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小企业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48:51  浏览:97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小企业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小企业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2004年10月22日 财会〔200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小企业会计制度》已于2004年4月27日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实施。为了做好该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布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是规范小企业会计行为的客观要求
  在我国,小企业规模小、数量多,在全国各类企业总数和国内生产总值中均占有较大的比重。但在实际工作中,相当部分小企业会计机构不很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会计人员素质相对较低、会计信息质量有待提高。因此,《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发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整顿和规范会计工作秩序,规范小企业的会计行为,促进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加强对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面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地区应当根据本地区小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督促小企业依法建账,如实记载经营事项,核算盈亏,正确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税务部门在征收所得税时,以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作为纳税调整的基础,对于没有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核算,或者账目严重混乱的小企业,税务部门依法加强税收征管。
  三、小企业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小企业负责人应当对本企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是《会计法》赋予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小企业负责人应当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前提下,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并做好新旧制度之间的衔接,从2005年1月1日起,结束旧账,建立新账,严格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四、认真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全面贯彻《小企业会计制度》
  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应当利用各种媒体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在本地区内形成全面贯彻《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氛围。各地财政部门在实施本地区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时,应当将其纳入继续教育内容,使广大小企业会计人员全面了解该制度的内容,掌握制度中的各项规定和方法。
  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应当采用必要的方式,要求会计中介机构了解和熟悉《小企业会计制度》,使其在接受执行该制度的小企业委托进行审计服务过程中,以该制度作为会计标准进行审计,提供审计报告。
  五、加强对《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切实做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在本地区小企业的贯彻实施。认真监督小企业依法建账和会计核算情况,促进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取得和填制会计凭证,设置和登记会计账簿,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梧州市国有土地储备实施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梧政办发〔2003〕21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国有土地储备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梧州市国有土地储备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十九日





梧州市国有土地储备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管理,规范土地市场和供地方式,控制土地供应总量,盘活国有土地资产,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优化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梧州市市辖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收回储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土地收回储备,是指由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直接或进行前期开发后储备,并以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调整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制度。

第四条 梧州市国有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是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由市国土资源局直接管理,代表政府实施土地收回、储备和供地前期准备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 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政府统一征用的土地。 

(二)依法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1.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2.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划拨土地。

3.经核准报废的公路、矿场等用地。

4.尚未确定使用者的国有土地。

(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法没收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1.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

2.未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解除出让合同的土地。

3.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国有土地。

4.非法批准占用的国有土地。

5.其他依法没收的国有土地。 

(四)依法有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1.因实施城市规划和旧城区改造或为公共利益需要,市政府指令收回使用权的划拨土地。

2.因企业破产、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划拨土地。

3.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提前收回使用权的出让的土地。

4.因建设需要收回的农转非村庄土地及国有农、林、牧、渔场用地。

5.改变原批准用途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的用地。

6.土地使用权人交还使用权的。

7.土地转让申报价低于标定地价20%以上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六条 土地收回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凡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储备条件的土地,用地单位应提前书面报告储备中心。

第七条 储备中心应根据城建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及土地市场供求现状,制定土地储备计划。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期、按规定交付土地。

第九条 市计划、建设规划、财政、市政管理(房产)、国土资源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适时做好土地收回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收回储备

第十条 土地储备程序:

(一)储备提出。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下达土地收回通知,或土地使用权人持有关资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收回申请。

(二)权属核查。储备中心对拟储备土地的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地上建筑物等进行实地核查,并经有关权属登记管理部门核实。

(三)费用评估。储备中心对土地收回补偿费用进行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费用测算。

(四)确定方案。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和收回费用评估情况,提出土地储备的具体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确定。

(五)签订合同。收回方案确定后,由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合同》。

(六)收购补偿。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差价结算。

(七)权属变更。储备中心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和地上附着物拆迁或产权变更登记。土地权属一经变更即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一条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

  第十二条 土地收回合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

(二)收回土地以及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三)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五)双方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时,原土地出让合同自土地收回合同生效之日同时失效。

第十四条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注销土地登记。

第十五条 收回农转非村庄的农用地以及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在使用年限届满前收回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的,应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

第十七条 收回原属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依法应当补偿的,以该宗地所处地段、合法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标定地价的60%以下标准给予适当补偿(经市政府批准对特困企业给予照顾的除外)。

