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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请求权基础/姚建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3:24:18  浏览:94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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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的关系,我国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通论认为,竞业限制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竞业限制制度及具体的竞业限制协议存在的前提,或者说必要条件;若企业不存在保护的商业秘密,竞业限制就失去了依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将失去效力。正如郑成思老师所言“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外国,目前商业秘密纠纷主要表现为雇员带走雇主的商业秘密,然后与后者开展不正当竞争”。本文对竞业限制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请求权基础进行探析。


竞业限制不正当竞争诉讼中

无须证明商业秘密被侵害

竞业限制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在竞业限制不正当竞争诉讼中,原企业是否仍须证明商业秘密被侵害?换言之,被起诉的员工和竞争者,是否能够通过证明他们事实上没有披露、使用原企业的商业秘密而获得胜诉?对此,有的学者认为,原企业仍需证明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披露、使用了原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言竞业限制纠纷以不正当竞争的形式出现时,应当涉及商业秘密侵权;如台湾“最高法院”在一起纠纷中提出的判断竞业限制协议效力“五原则”的第五条是“离职后员工之竞业行为是否具有显著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况,亦即离职员工是否有对原雇主之客户、秘密信息大量篡夺等情事或竞业行为有显著背信性或显著的违反诚信原则”,这体现了在竞业限制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考量的必要。

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并不要求原企业证明其商业秘密受到了损害,这样的主张是合适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设置了商业秘密侵权制度,在竞业限制纠纷中,如果仍要求原企业证明员工和竞争者侵害了商业秘密,那么竞业限制制度就失去了独立存在的意义,因为即使没有竞业限制,职工离职后到竞争者处任职或自办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也负有不泄露和不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义务;擅自泄露或使用商业秘密,权利人完全可以依法追究。这同样是我国立法机关的观点。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之间的关系是单向的,竞业限制以商业秘密存在为前提,但是商业秘密保护并不以竞业限制协议的存在为必要。


竞业限制制度独立存在的缘由

我国对商业秘密侵权已设置了专门制度,为何还要竞业限制制度独立存在?其理由有二:

1.员工到竞争者处任职导致商业秘密泄露几乎不可避免而侵权证明又十分困难 在相关对技术人员的调查中,都表示“一般不会主动泄露原雇主的商业秘密,但如果真是处于工作需要,也很难保证这一点”,这夹杂着技术评价和道德评判。美国法院基于员工泄密展出了“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甚至在员工没有竞业限制协议情况下由法院向其发出禁止到竞争者处任职或从事特定行为的禁令。可见,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到竞争者处任职导致商业秘密泄露是无法避免的现象。同时,对于这种商业秘密侵权的证明又十分困难,员工的全部行为都发生在竞争者控制的场所内,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几乎无法进行调查,也不可能掌握商业秘密被泄露、使用的证据。在部分情况下,可通过竞争者的销售行为或生产产品来推断,而在很多情况下,这种推断都无法进行。因此,在员工离职而可能引发的商业秘密侵权,仅给予原企业商业秘密侵权制度的保护是不够的,会导致原企业权益受到侵害而其无法救济。

2.理论与实践的需要 所谓“一旦丧失就永远丧失”是商业秘密法上的公理。商业秘密权利人尽管可以得到经济补偿,但是其权利已经无法恢复到被侵害之前的状态。对于商业秘密权利人而言,相比事后救济,更重要的是事先预防。而在因员工离职而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物理上的一切保密措施都可以说没有任何作用,因为无论如何,员工必须接触、掌握商业秘密,否则商业秘密无法实施于经营活动。企业因无法通过事先隔绝员工与商业秘密,则需要防止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离职之后的泄露。竞业限制制度的主要意义即在于此,其存在有经济学上的依据,也有其法律上的理论基础,但其更主要是从实践需要中产生的制度,是法律根据离职员工到竞争者处任职而导致商业秘密被侵害的行为特点,平衡劳动者的就业权和企业的商业秘密权而设置的一种制度。

由此可见,竞业限制制度有独立于商业秘密侵权制度而存在的价值,法律因此将其设置为一项独立的制度。

独立存在的制度就应该有独立的救济。尽管竞业限制的前提是保护商业秘密,但在企业确实存在保护商业秘密因而竞业限制已经合法构建的情况下,其就应该脱离商业秘密而单独受到法律的保护。具体到审判实践,竞业限制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当竞业限制关系合法成立后,无须再对是否存在商业秘密侵权进行审理。


竞业限制不正当竞争中的

请求权基础

对竞业限制不正当竞争纠纷是否仍需证明商业秘密侵权的理解之所以存在混乱,原因在于对竞业限制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请求权基础认识不清。这涉及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和第二章的关系理解。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括性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则规定了11种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体例曾产生误解并延续至今,即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仅仅是第二章的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规定的行为不能认定。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未明确列举的市场交易行为,如果符合该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在案由适用说明中,表述了相同的主张:“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未具体列举,也没有其他法律规范可以援引的市场交易行为,经过审理查证属于被告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纠纷发生在平等主体的经营者之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法第二条的规定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对于知识产权专门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均没有专门规定禁止的行为,当事人起诉的,按照案由确定规则,有关案件可以直接确定为不正当竞争纠纷。”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可以单独作为不正当竞争诉求的请求权基础有明确论述。司法实践中,无论各地法院在个案中是否支持企业提出的竞业限制不正当竞争诉讼,但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可以适用于这样的案件,与民法通则关于诚信原则的规定一并作为其请求权基础,意见还是相对统一的。

当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与第二章相互排斥的误解至今仍有延续,这与在竞业限制不正当竞争纠纷是否需要证明商业秘密侵权的认识存在影响,因为竞业限制纠纷无法单独作为不正当竞争纠纷存在,当原企业将员工与竞争者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时,基于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间的联系,就认为既然原企业以不正当竞争为由提出诉讼,与之相关的就只能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因此原企业必须证明商业秘密被侵害。可见,理清竞业限制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请求权基础,有助于问题的辨析。

