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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8:03:46  浏览:99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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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废止)

建设部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1999年4月19日建设部第十一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建设部部长俞正声第
70号令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
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
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
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
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廉租住房的方针、政策并指导
全国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实施办法并指导廉租住房的管理工
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廉租住房的具体实
施方案并负责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廉租住房的来源如下:
  (一)腾退的并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公有住房;

  (二)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建筑面积或者使用
面积和装修标准的现公有住房;
  (三)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四)政府和单位出资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六)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采用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
标准的住房。
  第五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的
租金标准可以根据现有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和政策确定外,其他来源的廉租
住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以后随着最低
收入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适当提高。
  第六条对开发建设和购买的廉租住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
规划、计划、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第七条廉租住房必须严格控制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每户最低收入家庭
只能租住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装修标准
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其程序为:
  (一)申请人持最低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以及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或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
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证明文件进行审
核,并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告,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三)已登记者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条件,经综合平衡后轮
候配租。
  第九条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得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违反本规定
转租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转租的房屋,并处以10000元
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不如实申报的,
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房,补交商品租金和廉租房租金
的差额,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当家庭收入超过当年最低收入标准时,
应当及时报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并按期腾退已承租的廉租住房;违反规
定不及时报告的,责令其退房,补交商品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差额,并处以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腾退的,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续租,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应提高其租金;不能按
期腾退且无正当理由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房,并
处以提高后年租金2—5倍的罚款。
  第十二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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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品牌价值的不断提升,商标日益成为商品生产者和服务提供者的重要资产,商标抢注之风盛行,商标争议层出不穷。最近正在审理的一起商标争议上诉案件,甚至爆出有专业商标人利用其股东优势地位和专业知识,隐瞒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公司已经确定要使用的商标。该案涉及对商标法第十五条“代表人身份的判定”以及“被代表人的商标”的理解,引起了极大争议,也暴露出现行《商标法》在对商标实际使用人即生产者、经营者的保护上尚有待完善之处,值得广大创业者的警惕。
该案上诉人诉称:在公司初创期,两名创始人讨论确定公司将要使用的商标和商号后即分头实施公司创办工作,其中一名创始人作为商标领域的专家负责商标申请,他却隐瞒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抢先注册了该商标,并一再利用其专业知识和股东的信任关系,隐瞒、欺骗公司这么做的法律后果和其真实目的,以拖延时间。之后,在其认为合适的时机(商标经公司多年使用和市场培育,具有了广泛的知名度;公司业务蒸蒸日上)对公司提起商标侵权投诉并要求对公司的更大控制权。公司在忍无可忍、万般无奈之下提起了商标争议。
从理论上看,这属于典型的《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尽管商评委《商标审理标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代表人身份判定和被代表人商标的判定都做出了扩大性解释(注:商标审理标准规定,具有从属于被代表人的特定身份,执行职务行为而可以知悉被代表人商标的个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合伙事务执行人等人员可被判定为代表人;同时规定,被代表人的商标包括:被代表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其他依法属于被代表人的商标),但代表人例如公司股东等基于其和被代表人(公司)天然的紧密联系,往往在第一时间知晓公司将要使用的商标,尤其在该案中,代表人同时是商标领域的专家,他抢在公司实际使用前以自己名义注册了该商标,使得公司无法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其使用在先,规避了审理标准中的“被代表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条款。商评委就此认为,公司无法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争议商标已经是申请人的商标,在商标争议阶段驳回了上诉人的请求。那么以上情形是否应考虑是属于“其他依法属于被代表人的商标”呢?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形下,可参考《商标审理标准》对被代理人商标的判断标准(根据商标审理标准,应被判定为被代理人商标的包括 :(1)在合同或者授权委托文件中载明的被代理人商标;(2)如当事人无约定,在代理关系已经确定时,被代理人在其被代理经销的商品/服务上,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视为被代理人商标;(3)如当事人无约定,代理人在其所代理经销的商品/服务上所使用的商标,若因代理人自己的广告宣传等使用行为,已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是表示被代理人的商品/服务与他人商品/服务相区别的标志,则在被代理人的商品/服务上视为被代理人的商标。”),如果被代表人能够证明:
1、代表人在提起该商标注册申请前知悉被代表人将要使用该商标;
2、被代表人在其业务中实际使用了该商标。
那么基于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应判定该商标是属于被代表人的商标,以维护基本的公平正义,打击恶意抢注之风,保护商标实际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否则创业者真地要有苦说不出了。
然而依据法理进行判断,毕竟对于判案者水平有着更高的要求,也意味着可能面临较大的争议,笔者建议有关部门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商标保护制度,对商标实际使用人的权利保护作出更为详尽的规定,实现《商标法》“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利益”的立法本意,不要让恶意抢注人钻了法律的空子。