第十八条 收回农转非村庄土地的,按照征用集体所有土 地的同类土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收回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土地,按照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同类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的70%给予补偿;青苗、附着物补偿费按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 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已依法取得产权或经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其他附着物,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按照有关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方式给予补偿;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参照征用土地时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申请转让或司法处置的房地产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国土资源局经审查认为该划拨土地属于储备对象的,应当收回或优先收购。

第三章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与利用

第二十二条 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储备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证明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需要实施拆迁的,由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统一实施拆迁安置;也可在供地后,由土地受让人或使用人依法统一实施拆迁安置。

第二十三条 储备中心可以对收回储备的土地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利用:

(一)前期开发。储备中心在储备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完成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拆迁、土地平整及规划设计等前期开发工作。

(二)土地利用。在土地出让前,储备中心可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

第二十四条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与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第四章 储备土地的供应

第二十五条 储备中心拟定储备土地的供地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六条 储备的土地按规定方式供应。

第二十七条 储备土地供应程序:

(一)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储备情况公开发布供应土地信息。

(二)有用地意向的用地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登记。

(三)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登记情况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起价。

(四)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供应储备土地。

(五)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六)土地使用者支付有偿使用费。

(七)交付土地。

第二十八条 储备中心应定期向社会公布供地信息、供地方式和供地结果。

第五章 土地收回储备资金的运作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土地收回储备资金的运作管理受市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从土地使用权出让净收入中划拨部分资金。

(二)可以通过银行贷款筹措。

(三)储备土地增值部分资金。

(四)储备土地的经营收入。

第三十一条 土地储备资金只能用于下列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一)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费用。

(二)征用集体土地储备的费用。

(三)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费用。

(四)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费用。

(五)储备土地的管理费、利息以及各种税费等。

(六)土地储备机构的人员经费。

(七)其他在土地储备过程中应支付的费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储备范围内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房产、土地等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定点、房地产转让等手续。

  第三十三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必须按期交还土地。按规定属非法占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单位拒绝、阻碍土地储备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对单位主管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个人拒绝、阻碍土地储备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梧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国防科工委关于鼓励国内用户使用中巴地球资源卫星数据的若干意见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鼓励国内用户使用中巴地球资源卫星数据的若干意见

科工一司[2007]1191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国防科工委委管各单位:

  中巴地球资源卫星是中国与巴西合作研制的卫星,是我国主要的民用陆地遥感卫星。近年来,发射了01和02两颗中巴地球资源卫星,提供了稳定的对地观测卫星数据,在国土资源调查等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2007年,又发射了中巴地球资源卫星02B星。根据《航天发展“十一五”规划》,我国还将陆续发射系列中巴地球资源卫星,以保持连续、稳定地提供对地观测卫星数据。

  为促进中巴地球资源卫星数据的充分开发利用,推进数据共享,扩大卫星数据应用的领域和范围,提高我国自主卫星数据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力,降低卫星应用成本,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中巴地球资源卫星数据归国家所有,由国家授权统一接收,由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统一集中标准处理、统一存档、分发。国防科工委将针对不同卫星特点制定相应数据管理办法。

  二、中巴地球资源卫星数据的应用应确保国家重大应急反应和国家安全的需要。积极支持中巴地球资源卫星数据在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和国防建设中的应用;重点满足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业务系统数据的批量需求,充分发挥主用户在行业应用中的作用;鼓励科研与教育、商业和其他行业的应用。

  三、对中巴地球资源卫星中低空间分辨率的一、二级数据产品,国家实行公开免费分发;在卫星试运行阶段,对空间分辨率优于5米(含5米)的一、二级卫星数据产品实行授权免费分发,试运行结束后实行授权收费分发。

  四、政府投资项目应优先使用中巴地球资源卫星数据产品;鼓励国内用户优先使用中巴地球资源卫星数据产品;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数据应用技术开发与增值服务,进一步拓展卫星数据的产业化应用市场。鼓励国内用户利用中巴地球资源卫星获取的境外数据开展增值服务。

  五、用户要加强对所获取中巴地球资源卫星数据的管理,不得用于从事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的活动,有义务保护数据的国家所有权,不得擅自将数据向第三方(含境外用户)提供。

  六、鼓励各行业应用部门积极组织中巴地球资源卫星数据的应用培训和示范推广,地方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要积极推动中巴地球资源卫星数据在本地区的应用,促进应用成果的转化,提高卫星应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七年十月十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