实践中还有一种主张与之有关,认为竞业限制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原企业被侵害的究竟是何种权益,并不明确,进而驳回原企业的诉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界定了“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违反诚实信用、商业道德”的行为,而这可以单独作为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请求权基础。法官面对原告提出的某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求,需要审理的是该行为是否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商业道德,其关键是对被告行为诚信性的法律评判及其是否影响了原告竞争的事实考查,而不是原告在先权益的构建,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侵权责任法的重大区别之一,也是反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基本审理逻辑。事实上,如果一定要说原企业有一种被侵犯的权益,应该是公平竞争权。对于一个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权像自然人的人格权一样,天然享有并且是一种绝对权,可以要求一切其他主体不予侵犯。由于它是市场主体天然具有的绝对权利,因此在具体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就无需再对这种权利进行界定,可直接考查行为、损害及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作者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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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许可证、商品配额管理事项办事指南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进出口许可证、商品配额管理事项办事指南

(市外经贸局对外贸易管理处)

  为进一步增加对外贸易管理政策透明度,规范各项管理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强行政工作效能,维护对外贸易经营秩序,以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新形势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理》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事指南。

出口许可证办证指南

  一、办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9号令《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按照外经贸部制定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出口许可证分级发证目录》规定的范围。

  二、办证条件

  依下列规定办理出口许可证。
  1、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凭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下达配额的文件;
  2、实行配额有偿招标的出口商品,凭外经贸部发布的中标企业名单、中标数量、“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或“配额招标商品转受让证明书”;
  3、实行配额无偿招标的出口商品,凭外经贸部发布的中标企业名单及中标数量、招标办公室签发的中标证明书或转受让证明书;
  4、实行配额有偿使用管理的出口商品,凭招标办公室签发的“申领配额有偿使用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
  5、核出口、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凭外经贸部批准文件;
  6、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口,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批复单”;
  7、重水、监控化学品的出口,凭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文件;
  8、计算机的出口,凭外经贸部批准的“出口计算机技术审查表”;
  9、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出口,凭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下发的批准文件;
  10、其它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凭外经贸部批准文件或规定。
  11、加工贸易中属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凭外经贸部授权的加工贸易审批机关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相关的出口批准文件(属出口配额管理但不占用配额数量的商品除外)、海关加工贸易手册和出口企业的出口合同。
  12、出口商品价格必须符合商会协调的出口价格。

  三、申领出口许可证提交的文件

  1、通过网上申领系统打印出已批准通过的注明出口许可证号的申领单,并加盖申领单位公章。
  2、有效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3、出口配额文件(按上述第二条第1-4款规定);
  4、属于第一次申领出口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交具有出口经营权的证明文件。指外经贸部或经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准或登记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如果出口指定公司经营的商品,应出具外经贸部的核准文件。

  四、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更改、撤换证

  1、实行出口配额管理商品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次年2月底。
  2、出口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出口企业应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退还原证注销,换发新证。
  3、出口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完,出口企业应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发证机关提出未使用部分的延期申请,并退还原证核销,扣除已使用的数量,换发新证。
  4、未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延期申请,出口许可证自行失效,发证机关不再受理延期手续,该出口许可证商品数量视为配额持有者自动放弃。

  五、处罚

  1、不得超配额,无配额和越权越级发证。
  2、对违反规定,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骗领出口许可证的企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或取消出口商品经营权等处分。
  3、对违反《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未将属许可证管理的非卖展品如数运回,未经海关核销的参展单位,由海关通知外经贸部,外经贸部和展览审批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或取消出国办展资格等处分。
  4、对伪造、变造出口许可证,买卖出口许可证或者买卖伪造、变造出口许可证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外经贸部同时暂停直至取消其进出口经营资格。
  5、超配额,无配额和越权越级发放的许可证无效。对超配额,无配额和越权越级发证、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骗领出口许可证,一经查实,外经贸部予以吊销处理。

  六、办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企业在开始网上申领出口许可证前,先向当地发证机关(广州地区的发证机关是广州市外经贸局对外贸易管理处)申领电子钥匙——出口许可证申领单位于网上递交申请——发证机关经办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网上初审——分管处长审核——经办人打印证书并盖章——申领单位到发证机关指定的财务部门交费(每份证书20元)——申领单位到发证机关登记领取证书。

进口许可证办证指南

  一、办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22号令《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按照《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审核签发进口许可证。

  二、办证条件

  依下列规定办理进口许可证
  1、进口属于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凭外经贸部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
  2、进口属于配额管理的天然橡胶,凭国家计委、外经贸部的配额批准文件。
  3、进口属于配额管理的成品油和汽车轮胎,凭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的配额批准文件。
  4、进口监控化学品,凭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监控化学品进口核准单》和进口合同。
  5、进口易制毒化学品,凭外经贸部《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批复单》和进口合同。
  6、进口光盘生产设备,凭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和外经贸部的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文件。
  7、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凭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审批单》。
  8、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和自用进口属于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和生产内销用进口属于配额管理的非机电产品,凭地方外经贸外资主管部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证明》;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和自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非机电产品,凭地方外经贸外资主管部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光盘生产设备,凭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音像制品复制经营许可证》、外经贸部批准证书、进口合同(正本复印件)和进口设备清单。

  三、申领进口许可证提交的文件

  1、通过网上申领系统打印出已批准通过的注明进口许可证号的申领单,并加盖申领单位公章。
  2、进口企业根据进口货物情况,提交进口管理部门相关的批准文件。
  3、第一次办理进口许可证的申领单位,应提交具有进口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对国家实行国营贸易或指定经营管理的进口商品,需根据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管理规定要求,提供外经贸部的经营资格核准文件。
  4、外商投资企业第一次申领进口许可证,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进口许可证有效期、更改、撤换证

  1、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当年有效,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
  2、进口许可证因故在有效内未使用,企业应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发证机构提出延期申请,同时交回原证,未在有效期内提出延期申请,进口许可证自动失效。进口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3、进口许可证的更改,企业应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更改申请,并交回原证,由原发证机构重新换发许可证。
  4、进口许可证如遗失,领证单位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全国性的综合或经济类报纸上声明作废。发证机关凭遗失报告、声明作废报样等材料,经核实后,可撤销原证并核发新证。

