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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警务人才成长与发展的规律/龚福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1:26:33  浏览:94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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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警务人才成长与发展的规律

龚福业


摘 要 警务人才在成长与发展的过程中,具有自身所特有的表现形式和运动规律。研究和掌握警务人才成长与发展的规律,是全面提升公安工作水平和公安队伍战斗力、履行好“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把握维护好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稳定的客观要求。
关键词 警务人才 成长与发展 规律


培养和造就适应新世纪新阶段公安机关需要的新型警务人才,是全面提升公安工作水平和公安队伍战斗力、履行好“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把握维护好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稳定的客观要求。警务人才的成长与发展,较之一般人才有着许多不同的特点。警务人才在成长与发展的过程中,具有自身所特有的表现形式和运动规律。研究和掌握警务人才成长与发展的规律,不仅对立志成才的民警个人有指导作用,而且对培养和管理警务人才的各级领导也有参考依据。笔者在本文从内外因素的综合效应入手,尝试性地探讨一下警务人才成长与发展的规律。
一、警务人才成长与发展的根据——内在因素
内在因素是指警务人才本身具有的生理因素和心理因素。是警务人才成长与发展的根本原因,是成才的根据。关于人才问题,早在唐代,史学家刘知几就提出了“作史三长,才、学、识”的观点;现代许多学者提出了德、识、才、学、体五大内在因素。笔者认为,警务人才的内在因素是多维的,其结构是由多方面要素组合的。
(一)品德结构。品德和道德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道德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人们共同活动的准则和规范。而品德是一种个体现象,是个人依据一定的道德行为准则,行动时所表现出来的较稳固的倾向和特征。警务人才品德包括一般品德和职业品德。一般品德是指在日常学习、生活中所表现出来的道德品质。职业品德是指警务人才在进行警务活动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道德品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职业道德。这两方面不能截然分开,是互相渗透、互相促进的。
警务人才的品德结构主要包括以下要素:
1、热爱事业的志趣。热爱事业就是认识了公安事业的价值,对公安事业有浓厚的兴趣和执著的追求,并在工作中勤奋探索,力图做出一定的贡献。热爱事业的志趣,要靠在实践中逐步培养。首先,要多学习。通过学习明确公安事业的意义,从而自觉去追求它,坚定为公安事业多做贡献的志向。其次,要多实践。通过勤奋实践,艰苦探索,积累经验,深化认识,从而增强对公安事业的兴趣,坚定自己的事业心。
2、执法为民的思想。执法为民,是警务人才应该确立的警务活动的根本目的和动机。执法为民,首先要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去工作,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其次在各项执法活动中充分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对法律负责与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一致性。
3、艰苦探索的毅力。艰苦探索是指警务人才不怕吃苦,不怕困难,不怕失败,勇敢顽强地进行探索和创造的品德。警务人才创造性的警务活动具有复杂性、长期性、艰巨性、危险性。一名公安民警如果不具备这种品德,是不可能成才的。要艰苦探索,首先要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在工作中勤勤恳恳,埋头苦干,付出比别人更多的时间和更大的精力来从事创造性的工作,才会有所成就。其次,要不怕困难,勇敢顽强。成才之路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既有主观素质和客观条件产生的不足和困难,又有警务活动本身带来的艰苦和危险。因此,警务人才只有无所畏惧,奋发进取,才能踏上成功的坦途。
