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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3:02:39  浏览:96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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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

交通部


交通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
1992年1月9日,交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立卷归档工作,保证案卷质量,以达到档案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交通部、国家档案局《交通档案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归档的文件,文书材料按年度立卷,科技文件材料按工程项目、科研课题、产品及设备型号立卷。各单位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都要按照文件材料立卷归档要求分别立卷归档。
第三条 交通行政、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有关领导,应加强对本单位文件材料立卷工作的领导。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立卷归档具体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立卷单位与平时归卷
第四条 应当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坚持文书部门或由或业务部门立卷制度。交通部机关的文书立卷工作,分别由各司、局办公室(综合处)负责。交通部党组的文书立卷工作,由办公厅负责。部属单位及双重领导行政、企业、事业单位的文件材料立卷工作,由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负责。科技文件材料的整理立卷工作,应由工程、科研和其他技术项目承办人员负责。声像资料由声像资料形成单位负责。所有负责立卷工作的单位,均应根据工作量的多少,配备专职或兼职立卷人员。
第五条 各单位都要建立健全平时归卷制度。对处理完毕或者领导批存的文件材料,由文书立卷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管。对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文件,应及时提供利用,并在临时借用文件登记表上登记,归还时注销。
第六条 各单位(或部门)根据自己的业务范围及当年工作任务,拟制简明确切的“案卷类目”,并编条款号。
第七条 承办人员应将处理完毕或经领导批存的文件材料,在七天内收集齐全,加以整理,送本单位(或部门)立卷人员归卷。

第三章 立卷人员职责
第八条 立卷人员职责
一、按照部颁案卷质量标准要求,做好立卷归档。
二、认真执行平时归卷制度。根据本单位业务范围和当年工作任务,编制平时归卷使用的“案卷类目”,将处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及时收集归类,集中统一保管。对所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收集齐全,核对准确,加以系统整理,组成保管单位(卷、册、袋、盒)。

第四章 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
第九条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按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执行。
第十条 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十六至五十年左右)和短期(十五年以下,含十五年)三种。
一、凡是记述和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及科学研究等工作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应列为永久保管。
二、凡是反映本单位一般活动的,在相当长时期内对本单位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应列为长期保管。
三、凡是在较短时期内本单位需要查考的文件材料,应列为短期保管。
一般基本建设项目及设备文件材料实际保管期限不得短于实物的实际使用寿命。
第十一条 文件材料保管期限的计算,文书文件材料应从案卷所属年度、科技文件材料应从归档以后(如一个项目分批归档,则从最后一批归档后)的下一年一月一日算起。