  五、处罚

  1、超配额、无配额和越权越级发放的进口许可证无效。
  2、对违反规定,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领进口许可证的企业,依法收缴其进口许可证,并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其外经贸经营许可等处分。
  3、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口许可证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经贸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4、对上述所涉及进口许可证,一经查实,外经贸部予以收缴、吊销。

  六、办理程序及工作流程:

  企业在开始网上申领进口许可证前,先向当地发证机关(广州地区的发证机关是广州市外经贸局对外贸易管理处)申领电子钥匙——进口许可证申领单位于网上递交申请——发证机关经办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网上初审——分管处长审核——经办人打印证书并盖章——申领单位到发证机关指定的财务部门交费(每份证书20元)——申领单位到发证机关登记领取证书。

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证书申领指南

  一、办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28号令《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办法》、《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外经贸配发[2001]698号)。

  二、纺配证书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纺配证书指根据纺织品贸易安排,对美国、加拿大、欧盟、土耳其设限(地区)出口受限纺织品所需的各种证书,包括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产地证、手工制品证、丝麻制品证等十二种证书。

  申领单位申请纺配证书,须提供以下材料:
  1、《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联》,由申领单位逐项填写清楚,不得涂改。并加盖申领单位行政公章;
  2、打印好的纺配证书;
  3、与纺配证书内容完全相符的计算机软盘;
  4、有效的纺配出口合同正本或副本。商业发票、信用证或本票(均为正本复印件);
  5、初次申领纺配证书的出口企业,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成立的文件、资格证书及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由发证机构存档备案;
  6、纺配证书由企业受过培训的正式领证员申领,不得委托他人代领。如果暂时没有正式领证员,领证人员须出示领证单位介绍信及证明本人系领证单位职工的工作证。

  三、纺配证书审核、签发

  签证机关按照要求做好证书的审核工作。包括合同、证书打制是否规范、类别与商品名称是否相符等等。签证人员对公司上报软盘进行审证、装载无误后,方可签证。签证人员应准确书写"签证日期"。签证栏内各项内容应书写工整,严禁涂改。输美国证书数量TOTAL值和签证栏不允许出现小数点。

  四、纺配证书撤证、换证、丢证处理 。

  1、撤证、换证
  (1)出口企业申领的纺配证书如需撤换证,须填写《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撤换证申请表》,说明撤换证原因,并将原纺配证书正本退还原发证机构,对只撤销原纺配证书而不换领新证,或换领新证中列明的“进口商”发生改变,企业须同时向发证机构提交原合同终止或变更的证明材料。
  (2)自主申领类别项下的纺配证书只能换证,不能撤证,换证不得更换“进口商”名称。对自主申领类别项下的纺配证书撤换证,发证机构须将原纺配证书复印件及新证的复印件报外经贸部批准后方可签发。
  (3)发证机构在收到撤换证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由经办人初审并在《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撤换证申请表》内签署意见后交主管处长审批。待主管处长审批后,经办人方可撤销有关纺配证书,并将撤销数据上报电子商务中心。在确认电子商务中心反馈的有效数据之前,发证机构不得为企业换发新证。
  (4)发证机构根据电子商务中心反馈的撤证数据,在一个工作日内对撤证数据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对反馈数据标识为“O”的有效撤证数据,发证机构可为企业换发证,对反馈数据标识为“I”的无效撤证数据,即申请撤换的纺配证书已在设限国清关或换领了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则不予办理新证,并须在签证程序的“调整口”相应减少有关企业被撤销证书类别的配额数量。

  2、丢失证书处理

  对配额年度有效期内丢失纺配证书撤换证申请的处理:
  (1)企业申领的纺配证书如丢失,须凭丢失的纺配证书副本复印件、丢失证书责任方出具的证明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撤换证申请。
  (2)发证机构在收到出口企业丢失纺配证书撤换证申请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审核企业提交的材料后撤销有关丢失证书,并将撤证数据上报电子商务中心。
  (3)发证机构根据电子商务中心反馈的撤证数据,在一个工作日内对丢失证书的撤证数据的有效性进行核查。对反馈数据标识为“ 0”的有效撤证数据,发证机构可为企业换发新证;对反馈数据标识为“I”的无效撤证数据,即丢失的证书正在设限国清关或换领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则不予办理新证,并须在签证程序“调整日”相应减少有关企业被撤证书类别的配额数量。
  (4)换发证书的签证日期为证书实际签发日期,换发证书的第九栏须注明“IN REPLACEMENTOF LICENSE NO. XXX”(替代XXX号许可证)。
  (5)办理丢失的纺配证书撤换证,发证机构均须在《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撤证登记表》上登记,并单独存档。
  (6)各发证机构须于每年1月31目前向外经贸部上报上一配额年度对各设限国企业丢证份数。

  五、特殊证书

  1、输美纺织品替代证书
  (1)对美进口商于配额年度下年向驻美使馆经商参处提出的换证申请,经外经贸部授权,驻美使馆经商参处可为进口商签发输美纺织品替代证书。
  (2)替代证书正面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的官方钢印,填写纺配证书应填写的内容,并由在美国政府备案的替代证书签发官员签名。
  (3)驻美使馆经商参处应将签发的输美替代证书副本传真外经贸部。外经贸部将替代证书副本通知原发证机构。
  (4)原发证机构根据替代证书,向电子商务中心撤销原纺配证书签证数据,并上报替代证书数据。
  2、欧盟外部加工产品配额(OPT配额)产地证书。
  (1)企业使用欧盟外部加工产品配额(OPT)向欧盟出口时,须凭欧盟主管当局签发的预先进口授权书,向发证机构申领产地证书,并在产地证第九栏注明欧盟预先授权书号码( PRIOR AU-THORIZATION NO.XXX)。
  (2)发证机构根据欧盟主管当局签发的预先授权书为企业签发输欧盟产地证,并向电子商务中心上报产地证数据。
  (3)发证机构须同时在企业提供的预先进口授权书复印件上加盖本发证机构输欧盟纺配证书签证章,证明该份产地证项下货物已获得欧盟预先进口证明。企业向中国海关申报出口时须出具已加盖签证章的预先进口授权书复印件,向欧盟海关申报进口时仅需出具产地证书。
  3、对输德纺织品招标类别,各发证机构可根据出口企业提出的申请,按照其实际中标数量及金额对企业出具的免税“证明信”审核确认后加盖各发证机构印章。

