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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0:28:08  浏览:92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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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衢政办发〔2012〕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1日





衢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指为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的职责而依法建立的消防安全管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政府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消防安全职责。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完善社会消防保障体系,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将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标准足额保障,不断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应急救援装备建设。

(三)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每年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上一级政府作专题报告。

(四)明确有关部门、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综合监管与部门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完善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五)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对没有消防规划内容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实施。

(六)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七)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规划;接到公安机关报请的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在7日内作出决定。

(八)建立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九)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督促单位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建立管理制度,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三)每半年分析消防安全形势,提出改善消防安全环境的建议,并提请公安机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四)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加强对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扑救和地震等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战术研究和应用,强化各级指战员专业训练,实施火灾扑救和相关应急救援,依法调查火灾事故。

(五)对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指导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六)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七)加强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建立平战结合、遂行保障的战勤保障体系。

(八)加强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消防安全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协调有关部门指导、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加强互联网公共消防服务平台建设,开展网络消防宣传教育和在线消防咨询。

(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实施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

(四)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五)国家和省、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季度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指导、督促村(居)委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家庭防火知识。

(三)按照乡镇总体规划,编制、修订乡镇消防规划。

(四)在重大节假日和火灾多发季节,采取防火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督促及时改正;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抄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五)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三合一”场所、“城中村”、出租屋、连片村居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治理。

(六)建立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配置相应的消防装备,设置消防器材配置点,提高农村和社区火灾防控工作。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履行专业监管、行业监管和指导职责,将本行业、本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内容,加强消防教育培训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单位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处理。

(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时拨付预算资金,并做好预算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绩效考评工作。

(三)规划部门要合理规划布局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设施,做好消防设施建设用地的控制和预留工作;制定城乡规划要充分考虑消防安全需要,留足消防安全间距,确保消防车道等符合标准。

(四)住建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加强对外墙保温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督促使用防火性能良好的新型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及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五)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质监部门或工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六)教育、商务、文广、卫生、旅游、工商、民政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学校、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医院、旅游景区(点)、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等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七)安监、工商、质监、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八)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公共消防领域有关规划、建设违法行为的查处。

(九)教育、科技、司法、人力社保、住建、文广、安监、旅游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团体以及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结合系统行业特点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科普、法制宣传、就业培训、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教育、人力社保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编入中小学教材和职业培训教材,中小学每年应开展不少于1次的全员应急疏散演练。

(十)人力社保部门要确保非现役消防员工资待遇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所从事的高危险职业相适应,将非现役消防员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对因公伤亡的非现役消防员,人力社保部门、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评功、评烈。

(十一)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对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应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十二)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住建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监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教育、民政、人力社保、卫生、文广、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

(十三)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开辟固定专栏,进行经常性、有针对性的义务消防宣传教育。

(十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村(居)委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公安机构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报告火灾隐患。

(三)协助有关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扑救、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处理等工作。

(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在主要街道或公共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橱窗或专栏。

(五)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器材完好有效,及时纠正或制止消防违法行为,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六)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自防自救工作,每年至少组织村(居)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性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对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设施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1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

(五)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机制。

(六)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八)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九)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使员工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及防灭火技能,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必须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从事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十)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十一)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以上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档案及管理信息及时录入消防管理信息平台。

(三)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及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的确立和更换应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备案。

(四)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每季度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1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

(五)落实职工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2小时1次,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并存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在防火检查、巡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消除,确实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措施。

(六)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提高职工火场逃生自救互救基本技能。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对公用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按规定进行维护管理。

(三)开展防火巡查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报告业主委员会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每年至少组织1次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物业服务合同依法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从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十三条 同一建筑物由2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居住出租房的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通知承租人消除。

(二)对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监督。

(三)发现承租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

(四)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居住出租房的承租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对承租房屋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

(二)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通知出租人消除。

(四)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施工现场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三章 责任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建立落实考核奖惩制度。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性场所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和落实单位内部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消防工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每年对消防工作实行过程和结果的双重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对消防工作业绩突出、消防工作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依法实施监察。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县(市、区)建设等考核内容,对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在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依法依纪从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因思想不重视、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或在短期内连续发生多起较大火灾事故的,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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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标准化与产(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海南省政府


