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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顺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1:20:54  浏览:80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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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顺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顺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安府发〔2010〕15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省驻安单位:

《安顺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九月十六日




安顺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改善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人)认为本市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被投诉人)有违反《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行为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进行投诉。

第三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实行首问责任、限时办结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等制度,坚持教育与惩处、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由本市行政监察机关(监察机构)按照管辖范围组织实施。

市、县(区)监察机关(监察机构)设立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举报邮箱,负责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权限

第五条 监察机关(监察机构)按照下列分工办理行政效能投诉案件:
(一) 市级监察机关负责处理对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领导人员、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领导人员和其他重要、复杂问题的效能投诉;
(二) 县(区)监察机关(监察室)负责处理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本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其科级以下(含科级)工作人员的效能投诉;
(三)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监察机构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处理对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和本系统垂直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效能投诉。

第六条 监察机关(监察机构)在办理行政效能投诉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以及其他材料,就所投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 要求与被投诉人相关的单位或者个人协助、配合调查;
(三) 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纠正违反“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的行为;
(四) 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的指示、决定、命令的行为,并可以直接给予其通报批评;
(五) 要求被投诉人对其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章 投 诉

第七条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在实施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中,有违反《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九种影响行政效能行为之一的,可以按照管辖规定向监察机关(监察机构)投诉。

第八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可以采取当面、信函(书面或者电子邮件)、拨打投诉电话等方式;同时,应注明联系回复方式。

第九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影响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投诉,或者打击报复投诉人。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监察机构)对违反《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规定行为进行的投诉应当受理,由承办人进行登记,并填写《行政效能投诉登记表》。

第十二条 投诉人未按照管辖规定投诉的,接到投诉的监察机关(监察机构)首先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给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监察机构)办理。

第十三条 对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投诉,监察机关(监察机构)可以告知投诉人向相关部门投诉,或者建议由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第四章 处 理

第十四条 承担行政效能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做好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登记、转办、督办、反馈、回复和归档立卷等工作。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监察机构)对受理和交办的投诉案件,应当自受理、交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时间的,经监察机关(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投诉案件办结后,监察机关(监察机构)应当将办理的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对典型案件的处理,经监察机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进行公开曝光。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监察机构)办理投诉案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第十七条 承办人对行政效能投诉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撰写调查报告,填写《行政效能投诉处理表》,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监察机构)对办理的投诉案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按《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七种行政效能问责方式进行处理。
(二)违反党纪政纪、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立案查处。
(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县(区)监察机关(监察室)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监察机构办理的投诉案件处理不当的,市级监察机关有权责成其重新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对投诉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致使投诉人重复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市级监察机关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承办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结果,应当作为本市行政机关年终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及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安顺市监察局、安顺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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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种畜种禽管理条例(2001年修正)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种畜种禽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20011222