  六、代码管理

  1、进出口企业代码
  (1)企业在初次申领纺配证书前须向发证机构提供由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编制的进出口企业代码,由发证机构向电子商务中心备案。
  (2)进出口企业名称和代码变更
  进出口企业名称和代码如需变更,发证机构须在外经贸部或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受理纺配证书的申请。

  七、许可证收费

  签证机关每月打印出企业证书使用情况表并计算出各企业证书使用量,并通知各企业进行交款(产地证30元/份、许可证20元/份、手工证10元/份)。对证书使用量有疑问的企业,可向我局贸易管理处查询。

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指南

  一、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28号令《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办法》。

  二、配额分配资格

  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纺织品服装贸易的各类企业。经营对设限国纺织品出口并有实绩的企业在向外经贸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后,取得纺织品出口被动配额分配的资格。

  三、配额分配方式

  根据配额的使用情况,配额分配采取招标、自主申领、业绩分配三种方式。外经贸部于每年9月10日公布下一年实行招标、自主申领、业绩分配的配额类别清单,并根据当年配额使用情况进行调整。

  1、招标
  外经贸部对使用率高、供求矛盾大的部份类别纺织品出口被动配额实行全国统一招标。配额招标由纺织品被动配额招标委员会按《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和《纺织品被动配额招标实施细则》执行,(祥见广州市外经贸局公布的《纺织品被动配额招标操作程序》。

  2、自主申领
  外经贸部对配额年度当年1至8月配额清关率和上年清关率均低于40%的配额类别,在下一年实行自主申领管理,由出口企业在总量范围内自主申领出口证书。下年实行自主申领管理的类别清单在当年9月份公布。
  自主申领类别配额由外经贸部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相当于各地方各自主申领类别当年清关反馈数量不少于两倍的下一年度配额数量下达给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各签证机关负责在外经贸部下达的总量范围内向所属出口企业签发出口证书。对于上年度有清关业绩的企业,签证机关保留其相当于业绩数量配额的优先使用权半年,出口企业申领出口证书时,应先使用签证机关为其保留的配额数量。
  各出口企业在出口自主申领类别配额项下纺织品时,应在签订外销合同前,先向我局贸管处提出申请,经确认同意后,方可对外签约。经确认同意的企业,签约后,在5个工作日内,凭外销合同申领出口证书。
  对于原实行自主申领,后因使用率提高而不再实行自主申领类别的配额,外经贸部按各企业上一配额年度相应的出口业绩,按业绩配额的分配原则分配。
  严禁企业凭虚假合同强占配额,对于领证数量较大的企业,我局将抽查其经海关验讫的出口报关单等出口单据。对恶意抢占自主申领类别配额而未实际出口的企业,将根据外经贸部的有关规定取消该企业部分或所有自主申领类别配额的自主申领资格。

  3、业绩分配

  对于不实行招标和不实行自主申领的配额,外经贸部按各地方、中央企业上一配额年度纺织品出口业绩进行分配,分为对设限国家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和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两部分。
  (1)对设限国家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配额
  对设限国家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配额实行三次分配:第一次预分、第二次预分和决分。第一次预分于配额年度上年10月进行,按照配额年度上年1至8月对设限国家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乘以系数进行分配。第二次预分在12月进行,按照配额年度上年1至11月对设限国家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乘以系数进行分配。决分于配额年度当年3月进行,按照配额年度上年全年对设限地区出口业绩乘以系数进行分配。配额年度上年全年对设限地区出口业绩,以截止配额年度当年2月底设限国清关统计数据为准。
  (2)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配额
  外经贸部根据双边协议或多边协议的规定和配额的使用情况,对年增率配额数量及灵活条款(结转、类别转移、预借)的配额数量算,参考各地方对全球非配额市场的出口业绩、配额使用率及出口售价,切块下达到各地方和中央企业。每年于2月份和4月份实行两次分配。
  我市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分配:企业一贯守法经营,开拓纺织品非配额市场、非配额产品的出口业绩好;企业自有品牌产品出口或高附加值产品出口成绩突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为主。

  4、欧盟工业家配额

  1、外经贸部在收到欧盟委员会提供的工业家配额名单后,将名单下发给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出口企业凭与欧盟工业家签订的合同,根据不同的配额类别,于配额年度开始后四个月及六个月内向我局贸管处提出配额申请,经报外经贸部批准下达后即可使用。
  2、企业获得的工业家配额不得转成正常配额使用,凡工业家配额中的招标类别,一律按照配额分配下达前本年度该类别配额协议招标价格收取工业家配额协议中标金。
  3、欧洲博览会配额
  根据外经贸部正式下达的下一年欧洲博览会配额分配方案,通知有关企业,并作为签证依据。
  获得欧洲博览会配额预分配的企业,即可参加当年的柏林展览会。由外经贸部委托有关企业组织相关企业参展。

  四、配额的上交和转让

  各企业对当年未使用的配额(含欧盟工业家配额),应在当年10月10日前上交我局。我局将视企业的配额需求及使用情况组织地区内转让,对确实未能使用的配额,于10月底前上交外经贸部。

  五、处罚规定

  1、对设限国家出口受限纺织品,须符合设限国家纺织品原产地规则。禁止将原产于中国的产品避开双边协议或多边协议的规定,经第三国或地区转口至设限国家,禁止使用中国的配额将原产于第三国或地区的产品转口至设限国家。
  2、对违反进口国原产地规定,非法利用第三国(地区)出口许可证、产地证或标签转口属我国原产的纺织品至设限国家的,相应扣减当年或下一年度该有关企业非法转口的类别或相关类别的配额数量。非法转口涉及货物金额少于500万美元的,暂停有关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6个月;非法转口涉及货物金额等于或超过500万美元的,取消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
  3、对违反配额转让规定进行配额转让的,双倍扣减有关企业配额年度当年转让配额类别或相关类别配额数量。
  4、对私自更改或伪造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的,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纺织品出口配额、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扣罚该企业的配额数量,取消该企业配额申请资格。

