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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互殴中认定正当防卫的情境分析标准/朱艳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4:26:37  浏览:99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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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中的互殴行为往往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无序化的特征,法律对互殴行为中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认定标准不一。笔者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精神,认定正当防卫时必须对当时的情境进行科学分析,结合具体案情作具体分析与综合判断,对案发当时特定的环境因素进行考量,不能拘泥于一般的思维模式,对防卫情境采取科学的判断标准,才能真正体现刑法法益权衡之要求,保障正当防卫立法之本义。

  一、运用“力量对等性”分析。互殴行为是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属于一种相互侵害行为,一般认为不具有单方性特征,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但当一方明显处于打斗劣势的情况下,相互斗殴已不再是对等的侵害了,其本身上升为单方性的特质,处于劣势的防卫人在情急之下仍应具有防卫权。在斗殴中占有绝对的优势一方即便实施的打斗行为仅为一般性的徒手打斗,综合客观情境存在年龄的悬殊、人数的寡众、性别的不同、体质的优劣、环境优势等差异进行分析,运用一般社会观念认定是否存在打斗力量对比悬殊,如果确实存在力量的悬殊就完全符合防卫的正当性基础条件,就此实施的互殴是不需要以转化单方的不法侵害为条件的,而具有防卫的现实可行性。

  二、运用“主客观统一性”分析。不法侵害行为应具有现实紧迫性,在互殴行为中侵害行为混乱交叉,因而,对不法侵害行为的认定不能猜测于侵害人的意图,侵害人的危害意图存在于个人的意识形态之中,认定应以侵害人的侵害客观表现为标准,对当时存在着现实的侵害行为后果进行综合分析。同时,防卫人的主观认识又存在于防卫人对于现实处境的内心感知中,对侵害行为的判断能力、判断时机、内在的防卫意识程度、外在的防卫行为表示以及防卫后果认识等都是认定防卫人主观状态需考虑的因素。因此从侵害人的侵害客观表现与防卫人的防卫主观认识两个角度来综合判断不法侵害行为的紧迫必要性才更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定罪原则,不会因对侵害人的侵害行为、防卫人主观形态错误判断,而将“正当防卫”判断为“防卫过当”、“假想防卫”、“故意伤害”等情节。

  三、运用“行为变化性”分析。在邻里纠纷等互殴行为中,基于互殴双方具有相互侵害的行为特征,主观上都存在伤害对方的故意,造成轻伤以上(包括轻伤)的伤害结果就会转化为故意伤害行为。从互殴存在相互侵害的角度来看,互殴行为中必然存在相互防卫的意图,在防卫与侵害交互存在时,转化犯的防卫基础判定必然要依赖于行为变化节点的清晰判断,因此这种防卫基础具有相对性和限制性。当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或已经结束,防卫情形丧失,防卫行为应当停止;当徒手行为变化为持械行为、一人行为变化为群体行为、侵害能力暂失丧失(如被多人架住不能动)时,防卫才具有正当基础;当防卫行为在当时客观情境分析下造成相对重大损害结果的,防卫才具有限度基础;当互殴行为转化为放火、爆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凶行为时,防卫才具有特殊基础。

  (作者单位: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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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高检会[20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适应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的追诉标准作了规定。现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有关规定与《补充规定》不一致的,适用《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二○○八年三月五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


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4、未按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5、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6、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7、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8、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9、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6、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7、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买入或者卖出期货合约,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买入或者卖出期货合约,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4、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4、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5、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股票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五、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


3、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关于调整部分化肥及制肥原料出口关税税率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4号(关于调整部分化肥及制肥原料出口关税税率)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部分化肥及制肥原料调整出口关税税率。现公告如下:

  一、对尿素(税则号列:31021000)自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30%的暂定关税;自4月1日至9月30日实行35%的暂定关税;自10月1日至12月31日实行25%的暂定关税。

  二、对磷酸氢二铵(税则号列:31053000)、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税则号列:31054000)自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20%的暂定关税;自4月1日至9月30日实行30%的暂定关税;自10月1日至12月31日实行20%的暂定关税。

  三、对硫酸及有烟硫酸(税则号列:28070000)开征税率为5%的出口暂定关税。

  特此公告。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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