实施日期:20011222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4号

江西省种畜种禽管理条例
(1991年8月17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西省种畜种禽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种畜种禽育种、生产、经营、运输、推广和使用的管理,提高种畜种禽质量,促进畜牧业的发展,根据本省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种畜种禽,包括畜牧业生产中种用的猪、牛、羊、兔、鸡、鸭、鹅等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种用的鸽、鹌鹑、蜂等特种经济动物,以及它们的胚胎、精液、卵。
根据本省畜牧业的发展需要,前款所列种用的畜禽等动物种类需要增减,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 凡本省境内从事种畜种禽育种、生产、经营、运输、推广和使用的单位、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种畜种禽的宏观管理,制定发展种畜种禽事业的规划和实施计划,完善良种繁育体系,扩大畜禽良种覆盖面,以加快畜牧业的全面发展。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种畜种禽管理工作,为种畜种禽事业的发展提供服务,在价格、资金和饲料等方面予以优惠、鼓励和扶持。
第五条 种畜种禽场的种畜种禽和依法使用的土地、山林、草场、水源及建筑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和无偿调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种畜种禽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种畜种禽品种资源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江西省综合农业区划规定的畜牧业布局与划分区域的要求,对本地独特地方品种建立地方品种资源保护区和种畜种禽场,加强地方品种资源的特殊保护和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种畜种禽品种资源普查、利用和特殊保护以及培育良种所需专项事业经费,应安排落实,并重点扶持原种场和一级良种繁殖场。
第九条 种畜种禽的来源必须是:
(一)经江西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合格的本省优良地方品种和本省培育的品种;
(二)从省外引进的优良品种;
(三)从境外引进的优良品种(含原种、祖代、父母代)。
第十条 引进种畜种禽品种、品系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符合优良品种标准,有利于畜禽良种繁育体系的建立;
(二)符合本省种畜种禽区域规划,有利于畜禽良种生产的合理布局;
(三)有利于保护和发展全省的优良品种资源;
(四)因地制宜,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因教学、科研的实习、实验等特殊用途少量引进的种畜种禽品种、品系可不受前款限制,但不得向社会推广、扩散。
第十一条 从境外引进或者向境外输出种畜种禽,必须经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请农业部批准。
种畜种禽场出口商品畜禽,不得混有国家明令禁止或者限制出口的种畜种禽,当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予监督。
引进省外的种畜种禽必须经设区的市的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要充分利用引进的种畜种禽品种的种用价值。对种用价值高的,除因其生产性能下降正常更新、淘汰外,不得随意宰杀和改变用途。
第三章 种畜种禽品种培育和审定
第十三条 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品种资源分布、自然条件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良种繁育体系,制定品种区划和品种培育、改良规划。
第十四条 原种场、良种繁殖场应当按照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建设。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原种场、一级良种繁殖场的布局;设区的市和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级良种繁殖场的布局。
第十五条 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进行省内畜禽品种的审定命名,审定结果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进行跨省推广品种以及需由国家审定的品种的审定命名,审定结果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的畜禽品种,由批准单位颁发品种证书,予以公布。
未经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畜禽品种不得经营、推广。
第十六条 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及科研、教学、生产单位的有关专家组成。
第四章 种畜种禽生产和经营
第十七条 各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畜牧兽医站应采取切实措施,宣传推广优良畜禽品种,加强对种畜种禽生产、经营的指导和服务。
第十八条 畜禽原种场和良种繁殖场是畜禽良种的繁育基地。原种场主要承担向良种繁殖场提供优良品种的任务;良种繁殖场的任务是扩繁制种,推广优良品种的商品畜禽。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种畜种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分别向下列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国家重点种畜禽场、种公牛站、生产经营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的单位,提出申请后,经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二)省级原种场和一级良种繁殖场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三)二级良种繁殖场、除种公牛站外的其他种畜站的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的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四)种畜种禽专业户、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和孵化的单位和个人的许可证,由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对已领取许可证的,各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检查,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换证。凡不符合领取许可证条件的,应当吊销其许可证。
从事种畜种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后,凭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二十条 种畜种禽的生产、经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种畜种禽附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减免增值税的,按国家有关税收管理权限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种畜种禽的生产、经营,必须按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种畜种禽利用年限进行。
第二十二条 种畜种禽生产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制定的种畜种禽生产的技术管理规范和标准,建立育种记录,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做好防疫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种畜种禽质量管理,原种场和一、二级良种繁殖场须设种畜种禽质量鉴定员。
种畜种禽质量鉴定员,必须经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 种畜种禽出场必须有种畜种禽质量鉴定员核发的《种畜种禽合格证》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其中种畜出场还必须有系谱。
铁路、公路、民航、航运等部门对持有《种畜种禽合格证》和《检疫证明》的种畜种禽,应当优先安排运输。
第二十五条 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畜种禽的质量监督。
第二十六条 良种繁殖场必须从原种场、地方品种的原产区或者上一代的优良品种中引进种畜种禽。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要求引进的,须按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由省或者设区的市的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凡使用种公畜、种公禽的单位必须从原种场、良种繁殖场或者地方品种的原产区引进获有《种畜种禽合格证》和《检疫证明》的优良品种,严禁使用商品畜禽中的公畜、公禽进行配种。
第二十八条 使用种公畜的个人亦应遵守前条规定。使用不合格种公畜的,应限期调换,确有困难的,当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扶持。
第二十九条 冷冻精液和胚胎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生产,所使用的种畜种禽必须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条 各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做好良种畜禽的推广、畜禽良种登记和生产性能测定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与奖励:
(一)在品种繁育、生产、改良、宣传推广或者品种资源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在科学研究和培育新品种或者推广运用新技术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依法管理种畜种禽工作上有突出表现或者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引进省外种畜种禽的,或者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出场的种畜种禽不具有《种畜种禽合格证》或者种畜未附具系谱的;
(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种畜种禽利用年限进行生产、经营的;
(三)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商品畜禽中的公畜公禽配种的。
对有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做好防疫工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生产冷冻精液和胚胎,或者使用不符合标淮的种畜生产冷冻精液和胚胎的,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调换。
第三十四条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种畜种禽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种畜种禽质量鉴定员和监督人员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由授予资格的单位取消其种畜种禽质量鉴定或者监督资格。
第三十五条 凡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非法侵占、无偿调用种畜种禽场的种畜种禽、土地、山林、草场、水源及建筑物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或者对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不依法颁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品种,指一群拥有足够数量、具有完整结构,并有共同的血统来源和相似的生产性能、形态特征、生态特征以及较稳定遗传性的畜禽类群。
品系,指具有突出优点并能相对稳定遗传下去的种畜种禽群。
代别,系畜禽按血缘关系划分的曾祖代、祖代、父母代和商品代的统称。
利用年限,指种畜种禽获得最佳经济效益的最长期限。
系谱,指记载种畜种禽祖先的编号、名字、出生日期、生产性能、生长发育表现、种用价值和鉴定成绩等方面的档案资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侦破重庆市铜梁 “2·7”惨案断想

