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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司法与构建和谐社会/韩孟轲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0:22:47  浏览:87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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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司法与构建和谐社会

韩孟轲 黑龙江省孙吴县法院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企望,是执法活动内在的价值追求,是司法机关追求的最高目标,同时,也是依法治国对司法机关提出的必然要求。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谐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是一个拥有化解矛盾冲突机制的社会。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执行等司法活动的开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又以特有的方式和作用促进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程度和社会对良好秩序的认同。因此,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将起到至关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和谐社会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是一个大多数人能够分享改革和发展成果的社会。然而,和谐社会的建立必须有法律机制和一定游戏规则的保障,必须有解决纠纷和维护正义的机构,人民法院就是这样的机构,人民法院调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社会功能,探寻人民法院的价值取向,凸现人民法院的独特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在解决纠纷维护社会正义的审判过程就是倡导人们恪守社会正义、诚实信用、尊老爱幼、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社会和谐相处的过程。它在审判中体现的平等原则、独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开审判原则、公平合理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正是和谐社会人人期盼的,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满足了社会主体解决纠纷、维护社会正义的社会需求,加速人们对社会的认同感。近年来,基层人民法院所受理的案件大幅上升,所承办案件90%为民事案件,可见人民法院已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载体和构成要件,成为支撑社会服务体系及投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交往、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础保障;也是完善社会机制,构建和谐的有效手段。
然而,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多种原因,人民法院的“生态”环境依然很脆弱,仍然存在不少与构建和谐社会不符的问题,离人民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如人民法院社会保障困难;极少数案件司法不公、效率不高;存在“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和“特权大于法”等个别现象;少数法官作风不好、形象不佳;个别地方上诉率、申诉率、申请再审率和上访率较高等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法院自身的体制、资源、技术问题;法官的观念、态度、经验问题;立法不完备、法制不健全;人民群众期望值过高;司法环境和条件相对较差等。这些问题及原因的存在决定着人民法院很难在短期内确立宪法和社会确认的应有作用和地位。法院的司法权威及其独特的价值的体现仍有很长的路要走,这种状况将难以建立良性的社会发展机制,更难以完成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使命。要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必须确立人民法院在国家机关应有的地位,并建立符合司法特性和固有规律要求的法院管理机制和体制,使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真正独立、公开、公正、高效地处理各类纠纷和执行事务,惩罚犯罪分子,并发挥其应有的综合效应。
二、公正司法的人民法院的灵魂
司法公正,其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对于法官而言司法公正,是指法官和法院的审判公正。
司法公正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所谓实体公正是指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都是正确的。对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充分的保障,并对违法犯罪者给予了应有的惩罚和制裁。所谓程序公正又称形式上的公正,指司法程序必须符合公正、公开、民主、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基本保护、切实保障法官的独立公正以及充分体现效率的原则。实现司法公正,不仅要有合理的司法体制和完善的司法制度,而且要依靠司法人员主持正义,严格依法办事。《孟子•离娄篇》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近年来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和调整,大量的法律法规的出台颁布,标志着我国已步入了依法治国的快车道。但如何使法律得到正确实施,除了依法行政外,司法是极其重要的法治手段,而司法裁判又是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这一环节的执法活动最终保护了人民、惩罚了犯罪,维护了社会正义和秩序。
公正是一切程序制度追求的价值目标,是法律的灵魂和司法的生命,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永恒的主题。追求公正与效率是法院工作的奋斗目标,是司法能力的价值取向,是衡量法院工作优劣的重要标准,是人民法院发展与完善的源动力。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正是切实践行这一准则,寓公正与效率于每一起诉讼案件的办理之中,并以此作为考核法官及其工作人员的重要标准,建立起科学的以案件审判质量评价体系、法官队伍建设和后勤保障体系为内容的全员位次管理机制,逐步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赢得了当事人的信赖。
三、和谐社会期待人民法院的完善
人民法院的完善与其职能的发挥和运用却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笔者认为人民法院的完善、运用之道在于:
第一,正确履行人民法院的特性和职能。我们要深入探究法院的特性和职能,把握其司法特性,使法院的发展有其品质的支撑和保障。这是完善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最见功力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因此积极探索,从群众反映最突出、要求最强烈的问题入手,从制约司法公正和法官积极性的环节入手,立足本院审判工作实际,着眼于审判工作全局,加强了体制改革研究和工作机制创新两方面工作,推出和试行了一系列科学的新制度和改革举措,逐步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依法治国和司法特性要求,符合审判特点和规律的审判管理体制,工作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在这些机制中,确立了正确的司法理念,建立了案件质量评查和责任追究体系和案件审判流程监控体系,强化了法院的社会服务职能,寓法院审判与执行推行于人民法院的价值的实现和价值发掘之中,从而获得人民法院发展的不竭源泉和动力,取得事半功倍的社会效果,为本地和谐社会环境的建立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强化法院的社会服务功能。要从民众最急、最盼、最忧、最怨之处做起,寓审判权和执行权于法院服务之中,努力做到程序和实体公正、过程透明、服务上乘,使当事人在法院的服务之中,不仅感知到法律的公正和神圣,而且体味到一份热诚与尊重;使法律适用不再冰冷无情,而变更具人性。