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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1:39:00  浏览:97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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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农产品向标准化、品牌化方向发展,提高我省农产品的质量和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规范名牌农产品的认定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产品是指农、林、水、畜、禽产品及其初级加工品(指便于农产品销售的初级加工及包装)。
第三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种植和养殖的农产品及其初级加工品均可申请参加福建省名牌农产品的认定。由农产品原产地和加工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申报。
第四条 福建省名牌农产品条件:
1.在独特的自然条件包括在特殊的土壤品质、优质水源和特殊的气候条件下生产的有显著地方特色的“原产地”产品,具有区域生产优势和广阔市场发展前景,可以成为当地农村经济的主导产品和拳头产品;以原产地命名的农产品,应有较长的生产历史和传统。
2.引进栽种、养殖、生产并经过改良、创新,适合在区域或全省范围广泛推广的名优产品。
3.产品质量稳定,并经指定的检测机构检验,产品技术指标达到或优于同行业领先水平,或接近国际近期先进水平,近年来未发生产品质量重大事故和出口商品索赔事故。
4.具有健全的产品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实施综合标准化管理,包括建立品种、种苗、种植或养殖过程以及产品的采集、加工、包装、运输、贮存等生产全过程的综合标准体系。
5.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在国内外市场和消费者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市场占有率高,在同一类产品中,产销量居全省前列,或新开发的、经过专家鉴定、市场评价具有广阔前景的名优产品,能形成区域优势和特色,在当地农林水产业和农村经济中占重要位置。
第五条 组织机构
省政府成立福建省名牌农产品认定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以下简称认定委),负责对名牌农产品的认定。认定委下设办公室和三个专家组。办公室由省技术监督局和省农办、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产厅、省乡镇企业局等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日常事务、宏观指导和福建省名牌农产
品的规划、实施、考核、监督、管理等工作。办公室挂靠省技术监督局。
三个专家组由认定委聘请涉农厅局、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组成,分别负责农(畜、禽)、林、水产品及其初级加工品的技术特性或独特风格特性的审核评价。
第六条 申报程序
1.凡符合“福建省名牌农产品”条件并自愿申请认定的单位,于每年9月到当地技术监督局领取并填写《福建省名牌农产品申报表》,连同营业执照、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生产经营状况、市场战略及有关材料,于当年10月15日前报送当地技术监督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2.实行逐级申报、逐级审核制。地、市、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名牌农产品的审核、申报工作。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产品,经当地的地市级政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一式四份)后,统一上报省名牌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
3.省认定办组织有关专家组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产品质量检测和审查。初审确定的福建省名牌农产品候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社会的反映。
4.视社会反映,认定办组织有关部门、团体、用户、消费者代表对申报产品及其生产单位,对照条件进行调查评价,必要时开展产品质量与市场跟踪调查,提出评价意见。
5.认定办汇总有关方面的意见后,提出“福建省名牌农产品”的推荐名单,提交省认定委审定。由省名牌农产品认定委员会授予“福建省名牌农产品”称号,授牌并颁发证书,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布,向市场和消费者公开推荐。
第七条 名牌农产品的管理
1.福建省名牌农产品的评审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遵循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申报资格,已经认定的,取消其称号。
2.获得福建省名牌农产品称号的产品,可在经销宣传活动中使用“福建省名牌农产品”标志,可在产品及包装物上标明“福建省名牌农产品”字样。
3.名牌称号不得转让、不得借与他人使用,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称号。
4.获得名牌称号的农产品,由申报单位负责按名牌农产品的条件组织生产,同时根据市场和消费者的需求,不断强化质量管理,提高质量,并做好产品开发、营销服务、市场拓展和生产单位形象塑造等工作。
5.建立福建省名牌农产品档案,对其实行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不定期地采取不同形式,广泛听取消费者对名牌农产品的意见;获得名牌称号的农产品,其申报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向省认定办报告该产品的产销情况和质量状况。
6.地、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名牌农产品的发展。各地市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名牌产品管理,定期对产品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对检查中不符合名牌产品条件或有重大质量投诉的,要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力,造成产品质量下降,达不到有
关标准要求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经省认定委审查,撤销其名牌称号,吊销证书,并登报公布。
7.加强福建省名牌农产品的行政监督、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对冒用福建省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单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获得名牌称号的农产品,要依法给予保护。
8.“福建省名牌农产品”称号使用期限4年,自认定之日起计算。对申请延续使用称号的生产单位,须按规定程序于期满前180天申办重新确认有关手续。
9.为维护和保证福建省名牌农产品的权威性,必须严肃评审认定工作,杜绝营利性评比活动,减轻企业负担。对创立福建省名牌农产品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附则
1.本办法由省名牌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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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信用证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信用证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9]13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近来,部分银行信用证管理松弛,对开证申请人资信条件审查不严,信用观念淡薄,延期偿付甚至拒付信用证的行为时有发生,影响了我国银行业的信誉。为规范银行信用证业务,维护我国金融体系对外形象和银行信誉,现就加强信用证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银行要严格执行《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将信用证业务尽快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之中,进一步健全风险内控制度。今后,对信用证业务未纳入统一授信管理的分支机构而又出现信用证等业务违规情况的,要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并追究各级直至总
行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取消其任职资格。
二、各银行应加强开证管理,严格审查开证申请人的资信条件,严格办理授信,切实防止企业信用风险转变为金融风险;严防利用开立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信用证进行融资。对乱开证,违规开证,到期不能兑付的,要由上级行迅速兑付,并对各级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三、各银行在处理与外方的信用证纠纷时,应严格遵循UCP500等国际惯例,及时、妥善处理,确保信用,无正当理由不得延付或拒付信用证。



1999年4月16日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2005年1月5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建筑施工单位使用打桩机、推土机、破碎机、切割机、风镐、移动式空压机、商品混凝土泵机、挖掘机、搅拌机、各种型号的电锯、电刨以及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必须在开工1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该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情况。”删除该条第二款。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建筑施工单位在中午(北京时间12时至14时30分)和夜间(北京时间22时至次日早晨6时)进行产生建筑施工噪声的作业,确保居民的正常生活。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市、县、城区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中午或者夜间作业,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本决定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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