第五章 立 卷
第十二条 文书文件材料立卷,应遵循文件材料形成的过程、因果和特点,保持它们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别不同价值,分类立卷。要灵活运用问题(指文件内容所反映的问题)、作者、时间、名称、通讯者、地区六个特征进行立卷。为便于查找利用,多数案卷应以问题为主结合其他特征立卷。文电应合一立卷。
第十三条 文书案卷的卷皮格式、案卷题名、卷内文件目录及备考表的样式及填写内容要求如下:
一、文书案卷采用的卷皮尺寸为300mm×220mm或280mm×210mm。
二、案卷封面项目包括:全宗名称、单位名称、案卷题名、年度、保管期限、页数、分类卷号、保管卷号、档号。
案卷背面注有交通部办公厅档案处监制。
三、卷内文件目录尺寸采用国内通用16开型(即260mm×185mm)或国际标准A4型(即297mm×210mm),卷内文件目录包括首页和二页。
四、卷内备考表。
五、案卷各部分的排列格式均应是:案卷封面一卷内文件目录—文件材料—备考表—封底。
第十四条 文书档案卷内文件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
一、密切联系的文件,批复、批示(包括在请示、报告原件上批复、批示的影印件)在前,请示、报告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转发件在前,被转发件在后;重要法规性文件历次修改稿依次排列在定稿之后;非诉讼案件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
二、几个地区的文件组成的案卷,先分地区,再按时间顺序排列;
三、由几个制发单位的文件组成的案卷,先分制发机关,再按时间顺序排列;
四、性质相同或相近的问题或案件组成的案卷,卷内文件的排列先按问题或案件分类,再按时间顺序排列;
五、其他文件材料按重要程度排列。
第十五条 所有本单位发出文件的定稿,文书处理手续必须完备。
复印后加盖原印章的文件,具有档案凭证作用;一般情况下,复印的文件,不作为档案保管(复印件作为正文附件的除外)。电传文件不宜长期保存,应复印归档,并加以说明。
第十六条 凡是在本单位刊物登载公布,不另行文的文件定稿,应由文件的主办单位将定稿和刊物一并立卷。刊物的编辑出版部门,可以立卷归档刊物后面的卷内备考表内说明定稿由某某处、室归档。几个单位的联合发文,应由主办单位负责将定稿及其有关文件立卷归档,参与办理的单位只存印件。会议文件由主办单位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年度计划、总结、统计报表、决算等,应放在内容针对的年度立卷;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放入复文年度立卷,也可以放在批复问题的针对或生效年度立卷;请示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度立卷;长远规划放在针对的第一年立卷;两年以上的总结,放在总结的最后一年立卷;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立卷;有的问题或案件要跨过数年才能结束的文件,应分阶段立卷归档,确实分不开的,可以归入问题解决或案件结束年立卷;法规性的文件应放在公布或批准生效年立卷;学年年度文件,应放在学年针对年度立卷。
第十八条 科技文件材料的立卷,应由项目承办人员负责将所形成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核对准确,按照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一个独立完整的工程项目,科研课题及设备仪器,根据其文件数量,加以系统整理,可以组成一个或若干个保管单位(卷、册、袋、盒)。
第十九条 科技档案案卷的构成办法如下:
一、组卷要求
1.产品、设备仪器、科研课题、基建项目按其部件,结构、阶段等分别组卷。
2.与产品、设备仪器、科研课题、基建项目关系密切的管理性文件,应列入产品、设备仪器、科研课题、基建项目类中组卷。
3.案卷内科技文件材料必须准确反映生产、科研、基建和有关管理活动的真实内容。设计更改通知单需随图立卷归档。
二、案卷排列
1.基建工程按依据性材料、基础性材料、工程设计(含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竣工验收等排列。
2.科研课题按准备阶段、研究实验阶段、总结鉴定阶段、成果申报奖励和推广应用等时间阶段排列。
3.设备按依据性材料、设备开箱验收、设备安装调试、设备运行维修、随机图样等排列。随机图样也可单独组卷。
4.产品按设计(含初步设计、技术设计)、试制、小批量生产试制、批量生产、产品创优等工作程序排列,也可以按其产品系列、结构(部件或组件)排列。
5.管理性科技文件材料按问题、时间或重要程度排列。
6.案卷内科技文件材料排列要求文字材料在前,图样在后。
三、案卷编目
1.案卷封面
案卷封面由案卷题名、编制单位、编制日期、保管期限、密级、档号(指档案分类号和案卷顺序号)等项目组成。
案卷题名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的名称、代字、代号及其组件、部件、阶段的代号和名称等。
2.卷内文件目录
卷内文件目录由顺序号、文件编号、责任者、文件材料题名、日期、页次、备注组成。卷内目录排列在案卷科技文件材料的首页之前。
3.卷内备考表
卷内备考表要标明卷内科技文件材料的件数、页数以及在组卷和案卷使用过程中需要说明的问题。卷内备考表排在卷内科技文件材料的尾页之后。
第二十条 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的奖杯、奖状、奖章和锦旗等实物,应写说明,编号登记,集中保管。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本办法第四章保管期限的规定,将组成的案卷划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保管期限,并依据交通部有关保密规定,标明案卷密级。同一卷内文件密级不一样,卷皮应标明最高的密级。
第二十二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书写工整,字迹、线条清晰,纸张优良,格式统一,禁止使用圆珠笔和铅笔书写、签批。
交通档案的蓝图按297mm×210mm折叠,底图不折叠,平放在专用底图柜内,大于1号的底图也可卷放装筒。
对于破损档案,应进行托裱。对批语、签注意见写在文件装订线上的,应予以粘贴补宽。对大小不一的文件应适当补镶或折叠。
第二十三条 声像资料要有文字说明(包括录制说明、录制单位、录制人及年、月、日),声音清楚,图像清晰,不得有水渍、油渍、划伤、灰尘、霉菌及其他有害物质。
第二十四条 卷内文件要逐件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并应按排列顺序采用阿拉伯数字,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的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填写页号。折叠成几层的文件和图表,按张编页号,声像资料在装具上或在声像资料的背面逐件编号。
第二十五条 案卷装订采用三孔一线方法(孔距8cm),并应使卷内文件的文字完整无损和便于查阅,案卷底边和装订边要齐整,以免文件散失。
一、已装订成册的不再装订,会计凭证、帐簿可装入档案袋(盒),科技案卷也可装入档案盒(袋);
二、在装订时,应去掉文件上的金属物,以免锈蚀文件;
三、案卷封面和卷脊用毛笔正楷书写。卷面数字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卷脊数字用中文数字填写。
第二十六条 卷内文件数量过多的可以分订数卷,案卷题名需标明卷内文件具体内容。
第二十七条 由立卷部门根据案卷排列情况编制案卷分类目录和科技档案案卷归档目录一式三份。同时应编制案卷保管目录及案卷目录索引一式三份。