纺织品被动配额招标操作指南

  一、办事依据

  根据外经贸部《纺织品被动配额招标实施细则》(外经贸贸发[2001]688号)对纺织品被动配额招标投标企业资格进行初审。

  二、招标方式

  采用公开招标与协议招标,具体类别的招标方式及次数由招标委员会确定。

  三、企业投标资格

  1、公开招标:凡经外经贸部批准有外贸出口经营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加入纺织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加入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该类别招标商品中国海关统计一般贸易出口金额的100%和进料加工贸易出口金额的30%(以下出口金额均按照此口径)达到一定标准的各类出口企业,以及其他符合政府部门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核准的企业,可参加公开招标。上述企业出口金额标准在招标公告中公布。
  2、协议招标:对在设限国设限前对该国有相应类别纺织品出口实绩的各类出口企业,赋予其相应类别协议投标资格,非外商投资企业的配额数量为招标前按照此原则确定的其业绩配额的40%,外商投资企业的配额数量为招标前按照此原则确定的其业绩配额的100%。

  四、投标价格和投标数量

  1、投标价格
  投标企业自主决定投标价格。为防止出现不合理的低标价,招标委员会可视具体情况事先确定并公布最低投标价格,低于最低投标价格、明显背离正常价格水平的标书视为废标。
  对于协议招标的最低投标价格,参考某招标类别商品的市场情况和往年配额中标价格等因素,并通过征求专家意见来确定。
  2、投标数量
  (1)协议招标数量一般占招标总量的70%,公开招标数量一般占招标总量的30%。如因市场等原因需要调整时,由招标委员会决定。先进行协议招标,协议招标数量一次招完,后进行公开招标,公开招标视情况分几次进行。
  (2)招标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设定各类别最高投标数量及最低投标数量,并在招标前予以公布。招标委员会可视需要根据各类企业出口金额对各类商品设定不同档次的最高投标量。高于最高投标量或低于最低投标量的标书视为废标。在公开招标中,企业可在最高和最低投标量之间自主决定投标数量。在协议招标中,投标企业可在最高投标数量范围内自主确定投标数量。

  五、投标方式

  1、在公开招标中,企业须在规定的截标时点前以电子标书的方式投标,截标、开标、均以电子标书为准。各类出口企业在规定的截标时间内只能投标一次。逾期投标视为自动弃标。
  2、在协议招标中,招标委员会以电子方式将各企业最高投标量分别下达给其所属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由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通知相关企业。各投标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及投标数量内向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进行分类别投标数量及投标价格的确认,逾期确认视为自动弃标。

  六、中标企业、中标价格、中标数量的确定及公布

  1、中标企业的确定
  公开招标:将所有合格投标企业的投标价格由高至低进行排列,按照排序先后累计投标企业的投标数量,当累计投标数量与招标总量相等时,计入累计投标总量(即招标总量)的企业,即为中标企业。
  如果在最低中标价位的企业投标数量之和超过剩余配额数量时,此价位的企业全部中标,但中标数量低于最低投标数量的除外。
  协议招标:投标价格不低于招标委员会规定的最低投标价格的企业均为中标企业。
  2、中标价格及数量的确定
  (1)在公开招标中,中标企业的中标价格为其投标价格,中标企业的中标数量为其投标数量,如果在最低中标价位的企业投标数量之和超过剩余配额数量时,此价位的企业按其投标数量比例分配剩余配额。企业中标数量低于最低投标数量的,按未中标处理。
  (2)在协议招标中,中标企业的中标价格为其投标价格,中标企业的中标数量为其投标数量。
  3、中标结果的公布:
  (1)招标委员会在开标当日以电子方式公布初步中标结果。投标企业如有疑问,可于公布初步中标结果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招标办公室提出。招标办公室须在公布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对初步中标结果报招标委员会审定。招标委员会审定中标结果后,须在1个工作内通知招标办公室,公布中标企业名单。
  (2)招标办公室须根据招标委员会通知,及时通过电子投标系统向中标企业发出正式中标结果。

  七、中标金

  1、中标金的交纳
  中标企业必须按下列规定交纳配额中标保证金和中标金,且不得由其他企业代交。
  (1)中标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以支票、汇票、汇款等形式将中标保证金汇到指定银行帐户,并以电子方式发出《纺织品配额招标中标金交款凭证》。无论中标配额使用情况如何,中标保证金一律不予退还。
  (2)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各批次各类别中标价格最高的10%的企业中标保证金为100%,其余中标企业的中标保证金比例为30%。中标企业必须将同一招标批次的各类别中标配额的中标保证金一次性交齐,不允许中标企业放弃部分中标类别的配额,而只缴纳部分中标类别配额的中标保证金。对未按规定将某招标批次全部中标类别配额中标保证金汇到指定帐户或汇款不足的企业,招标委员会将取消其该招标批次所有中标类别的中标配额和所有中标类别两年的协议招标和公开招标的投标资格。
  (3)协议招标:协议招标中标保证金的比例为中标金总金额的30%。在每次申领出口许可证前,按领证配额数量向指定银行帐户交纳相应配额的中标金。