海南省标准化与产(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海南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和产(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产(商)品质量和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批准的《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正式生产的工业产品,主要的农产品,各类工程建设,以及环境保护、安全、卫生和其他应当统一技术要求的,都必须制定标准。
标准的制定或者修改,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本地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并且充分考虑使用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协调配套。
第三条 产(商)品的生产、储运、经销单位,必须保证产(商)品质量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和质量标准的要求,并按照本规定,承担质量责任。
第四条 省、市、县标准计量管理局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和产(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产(商)品生产销售的部门负责督促本部门、本行业的企业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化和产(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保证产(商)品质量。
第五条 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站),是国家法定的质量技术检定机构。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站)的分布和各所(站)实施检测的产(商)品、项目,由省标准计量管理局统一规划,分别由省、市、县组织建立,并经省标准计量管理局考核合格,发给证书后,执行所授权的
产(商)品、项目的检验任务。
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化验、检验室,有条件承担社会上产品质量检验的,经省标准计量管理局考核合格,发给证书,可以受权执行产(商)品、项目的法定技术检定任务。
全省各法定质量技术检定机构的名单及其有权检定的产(商)品、项目的目录,由省标准计量管理局发布。
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站)按规划建立产(商)品、项目检定所需的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备,所需投资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与生产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专(兼)职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本企业标准化和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第二章 标准化管理
第七条 标准分为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分别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由省标准计量管理局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标准由企、事业单位制定,分别报省、市、县标准计量管理局和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备案。
标准一经发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第八条 凡不符合标准的药品和不符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标准的产品,禁止出厂和销售。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进行,不符合标准的勘察报告、设计方案不得批准;不符合标准的建设工程,不得验收。
第十条 出口产品和“三来一补”企业生产的产品标准,可以按订货合同执行或者按外商提出的标准执行。
企业进口商品(含原料、材料、零部件、半成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技术标准和等级标准。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设计、国外引进技术、进口设备和新产品鉴定、定型等的标准化审查,必须有标准化管理部门参与。

第三章 产(商)品质量监督和检验
第十二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和市场销售的商品,特别是关系人身安全、健康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商)品,都应当实行质量监督。各个时期强制受检的重要产(商)品目录以及强制检测的实施办法,由省标准计量管理局发布。
第十三条 本省生产的产品,必须有标准计量部门组织认证合格的本企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签发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书,才能出厂和销售。
从外地调入本省的商品,凡持有当地标准计量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或者其他法定检验机构鉴定资料的,本省原则上不再检验,但必要时亦可以抽验;没有上述鉴定资料的,进货单位应当向受权进行该产(商)品、项目检定的国家法定检验机构报验,经检验合格后,才能投放市场销售。


第十四条 县以上标准计量管理局及其授权的法定检验机构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所生产、经销的产(商)品依据标准进行抽查。进行抽查工作时,必须凭省标准计量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抽样联单和质量监督员证件,到生产企业、商业和物资部门的仓库、商店抽取样品,受检单位
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
检验不易储存的食品类商品,检验机构应当在五日内将检验结果分送受检单位和当地标准计量管理局;一般商品应当在十日内送出。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标准计量管理局提出复检要求。
第十五条 抽样检验的样品费和检验费的支付:
对没有法定检验机构发放检验合格证的产(商)品,无论抽检合格或者不合格,其样品费和检验费均由受检单位支付;对持有法定检验机构发放检验合格证的,抽检不合格的样品费和检验费由受检单位支付;抽检合格的,样品费和检验费由抽检单位负责。
经检验后的样品,凡由受检单位支付样品费和检验费的,由受检单位处理(破坏性检验的除外);样品费和检验费由抽检单位负责的,由抽检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产品质量责任和经济赔偿有争议的,由县以上标准计量局仲裁。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标准计量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限期改进、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提请有关管理部门吊销其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一)没有标准或者不按标准生产的;
(二)生产、经销按规定应当有厂名、商标、出厂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的商品而没有上述标志的;
(三)生产、经销无检验合格证或者抽检不合格的商品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标准计量部门除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和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按其产(商)品总值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处以罚款(商品总值低于二万五千元的,罚款额至少二千五百元),提请有关管理部门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行政处分、停业整顿、吊
销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有计划地粗制滥造、以假冒真、以劣充优,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用户人身伤亡的;
(二)生产和经销伪劣药品、医疗器械,造成用户人身伤亡的;
(三)擅自生产、销售不合格的锅炉、液化气罐以及其他压力容器和建材产品,造成用户财产损毁、人身伤亡事故的;
(四)生产和经销污染、有害、有毒食品,造成食物中毒致伤、致残、致死的;
(五)经销伪、劣商品或者成批验收不合格商品欺骗国家和用户的。
第十九条 五千元以下(含五千元)的罚款由市、县标准计量管理局及省标准计量管理局授权的法定检验机构执行。五千元以上(不含五千元)的罚款应当报省标准计量管理局审批。
执行罚款时,应当开具省财政税务厅统一印发的并盖有县或者县以上标准计量管理局印章的罚款通知单通知被罚单位。
第二十条 企业和个人对标准计量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首先按照处罚决定执行,同时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标准计量管理部门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处罚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执罚单位收缴的罚没款,一律上缴地方财政。
第二十二条 经认可的法定检验机构,应当坚持从快、从优为企业服务的原则,努力提高工作质量,保证检验数据准确可靠。对工作有显著成绩者,给予表扬、奖励;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者,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原则上可以适用于农副产品的质量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标准计量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1月15日
网络:让法院工作不再神秘

