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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抚顺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5:26:06  浏览:92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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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抚顺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的决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抚顺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的决定,业经2010年6月17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 王阳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抚顺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抚顺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原文中“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污水处理管理部门”修改为 “污水监察管理机构”,“排水户”修改为“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二、 第二条调整为第三条。

三、第三条调整为第二条。将原条文中的“本市行政区域”修改为“本市城市规划区”。删除“(以下称排水户)”。

四、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废)水水质应当符合建设部《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超过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有腐蚀和损害作用的,不得排放。”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将污(废)水直接向河、湖等水体及渗水井排放,规避缴纳污水处理费。”  

五、第七条修改为:“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计征。  

用水量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安装水表的,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水量;未安装水表或者水表损坏的,按照技术推定法(单位时间管径流量×时间)核定水量;  

(二)使用自备水源(含自备井和在河、湖、渠取水)的单位,安装水表的,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水量;未安装水表的,按照水泵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水量;  

(三)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按照用水量的80%在产品生产地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四)对未安装水表的建筑施工用水,按照批准后的施工图建筑面积核定水量;对建筑施工临时排水,根据水表显示的量值或者水泵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水量;  

(五)自建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其排放的污(废)水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直接向河、湖等水体排放的,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按照规定标准的70%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瞒报、少报用水量。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如实向污水监察管理机构提供用水量凭证及水表数量、位置。对提供数据有异议的,污水监察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实地核实。

污水监察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用水量进行核查。水务部门、供水企业应当及时提供核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及数据。未及时提供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

七、第十条调整为第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或者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将污(废)水直接向河、湖等水体及渗水井排放,规避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第十二条调整为第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并处应缴费额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删除“无计量装置排水户污(废)水排放量核定标准表”。

十、其他条文顺序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抚顺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公布。 抚顺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污水集中排放处理,促进节约用水,减少污水排放量,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直接或间接向接纳、输送城市降水、污(废)水的管网、沟(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人工或天然池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污水和污泥处置及其相关设施排放生产、生活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排水工作,其所属的污水监察管理机构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  

物价、财政、审计、环保、水务、建设等部门应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第四条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须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图纸和排放污(废)水的水量、水质等资料,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排放。  

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废)水水质应当符合建设部《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超过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有腐蚀和损害作用的,不得排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将污(废)水直接向河、湖等水体及渗水井排放,规避缴纳污水处理费。第五条污水监察管理机构负责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废)水的水量、水质进行监测。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污(废)水排放量和水质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测。  

排放生产污(废)水经厂内预处理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定期向污水监察管理机构报送污(废)水处理运行和水质化验技术资料。第六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第七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计征。  

用水量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安装水表的,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水量;未安装水表或者水表损坏的,按照技术推定法(单位时间管径流量×时间)核定水量;

(二)使用自备水源(含自备井和在河、湖、渠取水)的单位,安装水表的,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水量;未安装水表的,按照水泵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水量;

(三)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按照用水量的80%在产品生产地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四)对未安装水表的建筑施工用水,按照批准后的施工图建筑面积核定水量;对建筑施工临时排水,根据水表显示的量值或者水泵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水量;

(五)自建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其排放的污(废)水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直接向河、湖等水体排放的,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按照规定标准的70%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第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瞒报、少报用水量。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如实向污水监察管理机构提供用水量凭证及水表数量、位置。对提供数据有异议的,污水监察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实地核实。  

污水监察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用水量进行核查。水务部门、供水企业应当及时提供核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及数据。未及时提供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第九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月征收。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在收到缴费通知单之日起10日内到指定地点缴纳。  

居民污水处理费由供水企业代征。第十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是用于污水处理及城市排水设施运营、维护和补充建设的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免或截留、挤占、挪用。  

城市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由市财政部门按代征单位实际征收入库额的2%从国库中核拨。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逾期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从应缴费之日起,每日按应缴月污水处理费总额的1‰加收滞纳金(公式:月缴费额×1‰×天数)。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或者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将污(废)水直接向河、湖等水体及渗水井排放,规避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并处应缴费额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抚顺市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暂行办法》(抚政发〔1994〕3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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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国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直将离婚判决书寄给我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美国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直将离婚判决书寄给我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的批复