这种服务型的法院无疑将会为法院审判事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第三,加强法院机制建设,不断增强司法能力和水平。一是要加强和完善法院工作的决策机制。以院党组会、审判委员会、院长办公会和中层干部会的决策为主,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二是要加强和完善队伍管理机制。要全面加强法院队伍思想政治、审判业务、作风纪律、党风廉政、职业道德的建设,在队伍中逐渐形成“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讲团结、讲奉献的良好风气。三是加强和完善审判质量管理机制。通过加强业务培训等工作逐步提高法官运用法律、驾驭庭审、司法调解、判决说理的能力,建立和完善审判质量考评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四是加强和完善执行工作管理机制。遵循执行工作的发展规律,加大阳光执行力度,开设“便民绿色通道”,进一步探索和建立管理规范、监督有力、工作有序的执行体制和新机制,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的力度。五是要加强和完善司法调解和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机制。法官在案件审理中,通过辩法析理,耐心细致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谅解、和解,彻底解决纠纷,探索新的司法理念,从而达到审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六是要加强和完善涉诉信访、申诉、再审工作制度,建立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案件产生的相关机制。七是要加强和完善法院文化机制建设。
四、人民法院如何做到公正司法
公正司法就要坚持以人为本,努力践行司法为民,切实排解群众困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审判工作调整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承担着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平衡各方利益的重要职能,要调整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使之和谐共处,前提就是尊重人、关心人。因为和谐是人与人关系的和谐,要构建和谐社会,司法不仅要有力度,以规矩成方圆,更要有温度,以人性换人心。司法只有处处以人为本,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尊重人、关心人,才能真正发挥其定纷止争的功能,处理好各方利益的冲突,为在人与人之间建立起安定有序的关系,从而构建起和谐社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认真落实好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要着重突出利民、便民的思想观念,切实转变司法作风,真情实意地关注困难群众,带着对群众的浓厚感情做工作,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竭尽全力为群众排忧解难。要注意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把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作为工作重点。要认真对待和着力解决群众告状难、申诉难。高度重视和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充分运用说明教育,耐心引导和热情服务的办法,及时、合理地依法处理和答复群众反映的问题。要注意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涉诉信访问题。要积极推行司法救助,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要公平对待,给予更大的帮助,依法减、缓、免诉讼费,切实保障他们打得起官司。在进行诉讼指导,诉讼风险告知等方面不断探索新的便民举措。 认真落实好司法为民的要求,要突出强调调解工作重要性,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要求,妥善处理矛盾纠纷,促进民事关系的和谐稳定。不论是判决还是调解,最重要的是要“案结事了”,不能就案办案,片面执法,立案的不管审理,审判的不管执行,审判、执行的不管上访申诉,一审不管二审,二审不管再审。每一个裁判都要辩法析理,使胜败皆服。矛盾激烈,或者事实不清、证据有疑问,法律关系没有搞清楚,法律规范不明确的,不能匆忙下判或者草率下判,要多做工作,争取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公正司法就要以科学的司法观为指导,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努力取得良好的司法效果。构建和谐社会,对于人民法院来说,首先必须以科学的司法观为指导。何谓科学的司法观,就是全面的司法公正观,统一的司法效益观。在当前,突出强调科学的司法观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司法审判遭遇了不少问题,社会评价降低,司法信任危机显现的情况下,如何把主观与客观的公正统一起来,把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一致起来,把形式公正与实体公正结合起来,需要法官充分重视,努力贯彻。同时十分自觉地把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起来,需要法官增强主动意识、积极意识,倾注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去平衡和处理,最终达到减少当事人乃至社会对法院反感、抵触情绪,最大限度地降低负面影响,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少的重要条件。当前我们的改革正在向纵深发展,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价值取向日趋多样,一些深层次矛盾开始激化和显现。反映在审判工作中,群体性矛盾纠纷增多,复杂矛盾和疑难问题增多,不稳定因素增多,司法执法越来越困难,如何依法公正地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息纷止争,人民法院和法官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尤其是提高处理疑难复杂案件、重大案件和群体性矛盾纠纷的能力尤其紧要。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人民法院职责重大,使命光荣,任务繁重。我们要立足于通过学习,通过实践锻炼来增强每位法官的司法能力,着力提高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适用法律的能力,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按照肖扬院长的要求,就是要努力造就一支职业法官群体,强化职业意识,树立职业道德,增强职业技能;努力造就一支资深法官群体,练就高超本领,树立司法权威,建立好社会公信;努力造就一支优秀法官群体,弘扬司法正气,树立公正形象,体现法律尊严。竭尽我们的一切力量,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积极的努力和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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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1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郴州市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管理长效机制,规范应急救援行动,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控制、减轻突发事件引起的危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通知》、《湖南省应急救援实施办法》、《郴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依托公安消防、武警、解放军、预备役部队等力量组成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利用各种力量组成,负责处置本地区、本单位突发事件的各类专职或兼职应急队伍。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处置为主的应急救援体制,应急救援队伍执行应急救援任务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使用、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与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经费渠道。

