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05:57  浏览:89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

深圳市环保局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

深环〔2000〕98号


  第一条 为规范污染源限期治理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深圳市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污染源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本局)负责监督管理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局可对其依法作出限期治理决定:

  (一)排放污染物不能稳定达到规定的标准;

  稳定达标排放是指在过去一年不少于4次的排放废水污染物正常监测中,达标率大于80%;在过去一年不少于2次的排放废气污染物监测中,各项指标均达到规定的标准或虽发现有超标现象,但在连续采样监测中达标率大于80%;

  (二)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三条 对于位于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海滨浴场等重要地区的污染源,或排放污染物对环境破坏较严重的污染源,由本局依法责令其停产治理。

  第四条 限期治理决定程序如下:

  (一)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每年的1月15日前对上年度污染源监测数据进行清理汇总,报监督处;监督处于1月30前以监测报告为依据,对上年度污染源达标情况进行清查,列出全年达标率低于80%的污染源名单;

  (二)市环境监察支队、东深水源办等单位对监督管理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污染源向监督处提出限期治理的建议;

  (三)本局监督处对拟限期治理污染源,所聘请有关环保技术专家成立技术专家组,对其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现场考察,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评估规范》进行评估;

  (四)对污染防治设施设计不合理、处理能力不足等原因造成超标排污的,由本局监督处草拟限期治理决定书;对管理不善导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由监督处拟定限期整改决定书;

  (五)本局监督处将草拟的限期治理决定书及相关材料送本局法规处核议;

  (六)本局监督处将经核议的污染源限期治理决定书报主管领导签批;

  (七)本局监督处负责送达限期治理和限期整改决定书。

  第五条 限期治理决定书应当包括:

  (一)限期治理的项目(对象)名称;

  (二)限期治理的原因;

  (三)限期治理的内容与要求;

  (四)限期治理的期限;

  (五)逾期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法律后果;

  (六)告之不服决定的复议与起诉权;

  (七)决定机关名称及决定日期;

  (八)明确限期治理期间排放污染物要缴纳排污费。

  第六条 被责令限期治理污染源的主要义务:

  (一)制定治理方案,委托有资格的环保咨询机构对治理方案进行评估,并报监督处备案;

  (二)筹措治理资金,组织人力、物力,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三)接受本局的现场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并按月向监督处报告治理进度;

  (四)向本局提交治理设施竣工和调试报告,申请竣工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保证治理设施正常运转并达标排放。

  第七条 在限期治理过程中,本局监督处指定责任人对被限期治理的污染源进行现场跟踪检查,并建立限期治理项目台帐,填写跟踪检查表,掌握其每月的治理进度和质量,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要求。

  第八条 除特别说明外,限期治理决定书中要求的期限为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的期限。设施的调试期由本局在竣工检查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调试期满后,污染源必须实现达标排放。

  被限期治理的污染源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限期内完成治理任务的,应提前一个月向本局申请延长期限。

  申请延长期限须提供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应写明申请延长期限的理由,必要时须附有关证据。本局在收到申请报告15日内将批复意见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单位。

  第九条 限期治理项目污染防治设施主体工程竣工后,由被限期治理单位向本局提出竣工检查申请。

  本局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由本局召集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等有关人员成立技术审查小组,进行现场竣工检查。程序如下:

  (一)听取建设单位的情况介绍;

  (二)听取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施工单位的情况介绍;

  (三)现场检查环保设施和主体工程的建设情况;

  (四)询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关情况;

  (五)讨论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六)按合议制度作出竣工检查初步意见。

  第十条 经现场检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同意通过竣工检查,允许其进入设施调试期,并决定验收监测的项目和采样频率:

  (一)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安装委托具有相应环保技术资质的单位进行;

  (二)工程按照环保审批的要求进行建设,工艺完整,设施已完成安装、调试;

  (三)污染防治设施的技术方案和合同已报本局备案;

  (四)污染物排放口符合规范化要求,装有排污计量装置,具备监测采样条件,设置了标志牌,没有不合理的其它排污口;