1985年12月26日,最高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民请第27号请示报告及所附美国加利福尼亚高等法院给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蔡XX与周XX离婚判决书副本收悉.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中美两国目前尚无司法协定的情况下,美国加利福尼亚高等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直接给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蔡XX与周XX离婚判决书副本,这种做法,不仅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也不符合一般国际关系中的互惠原则.因此,以上材料可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迳直退回美国加利福尼亚高等法院.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加强大型燃煤锅炉燃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电力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加强大型燃煤锅炉燃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3年12月24日,电力工业部

为加强大型燃煤锅炉的燃烧管理,提高大型燃煤锅炉运行的安全性和经济性,部拟定了《加强大型燃煤锅炉燃烧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附件:

加强大型燃煤锅炉燃烧管理的若干规定

随着我国电力工业的发展,大容量、高参数的300、600MW机组已成为今后十年内新投产的主力机组。从现已投产的机组来看,由于煤种多变,以及锅炉设计、系统布置、安装调试及运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锅炉炉堂结渣、烟气偏斜、受热面超温、腐蚀、爆管等问题比较突出,甚至酿成设备严重损坏及人身伤亡事故,严重威胁机组的安全、经济、稳定运行。为了加强300MW及以上机组的燃煤锅炉技术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1、锅炉设计用煤的选择
1—1 大型锅炉前期工作中设计用煤的确定要特别慎重。设计煤种应由计划、建设、生产等有关部门商议,并经主管局总工批准后提出。
1—2 燃用煤种难以做到稳定供应的电厂,在选用校核煤种时,其灰分、发热量应留有适度的裕量,但校核煤种与设计煤种两者可燃基挥发分和低位发热量差别不宜过大。
1—3 需要燃用多种煤时,应先确定不同煤的混烧比例,取该配比的混煤作设计煤种。但不应将煤质相差悬殊的煤种,例如无烟煤与烟煤、褐煤;贫煤与褐煤的混合煤作设计煤种。
1—4 设计煤种和校核煤种应按标准规定取样并取得以下数据:常规分析数据:工业分析、元素分析、可磨性指数、煤灰成分及煤灰熔融温度、飞灰比电阻特性;非常规分析数据:着火特性、燃尽特性、结渣特性、磨损特性等。也可在同类型锅炉上进行试烧取得数据。并根据所取得的数据,对锅炉炉膛设计进行复核。
1—5 建立中国动力用煤特性数据库及专家系统。
1—6 混烧高灰分煤的电厂,应设有混煤设施。
1—7 烧混煤的电厂,应注意混煤的灰熔融特性及沾污结渣特性随混煤配比的变化关系。
1—8 装有大型锅炉的电厂应配置入厂煤及入炉煤采样装置和计量装置,入炉煤校验装置及尽可能配备快速分析煤灰分和挥发分的设备。
2、燃烧及制粉设备的选择
在确定锅炉招标书及合同中有关燃烧及制粉系统技术条件时,应注意以下要求:
2—1 燃烧设备的选择应以设计煤的特性为主要依据,并采用成熟的炉型和配套系统。
2—2 炉膛最上一层一次风口中心线至屏底之间应有足够的高度。炉膛出口设计烟温应低于灰的变形温度100℃锅炉出口两侧最大烟温差不大于50℃。各对流受热面应设置可靠的烟温测点。
2—3 燃烧器型式及布置方式应根据煤质选择,同时还应满足机组调峰及氮氧化物控制的要求。锅炉不投油稳燃负荷一般不低于以下要求:
高挥发分烟煤:30%MCR
贫煤、劣质烟煤、褐煤:40%MCR
无烟煤(视挥发分不同):60—70%MCR
(W型锅炉:40%MCR)
2—4 采用切圆燃烧时应有有效的消除烟气温度偏差的措施。
2—5 对流受热面布置应避免烟温偏差和水力偏差同向叠加。