第六章 案卷质量标准
第二十八条 为了便于利用和保管,归档的案卷质量必须符合下列十条标准。
一、归档文件,齐全完整;
二、分类清楚、保持联系;
三、题名确切,容易查找;
四、卷内排列,系统条理;
五、保管期限准确;
六、密级划分恰当;
七、蓝图折叠,符合要求;
八、卷皮书写,正楷整洁;
九、案卷装订,整齐美观;
十、声像资料,清楚清晰。

第七章 归 档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每年的文书档案应于第二年上半年连同分类目录、保管目录及目录索引一式两份归档。科技档案按工程项目、产品、课题可以分阶段或全部竣工验收后连同科技档案案卷归档目录一式两份归档,科技档案一般归档二套,凡重要和使用频繁的,应归档一式四套。声像档案一般在年终由形成部门向档案部门归档,会议形成的声像档案由会议主办单位负责,在会议结束后两个月内向档案部门归档。
案卷归档时,交接双方当面点清,并在案卷分类目录、案卷归档目录所附的案卷归档、接收签证单,科技档案归档、接收签证单上签字盖章。
第三十条 本单位与外单位分工合作完成的科研、工程项目,由主办单位保存一整套档案,合作单位除保存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正本外,应将一份复制件交主办单位。
第三十一条 对于同类型产品、设备的科技文件材料,一般应选择一部(艘、台)立卷归档。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每年的总发文簿于次年六月底前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机构撤销后的发文簿移交档案部门保管二至五年备查。
第三十三条 档案部门必须对已归档的科技档案的修改、补充进行监督、检查。
一、已归档的图纸,需要修改时,承办单位应发给档案部门设计变更通知单并附图纸一并存入原案卷。
二、档案部门发现科技档案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时,应及时提交有关部门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三十四条 已归档的图纸、文件材料,如有作废或停止使用等情况,承办单位必须及时通知档案部门予以注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九日起执行。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立卷归档范围和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九条详表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顺序号 归档文件 保管期限
一、党群工作
1.上级党组织颁发的属本单位主管业务并要贯
彻执行的决议、决定、条例、规定、指示、通知、通
报等文件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长期或短期
2.上级党组织颁发的非本单位主管业务的文件 短期
3.上级党组织召开的需要贯彻执行的会议的文

重要的 长期
一般的 短期
4.上级党组织对本单位、本单位对下级单位进行
工作检查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重要的 永久或长期
一般的 短期
5.本单位召开的党、团、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代
表会议的批准文件、通知、报告、决议、总结、纪 永 久
要、讲话、开幕词、闭幕词、发言稿、提案、简报、讨
论的文件、会议代表名单及声像资料
6.本单位召开的党、团、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代
表会议的小组会记录、会议参考资料等 短 期
顺序号 归档文件 保管期限
7.本单位党、团、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委会会
议的记录、纪要和讨论的定稿文件 永 久
8.部机关党组、企业、事业单位党委会议、团委会
议、工会委员会会议的记录、纪要和讨论的文件 永 久
及声像资料
9.本单位党组、党委制发的文件方针、政策法规
性的 永久~长期
事务性的 短期
10.党中央领导人视察本单位工作时的指示、讲
话、题词及声像等资料 永 久
11.本单位党委向上级的请示、报告、汇报和上级
批复的文件材料方针政策性的、重要问题的 永 久
一般事务性问题的 短 期
12.本单位党员、团员年度统计报表及工会各种
统计年报 永 久
13.本单位党员、团员组织关系和工会会员转移
关系介绍信及存根 长 期
14.本单位党员、团员有关奖励和处分的决定及
有关材料
重要的 永 久
一般的 长期
15.本单位党组织建设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例如:
换届改选、发展计划等
重要的 永久~长期
一般的 短 期
顺序号 归档文件 保管期限
16.上级党组织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本单位和本单
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单位案件检查处理的文
件材料
重要的 永久~长期
一般的 短 期
17.本单位党组织宣传教育、统战工作中形成的
文件
重要的 长期
一般的 短 期
18.本单位党组织调查、研究、大事记、有关的照
片、工作总结等材料
重要的 永 久
一般的 长 期
19.党费、团费、工会会费收据等材料 短 期
20.上级工会及本单位工会颁发的决定、指示、决
议、规定、条例、制度、办法等文件
重要的 长 期
一般的 短 期
21.上级工会对本单位及本单位对下级进行工作
检查形成的文件材料
重要的 长 期
一般的 短 期
22.工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文件材料 永久~长期
顺序号 归档文件 保管期限
23.本单位工会工作问题的请示、批复材料
重要的 永久~长期
一般的 短 期
24.本单位工会劳动竞赛条件、竞赛评比总结材
料、先进集体、个人名单(光荣榜)与事迹材料及 长期~短期
奖状存根
25.上级团组织颁发的决议、决定、规定、指示、条
例、制度、办法、通知、通报等文件材料
重要的 长 期
一般的 短 期
26.上级团组织召开的各种重要会议文件 短 期
27.本单位团委工作计划、总结、调查研究等文件
材料
计划 短 期
总结 长 期
28.先进团员典型事迹材料、团委的经验材料与
上级的批复
重要的 永久~长期
一般的 短 期
29.各社会团体的年度计划、总结 长期~短期
30.各社会团体的年会及其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
件及声像资料
重要的 永久~长期
一般的 短 期
顺序号 归档文件 保管期限
二、行政管理
1.上级机关颁发的属本单位主管业务并需要执
行的法律、指示、命令、条例、规定、重要通知、通
报等文件
重要的 永久~长期
一般的 短 期
2.代上级机关草拟的并被采用的文件的最后草
稿及印件
重要的、法规的 永久~长期
其他的 短 期
3.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无隶属关系机关颁发的
非本单位主管业务但需要贯彻执行的法规性文 短 期