  (五)竣工资料及图纸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一条 限期治理项目的调试运转期限一般为30日至90日,仅有物化处理工艺的项目一般为30日,有生化处理工艺的项目一般为90日,特殊工程经报批可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污染防治设施调试完成后,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应委托具有法定监测资格的监测单位对污染治理的效果进行采样监测,并依监测结果和治理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写限期治理工程验收报告,向本局提交限期治理验收申请。

  第十三条 验收的程序除执行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外,重点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调试情况和治理效果。

  验收小组同意通过验收后,本局监督处经办人汇总验收意见报处领导签批,重大项目报主管局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被限期治理的污染源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应重新校核排污量,按规定办理排污申报登记变更,并申请排污许可证。

  本局应按《深圳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第十五条 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污染源,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处罚。

  第十六条 限期治理档案材料在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由监督处经办人按《工业污染源档案管理办法》予以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资源食品审批工作程序

卫生部


新资源食品审批工作程序
卫生部

(1990年7月28日卫生部令第4号发布)


第一条 新资源食品初审工作程序:
(一)申请生产新资源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提出卫生审查申请,填写《新资源食品审查申请表》并报送下列申报资料及样品。
申报资料包括:
1.食品新资源名称及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
2.新资源食品名称、配方及生产工艺;
3.产品成分(包括营养物质、有生物效应物质及有毒有害物质等)的分析报告;
4.食品新资源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报告或有关文献资料(外文资料应提交原文及中文译文);
5.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食品应提供有关该食品食用历史的证明资料;
6.该产品的质量标准;
7.产品标签及说明书样稿(正式打印件)。
(二)受理申请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对连续试制的三批样品进行食品卫生质量检验,在申报者报送最后一批样品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卫生厅(局)提交检验报告和技术审查意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结合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技术审查意见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初步审查通过的,将申请表及申报资料(一式十五份)送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初步审查未通过的,应及时退审。
第二条 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审批程序:
(一)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在收到申报资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全面复核,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在此期间通知申报者补报资料或安排复审试验;资料符合要求的,发收审通知。
(二)新资源食品审评会分别于每年5月和10月下旬召开,在审评会前40天通过复核审查的新资源食品,方可列入审评会审评。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应在审评会前40天将参加审评的新资源食品复核资料送达审评委员。
(三)审评会后,新资源食品审评委员会向卫生部提交审评报告,卫生部根据审评意见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审批通过的,发给“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件”;审批未通过的,应及时退审。
第三条 试生产的新资源食品转为正式生产的审批程序:
(一)拟将试生产的新资源食品转为正式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须提前6个月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卫生厅(局)在接到申请后4个月内,委托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该产品进行市场抽样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提出审查意见报卫生部。
(二)卫生部根据审查意见和该产品试生产期的产品卫生、安全状况以及是否违反《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情况审批。审批通过的,发给“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件”;审批未通过的,应及时退审。
第四条 新资源食品审批过程中所需进行的各项检验、审查和审批均须收费,费用由申报者负担。
新资源食品的申报资料除存档外,申报单位可在审批后一个月内要求退回,逾期不提出要求的,由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销毁。



1990年7月28日

内务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医药救济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原则的规定(节录)

内务部 卫生部 财政部


内务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医药救济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原则的规定(节录)

1963年11月13日,内务部、卫生部、财政部

一、医药救济费开支范围:
1.医药救济费,主要应该用于……灾区群众患病所需医疗费用的减免补助。
2.……
3.非灾区的防治寄生虫病、急性传染病和地方病等的防治防疫经费,仍由卫生事业费内的防治防疫经费内开支。
二、医药救济费的使用掌握和管理原则:
1.医药救济费。必须贯彻重点使用的原则。这项经费应该主要用于重灾区和其他灾情、病情严重地区;一般地区可以不分或少分。在给群众进行治疗时,不得一律采取免费办法,必须根据病人的经济情况和国家财力的可能,实行收、减、免的原则。对灾区困难的四属户、五保户及贫下中农的困难户以及其他生活困难的社员,可以减收或免收。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