  八、配额上交、转让,受让和收回

  1、中标配额使用不完时,企业可根据自愿原则将本年度中标配额通过招标办公室上交或转让。
  2、企业向招标办公室上交配额的时间不得迟于配额当年度的7月31日,上交配额不计入浪费配额数量。招标办在7月31日前收到企业上交的配额,其中已交纳相应中标金的,可予以退还,但中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中标企业可在向指定银行帐户交纳拟转让部分配额的相应全额中标金后进行转让,也可以在交纳中标保证金后进行转让,剩余中标金由受让企业在使用配额时交纳。
  4、转受让企业必须将双方同意进行配额转受让的申请以电子方式报招标办审批,受让企业必须具有该类别的投标资格。
  5、对企业上交的配额,招标办公室须在接受上交配额后3个工作日内将情况上报招标委员会:对于企业的转受让申请,招标办公室须在受理3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审批,并将电子《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转受让证明书》定期报招标委员会备案,同时通知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6、招标办公室须及时从上交配额企业或转让企业中标配额数量中扣除其上交或转出的配额数量,在以电子方式发出《纺织品配额转受让证明书》的同时,向受让企业以电子方式发出《申领纺织品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并以电子方式分别通知有关发证机关。
  7、中标企业必须于配额当年度10月31日前将所有中标配额的100%中标金交至招标委员会指定的银行帐户。对于逾期未交纳100%中标金的中标配额,招标委员会将视为已无法使用而予以收回,且不退还已交纳的中标保证金,并将收回配额的20%计为该企业该类别当年度浪费配额。
  8、对收回、上交的配额以及其他剩余配额,招标委员会可以根据其数量大小决定实行再次招标,或采取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九、处罚

  1、配额招标过程中发生的任何违反招标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作弊行为,一经查实,外经贸部可否决该次招标结果。
  2、对串标、虚报投标资格条件及以其它手段扰乱配额招标工作的企业,招标委员会将收回其中标配额,并取消其1至3年的该商品配额投标资格。
  3、对已中标而不按规定交纳中标保证金的企业,招标委员会将收回其中标配额,并取消2年(指未交纳保证金当年度和下一年度)该类别商品的公开招标和协议招标的投标资格,处罚期结束后恢复公开招标投标资格,原有协议招标投标资格不予恢复。
  4、对于企业未按规定上交、转让,又未在配额有效期截止日之前领取出口许可证以及虽领取出口许可证但未实际使用的配额,视为被浪费的配额。对中标配额浪费率<5%的企业,免于处罚;对5%≤中标配额浪费率<30%的企业,取消其下2年该商品投标资格;对中标配额浪费率≥30%的企业,取消其3年该类别商品投标资格。所有取消投标资格的年度都从中标配额浪费率高年度的第二年开始算起。处罚期结束后恢复公开招标投标资格,原有协议招标资格不予恢复。
  5、在纺织品被动配额取消的前一年,由于上述部分处罚失去约束力,将参照其他管理规定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
  6、中标企业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未能按规定交纳中标金(包括中标保证金)的,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经招标办公室决议报请招标委员会批准,可限期补交应缴款项或视情况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
  7、如因国际市场等原因出现某商品中标配额领证率普遍较低的情况,经招标办公室决议,由招标委员会批准,可免除相关中标企业的部分乃至全部责任。

供港澳活禽畜出口配额管理指南

  一、管理依据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1995]外经贸管发第241号)、《供港鲜活冷冻商品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66号)

  二、配额分配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效益”的原则,贯彻“优质、适量、均衡、应时”的八字方针,实行奖优罚劣。

  三、配额分配的条件

  1、出口企业必须经外经贸部批准有该项鲜活冷冻商品的出口经营权。
  2、参考企业的经营历史、近三年的出口实绩、上年度的配额基数、出口生产基地建设及货源情况(指已向检验检疫部门注册登记的生产场);
  3、对运用高新技术进行生产,产品品质优良、卖价高、市场竞争力强的产品在出口配额安排上给予一定的支持。
  4、供香港的鲜活商品出口实行规模经营。出口企业年出口配额必须达到活大猪15000头、活中猪10000头、活牛1000头、活鸡30万只或以上。年出口配额总量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企业实行合并经营。

  四、年度、月度、旬、日配额的分配及调整

  (一)外经贸部确定全年的供港澳活禽畜的配额总量,下达各地。省外经贸厅根据部下达全省的配额总量,按我市的年度配额基数比例分配给广州市。我市按各出口企业年度配额基数为比例进行二次分配。
  (二)根据省下达我市的供港澳活畜月度配额和供港活鸡旬配额,进行月、旬安排。
  (三)由于市场、货源、运输等发生变化,需要对月度配额进行调整时,根据广州特派员办事处或省外经贸厅的配额调整通知,在各企业的年度配额基数内进行调整。配额调整实行“前落空后不补,前超后扣”并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
  (四)按照“优质、适量、均衡、应时”的原则安排日配额。各商品的具体规定如下:
  1、供香港活鸡
  根据省下达我市的旬、日配额总量,按各活鸡出口企业的配额比例和使用进度,每旬安排供港活鸡日配额。
  2、供香港、澳门活畜
  按省外经贸厅确定我市的日配额总量,根据各企业的月度配额和货源、运输等情况,每月底安排下月的供港澳活畜日配额。
  (五)日配额的调整
  当香港、澳门市场日供求数量、存销数量、价格水平等发生较大变化,原定日配额不能较好地满足和稳定市场时,根据广州特办和驻港澳代理机构的要求调整某一时段的日配额。
  为保证日配额调整的时效性,在接到广州特办或省外经贸厅的配额调整通知后,八小时内将配额调整情况通知企业,同时抄送广州特办、省外经贸厅贸管处。

  五、管理措施

  (一)配额奖励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企业可在调增配额时给予一定配额奖励。
  1、严格执行出口管理的各项规定,守法经营,自觉维护良好的出口经营秩序。
  2、管理规范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或有自办生产基地的外贸企业,出口自产的产品,品质优良,货源稳定,信誉好,售价高。
  3、配额执行情况好,服从管理部门和代理机构的供货安排,积极配合市场需求调剂余缺,完成临时应急供货任务。

  (二)处罚

  对有下列问题的出口企业,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扣减配额、取消配额及该项商品的经营资格的处罚。
  1、违反配额管理的规定,无配额或超配额出口。
  2、买卖出口配额,扰乱正常的出口经营秩序。
  3、违反日配额管理的规定,不按时、按量出口。
  4、商品质量差、信誉差、售价低且长期不改善提高。
  5、混装夹带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合格活禽畜出口。
  6、违反规定收购非注册生产场(厂)生产的活畜、活禽出口。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证申领初审指南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20号令《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等。