4.本单位颁发的(包括转发的及与其他单位联合
颁发的)决议、决定、指示、命令、条例、规定、办法
等文件
重要的主签的 永 久
重要的会签的 长 期
一般的(指事务性的规定、办法等) 短 期
5.本单位的请示报告与上级机关的批复、下级单
位的请示与本单位批复
方针政策性的、重要问题的 永久~长期
一般事务性问题的 短 期
6.国家领导人、上级机关领导人及有关业务机关
等视察、检查本单位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题
词及声像资料
重要的 永 久
一般的 长期~短期
顺序号 归档文件 保管期限
7.本单位行政领导会议的记录、纪要和讨论的文
件 永 久
8.本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专业会议、及重要电
话会议的文件及声像资料
重要的如开会批准文件、通知、报告、决议、总结、 永 久
纪要、讲话、开幕词、闭幕词、讨论的文件、会议代
表名单、声像资料
简报、会议参考资料、发言稿、经验材料 长期~短期
9.本单位领导人公务活动形成的重要信件、电话
记录及从外单位带回与本单位有关的未经文书
处理部门登记的文件材料
重要的 永 久
一般的 长期~短期
10.本单位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年鉴汇编、反映
本单位重要活动事件的剪报照片、情况简报、信 永 久
息等定稿印本、荣誉奖励证书
11.本单位与同级单位和非隶属单位工作往来形
成的文件
重要的 长 期
一般的 短 期
12.规划、计划、统计、总结
(1)上级机关下达的国民经济计划、年度计划、长
远规划和设想等计划规划文件 长 期
(2)上级机关批准本单位编制的各种规划、计划
和本单位下达的计划年度的和年度以上的(没有 永 久
年度的,季度和半年的)
顺序号 归档文件 保管期限
(3)本单位编制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基本建设、
生产技术、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计划
重要的 永 久
一般的 长 期
(4)本单位技术改造措施、安全措施规划、推行现
代化管理规划和企业升级规划 长 期
(5)本单位总体改革方案 永久~长期
(6)本单位关于技术队伍、职工发展规划 长 期
(7)本单位年、季度经济技术指标年度的(无年度
的、季度的) 长 期
(8)本单位年度生产、技术发展计划及执行情况
分析 永 久
(9)下级单位报送的各种年度计划 短 期
(10)本单位和本单位汇总的各种统计报表(包括
计算机软盘等)
年度的 永 久
季度、月份的 短 期
(11)下级单位报送的各种年度统计报表 长 期
(12)本单位的工作报告、总结(包括专题报告、综
合报告、专题总结等)典型的、主要职能活动的年 永久~长期
度和年度以的上的
一般的 短 期
顺序号 归档文件 保管期限
(13)下级单位报送的总结、报告 短 期
13.机构、人事劳资文件
(1)上级对本单位和本单位对下级关于机构成
立、合并、撤销、更改名称、启用印信、办公迁址等 永 久
文件
(2)本单位组织简则、人员编制、工作条例、章程、
工作职责、职工名册、职工考核材料 永 久
(3)本单位干部的任免、评级、考核、专业技术职
务评定、聘任、退职、离休、退休、抚恤、死亡等文
件材料
上级对本单位领导人、本单位对直属单位领导人
任免 永 久
其他的 长 期
(4)有关本单位定编、岗位定员和劳动人事调配
等材料(包括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关系介 永久~长期
绍信及存根)
(5)本单位内部职能部门的制度、办法 长期~短期
(6)本单位所管辖的干部的奖励和处分的决定及
有关材料
重要的 永 久
一般的 长 期
(7)本单位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名单及事迹的
材料
本单位批准的和汇辑的 永 久
一般的 长 期
顺序号 归档文件 保管期限
(8)本单位调资方案、测算材料、升级名单、总结
等 永久~长期
(9)各种津贴的实施方案 长期~短期
(10)本单位干部、职工教育和技术培训的文件、
材料等 长 期
14.外事和涉外文件
(1)外事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与外国签
订的条约、协定、协议书、意向书、合同等有关材