———— 一位高级法院副院长的网络情结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唐时华



近年来,官员通过关注群众需求,倾听群众呼声,查看舆情、实名开博等“触网”行为赢得越来越多的赞许。云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致公党云南省委副主委、法学博士田成有在很多年之前,就迷恋上了电脑,注意到网络的神奇作用,并以个人的名义开办了“法律人之家”网站,这个网站如今已完善更名为在业内与社会中均有较大影响的“成有论法”(TCYLAW.COM)网站。这个网站也许是法律人以个人名义开办最早、坚持最久、内容最好的网站。

这十年,既是中国互联网发展最迅速的时期,也是他从一位学者、一位官员的角度见证和参与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最好时期。点击他的网站,象打开了一道亮丽的心门,同时更让我们驻足,享受。



开放的空间,思想交流的窗口



打开田成有的“成有论法“网站,古朴厚重的网站设计引人注目,“司法改革”“法院建设”、“法官论坛”、“参政议政”、“大学教育”等栏目一应俱全,内容涉及田成有的讲话、论文、当前学术界争议的焦点、司法改革的探索和走向、社会民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这个在业内和社会影响较大的网站,如今被几十家专业学术网站推荐或链接,每天几千的点击率还在节节攀升。

分管两个刑事审判庭、法官学院、新闻中心,大量的工作任务,田成有的每天几个小时上网和写作时间基本上是硬生生“挤”出来的。当然,这源于他当教师时候的习惯。

80年代,田成有作为云南大学第一批购买电脑的教师,电脑被运用在教学上。这位云南大学的法学教师,在身边汇聚了大批的学生,交流、引导与分享,无数个不眠之夜,网络陪伴他度过欢乐而美好的时光,利用网络这个高效率的平台,带给他数百万字论述的发表,带给他副教授、教授的破格晋升,带给他“云南省杰出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全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提名奖”等荣誉。

这种与同行、学生交流的工作习惯,直到他2002年调任云南财经大学担任副校长以及2005年调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时,他每天仍然飞驰在网络的世界中,在聆听、在交流,更在抒发,在精进。



做一个既有思想又有个性的官员



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这个新的工作环境中,他把学者睿智的思想和官员务实的作风带到了法院。这个外表儒雅的学者型官员的内心,似乎永远奔腾着一种让旁人惊奇的力量。这种个性鲜明地反映在他的工作成果上:策划云南法官文库六卷本的出版、推出《以法律的名义》、《以法官的名义》系列专题片或电视文艺晚会;出版《法官的人生》等个人专著。

记者注意到,在田成有的网站文章中,多次提到要“打开心门,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对法官职业的思维、司法的改革、法院的发展理念、法官的文化建设等等,这些都能在他的网站上找到痕迹,都能在他的文章中和讲话中看到其独到的见解和谋划。在他的谈话中,很多网络关注的事件顺手拈来,很多锐意改革的思路和对策被不断强调。

作为一位曾经的大学教授和学者,一名民主党派的领导,田成有常常感叹网络的强大力量,也感到法官解放思想的紧迫性。

在谈到对网络的看法时,他用铅笔敲打着办公桌,铿锵有力:“3亿网民,即使其中的部分人不理性,但也是民意的一部分”、“ 不解放思想,不注重民意,法院就会孤立”。

在他看来,与封建时代“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落后的司法理念相反,现代司法理念要求全面公开,强调的是“阳光下司法”,要将全部审判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以一种秘密或半秘密的方式运行法律的时代已经一去不返了,司法不能再以“低调”、“神秘”的方式进行,相反,它已经无可躲闪地要进入公众视野,要推到舆论的前沿。

面对新时期的新要求,他给分管的新闻中心同志带来了很大的工作压力:法院的网站要每天及时更新,电视栏目、报纸和杂志要紧贴群众关注的热点选题,上一个任务还未完成、下一项工作已在策划。

云南高院网站的一位同志举例:“比如上午发生的一个事件,可能你还没来得及上网,电话已经打来要求如何关注和处理了。”

“不过这也是一种动力”,这位同志补充。

同样,这一点,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余德厚法官感慨很深:“每天看看‘成有论法”网站,已经成为工作之外的一种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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