2—6 主蒸气温度应有二级喷水减温装置,过热蒸汽减温喷水能力应为设计最大喷水量的1.5倍。采用摆动火嘴角度或尾部烟气挡板调节再热汽温时,应保证在热态下能灵活操作和长期可靠运行。当摆动火嘴处于水平(烟气挡板处于中间)位置时,再热汽温应能达到额定值;再热器、过热器管壁不超温。再热蒸汽不宜采用喷水调温。
2—7 锅炉制造厂应对锅炉设计及校核煤质作出结渣特性的评价并有防止严重结渣的措施。炉膛及对流受热面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吹灰器和观察孔,炉膛吹灰器布置密度以使吹灰气流作用直径形成的圆相切为宜。吹灰器及程控系统应选用能长期可靠运行的产品。
2—8 中速磨煤机设计出力应按碾磨件寿命后期的出力并考虑煤种可磨性指数、煤粉细度、水分、灰分等修正后确定,碾磨件寿命不应低于8000小时。
2—9 同层燃烧器各一次风管中粉量偏差不应超过以下数值:
中储式系统:5%
中速磨系统:10%
2—10 锅炉主要保护装置及主要监测仪表(如安全阀、过热器出口电动排放阀、汽包水位计、灭火保护和火焰监视装置等)必须采用可靠设备。
2—11 燃烧室及冷灰斗的结构应有足够的强度与稳定性。冷灰斗斜边与水平夹角应不小于55度。冷灰斗应有观察孔检查积渣情况。
2—12 冲渣系统可靠并能监视其工作状况。
3、调整试验
基本建设过程中应分阶段完成锅炉燃烧调整与试验工作。其中:
3—1 冷态调整阶段主要工作有:
3—1—1 炉膛冷态空气动力场校核试验及炉膛与烟风道严密性和水平烟道流场分布试验;
3—1—2 调节风门挡板特性试验;
3—1—3 燃烧器角度的校验和摆动试验;
3—1—4 一次风管风量分配均匀性调整试验;
3—1—5 一次风机(排粉机)、送风机、引风机挡板开度与风量标定及联锁试验;
3—1—6 重力式给煤机砝码校验;
3—1—7 点火油系统检查、点火器发火试验、油枪雾化喷射试验和调风器检查、通风试验;
3—1—8 吹灰器行程动作试验;
3—1—9 热控系统有关冷态调整试验;
3—1—10 其他。
3—2 机组整套启动调试阶段应完成的燃烧调试工作有:
3—2—1 灭火保护及火焰监视系统投入试验;
3—2—2 煤粉细度调整试验;
3—2—3 燃烧器的一、二次风量调整试验,若一次风管内有积粉或堵粉现象,应采取措施及时消除;
3—2—4 锅炉油燃烧器燃烧工况检查,不得存在漏油、滴油、水冷壁挂油、排渣系统有油排出、大量冒黑烟等现象。纯烧油时烟气中碳黑浓度不大于每标准立方米50毫克。
3—2—5 程控投吹灰器试验;
3—2—6 投入全部自动调节装置(个别确不能投入的自动装置,须经批准,可到试生产期内投入)。
3—2—7 各运行参数的检查(包括过热器和再热器管壁温度测量仪表在内的各种表计的指示准确)。
3—3 机组试生产结束前应完成以下各项燃烧调整试验,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3—3—1 调整过剩空气系数和一、二次风率、风速和风煤比,使煤粉燃烧良好,不在水冷壁附近产生还原性气氛,避免火焰偏斜直接冲刷水冷壁;
3—3—2 确定不同负荷下的最佳过剩空气系数;
3—3—3 确定经济煤粉细度;
3—3—4 确定不同负荷下燃烧器的投运方式;
3—3—5 对燃烧高硫或易结渣煤的锅炉,要测量燃烧器区域的贴壁烟气成分,避免缺氧燃烧造成高温腐蚀或严重结渣;
3—3—6 确定摆动式燃烧器允许摆动范围;
3—3—7 吹灰器及其程控系统的整定试验;
3—3—8 制粉系统调整试验及一次风的含粉量均匀性测量;
3—3—9 锅炉不投油最低稳燃负荷试验;
3—3—10 过热器、再热器温度特性和烟气、工质的热偏差试验;
3—3—11 完成热工自动在各种工况下的调整、整定试验;
3—3—12 制定锅炉在不同负荷下最佳工况运行操作卡;
3—3—13 锅炉热效率试验;
3—3—14 针对锅炉存在的问题,安排有关调整试验。
4、加强运行维护和管理
4—1 锅炉运行人员要严格遵守锅炉运行规程,精心监视,精心操作,及时发现并处理设备出现的异常情况,保证设备在良好状态下运行。
4—2 要确立“保设备”的思想,坚决杜绝由于“硬撑硬挺”造成一般设备事故扩大成重大设备损坏事故。
4—3 锅炉保护装置和主要监测仪表必须完好并正常投入。
4—4 要加强锅炉运行工况与设备状况的分析,建立定期运行分析制度并认真执行。对易结渣的煤种要加强对减温水量变化、炉膛出口温度、各级烟温及过热器、再热器管壁温度变化趋势的分析。
4—5 锅炉因严重结渣致使减温水量异常增大和过热器、再热器管壁超温,在采取适当降低负荷运行和加强吹灰措施仍无效时,必须停炉处理。
4—6 运行人员每班应对锅炉结渣情况进行就地检查,并做好检查情况纪录。若发现结渣加重应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处理。