本单位经办的 永 久
非本单位经办但需要执行的 长 期
(2)本单位出国活动、接待外宾和聘请外国专家
和专家在我国活动所形成的文件(如请示、报告、
计划、总结、汇报、重要简报、会谈纪要、谈话记录
等及有关声像资料、有参考价值的资料、互赠礼
品清单、工作往来文件)
重要的 永 久
一般的 长 期
纯事务性的 短 期
(3)本单位选拔出国留学生、实习生、研修生、研
究生所形成的文件
重要的 永久~长期
一般的 短 期
顺序号 归档文件 保管期限
(4)本单位与外国商务机构、验船部门及其他企
业、事业单位建立工作联系和一般业务往来形成
的文件
重要的 长 期
一般的 短 期
15.财务
(1)本单位制定的财务管理的规定、制度 永久~长期
(2)本单位财务工作计划、预算、编制说明、总结 永久~长期
(3)固定资产的调拨、报废、封存的有关文件材料
重要的 永久~长期
一般的 短 期
16.其他
(1)本单位编辑出版物样本、原稿和经领导人修
改过的清样 永 久
(2)本单位发布的文告(如公告、通告、告示、声明
等)文稿及剪报
重要的 永久~长期
一般的 短 期
(3)本单位发出、收到的贺信、贺电
重要的 永久~长期
一般的 短 期
(4)关于港区、航区划分、航道、公路分级、船舶、
车辆命名问题等文件材料 永 久
(5)本单位普查、调查、视察、检查工作形成的文
件材料
重要的 永久~长期
一般的 短 期
顺序号 归档文件 保管期限
(6)本单位信访工作文件、简报、摘报、记录、处理
报告与总结、请示与批复
重要的 永久~长期
一般的 短 期
(7)本单位档案鉴定工作报告及档案销毁审批清
册等文件材料 永 久
(8)本单位档案信息资源开发编研材料 长 期
(9)本单位档案管理升级有关材料
重要的 永 久
一般的 长 期
(10)本单位档案管理经验材料及有关证书
重要的 长 期
一般的 短 期
(11)档案交接凭证 永 久
(12)本单位反映交通事业的电影、电视、录像片 永 久
(13)反映本单位交通改革、行政管理等重要活动
的声像资料 永 久
(14)本单位向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提供的
录像带、电影、电视片 永 久
三、经营管理
1.本单位向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申请执照的有关
文件 永 久
2.本单位经营方针目标管理方面文件 永久~长期
顺序号 归档文件 保管期限
3.本单位升为国家一级、二级、省先进企业等活
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重要的永久
~长期
一般的短期
4.实行股份制、中外合资和国内联营的单位在经
营活动中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会议文件)及 重要的永久
招标投标材料和本单位投标材料
~长期
一般的短期
5.销售方面
(1)本单位与有关单位及国外厂家签订的经济合
同、协议、意向书及有关谈判材料与合同执行情 重要的永久
况等
一般的长期
~短期
(2)产品销售价格目录 长 期
(3)产品销售的调查预测决策措施及用户对产品
情况反馈和处理材料 短 期
(4)产品订货、展销会形成的文件 短 期
(5)有关工商、税务管理部门的审批表报等有关
材料 长 期
(6)国内外同行业调查考察报告 长期~短期
6.物资供应
(1)年度原材料、物资供应计划、统计及总结 永久~长期
(2)生产用材料收支与结存明细表 短 期
(3)材料价格表 短 期
(4)物资消耗、储备定额 长 期
顺序号 归档文件 保管期限
(5)物资消耗统计报表 永久~长期
(6)年度材料运输计划、总结 短 期
(7)月份运输计划(记录)、统计表 短 期
(8)财产、物资调拨、转让交接清册 重要的永久
~长期
一般的短期
7.船舶理货
(1)理货统计报表 年度的永久
无年度的
半年的永久
无年度和半
年的,月份
的长期
(2)理货单证 货损、货差
理赔的长期
一般的短期
保管期限
顺序号 归档文件 主管 建设 施工 设计
机关 单位 单位 单位
四、基本建设
1.可行性研究报告 长期 永久 长期
2.项目评估 长期 永久 长期
3.环境预测及调查报告 长期 永久 长期
4.设计任务书及审批
文件 长期 永久 永久
保管期限
顺序号 归档文件 主管 建设 施工 设计
机关 单位 单位 单位
5.有关征地文件 永久
6.工程地质、水文、气
象及地震原始记录 长期 长期
7.工程地形地质测绘
报告,重要的测绘计 永久 永久
算,作为设计依据的水
文,气象地震资料
8.经济调查报告,港
口、工厂、航道、公路、 长期 长期 永久
桥梁、隧道、路线的选
址、选线报告
9.初步设计、技术设计 长期 永久 永久
10.施工图设计及变更
文件 短期 长期 永久
11.设计计算书,采用
的标准、标准设计、通 永久
用设计
12.关键技术试验 永久
13.总体规划设计 长期 永久 永久
14.承发包合同、协议
书、招标、投标、租赁文 永久 永久

