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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国内注册会计师执行国内企业境外上市有关业务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0:16:45  浏览:83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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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国内注册会计师执行国内企业境外上市有关业务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等


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国内注册会计师执行国内企业境外上市有关业务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4年5月7日,财政部等

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具有执行上市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中国注册会计师执行国内企业境外上市的有关业务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境内非股份制企业要成为上市公司,应当首先改组成为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国境内的法人,在进行股份制改组时,必须按照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聘请有资格的中国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对原企业投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等进行审查验证,并出具报告。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为企业改制出具的审计或验资报告无效。
二、国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经批准到境外上市,应聘请境外证券管理机构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承担境外上市有关的审计业务。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进入中国境内执行审计业务必须遵守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94)财会协字第12号文的规定。
三、根据以上两条,为了加快上市进度,保证上市有关业务质量,尽量避免多次重复审计,降低审计成本,凡经批准到境外上市的国内企业,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有关业务项目时,应考虑中、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作。凡涉及到股份制改组的业务,必须由中国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承担;涉及境外上市的有关业务,可选择能够与中方会计师事务所友好合作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与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合作承办或由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承办。
四、对中、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委托,均应采取议标的方法确定,任何单位、部门,均不得进行干预;任何会计师事务所,均不得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招揽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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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关于印发《超高压容器检验资格审批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关于印发《超高压容器检验资格审批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了做好超高压容器检验的审批工作,按《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超高压容器检验资格审批的规定》,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及时组织申报工作,申报截止日期为一九九五年六月三十日。
超高压容器设备不足30台省、自治区、直辖市,定检工作由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与我局商议。

附:超高压容器检验资格审批规定
按《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凡要从事在用超高压容器检验的检验单位应报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审批。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规定如下:
一、申请单位应同时具备下述条件:
1、所在省或所属系统在用超高压容器设备不少于30台;
2、已经劳动部门资格认可并报劳动部注册,具有第三类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资格;
3、有二名以上化工机械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或非化工机械类专业本科毕业但已从事超高压容器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取得中级技术职称并持有R2检验员证的检验员;
4、至少有一名Ⅲ级(高级)及一名Ⅱ级(中级)超声波和二名Ⅱ级(中级)磁粉无损检测资格的人员;
5、至少有一名金相检验的工程技术人员;
6、除具有第三类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资格所必需的检验设备外,还须有下列专检设备:
(1)管道爬行检验仪或内窥镜;
(2)超高压容器耐压试验设备;
(3)便携式金相检查仪或金相复膜设施;
(4)应变仪;
(5)硬度计。
7、有超高压容器的检验历史。
二、申请及批准程序
1、由检验单位向所在地的省级劳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超高压容器的检验历史;
(2)检验人员名单,注明姓名、年龄、毕业学校、专业、时间、职称、持证项目、证号、从事超高压容器技术工作年限;
(3)检验设备明细表,注明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厂家、数量;
(4)超高压容器检验的管理制度及检验工艺(包括耐压试验时的安全技术措施);
(5)所在省或所属系统超高压容器的台数。
2、省级劳动部门对申请单位进行初审,核实其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向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报送检验单位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省级劳动部门初审意见。
3、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对省级劳动部门提交的检验单位的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签发超高压容器检验许可批文。



1995年2月4日

关于印发《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纪要》的函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关于印发《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纪要》的函



建质质函[2005]12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现将《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纪要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五年十月十日

 

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纪要

  2005年9月7日,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在安徽省合肥市召开。全国各地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部村镇办有关同志参加了会议。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
行业发展司副司长吴慧娟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由工程质量监管处朱长喜处长主持。

  会议深入分析了近年来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面临的形势,一是城镇化进程加快,建设规模快速增长。村镇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持续增加,占村镇建设总投资的比例逐年上升,每年村镇住宅竣工面积都保持在6亿平方米以上,村镇住宅建设逐步注重质量和功能,新建住宅中楼房所占比重逐年增长。二是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日益突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安全事故有所上升。据对2001年至2004年发生在县城城关镇及村镇的重大质量安全和施工安全事故统计,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48起,死亡191人。其中,由于质量低劣导致的事故5起,死亡37人;由于施工安全方面的原因导致的事故43起,死亡154人。虽然近年来重大房屋垮塌质量事故发生在城区内的逐年减少,但上述事故绝大部分发生在村镇或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并呈上升趋势。2004年发生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3起,占2001年至2004年总起数的60%。今年以来(截止到8月30日),全国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质量安全和施工安全事故34起,死亡156人。其中有11起事故发生在村镇建设工程,占32.35%;死亡57人,占36.5%。由于质量原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4起,死亡20人。三是村镇建设工程监管体制和方式滞后。城乡二元结构的管理体制,影响和制约了城乡建设的协调发展。村镇建设管理方面缺少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传统的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形成管理空白区域,导致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职能缺位,体制不顺,再加上农村建筑人员缺少正规的培训和技术指导,建造技术落后,加重了村镇建设中的质量安全隐患。

  会议强调,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是村镇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当前中央要求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三农” 问题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研究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对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城镇化进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经过讨论,提出了完善法律法规,探索机制和体制,加强服务引导,严格执法监管的工作思路。同时强调近阶段要着重抓好几项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法规体系。力争在修改《建筑法》中,纳入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内容,从制度上保证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各地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要把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作为重点之一,修改完善已有的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推进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工作。

  二、探索建立符合村镇建设工程特点的质量安全监管体制和机制。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建设规模的实际,对现有行政监管资源进行必要的整合,有条件的乡镇,要逐步设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员,指导、监督乡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充分发挥乡镇一级人民政府的监管作用。同时要注重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体制和机制,使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引导、服务、示范和相关的技术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村镇建筑抗震防灾、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研究,编制简便易行的标准设计图集、施工技术方法及建筑知识常识手册等,通过宣传、培训和开展技术服务下乡活动,提高农民对建筑抗震防灾、建筑质量安全和建筑节能重要性的意识。同时搞好村镇建设示范工程,为农民提供科学合理的建房方案,引导农民按着新时期村镇发展和“节能、节地、节水、节料”要求,将有限的资金用于提高房屋质量安全和改善住房功能上来,体现地域特色,切实保护农村自然风貌。

  四、强化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程监管力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针对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盲点和薄弱环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建立健全村镇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巡查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同时,利用现有的力量强化对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程,特别是要加大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建设工程执法力度,有效避免建设、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保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在座谈中,大家踊跃发言,各抒已见,针对当前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主要问题,积极探讨工作措施。大家一致认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提出的工作思路和近期要着重抓好的几项工作符合实际,目标明确,对今后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目前村镇建设工作基础较弱的状况下,建立村镇建设工程联络员制度是推动村镇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有效措施,也是各地村镇质量安全信息交流和沟通的重要渠道。对各地区这项工作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有利于形成上下联动、群策群力、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吴慧娟同志代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做了会议报告及会议总结,强调要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精神并提出三点要求,第一,要认清形势,切实提高对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认识,认真落实《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5]216号)中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第二,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工程质量安全情况的调查研究,不断改进和创新工作方法。不能简单以城市管理模式套用村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对于不同地区、不同发展状况的村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也不能搞“一刀切”。第三,要充分发挥质量联络员制度的作用,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各联络员要按照《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工作办法》的职责要求,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对于会上大家反映的一些问题,部里也将积极研究。这次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是逐步建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机制的良好开端,希望大家共同努力,积极探索,为不断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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