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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导企业科学规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0:57:19  浏览:81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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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导企业科学规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


关于引导企业科学规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意见

财会[2011]1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精神,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有序竞争,加快形成大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协调发展的合理布局,更好地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现就引导企业科学规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自身管理需求,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企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审计、审阅、咨询、代理记账等法定业务参照本意见执行。事业单位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企业采用招标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服务的,应当严格遵照《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财会[2006]2号)执行。

  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同时遵照《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财金[2010]169号)执行。

  四、大中型企业,应当选择与自身规模、行业地位和社会影响相适应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服务。

  在同等条件下,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优先考虑:

  (一)由财政部和证监会推荐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

  (二)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三)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特殊普通合伙制的。

  五、境外上市企业,金融、能源、通信、军工企业以及其他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型骨干国有企业,应当优先选择有利于保障国家经济信息安全的我国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服务。

  六、小型企业原则上选择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服务,也可以选择符合其业务需求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服务。

  七、大中型企业选择与自身规模、行业地位和社会影响明显不相匹配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的,财政部门应当将该企业及承接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八、本意见所称小型企业,是指符合国务院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小企业或微型企业。大中型企业是指除小型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本意见所称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在人才、品牌、规模、技术标准、执业质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居于行业领先地位,能够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国际化综合服务,由财政部、证监会推荐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在人才、品牌、规模、技术标准、执业质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具有较高水准,能够为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提供专业或综合服务,行业排名前200位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含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虽未进入行业排名前200位,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进入前10名以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可比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具体范围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是指除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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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密市政务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哈密市政务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哈市府办发〔2006〕12号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哈密市政务公开实施细则》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七日



