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不动产和股权投资情况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15:17:43 浏览:9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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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不动产和股权投资情况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报送不动产和股权投资情况的通知
保监厅函〔2010〕496号
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了解保险机构投资不动产和未上市企业股权情况,摸清存量资产底数,加强投资行为监管,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我会编制了相关报表(详见附件),请各公司按要求认真组织填报(自查汇总时点为2010年9月30日)。现将报送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表所列不动产和股权投资,是指各公司在境内投资的所有不动产和未上市企业股权,包括以外币持有的不动产和未上市企业股权资产。外币计价的资产,应当折合人民币金额填报。
二、各公司除填报不动产投资情况表格外,还应当提供不动产投资分析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投资情况和管理模式;现有状况及与政策规定不一致的问题;近期整改规划和措施。
三、各公司应当如实填报有关情况,说明不合规投资的历史原因及整改措施。今后我会将以各公司填报内容为依据,逐一核查落实。
四、各公司应当保证填报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指定专人为填报联系人,于2010年11月15日前,以电子邮件和书面形式报送保监会资金运用部。书面材料应当经公司总经理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
五、此次调查报表及相关材料将作为资金运用检查事项,纳入明年运行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信息系统,成为保险机构定期填报的常规内容,其中表一按季度填报,其余按半年填报。
六、保险机构不得自行调整报表结构和内容,电子报表格式可从中国保监会网站下载。
联 系 人:孟洁
联系电话:010-66286162
邮件地址:jie_meng@circ.gov.cn
附件:
1、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及偿付能力情况表;2、保险机构自用性不动产情况表——法人汇总表;3、保险机构自用性不动产情况表——项目明细表;4、保险机构投资性不动产情况表;5、保险机构养老不动产情况表;6、保险机构投资房地产公司情况表;7、保险机构投资未上市股权情况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105/0011431e80bc0e3de25201.rar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调整营口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调整营口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2004年1月8日国务院国函[2004]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营口市部分市区行政区划的请示》(辽政〔2003〕24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将县级盖州市的熊岳镇、芦屯镇、红旗镇划归营口市鲅鱼圈区管辖。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调整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合肥市城市广场游园管理办法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城市广场游园管理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99号
《合肥市城市广场游园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万清
二○○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合肥市城市广场游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广场游园游憩秩序,保护广场游园绿化和公共设施,发挥广场游园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场游园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经过绿化、亮化,配置一定的公共设施,免费开放,供市民进行休息、娱乐、观赏、健身和举办公益活动,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绿地和景观工程设施。广场游园的具体界址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为准。
按本办法进行管理的广场游园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第三条 本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广场和游园的主管部门,建设、市容、公安、工商、文化、民政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广场游园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广场游园管理维护单位应当保持广场游园内的设施完好和环境整洁;设置导游牌和安全警示标志,保障游人安全。灯饰、喷泉、影音等设施应当定时开放。
第五条 广场游园的维修施工应避开节假日。因施工等特殊原因需要关闭广场游园的,广场游园管理维护单位应提前3日将关闭的范围和期间予以公告,并报园林部门备案。
第六条 广场游园内一般不得举办商业活动。
广场游园内不得设置流动摊点。
第七条 广场游园内禁止下列毁损绿化的行为:
(一)占用绿地;
(二)攀折、划刻树木,采摘花卉和果实;
(三)损坏花坛、绿篱、栏杆和草坪;
(四)围圈树木,吊挂、晾晒物品;
(五)在绿地上堆放物料或倾倒垃圾、化学物品;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毁损绿化的行为。
第八条 广场游园内禁止下列破坏市政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广场场地;
(二)偷盗、损坏供水、排水、照明设施;
(三)擅自占压、拆改供水、排水、照明设施;
(四)污染地面和水体;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破坏市政设施的行为。
第九条 广场游园内禁止下列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划刻、张贴;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皮壳、纸屑、烟蒂等废弃物;
(三)毁坏和盗窃环卫设施;
(四)堆放物料、倾倒垃圾;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十条 广场游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露宿;
(二)惊扰、伤害和偷窃广场鸽,垂钓,猎鸟;
(三)在划定的区域外溜冰;
(四)洗涤,游泳;
(五)杂耍卖艺,乞讨,兜售物品;
(六)进行迷信活动,贩卖迷信物品,赌博;
(七)非法集会。
第十一条 广场游园内禁止各种车辆行驶和停放(残疾人用车和婴儿车除外)。
第十二条 在广场游园内从事下列活动,在征得广场游园管理维护单位同意后,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一)组织文娱、体育、社会公益等活动;
(二)设置商业服务点。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合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已作处罚规定的,依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园林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依据以下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
(一)在广场游园内露宿,处以20元以下罚款;
(二)机动车在广场游园内行驶、停放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三)非机动车在广场游园内行驶、停放的,处以5元罚款;
(四)在广场游园内杂耍卖艺、兜售物品,处以5元罚款;
(五)在广场游园内划定的区域外溜冰,处以20元以下罚款;
(六)惊扰、伤害和偷窃广场鸽,垂钓,猎鸟,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七)在广场游园内洗涤、游泳,处以2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广场游园管理维护单位对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且报告和协助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对造成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责任人追偿。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