第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日常管理,由组建应急救援队伍的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具体负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 应急救援队伍和组织体系建设



第七条 成立市应急指挥中心,由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任指挥长,市政府秘书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应急工作的负责人、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和市公安局、市安监局、郴州军分区司令部、武警郴州市支队、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承担应急救援职责的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办主任兼任。

主要职责:

(一)健全应急救援指挥组织机构,完善组织体系;

(二)建立健全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响应、信息发布等应急救援工作运行机制;

(三)根据灾情需要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力量进行应急救援与处置;

(四)建立健全应急保障机制,建立市内跨区域的应急物资调剂供应渠道;

(五)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宣传和培训等应急救援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

(六)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及主管部门(单位)、专家组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第八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托市公安消防支队成立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应急工作的负责人任第一政委,市公安消防支队军政主官分别担任队长、政委。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加强队伍建设,做好应急救援保障工作;

(二)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联合训练、演练;

(三)除承担消防工作以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四)调度、指导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和训练工作;

(五)承担市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九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按照突发事件类别,依托系统和行业的应急救援力量,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组建部门负责管理。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及队伍基本情况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备查。

市本级重点抓好以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一)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市气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农机局、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郴州军分区司令部等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以及市水文局、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供水供电、园林绿化等单位协助,组建一支不少于200人的郴州市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由市水利局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任队长,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分管领导任副队长。

主要职责:负责防汛抗旱救援设备的维护保养,开展队员防汛抗旱救援培训和演练工作,负责做好汛期险情处置,做到有旱抗旱,有汛防汛;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作用,合理储备防汛抗旱物资,建立高效便捷的物资、装备调用机制。

(二)森林消防应急救援队。由郴州军分区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牵头负责,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协助,整合现有的市民兵森林防火应急营,组建一支不少于100人的郴州市民兵森林消防应急救援队。由郴州军分区司令部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任队长,市林业局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任教导员,市公安消防支队和市气象局分管领导任副队长。

主要职责:负责森林灭火装备维护保养;开展防火灭火技能培训和实践演练;建立与公安消防、当地驻军、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和森林消防力量的联动机制,满足防火扑火工作需要;参与全市重大森林火灾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气象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市气象局、市地震局、湘南地勘院、408队、省有色一总队、302队协助,组建一支不少于50人的郴州市气象和地质灾害救援队。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任队长,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的分管领导任副队长。

主要职责:指导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遇险人员转移,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等工作。气象部门负责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指导气象灾害防治工作,开展气象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做好突发性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警预报,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时与有关部门衔接沟通;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调度专业技术人员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灾害预警监测,及时与气象、国土资源部门街接沟通,依照《郴州市地震应急预案》做好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由市安监局牵头负责,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郴州分局、市煤炭局、市国资委、市公安局矿管支队、资兴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沙坪铅锌矿、柿竹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协助,整合现有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和全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业技术人才,组建一支不少于100人的郴州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由市安监局局长任队长,市安监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郴州分局、市煤炭局分管领导任副队长。

主要职责:负责矿山事故抢险救援和矿山事故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五)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由市安监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协助,组建一支不少于50人的郴州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由市安监局分管领导任队长,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分管领导任副队长。

主要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等事故的处置工作和生产、贮运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六)公共卫生应急救援队。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整合现有的医疗卫生资源,依托现有的医疗卫生机构,组建一支不少于60人的郴州市公共卫生应急救援队,由市卫生局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任队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市公共卫生紧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人,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市卫生监督所所长任副队长。

