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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公共生活“十不准”守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7:58:25  浏览:94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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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公共生活“十不准”守则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经济特区公共生活“十不准”守则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汕头经济特区公共生活“十不准”守则》已经市人民政府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周日方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五日

汕头经济特区公共生活“十不准”守则



  一、不准闯红灯和乱穿马路。

  二、不准乱停放车辆。

  三、不准非法占道。

  四、不准乱扔废弃物。

  五、不准非法排放“三废”和噪声。

  六、不准乱贴、乱画、乱挂。

  七、不准乱搭、乱建,乱堆杂物。

  八、不准损毁花草树木。

  九、不准在禁烟场所吸烟。

  十、不准破坏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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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举办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举办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规定

1988年4月29日,外经贸部

第一条 定义
凡展示国外技术、设备、制成品并对展品进行留购或为配合进口而举办的国外来华展览会均属国外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均应按本规定办理。
第二条 举办展览原则
举办国外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宗旨是为了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和样品,促进国内生产、工艺、技术的发展;加快出口产品的升级换代;发展对外贸易。展出内容原则上应是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和制品。展品留购应由有外贸进口经营范围的公司办理。
第三条 举办展览单位
国外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应由各级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所属展览公司(中心)及经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有举办国外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经营范围的公司主办。各类学会、协会,无外贸经营权的企业、事业,均不得自行举办国外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国家级双边经济技术展览会原则上由中国国际展览中心主办。
第四条 审批程序
由中国国际展览中心举办的国外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批准,并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其它有举办国外来华经济技术展览经营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各外贸总公司、工贸总公司举办国外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报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各外贸总公司、工贸总公司为配合进口订货举办的展出场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技术交流会、国外样品展示会,由公司自主办理,免办批准手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所属展览公司,以及有举办国外来华经济技术展览经营权的企业、事业单位举办展览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并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
第五条 海关凭本文第四条规定的审批单位批准举办来华经济技术展览文件及主办单位对外签订的办展协议办理展品、卖品及宣传品的监管和通关手续。对于外贸总公司、工贸总公司举办的展出场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技术交流会、国外样品展示会,海关凭主办公司的对外协议办理展品、卖品及宣传品的监管和通关手续。
第六条 其它
各中央办展单位及各地方经贸厅(委、局)应于每年终将本单位、本地方当年办展情况报对外经济贸易部。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改进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 财政部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改进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
1996年12月12日,劳动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加强工资总量宏观管理和调控,现对改进和完善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通知如下:
一、凡是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都要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不具备挂钩条件的,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工资计划控制办法。无论实行何种办法,都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
二、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对企业经济效益的要求确定。一般以实现利润、实现税利、上缴税利等指标为主。少数行业、企业可结合本行业、企业特点,继续实行复合指标挂钩办法。
三、继续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作为所有挂钩企业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否定指标。未完成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的,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以上缴税利以外的指标作为挂钩经济效益指标的企业,要把实际上缴税利作为必保指标,达不到指标要求的,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四、建筑施工企业,要逐步由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改为工资总额与建筑施工产值和实现利润(税)复合指标挂钩的办法。
外经贸企业实行的出口收汇美元工资含量办法,要根据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的原则,加以改进完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对企业发展多种经济安置富余人员而减少职工的,要按减少的人数乘以上年度企业平均实发工资水平的50%-70%核减工资总额基数。
六、为了有效地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对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增长过快的,在计提效益工资时要做适当限制。
七、挂钩企业的所有增资,均由效益工资列支。所有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除劳动、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以外,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成本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
八、要坚决贯彻既挂上,也挂下的原则。对经济效益下滑的挂钩企业,其工资原则上按挂钩办法同比例下浮,但生产正常的企业,应保证其当年应提工资总额加结存的工资储备金足以支付给职工不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九、对违反劳动、财政部门规定超提超发新增效益工资的,按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18号)处理,并于下年度相应扣回。
十、逐步实行先审计、后清算的原则。为了加强对工效挂钩的管理和保证各项数字的真实性、可靠性,要在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企业工资和经济效益审计的基础上,进行年度企业挂钩清算工作。
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和特点,认真做好本地区企业工效挂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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