哈密市政务公开实施细则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方针实施并监督行政权力,保障人民群众对政府行为的知情权、参与权、批评和建议权等民主权利,根据中央、自治区和地区《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的精神要求,结合哈密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机关为目标,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保障人民群众依法参加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和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基本原则: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方便群众,有利监督。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机密的都要向社会公开。
二、总体目标和要求
努力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建立方便群众的服务机制、简便快速的办事机制、遏制腐败的约束机制。坚持实事求是、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坚决反对形式主义。
三、政务公开的范围  
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具体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公用企事业单位等。
四、组织领导  
政务公开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政府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曾清兰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陈宏博 市委办公室主任
许业江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夏依丁·夏克尔 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成 员: 张国胜 行政服务中心主任
马继成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范南佳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锋鸣 市民政局局长
冯劲松 市人事局局长
郑忠华 市总工会主席
蒲培林 市财政局局长
杨兆兵 市纪委监察局执法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办公室主任:夏依丁·夏克尔(兼)。办公室具体负责督促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一系列部署;对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检查、指导和考核,总结推广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经验,收集和反馈全市政务公开运行情况,协调解决干部群众对政务公开反映的问题;负责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各政务公开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总责,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政务公开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政务公开工作健康发展。  
  五、政务公开的内容
  (一)政府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全市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2、重大工作部署、重大城市规划、重大改革举措、重要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3、本级财政年度预决算执行、大额资金的分配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情况; 
4、上级政府或部门下拨的与人民群众有关的专项经费分配、物资管理和使用情况; 
5、市直部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市直各部门行政编制、公务员考试录用、退伍军人安置、评先表彰、机构改革和人员分流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6、为抵御灾害而接受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7、需要市政府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
8、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重大举措;
  9、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有关情况; 
10、大宗商品的政府采购及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
11、征地补偿、行政处罚、社会保障、解困住房价格等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政策制定和实施,以及对一定时期内社会关注、群众关心或反映强烈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市政府提出的解决办法等;
12、向社会承诺为群众办实事的进展情况; 
  13、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公用企事业单位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机构和工作职能公开。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内设机构和各自承担的职责科学分解后绘制成示意图(表),张贴悬挂上墙或上栏。并以公示牌的形式将单位正、副职,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办事人员的职务、职责、姓名、照片予以公示。   2、职业行为规范公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职业(行业)行为规范或工作守则、廉政勤政制度等,在公开栏内进行公开。  
3、法律法规公开。将本部门负责的执法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权限公开。
4、实施行政处罚情况公开。公开实施处罚的依据、处罚结果,罚没收入金额及上缴财政情况。 
5、办事公开。包括办事依据、办事条件、标准和要求、办事机构和承办人员、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结果、服务承诺、办事纪律以及违诺违纪的投诉处理途径等情况。   6、重要事项公开。凡是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和重点工作,如财务收入、大额资金分配、工程招投标等都要进行公开。  
7、各级领导班子工作责任目标公开。包括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及分解,工作进度及完成情况。  
8、人事情况公开。本部门人事任免、奖惩录用、职称评定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人事情况公开。 
  9、机关内部事务公开。机关财务收支、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特别是机关的大宗办公用品购置和招待费、差旅费、通讯费、医药费等开支情况及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利用适当的形式对内公开。  
10、批评意见公开。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对本部门的批评意见、建议及其处理情况及时公开。  
11、干部群众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六、政务公开的形式和方法  
(一)公开的形式 
政务公开要本着简便易行、方便群众和利于监督的原则,注重实效,因地制宜,以灵活多样的形式予以公开。   1、政府政务公开主要形式:在办公场所内设立政务公开栏;在哈密市人民政府网站设政务公开网页;推行电子政务,开通政府电子网络及政务办公局域网;对重大决策,选择实施预公开制度、听证制度、质询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市政府有关会议;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及解决情况,定期进行公开,增强市政府施政的透明度。  
2、各部门、各单位政务公开主要形式:一要建立公开栏。公开栏的版面设计要科学合理、内容清楚、美观大方,便于群众观看和长期保存。办公集中的多个部门可将公开栏统一规格设置,实行集中摆放,方便群众阅览。公开栏旁应设置意见箱,每周开启一次。二要在哈密市人民政府网站本部门网页中增设政务公开内容。三要采取设置办公示意图、工作流程图,印发办事指南、公开手册和利用大众传媒等基本形式进行政务公开。四要利用会议宣传报道、张贴公告等形式将各种临时性、阶段性的工作公开。五要实行“两有、三挂”,即有投诉窗口、有举报电话;办公室挂牌办公、工作人员挂牌上岗、“窗口”服务挂牌收费。还可建立部门、单位“一厅式”、“一窗式”、“一站式”服务形式实行公开,有条件的单位还可采用电脑触摸屏等现代化手段,加大公开的容量,便于群众查找。
(二)公开的时间  
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内容相适应,实行经常性工作和相对固定事项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各部门、单位公开内容中的机构和工作职能、职业行为规范、法律法规等事项属于永久性的公开内容,要做到长期公开;其他事项属于经常性的工作,应按季公开或随时公开。  
(三)公开的程序
凡需由政府统一公开的重大政务事项,由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就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等,征求有关部门和群众的意见后,按照政务公开预审制度的规定,报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单位)公开的政务事项,由各部门(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再行公开。
七、政务公开工作的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为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各部门(单位)应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政务公开的综合协调、考核评定、监督检查等项工作。各部门(单位)行政一把手为本部门(单位)政务公开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加强监督检查,建立保障机制。一是建立责任制度。将政务公开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府工作实绩考核目标的内容,定期考核评议和检查验收。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广大群众的社会监督。二是建立政务公开预审制度。所有公开的内容,都要进行事前预审,以便准确把握公开的重点、公开的范围和公开的时间。三是建立政务公开考核评定制度。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并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组织群众和民主监督员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四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并完善投诉处理办法,对投诉政务公开工作的问题,要严肃认真查处。
(三)注重实际,讲求实效。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始终遵循严格依法、及时便民、全面真实、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公开相结合,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和及时公开相结合,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努力取得政务公开工作的新成效。