15.环保三同时,消防、
卫生及水暖、电、煤气 永久
供应协议书
保管期限
顺序号 归档文件 主管 建设 施工 设计
机关 单位 单位 单位
16.开工报告、工程技
术要求、技术交底、图 短期 长期
纸会审纪要
17.施工组织设计、施
工方案 永久
18.施工技术措施、施 一般的长期
工安全措施、施工工艺 重要的永久
19.原材料及构件出厂
证明、质量鉴定 长期
20.建筑材料试验报告 长期 短期
21.工程更改洽商单、
材料代用审批 永久 短期
22.施工定位测量、地
质勘察 永久 短期
23.土、岩、试验报告,基
础处理,基础工程施工 永久 长期

24.施工记录、日记 短期
2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及质量检验单 永久 长期
26.工程记录及测试、
沉陷、位移变形观测记 永久 长期

保管期限
顺序号 归档文件 主管 建设 施工 设计
机关 单位 单位 单位
27.事故处理报告 重要的永久重要的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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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

(二○○○年八月十三日)

法发〔2000〕17号

 

  抓好基层建设,把工作的着眼点和着力点放在基层,是全面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关键。这对于各级人民法院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形势不断深入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确保司法公正,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具有重大的意义。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对党、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全面加强人民法院的基层建设。


 

一、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1、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飞速发展的进程中,基层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法院司法改革等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长期以来,基层人民法院积极克服各种困难,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累了许多经验,丰富了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司法工作的理论和实践。事实证明,基层人民法院和绝大多数人民法官能够坚持宪法和法律的原则,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较好地完成了审判和执行任务,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随着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在司法水平、队伍素质、管理方式和物质装备建设等方面确实存在不适应经济、社会、思想和文化深刻变化的问题和困难。各级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正视基层建设中存在问题的严重性,按照中央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要求,以改革的精神,大力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


 

  2、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大力推进人民法院的各项改革,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使基层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得到全面加强,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有较大提高,法院司法改革有新的进展,审判质量和效率有明显提高,物质装备建设有较大改善,逐步把基层人民法院建设成为符合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需要的现代审判机关。


 

  3、大力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必须进一步强化改革意识,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不断推进法院司法改革;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从解决全局性问题入手,统筹兼顾;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调动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实行分类指导,切忌“一刀切”,反对形式主义、烦琐哲学和虚报浮夸,使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各项具体措施真正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二、加强基层人民法院思想政治建设

  4、认真学习和领会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确新时期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任务,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人民法院思想政治工作。要牢固树立创新意识,积极拓展思想政治工作的空间,切实把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搞活、搞实、搞好。


 

  5、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必须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严肃执法与热情服务的关系。


 

  6、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坚持党对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和完善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到审判第一线;要建立和完善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机制,发挥管人与管事相结合等综合协调管理的优势,教育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真正做到自省、自重、自律,加强自身人格、品质及道德修养;要强化思想政治工作的激励、约束作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感召力和渗透力。


 

  7、要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贯彻落实到基层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中去,保证人民法院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政治上保持高度一致。要以科学的理论和优秀的文化教育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打牢确保司法公正的思想基础。


 

  8、要把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任务,培养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严格的自律意识;要把思想教育与关心和解决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结合起来,增强队伍的凝聚力;要紧紧围绕审判工作,不断探索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增强针对性、实效性、主动性,逐步形成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格局。


 

三、加强基层人民法院组织建设

  9、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是加强人民法院基层组织建设的重中之重。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得到全面加强的主要标准是:政治、业务素质高,清正廉洁、严肃执法,模范表率作用好,改革创新意识强,善于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10、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建设的各项规定和措施。基层人民法院的院长应当从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推荐;副院长应当从优秀法官中选拔;领导班子中原则上应当配备一名35岁左右、具有五年以上审判实践经验的年轻干部。各高、中级人民法院要积极配合地方党委组织部门,2001年底前对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进行一次全面的考察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考察调整情况进行检查。


 

  11、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成员要进一步提高自身政治和业务素质,讲求领导艺术,增强工作能力。要牢固树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意识,坚决抵制各种非法干预,依法审判案件。


 

  12、加强人民法庭庭长的培养锻炼。今年年底前,各基层人民法院要对所辖人民法庭的庭长进行一次全面的考察调整。要选派优秀法官担任人民法庭庭长,把人民法庭当作培养法院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的重要基地,注重从人民法庭庭长中选拔领导干部。


 

