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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公安机关未具法定立案搜查手续对公民进行住宅人身搜查被搜查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否按行政案件受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17:13  浏览:94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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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公安机关未具法定立案搜查手续对公民进行住宅人身搜查被搜查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否按行政案件受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公安机关未具法定立案搜查手续对公民进行住宅人身搜查被搜查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否按行政案件受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1年6月18日,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91〕22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请示中第一种意见。公安机关在侦破刑事案件中,对公民的住宅、人身进行搜查,属于刑事侦查措施。对于刑事侦查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行政诉讼调整范围。如果公安机关在采取上述措施时违反法定程序,可以向该公安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反映解决,人民法院不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未具法定立案搜查手续对公民进行住宅人身搜查,被搜查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否按行政案件受理的请示 川法研〔1991〕2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有的公安机关主要的是公安派出所,接到群众和单位被盗的报案后,没有立案,也未具有合法搜查手续,在没有掌握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即对作案怀疑对象的住宅、人身进行搜查。被搜查人以公安机关非法搜查侵犯住宅、人身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安机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对此类诉讼,法院可否按行政案件受理,我们在讨论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这种搜查住宅、人身的行为,虽不符法定手续,但仍属刑事侦查措施,不属行政诉讼法调整的范围,应告知被搜查人向其上级公安机关反映解决,或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不应按行政案件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刑事侦查措施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公安机关既未依法立案,又未具备合法搜查手续,即对公民的住宅、人身进行搜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应属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按行政案件受理。在判决方式上,可宣告公安机关搜查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造成对公民名誉权的损害,责令公安机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如果搜查中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应按行政侵权赔偿一并审理。
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当否,请批复。
1991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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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调整及实施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调整及实施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宣部和教育部于1998年下发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两课”课程设置的规定及其实施工作的意见》有关精神,现对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的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调整的必要性及其指导思想
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将政治理论课列为全国统考课程,使之成为对民办高校学生系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渠道和主要阵地,这是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把学生培养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举措。自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政治理论课的教
学较好地发挥了思想理论教育的功能,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同时,也应充分认识到近年来形势的发展变化对政治理论课教学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当前要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做好邓小平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工作。为此,经过调查研
究,决定对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进行适当的调整。
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调整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着眼于引导和帮助学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确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为他们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不动摇,打下坚实的思想理论基础
。要以邓小平理论为中心内容,比较系统地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认真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学马列要精,要管用的”原则,在认真总结考试试点经验基础上,充分考虑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特点和专业培养目标等实际情况,使政治理论课课程
设置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更好地发挥思想理论教育的功能。
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及实施安排
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开设以下三门课程:
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3学分);
2、“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3学分);
3、“邓小平理论概论”(3学分)。
以上所列三门课程均为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全国统考课程。今年秋季开学后,具有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资格的办学单位均应开设“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原规定的“政治经济学”、“哲学”、“中国革命史”课程不再开设
(参见教考试厅〔1996〕13号文件)。
全国统考课程政治理论课考试安排,考虑到当前的实际情况,自1999年秋季开始,所有专业的考生均需从上述三门规定课程中选一门课程参加全国统考。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质量,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将制定上述课程的教学大纲,组织编写教材,及时提供教学单位使用。
三、认真组织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新方案的实施工作
此次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的调整,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推进邓小平理论“三进”工作,加强高校思想理论教育的重要措施,同时,政治理论课作为全国统考课程的有机组成部分,课程新方案的落实应认真遵循教育规律,扎扎实实地进
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领导,深入教学第一线,加强调查研究,认真研究和解决教学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新方案顺利实施。要注意充分发挥广大教师的积极性,精心组织课堂教学,搞好课程培训,努力推动教学方法改革,提高教学
质量。
请各地认真总结按政治理论课课程新方案组织教学的经验,注意了解实施过程中的新问题,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教育部社政司和高教司。



1999年9月6日

关于修订市财政局市煤炭工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市政办〔2005〕77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修订市财政局市煤炭工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晋城煤运分公司,市乡镇煤炭运销公司: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是专门用于煤矿安全设施投入,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一项重要资金,为促进我市地方煤矿持续、稳定、安全、健康发展,增强煤炭企业发展后劲,根据省财政厅、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晋财建〔2004〕320号)的精神,市政府办公厅以晋市政办〔2004〕132号文批转市财政局、市煤炭工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执行以来,在促进煤矿安全投入上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为进一步加强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现对《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有关条款修订如下:

  一、关于改变原收取办法

  原晋市政办〔2004〕132号文委托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晋城分公司、市乡镇煤炭运销公司代收代扣的安全费用,从2005年6月30日停止执行,从2005年7月1日起改变为:
  (1)各县(市、区)的煤炭生产企业的安全费用全部由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收缴。
  (2)市兰花集团公司、市兰花科创公司通过铁路外销的煤炭由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晋城分公司按运量代收代扣。差额部分由市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公司直接收取。
  (3)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市树脂厂的安全费用由市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取。

  二、收取的范围、标准及解缴办法

  各县(市、区)收取范围为县(市、区)管辖的所有地方各类煤炭生产企业,按照2元/吨的集中标准,其中上交省煤炭工业局0.3元/吨,市、县(市、区)两级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留0.85元/吨,留县(市、区)部分由各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缴当地财政专户。上缴省、市部分由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上缴市财政专户。市兰花集团公司、市兰花科创公司以及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市树脂厂收取的安全费用按2元/吨收取后直接上缴市财政专户。

  三、提取手续费的分配

  市煤炭工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收取上交市财政专户总额按5‰提取手续费,由市财政专户返回后2‰留市、
3‰返还市直相关单位及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目标考核及奖励

  根据省煤炭工业局每年给各市下达安全费用集中工作目标责任书,年初由市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兰花集团公司等单位签订收缴安全费用工作目标责任书,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对完成上缴好的县(市、区)及单位将考核奖励,考核办法由市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另行发文。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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