主要职责:负责传染病、食物中毒和急性职业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其他突发事件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及卫生学处理,做好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和应对工作,以及相应的培训、应急演练等工作。

(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救援队。由市畜牧兽医水产局牵头负责,卫生、公安、工商、财政、林业等部门协助,组建一支不少于15人的郴州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救援队。由市畜牧水产局局长任队长,市卫生局分管领导任副队长。

主要职责:负责牲畜家禽疫情的监测、控制和扑灭任务。

(八)通信保障应急救援队。由市经信委牵头负责,组织省无委郴州管理处、市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企业和单位抢修力量,组建一支不少于100人的郴州市通信保障应急救援队,由市经信委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任队长,中国电信郴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郴州分公司、中国联通郴州分公司负责人任副队长。

主要职责:承担市内大面积通信中断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重点区域(场所)的通讯保障工作。

(九)电力保障应急救援队。由市经信委牵头负责,郴州电业局、郴电国际共同参与,整合全市电力抢修力量,组建一支不少于100人的郴州市电力保障应急救援队,由市经信委主任任队长,郴州电业局局长、郴电国际董事长任副队长。

主要职责:承担全市大面积停电、电力设施严重损坏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重点区域(场所)的供电保障工作。对水灾、火灾等灾害救援现场及时停、供电。

(十)供水保障应急救援队。由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牵头负责,组织市内供水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组建一支不少于50人的郴州市中心城区供水保障应急救援队,由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局长任队长,市内各供水企业负责人任副队长。

主要职责:承担全市大面积停水、供水设施严重损坏及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供水;充分发挥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人员在应急抢修中的作用,配备应急抢修的必要工具和设备,确保迅速处置重大停水事故。

(十一)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队。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牵头负责,市卫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参与,组建一支不少于20人的郴州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队,由市交警支队主要负责人任队长,市卫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分管领导任副队长。

主要职责:负责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加强与医疗卫生单位的协作,确保交通事故发生后能迅速抢救伤者;维护交通事故道路交通秩序。

(十二)环境污染与核辐射事故应急救援队。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市卫生局协助,组建一支不少于20人的环境污染与核辐射事故应急救援队,由市环保局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任队长,市卫生局分管领导任副队长。

主要职责:负责环境监测、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和环境污染与核辐射事故的处置救援工作。

(十三)恐怖事件处置应急救援队。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市政府反恐怖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参与,组建郴州市恐怖事件处置应急救援队,规模由市政府反恐怖领导协调小组确定。由市公安局分管领导任队长,市政府反恐怖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任副队长。

主要职责:负责全市突发恐怖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加强日常监控,掌握境内外黑恶势力和恐怖组织的基本信息,做到事前有准备,事中处置及时妥当,事后无消极社会影响。

第十条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做到组织机构健全,人员信息明确,责任落实到位,信息渠道畅通,能及时发挥应急作用。要加强队伍的训练和管理,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训练演练,加强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及时完成市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应急救援工作。县市区可根据各地实际需要,参照本办法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一条 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由乡镇(街道)、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组织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丰富的人员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及队伍相关情况报所辖县市区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备查。

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加强队伍的训练和管理,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训练演练;加强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承担本地区、本单位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一)乡镇(街道)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模。乡镇(街道)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建立或整合各类队伍资源,组建一支以上的“一专多能、一队多用”的基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人数不少于50人,称“××乡镇(街道)综合应急救援队”。主要包括防汛抗旱、巡逻治安、消防(含森林消防)、卫生医疗、基干民兵等队伍。由组建单位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

(二)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规模。规模以上企业都要建立一支由企业保安、物业管理人员和职工组成的专职或兼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称“××企业综合应急救援队”。企业职工人数在200人以内的,应急救援队伍的人数不少于20人;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含200人)的应急救援队伍,人数不少于企业在职人数的10%;其他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一支应急救援队伍,规模由企业自定。企业应急救援队由建队企业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

(三)学校应急救援队伍规模。全市大中专院校要各组建一支由本校安全保卫、后勤保障、医疗卫生、心理救助、宣传及维稳等部门人员和学生相结合的兼职综合应急救援队,人数不少于在校教职员工的20%和学生的2%;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学校要各组建一支由教职员工参加的兼职综合应急救援队,人数不少于在校教职员工的30%,称“××学校综合应急救援队”。由组建学校根据任务的需要配备必要的设备、器材和物资。