  二、自动进口许可证申领初审的内容和对象

  1、初审内容:国家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一的其中八种商品:有色金属、肉鸡、酒类、彩色感光材料、塑料原料、合成橡胶、胶合板、化纤布。
  2、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符合国家关于从事自动许可货物进口经营法律法规要求,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不属此范围)。

  三、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提交的资料

  1、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正本,一式两份)。申请表需填写清楚,不得涂改,并加盖申领单位(申请表第1项进口商)公章;
  2、有效的进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3、第一次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申领单位,应提供外经贸部或经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准或登记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正本复印件);
  4、自动进口许可证申领初审表(正本);
  5、自动进口许可证申领核准表(正本);
  6、海关报关单(复印件),如当年第一次申领,可免交;
  7、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需提交委托人与进口经营者签订的代理进口合同(正本);
  8、特殊情况下,须出示装船提单正本,或其他相关资料。

  四、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内容规范

  1、进口商:指对外成交单位。应填写进出口企业名称及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13位编码。
  2、进口用户:填写进口用户的全称。
  3、自动进口许可证号:由发证机关签证电脑程序自动编排。
  4、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但不得跨年度。
  5、贸易方式:一般贸易。
  6、外汇来源:一般为银行购汇。
  7、报关口岸:应填写进口到货口岸。此栏只能填写海关总署的一个直属海关或关区(广东有七个:广州海关、黄埔海关、深圳海关、拱北关区、汕头海关、湛江关区、江门关区)。
  8、出口国(地区):即外商的国别(地区)。
  9、原产地国:应填写商品进行实质性加工的国别、地区,只能填写一个。
  10、商品用途:可填写:自用、生产用、内销等。
  11、商品名称和编码:应按外经贸部公布的实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填写。
  12、规格、型号:只能填写同一编码商品不同规格型号的4种,多于4种型号应另行填写许可证申请表。
  13、单位:指计量单位。各商品使用的计量单位应按外经贸部统一规定填写,合同中使用的计量单位与规定计量单位的不一致时,应换算成统一计量单位(不需要更改合同)。
  14、数量:应按外经贸部规定的计量单位填写,允许保留一位小数,凡位数超出的,一律以四舍五入进位。
  15、单价(币别):应填写与计量单位一致的单位价格。
  16、《自动进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即同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得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

  五、自动进口许可证遗失、延期或变更的处理

  1、进口经营者已申领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未使用,应交回办证机关,并说明原因;如有遗失,应立即向原办证机关报告,经核实无不良后果,予以重新补发。
  2、因故需要对自动进口许可证延期或变更,进口单位必须先办退证手续,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退证申请表》(申请单位负责人在退证申请表上签名,加盖公章),附上原自动进口许可证正本的一、二、三联,撤销旧证,然后按新证重新办理。

  六、办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企业递交申请资料——经办人初审——分管处长审核签字——由经办人将内容正确形式完备且符合要求的许可申请报送省外经贸厅主管部门——省外经贸厅主管部门核准签发——申领单位直接往发证机关领取证书。


杭州市教育局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 行)