4、严谨认真,坚持真理的品格。严谨认真,坚持真理,首先是指警务人才在警务活动中,必须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因为,警务人才的岗位不同于其他行业的岗位,他代表国家行使权力、执行法律,关乎到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与公正;关乎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信;关乎到公安机关的整体形象。所以,必须要注重调查研究,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不马虎从事。其次,必须周密细致,精益求精。要善于听取别人的意见,不主观武断。
5、谦虚谨慎,遵纪廉洁的作风。“满招损,谦受益”不满足是人才成长的车轮。陈毅元帅诗云:“九牛一毫莫自夸,骄傲自满必翻车。历览古今多少事,成由谦虚败由奢。”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第一,要虚心学习。要有强烈的求知欲。“无贵无贱,无长无少,道之所存,师之所存”(韩愈:《师说》),要学习别人的长处,弥补自己的短处。第二,对自己要一分为二。既要看到自己的长处和优点,又要看到自己的短处和缺点。能当主角,也能当配角。要虚怀若谷,不能锋芒毕露;要吃亏让人,不争名利地位。第三,不夸大自己的成绩,不夸大自己的作用。要牢记 “虚心使人进步,骄傲使人落后”这个真理。第四,要切实提高纪律作风水平。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廉洁高效是第一位的,是最重要的形象之一,是一条“基准线”。
(二)知识结构。警务人才的知识结构是指人才个人所掌握的各种知识的结构,或者说是所掌握的各种知识的组合形式。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知识量。一个人要做出成绩,必须知识渊博。这是因为,首先,一个人的内在素质都是以知识为基础的,如果没有较深广的知识,就很难形成良好的、具有优势的内在素质,所以也就很难成才;其次,人的创造活动主要是一个信息加工过程,如果没有大量的知识,就会缺乏创造的“原料”,当然也就很难有成就的。另一方面是知识的质,即知识的结构及其总体效能。也就是说,光有知识量不行,还必须有合理的知识结构。如果没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就不能发挥其创造功能。
警务人才的知识结构主要包括以下要素:
1、世界观知识。世界观知识是关于人们对整个世界的最根本的观点的知识。世界观知识可以划分为两大层次:第一层次是哲学;第二个层次是社会辩证法和自然辩证法。世界观知识是科学研究的理论武器,是“望远镜”和“显微镜”。任何一名民警成长为警务人才,都离不开科学世界观的指导。有了科学的世界观,就能够自觉地、科学地、准确地理解、掌握和评价客观事物,从而在对敌斗争中增强预见性、敏感性,提高发现、控制和处置能力,牢牢把握工作的主动权。
2、方法论知识。方法论知识就是学习方法和创造方法方面的知识。“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警务人才要创造成功,离不开发现问题的方法、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撰写著作、论文的方法等等。而要掌握必要的方法,实践固然重要,但首先需要的是通过学习方法论知识,使警务人才在应对新情况上有新思路,在解决新问题上有新对策,在攻克难点、热点问题上有新突破。
3、专业和相关学科知识。警务人才之所以成为人才,就在于他们能够在自己所从事的某一警种或专业领域里,在前人已经做出的基础上,有所提高或有所创新。因此,他们必须学习和掌握专业知识。与专业知识相联系的相关学科的知识,对于警务人才理解专业知识、从事专业创造很有帮助。警务人才借助相关学科知识往往可以在专业领域里有新的领悟、新的突破。另外,学习相关学科知识,还可以使人才增强适应性。警务人才在同一警种或同一专业工作一辈子的很少,学习相关学科知识,能够在转行之后,很快适应新的工作。
4、经验知识。经验知识亦称前系统知识,主要是指人的具体的感性的经验。经验知识的多少,关系到警务人才对法律知识的理解程度,也会影响警务人才的警务活动。一个人的经验知识多了,他掌握的感性材料也就越多,因而对成才也就越有利。
警务人才的知识结构,必须是高级的、优化的知识结构。即是说,警务人才把各种知识在个人头脑内化的过程中,一定要根据各种知识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有计划按比例地进行组合,以形成知识的整体效应。要建造这样的知识结构:第一,要注意多途径地博览,以求广度。人才创造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掌据有效的信息量。因此,警务人才必须博览群书,多途径地获取信息。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的知识结构具有一定的广度。第二,要注意针对性的积累,以求深度。多途径地博览,讲的是求知的广泛性。但一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只讲广泛性,不注意“有止性”就很难求得知识的深度。 一个什么都想学,什么都想积累的人,最后什么都学了一点,实际什么都没学成。因此,警务人才在求知的过程中,首先要确立成才目标,这个成才的目标,就是建造自己独特的知识结构的框架。只有明确目标,才能有计划的学习,才能在较短的时间内积累较多的知识。其次要讲究学习方法。对于专业知识要深入研究,系统全面地学习,积累越厚越好;对于相关的学科知识,则根据工作需要来学习,积累越实越好。第三要注意动态性调整,以求发展。因为,客观世界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人的认识要想不落后于客观世界,就得与之相适应;人的主观认识不是一次即可完成,需要在多次反复中求得深入;警务人才与之努力的具体目标也会随着主观兴趣的变化、客观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因此,警务人才的知识结构的调整是必然的、绝对的,只有调整,才能发展。
