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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8:26:09  浏览:90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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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2013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2013年2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已于2013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2013年2月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3月1日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检察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4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废止文件请复制此链接:http://www.law-lib.com/fzdt/newshtml/yjdt/2013040410030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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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地方税务局发票违法违规举报查处及奖励办法

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政府


孝感市地方税务局发票违法违规举报查处及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群众护税协税的积极性,广泛发动社会力量举报发票违法行为,加大对制假、贩假、用假等发票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孝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发票违法案件的查处和举报奖励指在本市范围内,对地税机关管理的发票违法行为的查处和举报奖励。因发票违法所引起的其它涉税案件的查处和奖励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发票违法违规行为。
匿名举报和税务机关人员及财政、审计、公安、检察、工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发票违法违规事项,自己举报或授意他人举报的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四条 发票管理中心、稽查局、各管理分局都应当受理发票举报工作,同时作好发票举报登记工作。
第五条 发票举报形式有如下:
(一)电话举报,通过拨打主管地税机关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二)上门举报,直接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举报;
(三)信函、数据、电文举报;
(四)其它举报方式。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向当地税务机关举报:
1、非法印制、销售发票的;
2、非法取得发票的;
3、应当开具而拒绝向消费者开具发票的;
4、以作废发票、收据、白条及其他自制票据代替发票使用的;
5、虚开、代开、转借、转让发票的;
6、开具的发票认定为假发票的;
7、发票未按规定开具或开具不完整、不规范的;
8、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或所盖印章模糊不清的,或所盖印章与发票开具、领购的单位名称不符的;
9、未按规定开具、使用、保管发票行为的;
10、发现开具方已自行将刮奖发票兑奖联撕下或将刮奖区自行刮开的;
11、按照规定应现场兑奖而拒绝对付奖金的。


第三章 举报查处


第七条 发票管理中心受理的举报案件视情节轻重分别移送稽查局或相应的管理部门查处。
稽查局、管理部门自己受理的案件直接立案查处。
第八条 稽查局、管理部门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案件调查处理完毕,并将查处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发票管理中心,作为是否对举报人实施奖励的判断依据,如举报事实成立,发票中心应该向举报人兑现奖金。
第九条 举报案件的查处应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既不能徇私舞弊、以情代法,更不能置若罔闻、有案不查,对发票举报案件查处工作中的失职渎职人员,必须严格进行执法责任追究。


第四章 举报奖励


第十条 发票管理中心负责对举报人进行确认,对举报事实进行认定,并按规定实施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的非法印制发票、销售窝点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按次给予2000元的奖励;举报的其他发票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按次给予200元的奖励。对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按《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同一案件被多人多次举报,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最先举报时间以举报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若提供并经查实有价值线索的,也可给予一定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0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受理、查处单位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举报案件的管理规定,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票证管理中心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并列入预算。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孝感市地方税务局票证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孝感市地税局 0712-2326427
  孝南区地税局  0712-2038190
咨询服务电话:
孝感市地税局 0712-2322105
  孝南区地税局 0712-2038213


孝感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五月一日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下发《〈医院会计制度〉的几点说明》的通知

卫生部 财政部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下发《〈医院会计制度〉的几点说明》的通知

1989年10月4日,卫生部、财政部

今年以来,一些地方反映《医院会计制度》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建议予以明确。现将《〈医院会计制度〉的几点说明》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进一步做好《医院财务管理办法》和《医院会计制度》的贯彻执行工作。
1.各地卫生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贯彻新《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认识,把这项工作纳入医院建设年终考核内容,并与院领导工作实绩考核和单位奖惩挂钩。
2.继续抓紧对在岗财会人员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或已离退休的具有较高业务水平的财会人员,对基层单位进行巡回检查评比和技术指导。
3.各地要根据《办法》规定的原则,健全财会机构,充实配备财会人员,解决贯彻新《制度》人员编制不足问题,所需增加人员,从医院内部调剂解决。
4.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广总会计师负责制。
5.按照《办法》和《制度》的要求,加强财产物资的管理,做好清产核资工作,特别要加强对专项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做到家底清楚。
6.要加强对医院业余医疗服务的管理,正确核算、反映和监督业余医疗服务收入和业余医疗服务收入提成,防止虚假。做好住院结算工作,加强对在院病人应收款的管理,必须建立在院病人日记帐。
7.要积极创造条件,结合会计制度改革,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积极推广、应用计算机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核算的准确性。
8.乡镇卫生院实施新《制度》问题,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订细则,但不得影响年终决算口径的一致性。
各地有关《医院财务管理办法》、《医院会计制度》贯彻实施情况,请及时报我们。

附:《医院会计制度》的几点说明
1.为反映本期资金增减变化及结存情况,医院资金平衡表“期初数”,应按编报说明填写,如:1季度期初数应填列上年末的数字;2季度的期初数应填列1季度末的数,以此类推。
2.专项资金收支表中的“本期增加数”均按各专项资金帐户的贷方累计发生数填列;“本期减少数”均按各专项资金帐户的借方累计发生数填列。本表未完专项占用合计数应与资金平衡表的未完专项占用数相等。
3.医院基本数字及财务分析表“全民职工平均工资”、“集体职工平均工资”、“职工平均补助工资”、“职工平均福利费”、“职工人均发放奖金”、“病床使用率”、“病床周转次数”、“日门诊人次”的“期末数”栏填列本期平均数,“平均数”栏填列累计平均数。如填报3季度报表时,“全民职工平均工资”的“期未数”栏填列7-9月平均数,“平均数”栏填列1—9月平均数,其他类同。本表“房屋建筑面积”、“固定资产总值”只填列期未数,不填列平均数。
4.资金平衡表中,由于流动资金和专项资金互相占用,各类资金相互平衡关系受到一定影响,因此,本表小计反映的数字允许不相等,但总计必须相等。
5.基本数字和财务分析表中,周转金周转次数公式应将“周转金总额”改为“周转金平均占用额”,月、季、年计算周转金平均占用额公式分别为:
周转金月平均占用额=(本月期初占用额+本月期未占用额)÷2
周转金季平均占用额=(本季各月的期初占用额+各月的期未占用额)÷6
周转金年平均占用额=(本年各月的期初占用额+各月的期未占用额÷24
6.医疗支出、药品支出、制剂支出、管理费用总帐科目下分别增加“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一级明细科目。
7.在业务收支汇总表、业务收支明细表的支出项目后增加“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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