印发关于招商引资中介费用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宿政办发〔2003〕91号
市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招商引资中介费用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招商引资中介费用及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招商引资中介费用及奖励暂行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更好地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现就招商引资中介费用及奖励制订如下办法:
  一、中介费用及奖励范围和对象
  (一)中介费用及奖励范围:实际引进市外资金总额在200万元(形成固定资产)以上、落户市经济开发区和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的工业项目,进入市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市外资金总额在200万元(形成固定资产)以上的社会事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和旅游业项目及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生态农业项目。
  (二)中介费用及奖励资金支付对象:项目引进的中介组织或自然人。
  二、招商中介选聘条件和应享受的权利
  (一)经审定具备法定代表单位或自然人资格。具有较丰富的招商引资经验,有良好的信誉和对外关系,有招商引资实绩记录或曾对我市招商引资工作作出贡献。1.可分别聘为宿迁市人民政府、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宿迁市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及市直各部门的招商代表或招商顾问;2.可获得宿迁市公布的政策、项目信息等;3.成绩突出的市外人员可授予荣誉市民、获赠城市贵宾称号;市内人员可授予模范市民称号或立功授奖。
  (二)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合同方式约定由委托方采取预提的办法,每月为被委托方提供一定数量的通讯等经费,并在今后兑现的中介费用中予以抵扣。具体操作方案由双方商定。
  三、中介费用及奖励标准
  对外商来我市投资的引荐者,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形成固定资产额(具体投资额按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考核办公室考核实绩为准)计算,根据合同按下列标准予以支付:
  (一)对引荐外商来我市直接投资兴办高新技术工业项目(项目由权威部门认定)的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本着“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按外方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予以一次性奖励;一般性工业项目、社会事业项目、生态农业或旅游业项目(含租赁、兼并、参股、收购、重组我市企业)按外方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予以一次性奖励。奖金兑现时扣除预提资金。
  (二)鼓励引进技术和“技术入股”。经省以上权威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可按引进技术折股份额给予中介人7‰奖励。
  (三)对引荐外商捐赠款物,经评估验资确认后,由受益单位据实按8‰支付。
  四、中介费用及奖励兑现办法和资金来源
考核部门经对招商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最终确认后,奖金由市财政统一拨付(由项目落户的开发区和骆马湖现代生态示范区管委会承担)。
  五、中介费用及奖励资金支付的确认和监督
  (一)实际引进市外资金总额在200万元(形成固定资产)以上,落户市经济开发区和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的工业项目考核程序。
  1.招商项目引资人在新引进企业正式开工即主厂房出地面后,应及时填报《招商引资项目开工备案表》,表中应注明项目名称、计划投资额、投资主体、投资方向。经外方投资人认可后,报经市经济开发区或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管委会确认后,报市招商引资考核部门备案。一个招商引资项目只允许申请备案一次。
  2.招商项目竣工投产后,引资人需提供投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新增资产购销合同、付款凭证和入库凭证。如利用旧设备或无法提供有效投资证明的,应提供有资质的部门出具的合法固定资产评估报告。
  3.招商引资投资额认定由市授权的考核部门通过认真审核引资人提供的各种凭证并现场实地查看予以确认。
  (二)落户市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市外资金总额在200万元(形成固定资产)以上的社会事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和旅游业项目及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生态农业项目,由市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管委会参照工业项目单独组织考核。
  (三)引进资金中的外汇投资,按资金到位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
  (四)对利用外资有突出贡献者,经市政府批准,可给予特殊奖励。
  (五)中介费用及奖励资金的兑现由市监察局负责监督。
  六、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所指“中介费用”适用于中介机构,“奖励”适用于自然人,市级机关干部、工作人员也可以自然人身份获取奖励。
  (二)一个项目的中介费用及奖励资金只支付一个中介机构或自然人,如同一个项目有两个中介机构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兑现费用及奖励资金由其自行决定分配。
  (三)中介机构、自然人为本市企业引进的项目,其奖励标准参照本办法,由引进项目的企业负责奖励。
  (四)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予以专题研究解决。
  (五)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奖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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