  (作者系北京飞科艾普知识产权代理公司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玲)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关注森林活动总结表彰大会暨全国林业宣传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文件

办宣字〔2007〕112号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关注森林活动总结表彰大会暨全国林业宣传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日前召开的关注森林活动总结表彰大会暨全国林业宣传工作会议,对新形势下做好林业宣传工作,积极推进生态文化体系建设作了全面部署。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会见与会代表并作重要讲话,对加强林业和生态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充分体现了中央对林业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为深入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入学习领会会议精神实质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贾庆林同志重要讲话和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真正将林业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统一到讲话和会议精神上来,将目标任务统一到各项部署和要求上来,振奋精神,开拓奋进,不断把林业宣传工作推向新的阶段,推向更高的水平。要充分认识建设生态文化体系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积极稳妥地推进生态文化体系建设,发挥生态文化对促进现代林业又好又快发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作用。要充分认识做好林业宣传工作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大力加强和改进林业宣传工作,发挥宣传工作对现代林业建设的特殊作用。要充分认识开展关注森林活动的重要意义,不断创新活动内容和形式,扎实有效地将关注森林活动深入、广泛、持久地开展下去,发挥关注森林活动对提高全民生态意识、加快国土绿化进程的突出作用。
二、不断开拓创新,加快推进生态文化体系建设
生态文化体系建设是一个新课题,是宣传工作的一项新任务。各地要把生态文化体系建设摆上重要位置,与林业生态体系和林业产业体系统筹谋划、共同推进。宣传部门要义不容辞地承担起建设、宣传、普及的职责。要加强生态文化理论研究,重点挖掘和丰富森林文化的内涵。要制定和编制生态文化体系建设规划,明确方针原则、推进步骤、制度保障、工作机制等内容。要广泛开展生态文化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全面深入系统地宣传生态文化的精深理论及丰富知识,重点宣传繁荣生态文化对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要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多种手段,把生态教育融入到全民教育、全程教育、终身教育之中,通过多种形式突出抓好未成年人的生态道德教育。要加强生态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在充分利用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的同时,加快对现有生态文化基础设施进行改造整合,丰富和完善其功能,积极融入生态文化内容,拓展生态文化的渠道和范围。要大力开展生态文化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建立起一批有特色、高水平、多功能的教育示范基地,带动和繁荣生态文化,促进生态文明。
三、积极协调配合,组织开展好关注森林活动
关注森林活动已经成为推动林业发展,加快生态建设,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知名宣传品牌。各地要充分利用好这个平台,积极进行沟通协调,与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关注森林活动的各项工作。要以“推进现代林业建设,倡导生态文明”为主题,重点围绕林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林业与国家安全的关系、林业改革、城市森林建设等内容,精心策划,组织开展系列调研和宣传活动。要大力倡导“让森林走进城市,让城市拥抱森林”理念,积极参与、开展森林城市创建活动。
四、精心策划安排,做好今年底和明年初林业宣传重点工作
年底年初的林业宣传工作处在关键时刻,十分重要。要围绕大局,突出重点,精心策划,上下协同,抓紧抓实,积极主动地为林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一是切实抓好林业重要地位和重大作用的宣传。紧紧围绕林业与生态文明建设、林业与国家安全、林业与推进新农村建设、林业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关系等方面,宣传林业的生态功能、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二是切实抓好林业改革的宣传。继续宣传好各地各类林业改革中的成功范例,不断宣传新典型、新经验,进一步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面展开,推动国有林区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林场改革不断引向深入。三是切实抓好森林防火宣传。在山区、林区,特别是森林防火重点区域要开展多种形式防火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组织警示教育宣传,进一步提高各地群众对森林火灾严重危害的认识。四是切实抓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防沙治沙、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重点工程宣传,大力宣传林业的重大任务和对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贡献。五是切实抓好2008年初“两会”期间的宣传,主动为“两会”代表服务,提高建议、提案质量,促进林业面临问题的解决。六是切实抓好“绿色奥运”宣传。增强全局意识,找准切入点,突出林业在“绿色奥运”中的重要作用。
五、加强组织领导,保证林业宣传工作有序推进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林业宣传任务十分繁重。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宣传工作的领导,针对新形势新任务,积极行动,认真研究各项政策措施。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林业宣传机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设有专门的宣传机构,有专人负责,地、县(市)要有专兼职的宣传人员;加强经费和设备保障,宣传经费要有稳定渠道,基本建设投入要纳入同级林业基本建设计划,争取在各级政府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统筹安排解决;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完善各级林业部门宣传组织领导机制、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会制度等,为开展林业宣传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和思路及2008年林业宣传工作要点和计划,并及时上报我局宣传办公室。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二OO七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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