  13、完善基层人民法院人员录用和淘汰制度。贯彻“凡进必考”原则,严把进人关。从2001年起,除国家政策规定外,基层人民法院进人要实行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出题、高级人民法院统一考试、招录制度。对拟录用的人员,要在法官培训机构进行司法技能和法官职业要求方面的培训后,再到基层人民法院工作。今后,凡未按国家政策或未经统一考试进入法院的人员,一律清退。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现有不合格人员,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5号《关于进一步清理清退不适合法院工作的人员的通知》的要求,切实完成清理工作。


 

  14、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竞争激励机制。2001年底前,基层人民法院要完成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工作。对没有选上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的人员,按照德才条件安排适当工作。在此基础上,尽快会同有关部门完成法官定额工作。


 

  15、继续进行关于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的试点,为2001年全面建立这项制度打好基础。为解决目前基层人民法院书记员力量不足问题,可以招聘速录员承担庭审记录工作。


 

  16、积极探索司法警察任用制度的改革,理顺司法警察的进出渠道,试行部分司法警察聘任制,缓解基层人民法院警力不足的困难。


 

  17、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0〕1号《关于加强人民法院调查研究工作的规定》,建立、健全基层人民法院调查研究机构,积极开展有成效的调研活动。对符合任命审判职务条件的调研人员,应当任命审判职务。


 

  18、继续实行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易地任职和其他法官交流、轮岗制度。各高、中级人民法院要本着“保持基本稳定、促进合理流动”的原则,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开展此项工作,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时间和条件要求。法官交流原则上在法院系统内部易地进行或者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轮岗要以不影响审判工作为前提。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检查这项制度的执行情况,防止走过场。


 

  19、遵循审判工作规律的要求,科学设置基层人民法院内设机构。结合基层人民法院机构改革,高级人民法院要对所辖基层人民法院内设机构的职责范围作出明确规定,改变目前职能交叉、分工不明的状况。合理调整审判人员与行政人员的比例,充实、加强审判业务机构。


 

  20、基层人民法院必须按照规范化的要求合理设置人民法庭,2000年底要全面完成人民法庭设置的调整工作。


 

  21、人民法庭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高、中级人民法院要配合地方党委,结合“三讲”教育整改措施的落实,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对基层人民法院党建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考察。要从完善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入手,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到每一个基层党支部和每一名党员,使基层人民法院党组织真正成为坚强的战斗堡垒。


 

  22、上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改善基层人民法院法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要抓紧建立和实施法官执行公务中的人身伤害保险等制度。


 

四、加强基层人民法院业务建设

  23、强化大局意识和公正司法意识,把为大局服务的指导思想贯彻到各项审判工作中去,确保裁判正确。


 

  24、基层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1999〕229号通知规定的审判质量指标体系的要求,做好审判质量的日常检查工作。高、中级人民法院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基层人民法院进行检查或者组织交叉检查,从制度和机制上确保审判质量。


 

  25、深入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强化合议庭、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的职责,推行繁简分流,依法扩展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加强依法调解工作,提高审判效率。推行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建立科学化、现代化的审判管理运行机制。各基层人民法院要在今年年底前建立对本院审理案件的审限通报制度,推行立案后审限跟踪管理办法,2001年实现收结案件良性循环,基本解决超审限问题。


 

  26、认真贯彻“三个分立”原则,没有实行分立或者分立不到位的基层人民法院要尽快落实。人民法庭实行“立审分立”问题,应当本着从实际出发,有利于维护公正、方便诉讼、提高效率的原则妥善解决。


 

  27、提高裁判文书质量,适用普通程序审结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讲求裁判的论证性、说理性;适用简易程序或者调解结案的裁判文书,力求简洁、明晰。各高、中级人民法院要对基层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质量进行认真检查。


 

  28、高、中级人民法院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贯彻实施办法,加强对人民法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坚决纠正一些人民法庭参与行政执法活动的做法。


 

  29、继续大力解决“执行难”,努力实现执行收结案件的动态平衡。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抓紧建立和完善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和协调的新机制,并确保这一机制的正常运转。要加强对所辖基层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和管理,明确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管理职责,形成以委托执行为主的执行工作新格局。进一步规范人民法庭的执行工作,人民法庭原则上只负责执行由其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简易民事、经济案件裁判文书,非诉行政案件和复杂、疑难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


 

  30、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业务培训。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2001年底前设立法官培训机构,在2002年底前对基层人民法院法官普遍轮训一次。基层人民法院也要结合自身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采用邀请专家学者授课、庭审观摩、疑难案件研讨等多种形式开展业务学习和审判技能培训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对西部和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的业务培训工作制定专项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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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各高、中级人民法院要对基层人民法院图书资料配置工作加强指导和支持。各基层人民法院都要设立图书资料室,配齐办案所需业务图书资料。


 

五、加强基层人民法院纪律作风建设

  32、继续开展“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官”活动,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文明执法意识。从人民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不满意的事情改起,坚持公正、文明执法,纠正“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33、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各基层人民法院要建立本院应当回避人员档案,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加大自我监督和社会监督力度。对违反回避规定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重新审理。