(三)智能结构。智能是指人们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是人们认识和改造环境、发展自我的力量。智能结构是指一个人具有的知识、技能和能力所组成的多序列、多要素、多层次的动态组合体。智能也就是人才要素中的才。才是在学习和实践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决定着警务人才的工作能力和水平。警务人才只有具备较高的智能结构,才能提高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准确把握大局的能力、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和严格公正执法的能力。
警务人才的智能结构主要包括以下要素:
1、观察能力。观察和感知相近,指的是一种积极的、目的明确的、有选择性的感知,是一种高级知觉形态,而不是一般地“看一看”。观察能力即是通过观察、感觉和知觉,使人同客观外界事物联系起来,在此基础上产生对客观世界的感性认识的能力。
观察力在不同活动场合有不同的表现方式,在侦查破案时,警务人才的观察力表现为能通过一些蛛丝马迹分析和判断案情的发生、发展和变化。观察能力对警务人才创造成功起很大作用。警务人才只有依靠观察能力,才能发现新情况、新问题,从而引起钻研和探索。只有通过观察,才能了解大量事实材料,而且只有在占有大量材料的基础上,才能提高科学判断的能力,准确把握大局的能力。
2、思维能力。思维能力是人们通过实践获得感性认识,经过大脑的分析和综合、推理和判断的逻辑思考,揭示事物的本质及其运动规律的一种能力。它的基本过程是分析与综合,基本形式则是由概念而判断和推理。思维能力是创造活动中最重要的能力。因为思维能力能够对接纳、贮存的信息进行加工和改造,所以它是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关键。警务人才只有具备较强的思维能力,才能深刻认识到新形势下对敌斗争的极端复杂性、维护社会稳定的极端艰巨性和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的极端重要性。
(四)个性结构。个性是一个人在生活和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各个方面的比较稳定的、带有一定倾向的心理特征。警务人才的成长不仅与智力有关,而且与非智力的个性因素有关。热情、勤奋、有进取心、自信心和坚持力等个性品质,是构成警务人才的重要因素。警务人才个性结构的要素主要包括有:目标坚定而远大;兴趣广泛而专一;情绪积极而稳定;有好奇心和求知欲;有道德感和美感;有坚持力和自制力;有自信心和进取心;有独立自主和独创性。
(五)生理结构。生理素质是警务人才内在素质的一个构成要素。马克思恩格斯曾指出:“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定的具体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受肉体组织制约的他们与自然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23页)所以,较好的生理素质是警务人才成长的第一个前提条件。他主要包括健康状况,其次还包括身体器官和寿命长短等等。
健康的身体对警务人才成长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首先,它可以产生充沛旺盛的精力,从而保证警务人才专心地、持久地进行学习和创造;其次,它可以承受紧张、繁重的警务活动。能够做到“说得过,打得赢,追得上”;再次,它可产生积极、乐观的情绪,从而对警务人才的学习和创造产生促进作用;第四,它可以高效率地节约时间。“良好的健康和充沛旺盛的精力,这是朝气蓬勃感知世界、焕发乐观精神、产生战胜一切艰难险阻的意志的一个极重要的源泉。”(苏霍姆林斯基:《帕夫雷中学》第169页)
综上所述,由于公安民警所处环境的不同,所受教育的区别,主体实践的不一样,遗传素质的差异,决定了民警成才的类别和层次的不同。警务人才的品德、知识、智能、个性、生理五结构,在内因系统中各有其特殊作用,缺一不可。它们之间是互相渗透、互相依赖、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关系。
二、警务人才成长与发展的条件——外在因素
外在因素是指警务人才成长所处的空间和时间条件。从空间角度说,警务人才的成长既受着社会大环境的间接影响,同时又受着周围小环境的直接影响。从时间角度来说,警务人才的成长直接或间接地受到时代、时需和时机的影响。空间和时间是外部环境,即外在因素,是警务人才成长与发展的条件。因此,正确对待外部环境的影响,是十分重要的。
就外部环境的性质而言,无非是顺境和逆境两种。世界上的万事万物都处在运动变化之中,警务人才成长的外部环境条件也不是一成不变的,绝对的最佳外部条件并不存在。可以说,一个人生活在世界上,有顺境,也会有逆境。在曲折的道路上前进、波浪式发展是普通规律。因此,必须认清:要追求一种绝对有利的不变的外在条件是不可能的,即使生活上没有逆境,也会有工作上的逆境或其它方面的逆境。