浙江省杭州市教育局


杭州市教育局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大力促进教学管理制度由学年学时制向学分制转变,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高中段教育已基本普及和直属中等职业学校已开始实施学年学分制的实际,特制定《杭州市教育局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实施学分制的学校要建立、健全学分制管理办法。学校应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市区职业高中、在杭普通中专和职业技术学院中专部)。余杭区、萧山区、各县(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部门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参照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制一般为3-4年,以3年为主。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学分制及弹性学制。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班级学额根据不同专业确定。
  第六条 初中毕业生(含往届初中毕业生)要升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一般需参加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的招生考试,在市教育局的指导下,由招生学校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部分专业经市教育局同意,学校可以提前自主招生。
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省示范专业可以自主跨市招生。
  第七条 被录取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该校学籍。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须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注册。
  第八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注册后一个月内,应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和招生手续者,经市教育局核准,取消其学籍。学校须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将按专业分班级编好学号的新生名册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须按期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应事先请假。学生应按规定按时到学校上课(或到实习单位参加实习),因故不能按时到学校上课(或到实习单位参加实习)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对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未报到学生,学校应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
  第十条 学生死亡、失踪或被刑事拘留,学校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市教育局报告。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十一条 学校每学期要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考核,毕业时进行毕业鉴定。考核成绩和评语记入学生本人档案。校际之间、不同专业之间、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培训、各种短期培训之间,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分可相互认可。具体学科学分标准由市职教研究中心发布。
  第十二条 学校每学期要对学生进行操行考核 ,每学年对学生进行操行评定。操行考核、操行评定应以《中学生守则》为主要依据,以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行为规范以及在学习、实习和劳动中的表现为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学校应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市教育局有关规定对学生的学业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等级制分优秀(A等)、良好(B等)、及格(C等)、不及格(D等)四级。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的成绩评定采用学分制。
  第十四条 学校应对学生的体育科学业进行考核。体育科学业考核按国家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学校应组织学生参加由区、县(市)级以上劳动部门(或是劳动部门和教育部门共同组织)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六条 学校应组织毕业年级的学生参加教学生产实习活动,并协助实习单位给学生评定实习成绩,做出实习鉴定。
  第十七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须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无故缺考或考核作弊者,该生该学科的学业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毕业前可参加补考。
  第十八条 学期(年)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可在下学期(年)继续参加考试,也可在下学期(年)开学前由学校给予补考。毕业年级学生的补考,可在该学期(年)结束前进行。学生补考成绩按及格或不及格评定。实行学分制的职业学校,学生可以重修不及格课程,其考试成绩按实评定。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九条 学生每学年经考核评定符合升级条件(实行学分制学校和专业的学生取得相应的学分),准予升级。
  第二十条 非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经补考后仍有三门及三门以上学科不及格者,第二学期可随班试读,学年结束时可再补考一次。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经补考后仍有三门及三门以上学科不及格者,在毕业前可再补考一次。
  第二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后,仍有三至四门(一门主修二门选修或四门选修)课程不及格或操行评定不合格者,应予留级。留级学生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所学专业如无后续班级,学校应在征得学生同意的前提下,安排学生到其他适当专业就读或同意学生自行联系转至其他学校的同类专业就学,转至非同类专业原则上应退至下一个年级学习。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可不实行留级制度,学生可在继续学业的同时,重修或自修未及格课程,并参加相应考试。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连续留级两次(含两次)仍达不到升级要求,一般可视为不适合在本校本专业学习,经学生和家长申请,学校同意,可办理转学校、转专业或退学手续。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普通中专、技工学校的学生)可以转学校或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校或转专业应在学期结束后或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办理有关手续。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校或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区中等职业学校之间转学者,由学生和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普通中专需经市教育局同意),可以转学,由转入学校在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向市教育局申报学籍号。
需从外地转入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的就读者,由学生和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和双方学校所在区、县(市)级以上教育局同意,可以转入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由转入学校在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向市教育局申报学籍号。
  第二十六条 学生需要转换专业,由学生和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可以办理转专业手续。转至非同类专业原则上应退至下一个年级学习。由学校在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向市教育局申报学籍号。
  第二十七条 普通高中学生需要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由学生和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报市教育局同意,可以转学,由转入学校根据学生情况,安排相同或下一年级就读,由转入学校在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向市教育局申报学籍号。
  第二十八条 申请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中考成绩应高于(等于)转入学校(专业)同届学生的最低录取分数线。申请转学或转专业的直升生,由转入学校对其进行测试后决定是否同意转学。
  第二十九条 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之间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已取得区、县(市)级以上教育局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的学科(或专业技术等级)成绩,转入学校应予认可,该生可以免予参加该学科(或专业技术等级)的考核。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之间的学生转学,相关学业的学分互认;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与未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之间的学生转学,应将转入学生的学业成绩按有关学分制的规定折成学分,或将转入学生的学业学分转换为相应成绩等级。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同意,可以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
  1、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2、需要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者;
  3、请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教学时间三分之一者(包括理论知识学习和教学实习时间)。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年为期。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同意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原专业无后续班级可以转入其他学校的同类专业学习,也可以转入本校或其他学校其他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须持有县(市)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经学校审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可以继续休学。
  第三十三条 学校批准学生休学和复学,应于该学期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将学生名册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
  1、未经请假又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报到时间后两周内不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新生;
  2、未经请假又无正当理由,开学后在规定报到时间后两周内不到学校报到注册上课者;
  3、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病、麻风病及其他传染病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宜或不能参加日常教学活动者;
  4、休学期满后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5、未经批准连续两周(累计四周)不按时到学校上课(或到实习单位参加教学实习)者;
  6、留级两次(不含)以上、休学两次(不含)以上,无法完成学业者;
  7、自愿要求退学者。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及时给批准退学的学生办理退学手续,核发退学证明书,根据学生学习的年限发给肄业证书(需学满一学年以上并取得相应的学分或成绩者),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名单由学校于学期开学后的一个月内报市教育局备案,该学生档案材料由学校送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原则上只发给自动退学证明书,不办理肄业证书,该学生档案材料由学校于本学期结束后的一个月内送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学校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毕业生"称号或单项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对参加地市级以上各种知识、技能和体育、文艺等竞赛获得表彰或奖级的学生,应酌情奖励一定学分。
  第三十七条 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或多次犯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应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处分决定公布前学校应事先告知学生家长(法定监护人)。对学生的记过处分,学校领导应集体讨论决定,处分决定由学校校长署名后在校内公布,并同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法定监护人)。受处分学生,经过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同意后,应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决定,由学校校长署名后公布,并同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法定监护人)。
  第三十八条 学生的奖励和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应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有关材料从学生本人档案中取出,该学生的《杭州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登记表》"处分"栏中不予反映。
  第三十九条 对少数品德行为偏常和有违法行为的学生,可进行特殊教育。其中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进行托管教育;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进行工读教育;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学生进行托管教育或工读教育,由其家长(法定监护人)或学校提出申请,征得工读学校同意后,转入工读学校学习,学生名单由原学校在办理转出手续后一周内报市教育局备案,转入学校在学生到校后一周内向市教育局申报学籍号。
  第四十一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让其继续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复学和升学。不适合留在原校学习者,可进行托管教育或工读教育。

第九章 毕业、结业

  第四十二条 实施学分制的学校学生修满基本的学分,未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学完教学指导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业考核成绩达到毕业要求,操行评定合格,教学生产实习合格(身体有严重缺陷,并有市级以上医院证明者,经学校同意,可以免予参加教学生产实习),同时取得专业技术初级以上等级证书(技术培训结业证书),准予毕业,并根据不同类型的职业学校分别发给浙江省教育厅或杭州市教育局验印的浙江省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或杭州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实施学分制的学校,对于提前修满本专业课程并考核合格的学生,可允许其继续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经考核合格可取得双专业毕业证书,也可允许其提前毕业。
  第四十三条 毕业学年,学完全部规定课程,经补考后主科成绩仍有一门或一门以上不合格,或副科成绩仍有二门或二门以上不合格,或操行总评不合格,或毕业学年的教学生产实习不合格,或未取得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技术培训结业证书)的学生,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基本学分的学生,不能毕业,由所在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结业一年后,经补考成绩合格,或通过市教育局认可的学校(教育机构)组织的相关学科考试,或取得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技术培训结业证书),或由用人单位作出了工作实习与表现合格鉴定者(没有就业的,由户口所在街道作出有关鉴定),或经补修相关学业修满基本学分,可换发浙江省教育厅或杭州市教育局验印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当年6月30日算起。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境外学生要求就读本市中等职业学校,须经市教育局同意,按有关规定安排适当学校入学。
  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施行。市教育局和各校以前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同时作废。
  第四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在实施本《管理办法》中有异议,可以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诉。
  第四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市教育局高中处是杭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

杭 州 市 教 育 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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