题为主要内容的时事教育,是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重要方面,是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必须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予以加强,必须遵循中小学生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不断创新。
  开展时事教育,对于中小学生了解国情世情,了解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取得的成就和进程,感受到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改革开放好、伟大祖国好、各族人民好,更客观更全面更深入地认识周围事物和世界,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心和信念,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培养胸怀祖国、放眼世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具有重要意义。
  当代中小学生成长在一个大发展大变革的时代,越来越关心国家发生的事、世界发生的事。由于信息传播速度更加迅捷、传播渠道更加多样、传播范围更加广泛,他们获得的信息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快。引导广大中小学生深入了解发生的重大事件本质,作出正确的价值判断,十分重要和紧迫。
  二、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中小学时事教育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增强中小学时事教育的实效。
  1.加强资源开发建设。各地宣传、教育等部门和中小学要用好国家主流媒体的新闻报道,结合本地本校学生的实际开发时事资源,满足开展时事教育的需要。中宣部和教育部将根据中央关于贯彻十七届六中全会开展形势政策教育的部署,指导做好时事教育资源的开发。在继续指导编辑使用好《时事报告(中学生版)》基础上,编写《时事报告(小学生版)》。指导编辑出版《时事课堂》等音像期刊,供学校开展时事教育教学使用。
  2.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校长、教师的形势政策和国情教育,在组织校长、德育课程教师和班主任培训时,要安排时事教育的内容,提高他们开展时事教育的意识和能力。教育部将在校长、德育课程教师和班主任国家级培训中,安排时事教育的内容。
  3.改进教育方式方法。要根据不同学段学生年龄特点,采取学生喜闻乐见、富有启发的方式进行时事教育,多采取音像等更加直观、生动、形象的呈现方式,还可组织学生到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场所现场教学,提高时事教育活动的吸引力和实效性。
  4.落实时间和经费保障。各地各校要充分利用德育课、晨会、班团队会、综合实践活动等时间,以及其他开展集体教育活动时间,对学生进行时事教育。要提供必要的经费,确保时事教育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对中小学时事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1.加强领导。各地教育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宣传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全国形势政策宣传教育工作的部署,结合当地实际,精心安排好学校的时事教育工作。中小学要将时事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有人负责,有实施办法。
  2.加强协作。各地教育、宣传部门要主动联系文明办、关工委,密切配合,为中小学开展时事教育提供物质资源和人力保障。倡导邀请地方党政领导为学生做形势报告,鼓励“五老”人员及其他有专业背景的志愿者,为学校开展时事教育提供帮助。
  3.加强督导。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开展时事教育的督导检查,形成制度。要将中小学开展时事教育教学工作情况作为督导评估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部门对中小学德育工作年度考核的指标体系。学校要把时事教育开展情况作为评价德育课程教师和德育干部的重要指标。


                    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办发〔2007〕181号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白银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白银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环境,实现污水处理产业化,保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甘肃省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白银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服务[2007]20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具体的征收使用工作。
第三条 在白银市白银区城区使用自来水和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四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排放的污水未经城市排水管网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排入水体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但要按国家规定缴纳污水排污费,超标排放的,还应缴纳超标排污费。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
第六条 对超过国家污水排放标准,危及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严重污染城市水体的单位和用户,分别按市政设施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第八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单位应足额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九条 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擅自停止或不满负荷运行、经监测水质超标的,除按规定征收污水排污费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应责令其整改,直至达标排放。
第十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实际用水量计收。使用城市自来水的单位和居民,实际用水量按自来水流量仪表和水表计量。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用户,应装表计量。
第十一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城市居民用水每吨按0.70元收取,非居民用水每吨按1.00元收取。
第十二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以市供水企业月抄表量为基数计价征收。使用自备水源的,由水利部门在收取水资源费时代收。
第十三条 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后,取消在排水环节征收的建设费、增容费和建设性基金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
第十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由市财政部门按月全额划拨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用于城市排污管网改造、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
第十五条 对拒绝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由市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并实行亮证收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2003年6月10日白银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白银市征收污水处理费实施办法》(市政发[2003]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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