☆ 王泗友

2002年2月6日深夜时分,居住在重庆市铜梁县安居镇杨寿村的农民柯青全一家三口,惨遭杀戮。其作案手段之残忍、犯罪性质之恶劣,堪称铜梁县20年来刑事案件之首。这一特大恶性抢劫杀人案,惨不忍睹,骇人听闻,在铜梁县引起轩然大波。案发后,我县公安机关依靠县委、县政府和重庆市公安局坚强有力的领导和指挥,精心策划、缜密侦查、集中优势兵力,打了一场攻坚克难、警民联防的漂亮仗。2月26日,主要犯罪嫌疑人罗登平在大足县龙水镇束手就擒;2月27日,另一主要犯罪嫌疑人李夕明和情妇陈善术也被我局刑警从内蒙古包头市押回。至此,震惊铜梁的特大入室杀人抢劫案成功告破。

破 案 始 末

一、动作迅速,紧扣战机

2月7日8时20分,铜梁县局“110”接报:今天早上,本县安居镇杨寿村农民周启英去喊儿子柯青全一家吃饭,走拢后,发现儿子柯青全、儿媳张玲、孙子柯明松一家三口已躺在血泊之中。万分悲痛的周母拨通了“110”电话。

县公安局局长戴毅同志知晓情况后,立即召集在家的党委成员,成立了以局长戴毅为组长、副局长陈长龙、刑警大队长黄文志为副组长、安居派出所所长罗永红等48名民警为成员的“2·7特大杀人案”专案组。同时,市公安局刑警总队技术处的痕检、法医专家也赶赴现场,给予了技术上的援助。
现场勘查表明:死者柯青全(男,30岁)、张玲(女,28岁)身上均有8处创口,深达胸腔、腹腔,伤及内脏,颈项被割断五分之三;死者柯明松(男,5岁)颈项被割断五分之四。三者伤口均为锐器所致。初步断定死亡时间是2月6日23至0时,同时划定了案侦方向和范围。紧接着开展了紧锣密鼓的侦破工作。

二、刻划罪犯,内外模排

根据现场和尸检情况推定,专案组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刻划:(1)案犯有犯罪前科;(2)可能是二人作案;(3)此案系青壮年所为,且对环境较为熟悉;(4)案犯可能受伤。于是,专案组分成若干小组,发动群众,全面走访,收集线索,逐一模排,层层筛选。开始了紧张的内、外围调查工作。通过专案组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这个扑朔迷离的特大案件终于显露端倪。

三、多层张网,捕捉案犯

鉴于案件复杂情况,专案人员分组若干,各司其职,铺开了天罗地网:召开村民会议,发动群众,晓以厉害,实行悬偿举报;以现场为中心向周围辐射,逐步扩大模排面;对比邻县市的大小医院和医疗站点进行走访;对死者生前的社会关系进行全面调查;对周围有劣迹和前科的人员进行模排,对近期有刀伤、创伤的人员进行清理;县局向广大群众和友邻公安机关印发协查通报200余分;重庆市公安局就犯罪嫌疑人李夕明和罗登平向全国发出了通缉令,并利用科技手段上网追捕。