第十二条 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依托工会、共青团、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建立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市级志愿者队伍人数每支不少于100人;县级志愿者队伍人数每支不少于80人。志愿者应急救援队负责人及队伍相关情况报同级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查。鼓励社会其他组织建立各种志愿者应急队伍。村(居)自治组织根据当地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建立一支志愿者队伍(义务队),可按驻地人口3%的比例确定志愿者队伍的人数,但不少于20人,称“××村(居)志愿者应急救援队”。由组建单位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

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承担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开展应急知识的科普宣教工作;参加应急指挥中心调度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三条 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市、县两级政府组建覆盖各行业、各专业的应急管理专业人才库。聘请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专家人才组成应急救援专家组。

应急救援专家组履行以下应急救援共同职责:参与应急救援的分析研判,提供决策建议;参与应急救援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承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应急救援队伍由各级应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调度,履行救援职责。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日常调度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应急救援队队员守则: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听从命令、服从指挥。

(三)密切配合,科学救援,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

(四)认真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应急法律法规,自觉参加学习、教育和演练,主动接受应急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积极做好应急准备,加强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和物资的维护、保养,确保应急救援设备、器材性能良好,应急救援物资质量可靠。

(六)坚决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应急救授和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各应急救援队伍应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岗位工作制度、教育学习制度、培训演练制度、内务管理制度、装备维护保养制度、安全保密制度、奖优罚劣制度。



第三章 日常训练与值守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指挥员、骨干力量开展培训,参加各种演练,培养实际应对能力。

第十八条 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要有组织、有重点地抓好应急救援队伍的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加强日常训练,不断提高应急队员的应急处置能力。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演练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本着“有效整合资源、节约经费投入、实现合理布局、达到资源共享”的原则,依托消防培训基地、消防战勤保障中心、特勤消防站和其他物资储备单位,建立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基地。

第二十条 各级应急指挥中心和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站点和信息报告员应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及时向本级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第二十一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要按照“常备不懈、准确及时”的要求,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值班人员在岗在位。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高效的应急值班制度,构建由应急指挥中心统一协调指挥,综合、专业、专(兼)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联动反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机制。



第四章 应急救援与处置



第二十三条 各级应急指挥中心接报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根据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按照相关预案的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第二十四条 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最高政府首长任指挥长,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为成员。

第二十五条 综合、专业、专(兼)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调度,迅速集合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进入突发事件现场实施救援,必须在当地政府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 应急救援队伍在履行基本职能的同时,要服从上级调度参加跨区域、跨单位、跨行业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应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和及时补充必要的应急物资和救援处置设备;各有关部门应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和及时补充应急救援设备和必需的应急救援物资。应急救援物资和器材应当做到专人保管、专账登记、定期保养维护、适时更新、确保完好,做到有备无患。

第二十九条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向参加现场处置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保证其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供给,提供医疗、交通等服务。

第三十条 权益保障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防护装备和器材。

(二)综合、专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志愿者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受指派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救援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第三十一条 经费保障与管理

(一)各级政府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与工作经费由各级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计划报同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财政资金由财政部门设立专户进行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拨付到各级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各级应急管理办公室),由应急指挥中心统筹安排使用。消防部门装备器材、训练演练等经费由各级财政单独列支。

(二)使用财政经费购买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由各应急救援队伍提出计划报同级应急指挥中心审查同意后,通过政府采购集中购买。财产所有权归同级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同级应急管理办公室),防汛抗旱物资的调度管理归同级防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处置突发事件时,有关部门或单位不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处置突发事件失当,或者扩大事态,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不服从本级或上级应急指挥中心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四)私自挪用被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的。

(五)对上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管理部门代扣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等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管理部门代扣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等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堵塞税收流失漏洞,决定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扣代缴“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的营业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凡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行为,并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土地使用证的,其应纳的营业税由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代扣税单位)在办理变更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时代扣代缴。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使用者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连同土地附着物所有权一并转让的行为,也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征税。

出售建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所有权的行为。出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行为,比照出售建筑物征税。在出售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时连同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所占土地及其相连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也按出售建筑物征税。
三、单位和个人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行为后,应向所转让的土地或建筑物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其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已被扣的税款,可以凭已扣税的凭证,从其应当缴纳的该项税款总额中抵扣。
四、代扣税单位代扣营业税税款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五、税务机关按代扣税总额的3%提取手续费付给代扣税单位。手续费主要用于代扣税单位购置代扣税凭证、帐簿、表册、办公设备,培训代扣税人员以及管理、表彰代扣税单位和个人及其他必要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本通知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各级税务、财政和土地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代扣税工作。



199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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