4—7 除渣设备应完好并正常运行,运行人员要加强出渣情况的监视,当发现灰渣在冷灰斗出口塔桥、渣斗、水封斗堵塞或严重堆渣;或因出渣设备故障,抢修时间达到两个出渣周期时,应降负荷并连续出渣,若仍无法正常出渣,应停炉处理。
4—8 锅炉需改烧或掺烧新煤种时,应对新煤种的燃烧特性、结渣特性作出分析和评价,确认锅炉能安全运行后,方可使用。
4—9 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吹灰系统的维护,保证其完好并正常投入使用。
4—10 燃用不结渣煤时不应在高负荷时油煤混烧,避免造成燃烧器区域局部缺氧和热负荷过高。
4—11 周期性改变锅炉负荷可控制大量结渣、掉渣,但要防止负荷聚然大幅度变化造成大块落渣砸坏承压部件。
4—12 运行中锅炉灭火时,当灭火保护拒绝动作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爆燃”。
4—13 要加强对运行人员培训,认真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5、加强燃煤管理
5—1 燃料采购人员应掌握锅炉燃烧设备的性能,熟悉锅炉对煤质的要求。
5—2 各主管局和电厂应制定本单位的燃煤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对管煤人员的要求和相应的奖罚办法。
5—3 锅炉实际用煤应尽可能符合设计煤种(或校核煤种),力争实现定点供应。实际使用煤种与设计煤种偏差不宜超过下表数据。(表附后)
实际煤种质量指标如超过上表范围时,应通过必要的燃烧特性评价及现场试烧试验以确定其可行性,并有技术报告备查。
5—4 燃煤合同应有明确的质量标准和防止“三块”的条款,对于严重不符合合同质量标准的来煤应拒收,并与供货方交涉,必要时可依照“产品质量法”向有关部门投拆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5—5 加强驻矿、驻港燃煤监督工作,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
5—6 严格执行燃煤采样化验制度,并对亏吨、亏卡进行索赔。各煤质监督站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帮助做好煤质监督管理工作。
5—7 加强煤场管理,实现煤场合理堆放与燃料调配,并及时向有关人员提供各煤场煤质数据。
5—8 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降低燃煤在电厂内的煤量与热值损耗。
附:煤质允许变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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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基挥发分 应用基灰分 应用基水分 | 应用基低位发 | 灰软化温度
煤种 偏差值 偏差值 偏差值 | 热量偏差值 | (ST)偏差值
% % % | % | %
------------------------------------------------------------------------------
无烟煤 -1 ±4 ±3 | |
--------------------------------------------------| |
贫煤 -2 ± ±3 | ±10 | -8
--------------------------------------------------| |
低挥发分烟煤±5 ±5 ±4 | |
--------------------------------------------------| |
高挥发分烟煤±5 +5 ±4 | |
-10 | |
--------------------------------------------------|------------------
褐煤 ±5 ±5 | ±7 |
------------------------------------------------------------------------------
注:挥发分、灰分、水分为与设计值的绝对值偏差;发热量、ST为与设计值的相对偏差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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