四、各个击破,瓮中捉鳖

大量的线索和证据已经证明:这起惨绝人寰的特大案件系铜梁县安居镇杨寿村6社农民李夕明(男,29岁)和大足县化龙乡寨子村一社的农民罗登平(男,29岁,外号“四季豆”)所为。之后,专案组艰苦的缉捕工作开始了:

精明果敢、敏捷睿智的戴毅局长断然决定:兵分四路,全面缉拿。一路由分管刑侦的副局长陈长龙同志领衔奔赴合川,寻找案犯可能去的地方;一路由刑警大队长黄文志带队直插永川,直奔李夕明情妇陈善术家;一路刑警副大队长胡绪明执杆星夜前往大足县,直捣罗登平老巢;一路由派出所长罗永红领队到李夕明曾经活动过的地方和周围亲戚朋友家去布控。

2月19日,一群众举报:犯罪嫌疑人李夕明和一女人潜到了内蒙古包头市其姐李夕芳家。专案组当即决定派刑警副大队长许先谷、侦察员姚雄直飞包头将其押回;2月25日,专案组副大队长胡绪明、侦察员张小勇在大足警方的配合下,将罗登平缉捕归案。

案 侦 启 示


干净、利索、彻底解决“2·7”特大杀人抢劫案的当天,重庆市公安局发来嘉奖令;中共铜梁县委、铜梁县人民政府召开庆功会,对专案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全体参战民警深受鞭策和启发,铜梁县局在上级公安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的鼓舞下,全体干警对这次案件的侦破进行了认真的总结和回顾。大家一致认为:成功破获“2·7”特大杀人抢劫案,是公安机关在新形势下,依靠党委领导,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一次成功尝试;也是我县公安机关在新的历史时期,实践“三个代表”,开展“三项教育”,工作作风得以转变和加强,整体素质得到完善和提高的又一例证。

一、快速反应、检验了指挥中枢的运筹能力

“2·7”惨案在接报后,铜梁县局党委高度重视,局长戴毅同志立即带领分管刑侦副局长陈长龙、刑警大队长黄文志等同志赶赴现场,并控制了全县的交通要道以及案犯可能出逃的地方,对全县的警力进行了合理的部署和调控,确保了万无一失。这充分说明,公安机关的指挥员临危不乱,表现出处置突发事件和暴力案件的指挥素质和用警能力。做到了报告情况快,调集警力快,安排部署快,抓住了战机,把握了主动权,为后来捕捉线索、收集证据、缉拿犯罪嫌疑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首先、反应敏捷,组织指挥有方。戴毅局长接到报案后,在向市局报告的同时,在现场还向县委、政府报告了情况,还与侦查人员一道勘查现场,询问知情人,根据现场情况进行了反复的研究和讨论,很快确定了侦查范围和方向,及时调整了警力,做到了有的放矢,避免了瞎模乱闯,为侦破此案赢得了有利时机。

第二、决策果断,侦查方向明确。经过现场勘查和分析,刻划了罪犯形象,弄清了作案对象,知晓其事先有预谋,作案有同伙,毅然决定封锁交通要道,检查车辆行人,访问周围群众,寻找受伤的人,动于敌动之先。且兵分四路,围追堵截。

第三、战术灵活,安排部署恰当。专案组成立后,在县领导和市局关怀支持下,以公安机关为主体的指挥部严密布置,很快构建由中心到外围、由县内到县外的多道防线。
第四、领导身先士卒,体现了榜样的作用。戴毅局长率先垂范,临阵参战,既是指挥员又是战斗员。哪里有情况,他就出现在哪里,民警哪里有困难,他就帮助在哪里。经常问寒问暖,交心谈心,关心民警的切身利益。既掌握了情况,便于正确实施指挥,又鼓舞了士气,稳定了参战民警的情绪。

二、领导重视、增强了侦查破案的攻坚合力

案发当日,县公安局局长戴毅及时将情况报告了县委、政府,得到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县委书记马平、县长管洪指示:公安机关要不惜一切代价,尽快破案,严惩凶犯,以确保社会稳定。与此同时,县人大主任周尚军、县政协主席逯兴国得知情况后,也多次过问案件侦破进展情况。县委副书记叶永海、县政法委书记赵如均、政法委副书记刘安学等也先后亲临现场,关心案侦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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