 

  34、实行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与审判监督部门互相配合查办违法违纪案件制度,严格依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检查所辖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两个“办法”的情况,并将检查情况每半年向高级人民法院报送一次。高级人民法院对执行两个“办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要严格执行领导检讨责任制。


 

  35、基层人民法院要在2000年底前落实廉政建设责任书制度。纪检、监察部门要经常开展廉政教育,推广实施各种行之有效的廉政监督工作制度,加大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力度,促进廉政建设。


 

六、加强基层人民法院物质装备建设

  36、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基层人民法院要抓紧进行审判法庭的改、扩建和设施配套工作。上级人民法院要针对西部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两庭建设特别是审判法庭改、扩建方面存在的突出困难,加大帮扶力度。


 

  37、三年内基本实现计算机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在审判管理、庭审记录、诉讼文书制作、法院人事管理、档案管理、司法统计、信息处理等方面的应用。


 

  38、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以后法院业务经费保障的各项政策措施。高、中级人民法院要积极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落实基层人民法院的经费保障。基层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争取党委、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在经费方面的支持,保证审判工作顺利开展。


 

七、加强指导,转变作风,狠抓落实

  39、各级人民法院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在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建立联系点,每年抽出时间进行实地考察,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各级人民法院都要对基层建设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加强前瞻性研究,摸准情况,把握趋势,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40、各高、中级人民法院要制定加强基层建设的具体方案和措施,任务、责任到人,切实加强对基层建设各项工作的指导、监督。基层人民法院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基层建设的各项决定。各级人民法院都必须牢固树立全国法院“一盘棋”的思想,上下同心,形成合力。切实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在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的支持下,实现用两年左右的时间使人民法院的基层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的目标,努力开创人民法院基层工作的新局面。



关于印发《湖南省办理死刑第二审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办理死刑第二审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司发〔2007〕99号
各市州司法局: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湖南省司法厅制定了《湖南省办理死刑第二审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湖南省办理死刑第二审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暂行办法



湖南省司法厅
二00七年八月九日


湖南省办理死刑第二审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死刑第二审法律援助案件律师辩护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就法律援助律师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的办案补贴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补贴包含法律援助律师阅卷、会见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调查取证、出庭等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通讯费、文印费、伙食补助等费用。
  第三条 补贴标准
  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及案件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羁押地、开庭地、主要证据调查地所处地理位置分成五类地区,确定死刑第二审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
  (一)长沙市(含县、市、区,下同),每件案件每人补贴1000—1600元;
  (二)株洲市、湘潭市、益阳市,每件案件每人补贴1600—2200元;
  (三)岳阳市、衡阳市、常德市、娄底市,每件案件每人补贴1800—2600元;
  (四)郴州市、永州市、邵阳市、张家界市,每件案件每人补贴2200—3000元;
  (五)怀化市、湘西自治州,每件案件每人补贴2500—3500元。
  在每类地区的补贴标准幅度内,省法律援助中心制定每个县(市、区)的具体补贴标准。
  第四条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案成本确实明显超过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的,援助律师可向省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法律援助中心审核,报主管厅领导批准后可适当提高标准,但最多不能超过原标准的20%。
  每件案件原则上只指派一名律师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根据需要可指派两名律师承办。
  第五条 法律援助律师应当自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15日内,向省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承办案件的材料。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改正或补齐。案件材料包括:
  (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通知书;
  (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通知书;
  (三)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四)上诉书;
  (五)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通知书;
  (六)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刑事指定辩护公函;
  (七)会见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笔录;
  (八)阅卷笔录;
  (九)二审辩护词;
  (十)二审开庭笔录;
  (十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
  (十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十三)结案报告表;
  (十四)结案存档表。
  第六条 办案补贴的发放办法
  省法律援助中心自收到法律援助律师所交结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核,按照补贴标准及案件承办情况确定具体的补贴金额,填写《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审批单》,由省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批准发放。费用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法律援助律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办案补贴:
  (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收取财物的;
  (二)擅自终止或者将案件转委托他人办理的;
  (三)未经省法律援助中心同意,接受转委托的;
  (四)未按照刑事辩护程序阅卷、或未会见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或未撰写辩护词、或未出庭辩护的;
  (五)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律师不履行职责,被省法律援助中心决定更换的;
  (六)受援人或其亲属、人民法院投诉或反映法律援助律师不履行职责,经查属实的;
  (七)结案时所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第八条 法律援助律师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省法律援助中心报告,经审查核实的,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的;
  (二)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第九条 经省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终止的法律援助案件,如法律援助律师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不予支付补贴;如已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可分阅卷、会见上诉人(或原审被告人)、撰写辩护词、开庭四个阶段,每个阶段按本办法补贴标准四分之一支付补贴。
  第十条 2006年6月1日以后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死刑第二审法律援助案件,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发办案补贴。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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