依环境本身的性质来说,顺境是一种外推力,逆境是一种外阻力。但这不是绝对的,顺境和逆境都有二重性。顺境也可能起阻碍作用,逆境也可能起推动作用。这要以警务人才在实践活动中的主观努力为中介。
身处顺境,要防止骄傲自满,得意妄形。如果消极地依赖良好的条件,躺在优越的环境中只求舒适,不思进取,逍遥自在,不作努力,那么,好环境也会对成才产生消极影响。身处逆境,要坚定信心,用坚强的意志和积极进取的精神去战胜逆境。因为逆境对警务人才的学习和创造能起到“磨刀石”的作用,它逼着人想办法,迫使人坚持到底,从而磨炼人的意志,增长人的才干。所以,古人说:“梅花香自苦寒来”,“自古英雄多磨难”,是有道理的。环境越艰苦,越需要人付出更多的实践,往往也就越能造就出品德更高、才能更强的人。
三、警务人才成长与发展内外因素的综合效应——成才规律
警务人才成长发展的规律,是指公安民警在成长、发展和脱颖而出的过程中,内外诸因素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一般的本质联系,是警务人才成长、发展、显现的必然趋势。这个规律可以表述为:警务人才的成长过程,是内在因素与外部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警务人才的成长和发展,是内在因素与外部因素相互作用的过程。其中,内在因素是警务人才成长与发展的根据,外部因素是警务人才成长与发展的条件,外部因素只有通过内在因素才起作用。这个规律,反映了警务人才成长过程中内在因素和外部因素的本质联系。其内涵有以下三层意思:
(一)内在因素是警务人才成长的根本原因。毛泽东说过:“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是在事物的外部而是在事物的内部,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任何事物内部都有这种矛盾性,因此引起了事物的运动和发展。”(《毛泽东选集》合订本第276页)那么,警务人才内部矛盾就是自身的创造需要和自身创造可能之间的矛盾。警务人才的创造需要和创造可能的平衡是相对的,矛盾是绝对的。因此,警务人才要不断提高内在因素,不断提出新的创造需要,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正是由于这种矛盾的不断产生和不断解决,才推动警务人才从低层次人才向高层次人才发展。警务人才这种内部矛盾的运动是其成长的根本原因和动力。
(二)外部因素是警务人才成长的必要条件。外部因素包括外部的客观需要和客观条件。外部因素构成警务人才的必要理由是:
首先,外部的客观需要是警务人才内部矛盾产生的基础。公安民警在实践活动中,受到外部的客观需要的影响。只有当公安民警把客观需要作为自己内在需要时,为了满足这些需要所必需的内在素质才与之构成一对矛盾。
其次,警务人才的内在素质的形成和提高,有赖于外部的教育和环境的影响。没有外部条件起作用,警务人才的内在素质不可能形成和提高。
第三,公安民警成才,就必须把自己的内在素质发挥出来。但是,警务人才内在素质的发挥也离不开外部的客观条件,诸如合适的工作岗位、必要的物质条件、人际关系、机遇等。缺乏这些必要的条件,警务人才内在素质的发辉,就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甚至完全不能发挥。比方说,机遇,这是客观存在的,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公安民警的成才目标、成才方法尽管是正确的,主观又很努力,如果没有客观提供的“练功之机”、“用武之地”,也是难以成才的,只能处于潜在状态。但是,“机遇只偏爱那些有准备的头脑”(巴斯德语)。而那些一味埋怨机遇不好,运气不佳的人,不是平时不努力、缺乏有准备头脑的人,就是好高骛远、眼高手低的人,机遇一个个地从他们鼻子底下悄悄地溜走。而那些孜孜不倦学习、任劳任怨工作、积极拚搏进取、始终奋斗不息的人,才能在机遇来临时,及时抓住,拿出显著成果。因此,主观努力是前提,客观机遇是契机。二者只有吻合一致,才能成才。
总之,一定的外部因素是公安民警成才的必要条件。但是,好的外部因素要靠人的主观努力才能加以利用,否则它就不会起作用,就不能成为成才的条件。
(三)内在因素的结构和外部因素的结构决定警务人才成长的方向、特点和水平。内在因素包括许多方面,在每一个方面,每个人在其品质和水平上都有所不同,因而就形成每个人独特的内因结构。同样,每个人所处的环境和条件也有许多方面,这些方面对每个人来说也是不同的,因而就形成了每个人独特的外因结构。两种结构交互作用,就决定了公安民警成才的方向、特点和水平,即决定了公安民警成才的类别和层次。
了解和掌握了警务人才成长与发展的规律,我们每个公安民警在成才的过程中,就要努力提高自己的内在素质,同时又不断地创造和争取较好的外部条件,使内外因素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地协调和提升。我们的各级组织和各级领导也要有效地把握好这一规律,为每一名公安民警的成才提供帮助,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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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

政府令〔2010〕第156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现决定对《合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6件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合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1997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56号发布)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中专以上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进行补充、更新、拓展知识,提高其技能和创造能力的教育。”

  (二)第八条修改为:“继续教育原则上以业余和自学为主,但脱产学习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学时。专业技术人员年均脱产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12天(72学时),在同一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学时累计计算。”

  (三)删除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四)第十七条作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参加继续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可分别情况予以批评教育、不予报销学习费用或者解聘、低聘其专业技术职务:

  “(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本单位继续教育工作安排的;

  “(二)未经单位批准,无正当理由擅自终止学习的;

  “(三)脱产学习期间违反办学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修业不合格的。”

  (五)删除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二、《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2001年12月24日市政府令第88号发布 根据2005年1月10日市政府令第113号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二)第七条修改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按全省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2%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凡在保险范围内的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负责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第二十条修改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月领取定额医疗补助金,患病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规定发放医疗补助金: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医疗补助金为住院治疗费用的50%,一个失业期内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市、县24个月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医疗补助金是住院治疗费用的60%,一个失业期内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市、县36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医疗补助金是住院治疗费用的70%,一个失业期内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市、县48个月失业保险金。

  “纳入核定医疗补助金的住院治疗项目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做绝育手术或分娩的失业人员,由本人申请,经街道、区(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后,报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按规定报销医疗费。

  “定额医疗补助金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失业人员医疗费用水平提出并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四)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职工失业后,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编制失业人员花名册连同档案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三、《合肥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2002年6月6日市政府令第94号发布,根据2007年10月31日市政府令第129号修改)

  第四条修改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按下列范围征缴: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具有城镇户口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具有城镇户口的灵活就业人员。

  “(三)失业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四)工伤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五)生育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四、《合肥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12月23日市政府令第97号发布 根据2009年1月16日市政府令第145号修改)

  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已按规定安装热量计量和调控装置的物业管理区域,实行按表计量方式计收热费;未安装热量计量和调控装置的物业管理区域,实行按面积计收热费。”

  五、《合肥市城市广场游园管理办法》(2003年1月21日市政府令第99号发布)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在广场游园内增设临时或者永久性公用设施的,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负责临时或者永久性公用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并遵守广场游园管理维护单位的管理。”

  (二)第十四条作为第十五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林业和园林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依据以下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

  “(一)在广场游园内露宿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

  “(二)机动车在广场游园内行驶、停放的,处以200元罚款;

  “(三)非机动车在广场游园内行驶、停放的,处以50元罚款;

  “(四)在广场游园内杂耍卖艺、兜售物品的,处以50元罚款;

  “(五)在广场游园内划定的区域外溜冰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

  “(六)惊扰、伤害、偷窃广场鸽及垂钓、猎鸟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七)在广场游园内洗涤、游泳的,处以100元罚款。”

  (三)将“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

  六、《合肥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2005年2月16日市政府令第114号发布)

  (一)第八条修改为:“开办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需要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

  “市场开办者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出租、出售市场摊位、店铺。”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维护市场内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三)删除第三十条。

  以上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后,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09〕 35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鸡西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鸡西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规范城市房屋租赁市场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辖区内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局负责我市辖区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公安、地税、环保、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第七条 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八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二)房屋所有权证;



(三)书面租赁合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第十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和现场核验,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颁发《房屋租赁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第十二条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的,应当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备案登记,收回《房屋租赁证》:



(一)申报不实的;



(二)房屋灭失的;



(三)房屋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不宜继续出租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按规定交纳租赁手续费。



第十五条 出租人出租房屋所得收益,应当依法纳税。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可并处罚款;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可并处罚款;



(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罚款。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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